艺术品展览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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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展览合作合同(免费提供场地)
要点
甲方为展览活动主办单位,乙方为展览活动的场地提供方,两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支持和协助进行了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场地使用费用、配套服务支持事项、安保等事项。本合同使用于艺术品展览场地租赁情形。
艺术品展览合作合同
甲方(主办单位):
(注册号:)
联系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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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场地方):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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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场地,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赞助,共同合作开办文化艺术书画作品展览等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于年月日
在省市区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展览合作方式
1.1 甲方为展览活动主办单位,自行承办整个展览系列活动的策划、筹备、宣传及组织开展等各项直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2 乙方为展览活动的赞助单位,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人员)服务的赞助,协助甲方顺利开展各项展览工作。未经双方协商或根据约定,不得向甲方收取赞助服务的任何费用。
6.2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说明会展情况,并根据乙方提供的书面数据资料判断场地是否满足会展需求;不能满足需求的,双方应对展览场地和时间等事宜进行调整,至满足展览需求止。
6.3 甲方自行负责展台搭建、安装、拆卸、搬迁及善后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4 甲方进行展览活动时不得妨碍乙方场地内的其他合理展览或活动。
第七条乙方责任
7.1 基本责任:
(1)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供展览区域内需要的供水及供电来源及线路规划;
(2)确保甲方在展览期内正常使用本合同约定的场地;
(3)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赞助服务;
(4)协调甲方与其他同期展览单位对公共区域及设施的使用;
(5)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7.2 乙方赞助的配套服务:乙方于合作期间向甲方提供如下赞助配套服务,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照明服务:;
(2)空调服务:;
(3)清洁服务:;
(4)安保服务:;
(5)监控服务:;
(6)咨询服务:;
(7)其他服务:。
第八条特别约定
8.1 甲方应在展览活动过程中与乙方保持良好沟通,乙方有权随时知悉甲方展览活动的进度,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进行反映。
8.2 非因甲方因素致乙方赞助的使用场地或公共区域物品、设施和人员造成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应由实际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8.3 于本合同合作展览期间,甲方销售展览或其他作品的,甲方按展览期间销售总额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销售总额以甲方制定的书面销售总表为准。
8.4 一方对基于本合同获取另一方的办展、客户资料等商业信息均应进行绝对保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另一方信息。
第九条合同解除
9.1 甲方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解除本合同。
9.2 甲方拒绝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9.3 除本合同约定情况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乙方给予甲方不少于30天的撤场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2)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1.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1.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