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可编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1998 年1 月实施2000 年5 月第一次修订2001 年6 月第二次修订2002 年2 月第三次修订2004 年12 月第四次修订2006 年5 月第五次修订2008 年9 月第六次修订目2012 年7 月第七次修订)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第五章保荐人 (13)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0)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5)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7)第一节第二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7)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九章第十章应披露的交易 (30)关联交易 (35)第一节第二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5)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1)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可编辑—1—可编辑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回购股份 (4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股权激励 (51)破产 (53)第十一节其他 (56)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停牌和复牌 (58)风险警示 (62)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一般规定 (62)退市风险警示 (62)其他风险警示 (67)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69)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暂停上市 (69)恢复上市 (73)终止上市 (78)可编辑重新上市 (86)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87)第十六章第十七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7)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8)第十八章释义 (89)第十九章附则 (92)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94)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9)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4)— 2 —可编辑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日期:2012-7-7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在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下,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本所启动了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在研究和吸收了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所对《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
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还对《上市规则》中有关例行停牌安排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思路关于退市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是:(一)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
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现象非常突出。
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三)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
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四)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状况,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新老划断方面采取了切合实际的做法,有助于促进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另外,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年10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的通知各會員單位及相關機構:為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現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即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1.1為規範公司債券上市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公司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他相關義務人的資訊披露行為,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定。
1.2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司債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有價證券。
1.3申請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本所同意公司債券上市申請後,安排公司債券上市,並對發行人、其保薦人及債券受託管理人進行監管。
1.5本所對公司債券上市的審核登記,不表明本所對該公司債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因公司經營與市場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購買債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1.6發行人和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誠實守信,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以及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其他公開披露檔中約定的權利。
第二章公司債券上市第一節上市條件和上市申請2.1發行人申請公司債券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公司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且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發行條件;(二)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2.2發行人申請其所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17套)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甲某拟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构成其任职障碍的是( )。
A.由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B.其妻子的弟弟在该上市公司某子公司担任职务C.1年前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D.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15年6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85万元。
6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货物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该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 )万元。
A.8B.20C.26D.63.下列各项中,属于酌量性变动成本的是( )。
A.直接材料成本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C.直接人工成本D.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支付的销售代理费4.甲上市公司2014年净利润为6000万元,投资收益为1000万元,与筹资活动相关的财务费用为500万元,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750万元,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25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为40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为100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均影响当期净利润,没有其他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则该上市公司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万元。
A.4000B.8500C.4500D.5000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事项中,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有( )。
Ⅰ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Ⅱ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Ⅲ 对外担保金额为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Ⅳ 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25%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E.Ⅱ、Ⅲ6.某上市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2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总成本为100万元。
第1年实际发生成本7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比最初预计的总成本要增加25万元。
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D2、根据《首发办法》,以下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Ⅳ、ⅤC.Ⅱ、Ⅲ、ⅣD.Ⅲ、Ⅳ、Ⅴ【答案】 C3、下列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Ⅰ、ⅤC.Ⅱ、ⅣE.Ⅳ、Ⅴ【答案】 A4、下列会计处理中,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
A.ⅠB.Ⅱ、ⅢC.ⅢD.Ⅱ、Ⅳ【答案】 C5、下列各投资者均是直接持股,不存在间接持股或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则需要进行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情形是()。
A.王某签署投资协议,拟认购挂牌公司15%股份B.钱某计划通过做市交易购入挂牌公司5%股份C.赵某一直持有挂牌公司15%股份不变D.张某原持有挂牌公司12%股份,从二级市场增持了1%股份【答案】 A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保留定价配售相关资料的年限是()。
A.至少1年B.至少5年C.至少3年D.至少10年7、关于股份支付的计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9月真题]A.Ⅰ、Ⅱ、ⅣB.Ⅰ、Ⅱ、ⅤC.Ⅱ、ⅢD.Ⅰ、Ⅱ、Ⅳ、Ⅴ【答案】 D8、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答案】 D9、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下列信息中,属于专项核查意见的必备内容的有()。
最新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1.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现在的债券投资可以说是不少企业为了能够及时的获得周转资金而使用的融资的手段,可以说是非常的常见的了,当然当企业发行的债券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的时候,便可以向相应的证券交易所来申请上市,但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那么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以下为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为您推荐】卫滨区律师银海区律师称多县律师武强县律师北仑区律师湖南律师南丰县律师我们都知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是公司债券的一个种类,但是它的票面利率相对于其他公司债券比较低。
深圳作为世界之窗,许多公司在此成立并生根发芽逐渐壮大,因此,为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进行合理化规范,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应运而生。
下面,小编将为您具体介绍。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全梳理
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全梳理债券违约的定义。
综合国际三大评级公司的标准,债务违约主要包括:(1)未在到期日偿还本金和利息;(2)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或被托管;(3)企业发生债务置换或重组计划等。
我国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于债券违约的描述一般会涉及拖欠付款、企业解散和破产三种情况。
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梳理。
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分为五大部份,分别为“信息披露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和“特殊保护条款”:1)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在债券存续过程中主要涉及首次披露、定期披露、重大事件披露以及第三方披露,其中重大事件披露涉及到债券兑付违约及破产清算等违约相关事件;2)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债券持有人组成并为了全体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是形成全体债权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机构;3)受托管理人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公司债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相应的受信人义务,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受让债券有关的财产权利并允诺代债券持有人进行管理、处分的人;4)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债权人寻求司法救济是投资者在债务发生实质性违约且求偿无果的情况下最后的维权措施。
投资者可以申请违约求偿和破产申请两种法律诉求;企业破产流程。
若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明显偿付能力不足时,往往会以破产的方式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会有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三种方式。
其中,破产重整是在债务人经营濒临破产,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流程(或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而有挽救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对债务人债务、经营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并清偿债务的行为,是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起死回生的重要程序。
具体操作上,企业通常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债权债务的调整或者股权调整的方式挽救企业,使其能够重新达到正常经营状态。
而破产清算方面,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后债权清偿的基本顺序如下:债权实现的费用,如抵押物拍卖的费用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留置、抵押等各类法定或约定的担保物权→一般破产债权。
201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事概览
201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事概览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28日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证券报■一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要求RQFII试点机构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6日,沉寂数月的新股首日破发潮又现,三只中小板新股集体破发。
其中,加加食品(002650)26.33%的跌幅,创20年来A股市场新股上市首日最大跌幅。
9日,证监会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证监会正按照国务院要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初步议定减少行政审批事项32%。
10日,重庆啤酒(600132)披露了“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研究进度。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若不考虑安慰剂组应答率过高,可认为重庆啤酒治疗用乙型肝炎疫苗研发“失败”。
11日,首批RQFII产品发售。
海通证券(600837)香港子公司海通国际旗下的海通中国人民币收益基金和汇添富基金香港分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均定于11日在香港发售。
因最终参与询价机构数量不足20家,于11日下午结束询价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朗玛信息(300288)中止IPO。
继八菱科技(002592)后,朗玛信息成为A股历史上第二家中止发行公司,也是首家中止发行的创业板公司。
1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30日,香港恒生银行宣布将推出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该基金于2月14日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二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IPO预披露提前政策开始实施。
同日,证监会首次对外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在审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doc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年10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的通知各會員單位及相關機構:為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現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即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1.1為規範公司債券上市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公司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他相關義務人的資訊披露行為,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定。
1.2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司債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有價證券。
1.3申請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本所同意公司債券上市申請後,安排公司債券上市,並對發行人、其保薦人及債券受託管理人進行監管。
1.5本所對公司債券上市的審核登記,不表明本所對該公司債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因公司經營與市場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購買債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1.6發行人和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誠實守信,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以及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其他公開披露檔中約定的權利。
第二章公司債券上市第一節上市條件和上市申請2.1發行人申請公司債券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公司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且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發行條件;(二)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2.2發行人申請其所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3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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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39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安排,进一步促进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深证上〔2015〕563号)、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2日——结束——。
2020年四川省《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每日一练(第287套)
2020年四川省《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以下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要求的有( )。
Ⅰ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截至申报日,实缴股本为8000万元Ⅱ 公司最近1期末净资产为2000万元Ⅲ 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014年6月进行股份制改造,以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调账折股,2015年10月申请IPOⅣ 公司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A.Ⅰ、ⅡB.Ⅰ、ⅣC.Ⅱ、ⅢD.Ⅲ、ⅣE.Ⅱ、Ⅳ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Ⅰ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但普通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Ⅱ 申请人应披露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Ⅲ 应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对申请人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Ⅳ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3.甲公司系乙公司的母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公司拟于2017年12月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指标如表4-3-1所示,则甲公司最多可发行公司债( )亿元。
A.3B.5C.10D.12E.204.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上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的文件不包括( )。
A.上市申请书B.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C.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D.会计师或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书E.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5.下列关于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叙述正确的有(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15]239号【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5.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5〕2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管理,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债券发行申请,即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其存续期内管理参照以下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衔接安排执行。
未在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
二、按照《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具体过渡安排如下:(一)公开发行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及协议交易方式的债券。
债券存续期内仍维持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所将按照《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以下(含),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3.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4.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证券交易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是比较常见的,不同地区的交易规则是不同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对于当地的上市公司,必须要遵守该规则的规定,否则不管是否民事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本所对公开发行债券的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本所对债券的认购环节和交易环节实行一致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并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第三章债券上市交易 (4)第一节债券上市申请 (4)第二节债券上市审核 (7)第四章信息披露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定期报告 (10)第三节临时报告 (10)第五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12)第一节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 (12)第二节受托管理人义务及职责 (13)第三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14)第六章停牌、复牌 (17)第七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18)第八章申请复核 (18)第九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9)第十章释义 (20)第十一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 本所对公开发行债券的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本所对债券的认购环节和交易环节实行一致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并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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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符合2.1 条规定的条件。
2.3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同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应符合2.1 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券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债券上市申请3.1 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或备案债券发行的文件;(三)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策部门决议;(四)公司章程(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五)公司营业执照(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六)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七)上市推荐书;(八)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九)债券承销协议;(十)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十一)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十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四)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信用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如有);(十五)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有);(十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有);(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3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债券在本所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上市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5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债券上市协议所列明的义务与责任;(三)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五)确保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六)协助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事宜;(七)上市推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八)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6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四章债券上市审核4.1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程序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特别程序”。
4.2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上市交易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本次债券上市有关的信息。
4.3 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机构应自收到上市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债券上市交易。
4.4 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债券上市公告书,同时应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5.1 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发行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三)发行人的报告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告前不得透露和泄露其内容。
(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七)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可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或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发行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八)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暂缓或免予披露该内容。
(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经本所同意,可暂缓或免予披露该内容。
(十)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5.2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至少记载以下内容:(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布:(一)发行人概况;(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四)已发行债券情况;(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4 债券上市期间,债券信用评级出现变化或发生以下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出现变化的事件或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一)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四)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五)发行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诉讼;(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5 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于每年6 月3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并对外公告。
5.6 债券付息两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发布付息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付息有关事宜。
5.7 债券到期五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6.1 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复牌:(一)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二)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三)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6.2 发行人出现不能按时付息等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采取临时停牌等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
6.3 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债券停牌,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或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资金用途;(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