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探讨——以常州市金坛区为例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各种基础工作,还需要解决一些难题,提高全社会的意识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推进土地房屋不动产的管控。
下面简要谈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首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关系极其复杂,涉及到基层和高层货币的流通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落后,土地法律规范缺乏,农用地私占、违法出租等问题比较普遍,农村不动产登记很可能出现重复或错登情况,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需要全社会注意,加强统一管理,借助高科技手段及时解决,整合农村不动产所有权状况。
其次,户口管理不规范也是一个问题。
与拥有房产的城市居民不同,农村户籍并没有进行不动产权的登记,不动产权状况不明确,这给许多农民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摆脱旧思维,加强对农民户口管理工作的监管,实现户籍与产权管理、公权属性的转换,从而完善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登记管理体系。
再次,数据沉积和更新频率低也是一个问题。
土地登记部门通过对农村土地规划红线、现状、利用状况、用途等进行核查、审核、反馈,生成农村不动产电子档案。
但是,这些档案往往不能及时更新,导致了数据沉积的问题。
如果土地登记部门不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最新信息,将会导致重复登记和错登情况,这会对农民的产权和农村不动产登记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引导,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
在推进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主导下的各个部门协作,并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工作。
同时,公众也需要加强对此方面的宣传和了解,提高整个社会的意识水平,便于在推进中更好地充当各界参与者。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要解决的问题众多,涉及方面很广,需要做好许多基础工作,提升全社会的认知和质量水平。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找到根本原因,把问题的解决放在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面上考虑,切实推动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登记管理。
浅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的“三字诀”
浅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的“三字诀”作者:龚云燕来源:《档案与建设》2023年第09期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及省市统一部署,常州市武进区正式启动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为及时巩固确权登记成果,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近年来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以下简称“武进不动产中心”)坚持“创新补短、登记为民”工作理念,在加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以下简称“农房登记档案”)质量管控、信息化建设和惠民服务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走出了一条以档案管理标准化推动不动产管理现代化的新路径。
一、在“严”字上下功夫,提升农房登记档案资源质量农房登记档案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解决农村产权纠纷的重要凭证。
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和归档材料的齐全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效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档案质量,武进不动产中心将档案工作与农房登记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对归档材料质量实现全流程监管。
一是一张清单明要求。
为顺利推进全区128个自然村12万宗地确权登记工作,武进不动产中心成立了6个作业组。
为保证作业标准统一,武进不动产中心根据登记工作环节,结合工作实际,量身定制“一户一档”目录清单,下发给各个作业组,清单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表、不动产申请书、武进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保障对象成员资格证明材料、权属来源材料(各类不动产权证或农房审批表、1987年宅基地清理证或1998年农村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档案等)、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测绘报告、地名、公安编号证明、授权委托书、房产分层分户图、宗地图、其他有关材料(公告、具结、公证)等。
这份极具操作性的工作清单不仅明确了具体归档范围,还对归档材料质量、归档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源清单,保证了农房登记档案材料收集的系统完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困境及制度完善——以金坛市为例
的取消和政 府农业补 贴的发放 , 土地流转 收益 的不
断上升 , 一轮承包 的农户开始要求收回原土地 , 要求 土地确 权 。( 3 ) 部分农 民二 轮延包 时分到 承包地 , 之后 又退掉或撂荒承包地 , 现在 回来要 地 , 但地 已被
有原先代租 、 代种的土地 , 多年后原土地承包者又要 求 收 回, 形 成较多 纠纷 。( 2 ) 土地流 转缺 乏有效 的
然有 近 9 0 % 村 民拿 到 土地承 包证 , 但 仍有 l 0 %左 右未拿到土地承包证 。( 5) 土地承包关系经常调整 。 如对 “ 近5 年来 , 您 承包的土地调整过 吗?” 进行 问
户 土地承包权实施 物权保护 , 但现有 法律对农 民集
体 成员资格不 明确。而到 了村社 内部 , 农 民对集体
卷调 查 , 情况如 下 : 金城镇 J C村 7 . 5 %选择 “ 做过大 幅度调整” , 2 2 . 5 % 选择 “ 小调整过 ”; 朱林 镇 X T村 2 6 . 0 9 %选 择 “ 小调整过 ”; 朱林镇 C X村 1 1 . 1 1 %选
择“ 做过大幅度调 整” , 3 3 . 3 3 % 选择 “ 小调 整过”; 直
问题 , 直接影响着土地承包确权 的落实 , 制约着农 民 土地权利 的实现 。主要表现为 “ 人地矛盾” , 即人多
影 响了城 乡一 体化 发展 中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正常
流转 。
一
地少 、 人少地多 、 有人无地 、 有地无人 , 在苏南 地区主
、
目前 农村土地 承包确权登记 的困境
要表现为 “ 人多地少 ” 。由于 土地价 值 的上升 , 人多
地少 , 农户 不认可现 有土地承 包关系保持 稳定并长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法与经验探索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法与经验探索作者:陈坤,肖亮明来源:《江苏科技信息》 2018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成为人们日益关注问题。
而作为土地整理数据重要来源的农村建设土地调查更是成了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文章通过对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细化成果及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调查,总结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提供方向,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建设土地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中图分类号:DF453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可以有效解决耕地补充与建设用地需求等土地问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涉及生态、经济等多种因素,其潜力边界界定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有张正峰等[1]的“土地整理潜力内涵与评价方法研究初探”,张正峰等[2]的“土地整理潜力分析”,崔向科[3]的“保定市土地整理潜力与实践研究”,吴小红[4]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分析与模式探讨”,赵雲泰[5]的“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及模式探讨”等。
通过对建设用地建立的界定和调查,来分析土地的最优规划选择,从而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帮助。
而作为基础工作的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其数据不仅关乎土地潜力分析的准确性,更关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以及之前我国“双保目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完成。
1 金坛区建设用地调查1.1 调查范围金坛区建设用地的调查范围是以2016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间,即以常州市金坛区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为基本调查范围。
对于城镇地籍调查未全面覆盖,与本次调查范围存在空隙的,进行补充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城镇或农村调查成果;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发展变迁导致的数据库中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在调查的基础上,单独标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关键问题务实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关键问题务实探讨作者:刘琨陈伟伟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上旬》2021年第11期【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公民集体对所有或国有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成主体与客体两大部分。
而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来说,主要工作是对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构建,进一步实现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从实践工作角度出发,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期间,需适当参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合规性及有效性。
因此,本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进一步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关键问题及对策进行务实分析,希望以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提升提供有效价值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关键问题;对策;务实分析【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1.012基于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提出了“三权分置”制度,即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新格局。
在此土地制度改革基础上,三权不但具备整体效用,而且还能够将各自的功能发挥出来。
从实践工作经验来看,三权分置土地改革制度的持續推进,有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且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符。
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涉及的要素较多,其中土地便是一大核心要素,为了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效率及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则有必要在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其合理科学地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当中[1]。
当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纳入,会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比如: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问题、业务流程衔接性问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作用有效发挥出来,鉴于此本文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关键问题”进行务实探讨价值意义显著。
增强责任意识 推动协调发展——常州市金坛区切实加强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
增强责任意识推动协调发展——常州市金坛区切实加强承包
地确权档案工作
陆丽华;杨静
【期刊名称】《档案与建设》
【年(卷),期】2016(0)3
【摘要】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举措。
常州市金坛区1998年实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2004年开展"双补"工作,2011年开始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总页数】3页(P74-76)
【作者】陆丽华;杨静
【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档案局,江苏常州,213200;常州市金坛区委农工办,江苏常州,2132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安徽省推动承包地确权工作与档案工作协调发展 [J], 胡华平
2.档案工作成了村里新亮点——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方边村档案工作纪实 [J], 蔡俊;郑磊;戴安琪
3.精准施策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基层档案工作——常州市金坛区镇(街道)档案工作调研与思考 [J], 陆丽华
4.常州市金坛区人大常委视察区档案工作 [J], 郑磊
5.省档案馆领导调研常州市金坛区重点规模企业档案工作 [J], 陆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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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治问题探讨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治问题探讨摘要:在农村地区,土地以及房屋不动产对农民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就目前来看,农村地区的土地以及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法治问题有待完善。
比如,针对农村土地以及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不足,这在实际的操作中就会存在许多棘手的问题。
如果农村的土地以及房屋不动产的规定不明确,就不能准确的判断土地及房屋的归属问题,那么农村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因此,文章就详细的分析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治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法治问题引言推广土地以及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制度,不仅能够规范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
据调查,不动产登记主要分为两种形式:村民集体申请和个人单方面申请。
不管哪种形式,相关的登记部门在接受到具体的申请信息后都要展开具体的审查和检验,在确定房屋以及土地的归属问题无误后,才能开展具体的登记工作。
所以,解决好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等法治性问题是当务之急,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一、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概述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可以更好的推动农村土地低产权制度改革,这项工作做好后,不仅对农村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中国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主要是以不动产权利为主线,并根据登记的具体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登记类型都直接和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有关。
从农村农民的角度来看,只有及时的对自己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不动产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法治问题1.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完善当下,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容易出现一些棘手问题的原因就是法律以及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这就制约了相关统一登记工作的有效开展。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与新方式探究——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与新方式探究——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作者简介】:魏煜晨(2000-),女,汉族,安徽芜湖人,河海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大三在读学生;陈琦(2000-),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河海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大三在读学生;陶燕(2000-),女,汉族,安徽马鞍山人,河海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大三在读学生;陈旭(2000-),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河海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大三在读学生。
摘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重点改革,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
土地流转制度是新时代农村经济发展必要环节,但目前农村土地仍存在管理不完善、流转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立足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宅基地现状,提出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新路径,结合互联网和政府“放管服”,推动产业融合,探索新方法,打造新模式。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农业经济;政策;SPSS一、常州市农业土地制度改革背景1.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来,常州市农业经营体制、乡村治理模式等发生剧烈变动。
1958年,建立了人民公社。
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交易限制加强。
1999年国务院发布通知,农村住宅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
2001年,开展土地流转服务试点。
2010年,组织创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示范中心。
2017年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使用权可转让、出租、入股及互换。
2019年常州土改从试验试点转向成果提升。
2020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程序简化,权限下放,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1.理论背景董新辉(1)认为“三权分置”使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得以自由流转,资格权兼顾保障性,是解决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全新尝试。
赵保海、张会萍(2)认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要制定退出激励机制,构建流转平台。
综上,宅基地管理仍有诸多问题,宅基地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值得探讨。
二、农业用地现状分析1、宅基地流转范围难以界定,村民不接受宅基地有偿退出、置换,“一户一居”面临阻力;2、相关配套政策改革不完善,宅基地价值较低,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没有真正形成,无法显化其资产价值<3>;3、城镇、平原地带建房安置移民进城,导致农民远离耕地,不利农民的生产生活;4、与美丽乡村建设结合,依托自然风光优势资源,积极开发休闲观光农业,提升空闲宅基地经济效益,推动农村三产业相融合;三、利用SPSS分析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土地现状以SPSS24.0为统计分析工具,从农业生产、居民收入、农业转型三角度评价常州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处理探索与实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处理探索与实践周维娜;贺卫中;杨少敏
【期刊名称】《农村经济与科技》
【年(卷),期】2024(35)1
【摘要】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顺利纳入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统一登记,通过对承包经营权数据及业务的研究,分析了管理、处理、分析转换、集成建库等方面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差异,研究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可操作技术路线,并用常州市新北区、金坛区实际数据建库验证相关技术方法的可行性。
为全面接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体系奠定了技术基础。
【总页数】4页(P31-34)
【作者】周维娜;贺卫中;杨少敏
【作者单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62.1;P208.2
【相关文献】
1.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门衔接困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探讨——以常州市金坛区为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4.承包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应继续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关键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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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治问题探讨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治问题探讨推广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制度,对我国进行物权法的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价值意义。
不动产登记分为村民集体申请和个人单方申请这两种登记模式。
在接收到登记申请之后,相关的登记申请部门开始对申请报告中所夹带的房屋、土地资料进行审查和检验,在确认无误之后方继续进行农村土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Abstract】Promoting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roperty law in China. The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is divided into two kinds of registration modes:the coll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villagers and the individual application by individual. After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the relevant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department begins to examine the housing and land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application report,after the confirmation is correct,the party will continue to register the real estate in the rural land and house.标签: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1 引言为了可以更好地解决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关键点就是需要去依法明確相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制度,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任职资格认证和操作规范监督,并在进行登记的过程中确保村民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具有的主导地位[1]。
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
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摘要:乡村振兴背景下,为了提高乡村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我国实施了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措施,通过农村房地确权登记更好保障集体经济中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在农村普及推广,确权登记有利于明确各农户的责任,对房屋交易等工作均有利。
不过现阶段,我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当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对比,本文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重要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其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对策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概念1.基本含义农村房地一体主要是指农村集体中,居民宅基地与住房的有效统一,在权属变动当中两者需要同步实施。
在确权登记当中要将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
过去,我国并没有对农村房地产登记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将农村房屋流转作为增加农村收益的一种途径,而通过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落实,可以提升农村房产的流通价值,提高农村不动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
农村房地产产权主要包括,不动产合法持有权;不动产转让权;不动产收益权等。
通过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可以更好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产权交易风险。
2.实施必要性我国属于城乡二元经济模式,在历史发展背景下,农村居民虽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是并没有处理权,这就使得居民不存在房屋抵押、交易等权利。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宅基地以及房屋所有权,同时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占用农村非耕地时,也可以作为补偿、赔偿的参考依据,避免拆迁纠纷矛盾的发生。
其次,有利于确保房产交易的透明化、信息化。
城市房产交易有明文规定,但是农村并没有,在制度规范不明确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房屋就难以进入到市场当中,在发生产权纠纷时,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通过确权登记可以预防这一现象的发生。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针对农村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全面、系统、准确、实时登记的一项工作。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推动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确权、登记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土地房屋产权不清、交易不便等问题,促进农村不动产流动和创造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着一些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土地房屋的分散性和不规范性,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农村土地多为分散性、自留地,许多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且房屋建设标准不一致,导致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这样一来,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就大打折扣,同时也给土地、房屋流转和交易带来一定的风险。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的部门和手续过多,导致整个登记流程繁琐且时间长。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涉及农村土地管理、房屋建设、财税、公安、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的登记手续复杂,需要提供大量的证件和相关材料。
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办理成本,还增加了审批周期,从而制约了农民土地房屋产权的流转和交易效率。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造成登记结果不一致。
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环节的登记人员往往存在操作上的差异,导致同一块土地、同一栋房屋的登记结果存在差异。
这给不动产的流转和交易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土地房屋的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而且政府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这使得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缺乏依据和指导,限制了统一登记工作的进展和推进。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着数据质量难以保证、手续繁琐、登记结果不一致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安全、高效的登记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探讨作者:陈亚军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02期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看作为农民对承包土地权利的一种物权登记,对当前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基于这一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进行分析与探讨,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必要性在我国的农村,已发展成三权分离的形势,也就是说,集体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农民承包土地享有承包权,土地经营流转享有经营权。
调查发现,所发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本,在土地流转、正式签约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土地在被承包时,不把它的经营权进行登记,就会掉进本地的土地使用的圈套,也就确定不了农民的权利,像土地让与、抵押等事项,是没办法进行下去的。
那么,我们农民在土地管理以及社保方面,就体现不出应有的价值。
土地确权主要是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这在农村很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如:土地节约、加快土地流转、巩固农业发展等。
实地调查显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放证书,很明显地促使农户承包地出让。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的问题(1)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认知太低,欠缺积极性在《物权法》发布之前,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只将其当作为用益物权,并没有把它划入到财产权里,农民在这方面对权属认识较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不清楚,更别说它的作用和意义了。
农民对确权登记是漠不关心,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像田地多的人,就会觉得那是自己的田地,无论有没有证书,别人都是抢不走的;而田地太少的人,我都没有多少田地,要确权登记有什么用,一定要确权登记的话,那就再次来分田地。
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过程中,不积极参与,这使得确权登记工作难以进行。
(2)土地权属关系较乱,权属争议凸起在农村不断地革新中,我国对农业的投入越来越多,使得土地的价值以及经营收益有所提升,使得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只看到利益,让之前那些看不见的冲突显现出来。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关键问题探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关键问题探讨摘要:2018年由农业部门主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届满两年多,很多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未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中,登记档案的移交、数据清理整合等工作进展缓慢,当中存在诸多方面的因素,既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有管理衔接和分属登记导致历史遗留等方面的问题。
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是对党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重要抓手。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关键问题;措施1现状问题1.1一体登记还是拆分单独登记有待商榷围绕改革的主题,适当处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科学界定“三项权利”的含义,限制权利和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和有效的“三项权利”运作机制,继续分配明确、全面、流动和保护性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虽然意见明确规定了权利的分离和农村农民在权利处理方面的地位,而且在现实情况下,“权利分离”和权利登记的切入点也有所不同,尽管有必要在权利分离的情况下将土地的合同使用权分为一类权利,或者,如果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是根据分离要求确定的,在稳定家庭使用权、释放其分割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受益权的情况下,如果完全登记是一种合同土地使用权,随后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需要对这类权利进行新的划分,将涉及不动产登记制度、数据库结构设计、登记制度的运作现实等,必须相应调整。
1.2土地流转后受让方经营风险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的经营风险主要与受让人控制风力的能力有限以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有关。
一方面,在转让合同经营权后,农民手中分散的土地越来越集中在受让人手中,适度可控的规模经营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实现土地附加值,但大规模集中在村庄和城市的土地流动意味着少数农业企业的经营能力直接影响到大量农民的实际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关键问题务实探讨
作者: 张振华[1];徐頔飞[1];朱烨[1];沈健[1]
作者机构: [1]南京国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出版物刊名: 中国集体经济
页码: 44-45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27期
主题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整合
摘要: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三权分置",恰逢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截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成果需平稳对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其中业务整合时一些关键问题亟需解决.文章结合目前最新的政策法规,深入分析了承包地块的权利关系,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业务流程衔接方式,同时,以贴合不动产登记实际需求为原则,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典型业务办理问题给出了切实的解决建议.。
浅谈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
浅谈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是指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
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于确权、保护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的视角出发,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浅谈。
不动产登记是土地经营权的重要保障。
登记是指将权利事项及其变动情况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中,以明确不动产权益归属和内容的过程。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确权、保护、便民、促进"。
确权是指清晰界定土地权益归属,保护是指对土地权益的保护,便民是指方便群众查询不动产权益情况,促进是指提高土地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在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中,确权和保护是两个重要方面。
确权是基础,只有明确权益归属,才能保护权益。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可以使各方的权益得到明确,提供法律保障和有力撑腰。
土地经营权登记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利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土地经营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益的归属,使各方在土地经营中能够明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登记的过程中,可以对土地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土地具体位置、用途、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信息的记录和公示,可以方便地查询和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更加科学和高效。
土地经营权登记有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改善。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可以限制权利人对土地自由支配的范围,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防止滥用土地资源带来的环境问题。
比如在登记过程中可以纳入土地使用的限制,限制某些特定区域的开发,限制某些特定用途的使用等等。
这样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经营权登记有助于提升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中,可以记录土地的交易情况和价格等信息,使土地市场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的稳定性。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还可以记录土地的评估价值、担保情况等信息,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和融资提供依据,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农地经营权登记现状分析——以不动产登记为视角
农地经营权登记现状分析——以不动产登记为视角作者:陈毛过江岚来源:《乡村科技》 2018年第22期1 不动产登记性质不动产是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对其价值有严重贬损的财产,通常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1]。
在我国,不动产作为财产性权利的一种,其支配由物权制度调整,由于物权的对世性,故而登记成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依据法律规定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何种性质,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既有公法的特征,又有私法的表现,在法律性质上应归纳属于以私法性交易为基础的综合性行政性行为。
理由如下,一是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不动产登记符合行政性行为的特征。
行政性行为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在主观意志上具有单方性,在执行力度上具有国家层面的强制性特征[2]。
登记结果将依法约束国家、权利人、卖方及第三人。
二是从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与功能来看,不动产登记是以私法性交易为基础的综合性行政行为,主要目的还是为不动产市场交易服务。
2 我国不动产登记模式学理上把不动产登记模式分为三类,分别是形式主义登记制、实质主义登记制、权利交付主义登记制[3]。
3种模式各有其特点。
综合目前我国的法律颁布情况,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存的制度。
登记生效主义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中,即不动产物权仅以依法登记的方式才可产生物权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也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即主要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役权而言,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登记审查兼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具体审查形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了登记权力机构的职责范围,在审查时应以权属证明为主要审查内容,并可以询问相关不明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审查,以确保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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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Science and Management 服务科学和管理, 2017, 6(6), 199-203Published Online November 2017 in Hans. /journal/ssemhttps:///10.12677/ssem.2017.66026Study on Rural Land ContractualManagement Right Brought into Real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A CaseStudy of Jintan District of Changzhou CityWen Wang1,2, Lixing Wang1,2, Liangming Xiao1,21Changzhou Land and Resources Service Center, Changzhou Jiangsu2Jintan Branch Bureau of Changzhou Land and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Changzhou JiangsuReceived: Oct. 27th, 2017; accepted: Nov. 18th, 2017; published: Nov. 22nd, 2017Abstract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interim reg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rules clearly confirm that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is included in real estate rights. It should be brought into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After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registration is on the guidance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in countries or districts and in the base of loc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makes work thought studies on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involved in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on four aspects of jurisdiction situation, service integ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difficulty analysis.Keywords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Real Estimate, Organization Service Integration,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探讨——以常州市金坛区为例王文1,2,王立兴1,2,肖亮明1,21常州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江苏常州2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江苏常州收稿日期:2017年10月27日;录用日期:2017年11月18日;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2日王文 等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权利,应当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文章从县(区)职责机构的角度出发,结合地区实情,如何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向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从辖区现状、机构业务整合、信息系统建设、难点分析等四方面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机构业务整合,信息系统建设Copyright © 2017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licenses/by/4.0/1. 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规范和完善,是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主要由农业管理部门负责。
自2011年全国试点启动以来,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中,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并确定了105个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区。
至2015年该项工作全国全面开展,预计本年内将完成全国两千多个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重要物权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权利,应当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其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的登记原则。
因此,本文针对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如何将县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了探讨。
2. 金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现状201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全省13个地级市选择了具有典型性的县(市)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单位,意在通过县(市)的具体操作,探索适合不同地区基于二轮承包成果的确权方法,从而指导全省的工作。
2014年5月,金坛区被确定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单位后,以“整县推进”的方式开展该项工作。
截止今年3月,全区85个行政村(含3个涉农社区)的1076个村民小组全面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全区应确权农户95,069户,已签定土地承包合同92,639户,占承包农户的97.4%;已集中打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89,466本,占应打印证书的96.5%,证书入户达83,345本,85个村的经营权证入户率已达93%以上。
85个村档案资料整理已经符合信息化扫描要求,71个村的资料信息化扫描结束,5镇44个村的区级验收已经完成。
王文等经调查确权,涉及耕地面积43.48万亩,地块14.9万块。
其中,农户承包地面积28.17万亩,实测面积33.08万亩;同时,金坛区创新确权工作,同步完成实测集体资源性面积9.05万亩,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收益利润分配到户面积3.8万亩。
通过上述工作,金坛区已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实现对二轮承包成果的延续,建立了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档案系统,具备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性条件。
3. 机构业务整合探讨3.1. 机构整合探讨金坛区于2016年5月组建成立了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整合了住建(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的房产土地登记职能及部分交易职能,基本实现了国土、房产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集中办理。
同时依托各镇区国土资源中心所,设立了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归口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管理,方便了相关业务在基层的受理,极大的方便了业务办理流程。
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能仍相对分散,县区级层面由农工办协调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推进,并负责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审核和印章管理;镇(街道)级农经部门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送,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缮证、发放;村委成立工作组,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包括入户调查的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材料的整理等。
业务办理组成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条件,不利于登记业务工作的协调及管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容易出现“中阻梗”。
按照统一登记机构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建议剥离区农工办主导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能,相应职能人员编制统一划转至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承担业务职责的相关人员可按照人随事走与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划转[1]。
同时适当增加部分编制,用于充实镇区基层专项登记工作人员,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理环节,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
3.2. 业务整合探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不动产统一登记要着力解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登记平台不统一的问题。
以金坛区为例,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由区农办和区国土局作为共同主体实施,在业务标准、数据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较好的衔接,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业务及运行模式的差异,与真正实现统一登记尚有一定差距。
3.2.1. 登记业务整合现有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还涉及到退出、互换、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业务内容。
因此,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需以不动产登记流程、业务为基础,逐步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主要业务流程及其细化分类,并逐个规范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标准化流程,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渡[2]。
3.2.2. 登记平台整合及信息系统建设依托金坛区原有的地籍管理信息数据及房产管理信息数据,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王文等通过技术支撑单位开发,已形成了由权籍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构成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及完善,基本具备了日常登记管理业务的各项需求,并为将来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了准备。
在江苏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进程中,金坛区按照上级部署,已采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建库及业务管理系统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