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约谈暂行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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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业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二、谈话类型(一)任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新提拔和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

谈话内容:1.针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纪国法进行提示提醒;2.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业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要求,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决策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新工作岗位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责任分工:由公司党委组织进行。

(二)例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

谈话内容:1.对干部进行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对长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任职的干部经常性地进行廉洁风险提示。

2.在企业重组改革、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特殊时期和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干部防范廉洁风险进行提示。

3.对干部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例行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工作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党建约谈制度

党建约谈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公司党建工作水平,在论事、对人、问责等方面力促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在职党员;
3.约谈方式与程序
3.1.约谈方式:按照党组织结构分工,党员干部约谈采取支部负责谈的办法进行;党委书记负责与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及支部书记进行约谈;支部书记负
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并做好记录;
3.2.
4.做好约谈记录;每次约谈活动,主谈人与约谈对象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心的时间、地点、次数、主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
3.2.5.建立约谈台账;约谈结束后,应填写约谈情况登记表样表附后;
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此样表由主谈人单位制作,约谈情况请主谈人单位、主谈人各存一份,以供备查;。

上海海关学院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实施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实施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推动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以及《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约谈人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向约谈对象及时了解沟通情况,对其进行指导督促、提醒告诫,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约谈人与约谈对象的分类:(一)学院党委书记约谈班子其他成员;(二)学院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三)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的处科级干部。

第四条约谈主要针对约谈对象自身、分管部门或者所在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纪律作风、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严肃的批评和指正,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进行整改提高。

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具体的约谈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信访、案件检查、审理等方面的约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

第七条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者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八条约谈不定期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开展。

上级组织或上级领导要求开展约谈的,要及时启动约谈。

政工办负责向约谈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工作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有必要开展约谈的,应及时向约谈人或者政工办反映。

第九条学院党委书记约谈党委班子成员、党委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负责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约谈对象和主题。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实施约谈制度暂行办法是为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构建干部监督管理“互联网+”,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说明。

一、理念及背景实现约谈制度的目标是消除党员干部中的不良作风,纠正党内政治纪律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制度的出台源于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约谈制度是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以党的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2.确立法制基础。

约谈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滥用和乱用职权。

3.坚持问题导向。

约谈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约谈的关键。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约谈,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4.注重预防和教育。

约谈要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定期约谈、个人约谈、集体约谈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约谈的目标对象约谈的目标对象是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需要及时纠正的案件。

目标对象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产生的不良影响较大的,因工作失职失责而被举报或投诉的,积极在党内部门揭发违纪问题并且问题时间较短的,党员干部在担任重要职务期间出现显著问题的。

四、实施方式五、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纪委分工负责实施约谈制度,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亲自组织约谈,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六、约谈的程序1.确定约谈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的对象,可以结合党委会议、会务会议等进行讨论确定。

2.制定约谈计划。

根据约谈对象的情况,制定约谈计划,包括约谈时间、地点、方式等。

3.进行约谈。

局谈心谈话制度规定办法

局谈心谈话制度规定办法

局谈心谈话制度规定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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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总支的监督责任,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对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做到及时提醒,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的方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二、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教育在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

约谈过程中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

三、约谈对象范围包括全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四、约谈方式1、工作约谈。

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科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的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科室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差,引起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患者、科室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的。

4、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书记约谈制度

书记约谈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书记约谈制度篇一:党建约谈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公司党建工作水平,在论事、对人、问责等方面力促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在职党员。

3.约谈方式与程序3.1.约谈方式:按照党组织结构分工,党员干部约谈采取支部负责谈的办法进行;党委书记负责与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及支部书记进行约谈;支部书记负责与支部副书记、支部委员、支部党员进行约谈。

3.2.程序3.2.1.明确约谈对象。

3.2.1.1.党员岗位变动、职务升降或到龄退休时;3.2.1.2.党员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3.2.1.3.党员在工作中遇到较大困难和挫折,出现思想情绪波动、工作状态不佳时;3.2.1.4.党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个人患有严重疾病时;3.2.1.5.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对党员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3.2.1.6.事业部班组、科室及机关职能部门内部出现不团结的苗头或产生矛盾和意见分歧影响工作时;3.2.1.7.发现党员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精神上出现偏差,或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较大失误时;3.2.1.8.党员干部本人因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个人重大事项等原因主动要求约谈时。

3.2.2.确定约谈主题。

根据需要,主谈人在找约谈对象谈心前应确定好谈心的主题,并进行有关材料和内容的准备,以增强谈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2.3.选择约谈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以“一对一”个别谈心的方式为主。

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并做好记录。

3.2.4.做好约谈记录。

每次约谈活动,主谈人与约谈对象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心的时间、地点、次数、主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

3.2.5.建立约谈台账。

约谈结束后,应填写《约谈情况登记表》(样表附后)。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廉政约谈工作,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AA 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约谈工作制度》(桂交党干〔202X〕2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纪检监察、审计、干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发现部门或部门*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时,为了解情况、及时提醒,对部门党政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条约谈人为学院领导,约谈对象为本院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部门*员干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也可以采取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约谈一般由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要求和工作需要具体实施。

第五条约谈承办部门应提前将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第六条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及内容,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向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约谈过程中,要做好约谈记录。

约谈结束时要求约谈对象签名确认。

约谈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约谈对象须于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约谈承办部门递交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整改措施,并在规定限期内落实整改。

整改落实工作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第八条学院纪委应当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打击报复;(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02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制度02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XX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公司纪委为推动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针对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作出提醒,提出要求。

第四条约谈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坚持分级约谈,突出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所属,以及纪委副书记,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人。

被约谈人指机关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约谈类型和方式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

指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

指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廉洁从业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履职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

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适用于下列情形:(一)发生被司法机关直接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发生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案件的。

(四)对公司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业务范围内所管理干部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约谈实施办法

约谈实施办法

约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切实发挥党委全面监督,纪律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群众民主监督作用。

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约谈要经常性开展,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将约谈融入到履职过程和日常管理中,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对党纪条规和规章制度的敬畏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二章约谈对象第五条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约谈按照管理层级分层分级实施。

1、党委书记、矿长约谈矿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2、纪委书记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3、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或职能科室等约谈特定对象;4、各单位党政正职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三章主要形式、类型第六条主要形式。

约谈采取集体或个别约谈的方式。

约谈对象超过5人或约谈部门较多的,原则上采取集体约谈方式;约谈人数较少或部门单一的采取个别约谈方式。

第七条主要类型。

约谈分为预防类、提醒类。

其中预防类包括谈心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类包括提醒约谈。

第四章情形、内容和实施第八条谈心谈话1、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分管系统、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约谈主体(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

(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

第五条约谈方式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

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约谈种类(一)常规约谈。

即根据约谈工作年度安排,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常规廉政约谈。

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乡镇(街道)党委党建暂行规定

乡镇(街道)党委党建暂行规定

乡镇(街道)党委党建工作暂行规定一、党委成员党建工作职责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各乡镇(街道)党委全面负责本区、本乡镇(街道)的党建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树立抓党建的“主业”意识,要把抓班子、带队伍放到突出位置,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

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搞好批评和自我批评。

乡镇党委书记要懂党建,带头学习研究党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党建专题调研,亲自撰写调研报告,对基层党建工作亲自研究、亲自安排部署、督促落实;党委副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建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抓基层党建的合力机制;党委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基层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其他党委委员要结合分工,负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

要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牵头抓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

实行党建工作目标管理,每年年初要研究制定年度计划。

明确责任内容、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建立党委党建工作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主持,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研究分析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督促基层党组织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将基层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场所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1、党务工作人员配备。

乡镇(街道)党委必须建立专门的党建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党委组织委员担任,除党委组织委员外,每乡镇(街道)至少再配备一名组织干事和一名专职组织员,专门从事党务工作。

专职组织员标准一般按大专以上学历、正式党员、3年以上工作经验掌握。

2、党建场所建设。

党建工作办公室必须配备专门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办公桌、办公橱柜等必要的设施,室外有明显的门牌标识,室内张挂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牌匾。

开展约谈专项活动方案

开展约谈专项活动方案

开展约谈专项活动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委决定开展约谈专项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此次活动的方案。

活动目的通过开展约谈专项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视问题,查找短板,切实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和实践,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水平。

活动时间本次约谈专项活动计划从2022年6月1日开始,持续3个月,即9月1日结束。

约谈对象本次约谈专项活动的对象主要为各部门领导、重要干部、监察人员等。

同时,也将约谈一部分普通党员,以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活动具体内容1.约谈方式本次约谈专项活动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主要通过小组讨论、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2.约谈标准约谈标准主要根据个人管理廉洁情况、违纪情况、经济责任事故情况等方面进行。

具体约谈对象以各单位自身情况为准,不得有重人轻事、重点不重面的情况发生。

3.约谈方式约谈工作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担当作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情况;•对组织工作的贡献等。

4.约谈记录本次约谈专项活动将采取记录方式,要求对每次约谈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意见和建议等。

通过记录反映约谈对象的廉洁匡正情况,同时对约谈对象工作作风和纪律态度进行评价。

活动意义本次约谈专项活动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以及监察人员的自我约束,让党员领导干部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时刻自我警醒,以实际行动践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落到实处。

活动保障为了保障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应充分阐述开展约谈专项活动的重要性,确保人员、物资等方面的充足准备;同时也应该对本次活动的相关制度、规章细则进行制定,包括抽查方案、派驻检查规程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

加强对本次约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督导,严格执行工作流程,确保活动的高效、严肃和规范开展。

党组织谈心谈话制度

党组织谈心谈话制度

党组织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谈心谈话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组织谈心谈话制度,欢迎大家分享!党组织谈心谈话制度篇1目的:对党员干部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本谈话制度,是我校根据工作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对党员干部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1、实行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党员和党员干部中发生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反腐化关口前移。

2、谈话对象的确定,采取分级谈话,各负其责的制度。

3、谈话的内容(一)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落实执行上一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二)本单位、部门反腐化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三)对纪律检查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化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四)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五)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个人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六)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及问题。

4、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形式区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类谈话两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党组织在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加强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诫勉类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个人的思想、作风、纪律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监督。

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围绕第3条所列(一)、(二)、(三)款内容有计划进行。

通过谈话,监督各级党组织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理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化斗争深入开展。

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约谈整改措施

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约谈整改措施

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约谈整改措施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推动党的建设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凝聚力,各级党委对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了约谈,并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

首先,约谈的目的是明确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党委对党支部进行约谈,要求党支部负责人牢记党组织的宗旨、职责和责任,扎实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党支部的建设健康发展。

其次,约谈的重点是对党支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党委通过约谈对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党建阵地建设、组织生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供依据。

接下来,党委根据约谈的结果,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针对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党委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党组织的组织力度,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加强党支部的组织活动等。

同时,党委还明确了整改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最后,党委对整改工作进行了跟踪和督促。

针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党委对党支部进行了定期检查和指导,督促党支部按照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约谈和整改措施的实施,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力和凝聚力得到了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党组织建设的健康发展。

党委将继续密切关注党支部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党支部的指导和支持,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约谈整改措施是深化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约谈和整改的方式,对党支部党的建设工作进行全方位、有针对性的梳理和改进,进一步提高党支部的组织力和凝聚力,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肩负着党的基层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责任。

党支部党的建设主体责任是党支部的首要职责,是贯彻党的基本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员干部履行党员义务、党支部党建工作有效推进的核心。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2014-06-18 08:56(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工作约谈。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

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

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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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主要是指系统内各基层党组织就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

第三条约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效能提升,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两类:提醒约谈、告诫约谈。

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从方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其中,集体约谈适用于一项重要工作或某专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涉及面上一些共性问题的,可一次约谈多名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较差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新任干部任职前,需要对履职有关规定纪律进行督促提醒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条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效能不高,不支持配合推进工作,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七)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八)存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苗头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三章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第八条约谈工作要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

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二)局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局机关党委书记受局党委书记委托负责约谈机关其他党员干部;
(三)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分别对其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约谈;局属单位班子成
员受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的委托,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及其他干部进行约谈。

第九条约谈人的责任
(一)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条约谈对象的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2日内上报整改计划、7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局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局党委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一并参加,并由局纪检监察室视情形提出局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相关人员参加的建议,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局党委书记约谈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委托局党委分管班子成员实施;
局机关党委书记进行的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约谈方案呈局机关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由各单位向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后组织实施,约谈时局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一并参加;
(三)约谈组织实施单位(科室)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局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约谈问题整改工作的调度、督查,对督促整改不力、影响全局工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季度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末送局纪检监察室备案(邮箱:
***************;电话:8899073)。

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并将约谈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定期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严密组织约谈程序,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人事政工科、纪检监察室视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约谈、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局廉政信息档案,并抄送局人事政工科备案,作为党员干部工作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年内被提醒约谈超过两次的或经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两次诫勉谈话的,该年度考核作出不称职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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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
1.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通知书
2.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登记表
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工作季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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