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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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之四、侵占罪

第25章之四、侵占罪

(一般了解)
如何理解“埋藏物”?
刑法上作为侵占对象的埋藏物,是指不归 行为人所有的埋藏地下的财物,无论其所有者 是否明确,(所有者不明的,归国家所有),埋 藏时间多久,财物是什么性质,只要是行为人 不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 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 的,就构成侵占罪。
(二)客观特征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业 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 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第一,侵占行为以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的 财物为前提。
从实践中看,持有他人财物的合法原因 或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委托关系。如委托代为保管财物; 委托代为转送某种财物等等。其二,租赁关 系。如租赁他人房屋等。其三,借用关系。 其四,担保关系。如质押和留置等。其五, “无因管理”。
三、侵占罪的处罚
一、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 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 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侵占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侵占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本 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突 出特点就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 行为人合法持有。
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非法财物?
不论是赃物或是用于犯罪的财物,都可 以成为侵占的对象,因为:第一,受托人对 该财物没有所有权;第二,受托人主观上具 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上述财 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没收或者发还被 害人。
什么是“遗忘物”?
目前多数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 前者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 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失主 丢失的财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 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

11.侵占罪

11.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侵占他人数 额较大的财物才成立犯罪。 • “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 的是一个意思: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 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 (3)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 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侵占罪属 于身份犯。 •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 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不具有 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即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 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管理的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
职务之便的盗窃、骗取等行为。根据《刑法》 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国 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未拍到非 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 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后,必须非法占有 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
不法原因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 例1: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 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 将财物据为已有,是否构成侵占罪? • 例2: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 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却 将财物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
例1观点:
• 肯定说: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无论甲对财物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 不是乙的财物,因此该财务属于“他人财物” 。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 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 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 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 的行为无罪化,这是不妥的。

侵占罪的定性及裁判要点

侵占罪的定性及裁判要点

侵占罪的定性及裁判要点一、基本概念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主观心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他人财物本罪所指的他人财物,在总体上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根据《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二)遗忘物或埋藏物本罪所指的遗忘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本意,而脱离其管控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应有国家所有的财物。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意见,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物灭失、损毁,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三)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本罪的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是指将自己暂时管控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变为自己所有,不接受原合法所有人要求其退还或者交出财产的行为。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司法考试学校.doc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司法考试学校.doc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司法考试学校-一、侵占罪(第270条)(一)与盗窃、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侵占罪的特点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在这个意义上讲,有人认为侵占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即他人财物的持有、占有者。

所谓合法持有,是指行为人取得上述财物的控制、支配本身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比如,甲某把装有巨款的手提包交给乙某保管,乙某因为受甲某之托而取得手提包的持有、控制。

这种基于信任委托关系而取得他人财物的持有,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再如,乘客将手提电脑遗忘在出租车内,车主取得对该电脑的控制、持有。

这是乘客的疏忽,车主取得持有也没有问题。

所谓非法侵吞,是指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见财起意,据为己有,不退还原主。

这是侵占罪的特点。

因此,侵占罪的犯罪行为即侵占行为均发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诈骗则不同,它们是对他人持有之物进行侵犯,通过窃取、骗取转为自己持有。

因此,持有关系发生由此(被害人持有)及彼(犯罪人持有)的变化,是通过犯罪性手段即盗窃、诈骗手段实现的。

这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换句话说,侵占罪的犯罪性,不表现在对持有关系的侵害上,而表现在对信任关系的破坏上。

盗窃、诈骗的犯罪性表现在对财物的控制关系、持有关系的侵害上。

因此,盗窃、诈骗的犯罪意思和行为只能发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通过盗窃、诈骗从而取得持有。

而侵占罪是在持有之后,见财起意,侵吞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

因此,侵占罪的犯罪意思和行为产生、发生在合法取得他人财物持有之后,而盗窃、诈骗恰恰相反,犯罪意思和行为产生、发生于持有他人的财物之前。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侵占是出租车司机侵占旅客遗忘物。

如乘客疏忽将提包遗忘在车后座上,里面有钱10万元。

乘客找到出租车司机后,问他见没见到提包和钱,司机予以否认,拒不退还。

乘客报警,从他家里搜出藏在冰箱里的提包和10万元钱,人赃俱获。

这种情况就属于侵占罪。

侵占他人的遗忘物数额较大(5000元~1万元以上)且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义及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和犯罪故意方面。

二、盗窃罪的具体认定盗窃罪的具体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秘密窃取:行为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隐蔽的手段窃取财物。

2.财物价值: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财物价值,否则不构成盗窃罪。

3.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物,仍故意窃取。

4.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侵占罪的具体认定侵占罪的具体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范围内。

2.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他人财物。

3.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物,仍故意占有。

4.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在某商场盗窃一件价值2000元的衣物,后被警方抓获。

甲承认盗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分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原因在于,甲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具有犯罪故意,且财物价值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五、防范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方法1.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财产。

2.提高自身财产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财物,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发现犯罪行为及时报警,配合执法部门打击犯罪。

11 侵占罪

11 侵占罪
• 受托人占有 委托人占有 • 装有现金的信封 运钞车上的钱箱 集装箱 • 银行保险箱内存放的顾客财物
• 将委托物之全体侵吞或处分:侵占罪 • 打开包装侵吞或处分内含物:盗窃罪
34
第253条
•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 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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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托收取财物
• • •

第三人 ↓ 受托人/雇员→财产→委托人/雇主
占有 所有
• 雇员受雇主之托收取债务,取得现金后侵吞 • 甲售车给乙,由甲司机丙将车钥匙交给乙司机丁,后者开 车潜逃 • 公司职员根据经理指示出卖旧电脑,将价金据为己有。
18
(三)实行行为
取得罪 占有 他人占有 取得占有 和平 暴力 胁迫 恐吓 欺诈 侵占罪 所有权&委任关系 本人占有 越权处分 法律处分 事实处分
43
判决结果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康金东 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6年;南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盗窃罪,处有 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问题
• • • • • 1.康金东哪一行为成立犯罪实行行为? 2.调包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 3.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 4.何时犯罪既遂? 5.侵占罪/诈骗罪取得财产占有方式有何区 别? • 6.主观状态有何区别?
12
判决结果
• 北京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盗窃罪。
• • • • • 问题: 1.赵某实施了几个行为? 2.所侵害法益是否相同? 3.为陈某看管轿车行为构成何罪? 4.藏匿轿车并谎称丢失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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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象:委托物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侵占罪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侵占罪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侵占罪篇
【导语】海南事业单位招聘/hainan/?wt.mc_id=bk10634.
一、侵占罪的概述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3、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侵占罪的处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侵占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侵占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侵占罪司考刑法基础讲义: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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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

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11年)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

甲行为构成侵占罪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

乙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

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

丁行为成立侵占罪(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

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侵占罪的司法解释中顾网律师解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相关法规:概念及其构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关考点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义及区别
盗窃罪和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侵犯财产犯罪。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侵占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或者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恶意侵占不归还的行为。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对应的刑罚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侵占罪则根据侵占财物的数额和情节,分为三个档次,对应的刑罚分别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1:甲在商场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一部手机。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2:乙受雇于丙,负责看管仓库。

乙利用职务之便,将丙的财物占为己有。

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四、如何防范盗窃罪与侵占罪
1.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保管好财物,特别是在公共场所。

2.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内部侵占。

3.建立健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对仓库、财务等重要岗位实行严格监管。

4.及时报警,遇到盗窃或侵占行为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这两种犯罪。

张明楷:侵占罪

张明楷:侵占罪

张明楷:侵占罪【侵占罪】之所以在盗窃罪之后接着讲侵占罪,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或者说,就部分情形而言,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种对立关系。

所以,在盗窃罪之后讲侵占罪,对侵占罪的理解就相对容易一点。

一、侵占罪概述侵占罪在旧中国、日本刑法分为三类:遗忘物埋藏物侵占或者叫侵占脱离占有物、委托物侵占、职务侵占或业务侵占。

这三类犯罪是什么关系呢?在日本刑法中,这三类犯罪的法定刑不同,讨论这三个罪的关系,就是要说明哪一个是特别法条,哪一个是普通法条。

一种观点认为,委托物侵占罪是普通法条,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和前面两个侵占罪没有特别关系的异质的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埋藏物侵占是基本法条,委托物侵占与职务侵占是加重法条或特别法条。

其实,两种观点并不是对立的,只是比较的范围不一样。

前一种观点,只是将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财物作为比较对象的,所以,委托物侵占罪是普通法条,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遗忘物埋藏物不存在行为人自己占有的问题,所以是异质的犯罪。

后一种观点是把他人没有占有的财物作为比较对象的,亦即,就他人没有占有的财物而言,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普通法条,另外两个罪是特别法条。

所以,我不认为两种观点是对立的。

国外刑法所规定的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委托物侵占罪的法定刑,于是,国外刑法理论会认为,委托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保护法益,这样就能说明为什么二者的法定刑不同。

但是,我国对这两种侵占罪规定的法定刑是一样的,于是,在我国说委托关系是保护法益的内容就没有什么意义。

在我国,只需要说,两种侵占罪的保护法益都是所有权就可以了。

在我国,侵占罪是一种取得行为,而不可能是越权行为。

对于法条中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不要按字面含义理解,而要把握法条的真实含义。

只要能认定行为人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了,就不需要再判断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了。

比如,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电脑变卖了,就成立委托物侵占了。

不能说,如果行为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侵占罪了只有在不能证明行为人已经据为己有的时候,才需要通过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行为进行判断,得出是否构成侵占罪的结论。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侵占罪】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

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

侵占罪课件

侵占罪课件

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核心角色说,他认为,以 实行行为的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基本上 是妥当的,但在从不同角度观察存在不同的 实行行为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确 定共同犯罪的性质。论者从有关正犯与共犯 的区分理论中的行为支配论得到启发,主张 共同犯罪的性质是由共同犯罪中的“核心角 色”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决定的。至于核心角 色的确定,则必须综合主体身份、主观内容、 客观行为以及主要的被害法益等来考察。
遗忘物与遗失物
观点一(通说) 观点二
~忘~:一经回忆即知物 之所在
~失~:不知失落何处, 不易找回
遗忘物=遗失物 依据:二者在逻辑发生 关系上,互为联系,相 互依存; 遗忘物外延不应过严, or不利于失主利益保护
观点三(张明楷)
遗忘物概念包括遗失物,理由: 1 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记忆力的强弱,不合理 2 在事实上区分二者困难,即使可以,侵占数额 较大遗失物之行为也可以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3 对遗忘物宜作规范意义的理解,如 他人因认识 错误而交付行为人的,只要他人未放弃所有权, 均属遗忘物
上述司法解释也就是所谓的“主犯决定说”历来为 学者所批判:第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大小,是确定共犯人种类的依据,而不是定罪的 依据;主从犯是在确定了共同犯罪性质的前提下认 定的,而不能相反,否则便是先确定量刑情节后认 定犯罪性质。第二,以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共 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在只有一个主犯的情况下是可 行的,但如果主犯有两人以上,其中既有有身份者, 又有无身份者,此时应依哪个主犯定罪就成为问题。 第三,为共犯人避重(刑)就轻(刑)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贪污、职 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 遇到的有关共同贪污、职务侵占犯罪的具体定性问题作了规 范。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三条原则: 第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 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 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 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第三条原则。

侵占罪

侵占罪

侵占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及其构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侵占罪罪名精解

侵占罪罪名精解

侵占罪罪名精解(⼀)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者将他⼈的遗忘物、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电⼒、煤⽓等⽆形物。

既可以是私⼈财物,也可以是公共财物。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遗忘物、埋藏物⾮法转归⼰有,拒不退还的⾏为。

具体说有三层含义:(1)⾮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财物、他⼈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是指基于他⼈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

⾏为⼈业已合法地持有他⼈财物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他⼈的遗忘物,是指所有⼈或持有⼈因疏忽遗忘于特定地点和场合,但知道其地点或场合的财物。

埋藏物,是指个⼈埋藏于某⼀地点的财物或者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不明的埋藏物。

(2)⾏为⼈所侵占财物的数额较⼤,由于侵占⾏为是以⾮暴⼒的⼿段将他⼈财物⾮法占为⼰有的⾏为,其社会危害程度⼀般较轻,必须是侵占财物的数额较⼤,社会危害性达到⼀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3)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这是指⾏为⼈将财物合法持有后,当财物所有⼈并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或交出。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第⼀、财物所有⼈向⾏为⼈明确提出退还或交出被侵占的财物,并有证据证明该财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据法律应属国家、集体所有,但⾏为⼈不予理睬或明确加以拒绝;第⼆、经财物所有⼈提出退还或交出被侵占财物后,⾏为⼈表⾯同意,事后⼜背着财物所有⼈擅⾃处理该财物,致使⽆法兑现的。

3.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只能由⾃然⼈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是他⼈的遗忘物、埋藏物,以⾮法占有为⽬的,拒不退还。

如⽆⾮法占有⽬的,只因某种原因⼀时⽆法退还⽽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侵占罪

侵占罪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构成特征】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行为人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这种犯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后者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以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方法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并据为已有;而前者则是以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

所谓合法持有,是指行为人并非用犯罪的方法,而是基于其与财物所有人之间合法的委托保管关系、租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等,使他人的财物处于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

因此,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在侵占行为之前已经由所有人交行为人保管,这是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的独特之处。

这里所说的?他人财物?,可以是他人私人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公共所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如技术资料等;既可以是他人的合法财物,也可以是赃物、违禁品或者其他用于犯罪的财物;还可以是行为人与他人的共有物等。

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侵占罪,即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对其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所有权,这既包括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所有人对其遗忘物或埋藏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当遗忘物或埋藏物的原所有人死亡又无任何继承人时,国家对该遗忘物或埋藏物的所有权,以及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国家对该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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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侵占罪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侵占罪。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

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11年)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

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

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

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

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

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

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

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对此,要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件。

2.如果对同一物品同时有两个占有人在场,下位者附属于上位者。

也就是说,应当视为该物品在上位者的占有之下,不在下位者的占有之下,下位者偷偷据为己有,构成盗窃而非侵占罪。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11年)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

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

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

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

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10年)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ABCD)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三)司法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

很简单,“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如果按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即使是他人遗忘的财物,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的,也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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