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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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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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权芳,女,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海珍,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豪,男,200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杰,201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张永豪、张杰的法定代理人董海珍,系二人的母亲。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陈权芳、董海珍、张永豪、张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韶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韶辉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东江酒家门前的客村立交车站与他人另案处理用扑克牌赌博时,因见同案人胡劲松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林山在旁围观赌博发生争执而相互打斗,朱韶辉等人即手持木板等工具,与手持砖头的胡劲松一起追打被害人张林山,共同朝张的头部等部位猛击,将张打倒在地。

被害人张林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2时许死亡。

2018-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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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抗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靖安甫,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闫记中,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廷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君、黄开义、郑自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1月16日作出(201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和亮、程建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及其辩护人陈洪春、颜廷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月9日,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伙同绰号“哥”的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商场购买了刀具等工具,准备抢劫出租车。

当晚8时许,闫记中按计划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租乘黄国才的粤B/JE843夏利小汽车在107国道接了靖安甫和“哥”上车,当车到达松岗街道水果批发市场,靖安甫等人发现人多不方便抢劫,要求黄国才将车往回开,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燕罗富盈酒店附近,靖安甫借口上厕所让黄国才停车,靖安甫下车后将黄搂住,同闫记中和“哥”一起用电线将黄国才捆绑。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019号 精品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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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抗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靖安甫,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闫记中,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廷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君、黄开义、郑自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和亮、程建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及其辩护人陈洪春、颜廷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伙同绰号哥的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商场购买了刀具等工具,准备抢劫出租车。

当晚8时许,闫记中按计划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租乘黄国才的粤/843夏利小汽车在107国道接了靖安甫和哥上车,当车到达松岗街道水果批发市场,靖安甫等人发现人多不方便抢劫,要求黄国才将车往回开,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燕罗富盈酒店附近,靖安甫借口上厕所让黄国才停车,靖安甫下车后将。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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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鑫耀,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雄,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玉冬,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鑫耀、李雄、林玉冬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静、姜春顺、王玉兰、张友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鑫耀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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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安又名安仔,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石红,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容学,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国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永锋曾用名曾远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顺飞,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耀峰,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壮承,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0190号 精品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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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住略。

系被害人郑国贵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轲,又名周建科,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1998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送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8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韶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被告人周建轲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建轲与徐燕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21日晚,周在徐家看电视时,看到被害人郑国贵发给徐的短信,。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终X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上诉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张三在XX市XX区XX街道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11月5日,李四到张三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试衣过程中,李四不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玻璃门碰碎。

李四在店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三的服装店玻璃门被李四碰碎,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在试衣过程中不慎碰碎玻璃门,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及玻璃门的价值,原审法院酌定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法律文书写作格式

法律文书写作格式

法律文书写作格式一)呈请拘留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文书上方有一“ 领导批示” 栏,是供领导人签署意见用的):1.首部。

写明标题(呈请拘留报告书)、编号(ⅹ公刑拘字〈ⅹⅹⅹⅹ〉第ⅹⅹ号)和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户口所在地、现住址)及其简历。

2.正文。

写明拘留的理由(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触犯的《刑法》条款)、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结束语(当否,请批示)。

3.尾部。

写明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注明年月日。

(二)起诉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

写明标题、编号(ⅹ公刑诉字〈ⅹⅹⅹⅹ〉ⅹⅹ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等)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过渡性文字(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有下列犯罪事实:)。

2.正文。

写明:(1)犯罪事实。

即经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

(2)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ⅹⅹ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ⅹⅹ条第ⅹ款,涉嫌ⅹⅹ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3.尾部。

写明送达用语(“ 此致”“ ⅹⅹⅹⅹ人民检察院” )、盖公安局长印章,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安局公章。

文末写明附注事项:(1) 犯罪嫌疑人ⅹⅹⅹ现押在( 或住在) 何处;(2) 附本案预审卷宗共ⅹⅹ卷ⅹⅹ页;(3) 附送赃、证物情况。

(三)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空式文书。

正本联应写明:1.首部。

写明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及文号(×检××立〔××××〕××号)。

2.正文。

写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和决定事项(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立案侦查)。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xxxx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xxxx)x刑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X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人XXX控诉被告人XXX……(写明案由)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证人XXX 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对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决是正确的)。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 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___刑终字第___号原公诉机关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犯_____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________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__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__、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和原1 / 12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0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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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毫,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办华凤彩印厂员工,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毫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济森、张松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之后,原审被告人邱毫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3月初,被告人邱毫持邱万强的身份证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办民富路华风彩印厂工作。

2019年11月25日上午,邱毫在工厂内因琐事与同厂员工陈昭奎发生口角,之后双方约定下班后到工厂旁的书报亭打架。

当日下午,邱毫打电话找同乡帮忙打架,遭到拒绝,遂回到住处携带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独自前往报刊亭。

陈昭奎则打电话叫朋友张小钢前来帮忙,张小钢又约来被害人张建茜一同前往。

下午5时30分许,陈昭奎与张小钢、张建茜三人来到报刊亭,找到在此等候的邱毫,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陈昭奎等三人便围住邱毫,张小钢先用脚踢中邱毫,张建茜想从后面抱住邱毫,邱毫拿出水果刀朝张建茜刺去,一刀刺中张建茜的左肩,一刀刺中张建茜的胸部,张建茜被刺后流血倒地。

陈昭奎上前想抓住邱毫,又被邱毫持刀刺中肩部,并造成刀柄断裂。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终……号抗诉机关暨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单位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职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被告人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住……。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抗诉机关、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写明罪名)、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写明判决内容)。

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并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一审被告单位暨被上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及其诉讼代表人××、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人暨被上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海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小中,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庆华、黄氏、李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卢海渊、卢小中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及卢文宁、卢瑞武、卢瑞元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婆龙村嫖宿时,卢文宁因嫖资问题与****女胡喜莲发生争执。

被害人李文辉得知后即伙同刘伟丰等人强行收取了卢文宁30元嫖资。

法律文书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什么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兵,男,1985年11月9日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立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戴兵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戴兵在深圳市罗湖区坭岗西村34栋楼前与被害人赵菊华谈好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由赵菊华提供按摩服务。

随后赵菊华将戴兵带至其住处坭岗西村34栋2室木二号房内按摩,并在按摩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

22时许,戴兵给了被害人赵菊华40元人民币并准备离开,赵菊华称按摩加发生性关系要80元,被戴兵拒绝,赵菊华即上前抓住戴兵不让其离开,戴兵遂将赵菊华推倒在床上并用手掐赵的脖子,直至见赵菊华呼吸困难才放手。

后被害人赵菊华又上前抓伤被告人戴兵的脸并大喊救命,被告人戴兵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赵菊华上半身连刺数刀。

后被闻讯赶到的群众当场抓获。

被害人赵菊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管庆胜、李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庆胜、李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庆胜、李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20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会平李瑞玲张志启【审理法官】董会平李瑞玲张志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管庆胜;李爱杰【当事人】管庆胜李爱杰【当事人-个人】管庆胜李爱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管庆胜【被告】李爱杰【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物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管庆胜是否应承担李爱杰医疗费赔偿责任。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刑终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该裁定认定管庆胜伤害李爱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管庆胜因其犯罪行为致李爱杰受伤造成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管庆胜行为与李爱杰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管庆胜应承担李爱杰损失赔偿责任,涉案医疗费是李爱杰治疗伤害的合理费用,基于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结合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出具的收据,一审法院认定管庆胜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李爱杰医疗费损失3243.31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管庆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管庆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29: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9日11时54分许,管庆胜在濮阳市长途汽车站内的台阶上,因争抢客源一事与李爱杰发生争执,李爱杰先动手抓住管庆胜的右小臂,管庆胜挣脱过程中用左手朝李爱杰右后肩部推了一把,李爱杰脚下一滑扭伤左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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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法律文书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人______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字第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对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决是正确的)。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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