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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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权限

为了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充分的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市办发[200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分配;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征用土地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3、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

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

4、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5、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6、在职权范围内完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及乡镇纪委和村党支部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3、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责成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答复。

4、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5、参与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1200元工作补贴,纳入县区财政转移支付,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村民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误工补贴,参照村两委会成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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