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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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政府管控资源、市场配置资源、平台交易资源”的改革思路,抓住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和利用一体化两个关键环节,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参与新配置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化、利用产业化、资源效益最大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认真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划合理划定禁止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和鼓励勘查开采区,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业权投放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严格实行最低开采规模、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为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提供直接依据。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健全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制度。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权限统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注重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按照“资源可信、环境优先、布局合理、规模适应、经济可行”的要求,做到空间划开、时间错开,按市场需求投放矿业权。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监督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监督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日期:2013-01-21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法规处发布部门:政策法规处点击数:52(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勘查、采矿活动。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报告备案制度。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矿产资源的;(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批准的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四)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五)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三)进入矿山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发现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暂扣其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六)对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先行登记保存;(七)对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有关的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黔府办发[1999]65号

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黔府办发[1999]65号

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正文:---------------------------------------------------------------------------------------------------------------------------------------------------- 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1999年6月11日黔府办发〔1999〕65号)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的规定,为搞好我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换证组织领导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79号文的要求,成立省换发勘查、采矿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拟请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张佩良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海、省地矿厅厅长李含正和副厅长吴道生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地矿厅各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厅,办公室主任由吴道生兼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审定换证工作方案;决定换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问题的处理原则;对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协调换证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有关事宜;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提出本省换证工作的具体方案;指导各级地矿部门开展换证工作宣传、签署矿权设置说明、矿权纠纷调处、换证资料审核等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对本省的换证工作进行总结,报领导小组审定;完成上级换证领导小组和本级换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为了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换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要相应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使换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湾子采石场采矿权新立登记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湾子采石场采矿权新立登记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湾子采石场采
矿权新立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5.12
•【字号】〔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湾子采石场采矿权新
立登记的通知
贵州途祥建材有限公司:
提交的《遵义市新蒲新区湾子采石场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符合规定,准予新立登记。

登记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权人:贵州途祥建材有限公司、 2.矿山名称:遵义市新蒲新区湾子采石场 3.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5.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6.生产规模:50万吨/年(供参考、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为准)7.开采标高:941米-843米8.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略(详见采矿许可证副本)。

国土资源部印发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都在20%以内,而r和 的90%以上的相对误差都控制在20%以内,因此可以表明文中所建立的函数模型能够较好的反映出概率积分参数与其有影响的地质采矿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可以用于计算概率积分参数。

表2 模型误差分析概率积分参数相对误差控制范围/%20以内(-40~-20)&(20~40)(-60~-40)&(40~60)(-80~-60)&(60~80) 80以外备注W c m62235145个样本W缺失U c m66252115个样本U缺失r991919个样本 缺失 注:表格内的数据为样本计算误差在所属误差范围内的样本个数。

5 结 论借助MATLAB的曲线拟合工具Curve Fitti n g Too,l以实测的100个典型工作面的概率积分参数为样本,对概率积分法预计地表移动变形的4个基本参数进行了回归分析,得出各参数与矿山地质采矿条件之间的函数关系模型。

通过将模型计算的数据与实测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误差,验证了模型的可用性和合理性,因此,在用概率积分法进行地表移动变形预计时,对于参数的选取可以直接使用上述公式来进行计算,减小了预计误差。

参 考 文 献:[1]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2] 何国清,杨 伦,凌赓娣.矿山开采沉陷学[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3] 邹友峰.开采沉陷预计参数的确定方法[J].焦作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20(4):253~257[4] 侯长祥.覆岩岩性对地表移动变形的影响[J].湘潭矿业学院学报,1999,14(2):20~24.(收稿日期2008 09 08)信息平台国土资源部印发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登记。

贵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

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黔府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七日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资源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转让,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转让是指业已依法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其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省矿业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矿业权转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市(州、地)、县(市、区)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省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工作。

第五条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黔府办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矿业及其相关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树立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惠及当地人民群众、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观念;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矿区群发性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资源开发中忽视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矿区群众的生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准入、资源利益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落实,“县富民贫”、“矿富民贫”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矿区,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一)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方案和报告的审查备案。

对开矿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源枯竭等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矿山业主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否则,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开采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人应按批准的矿种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勘查目的矿种,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黔府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

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贵州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

贵州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100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为维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权威性,统一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标准,充分发挥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调控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按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参与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的审批。

三、"两权"审批中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要求;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两权"规划审查所依据的规划有:国家、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类矿产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等。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贵州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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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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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

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
(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
(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如由于政策原因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县、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是否属实的意见。

属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或已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原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已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批准,且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除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上述(五)项资料可提交原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采矿权人再次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且其延续登记申请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扣除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可提交原延续登记申请时的开发利用方案。

四、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有效期,按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减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确定,但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
(一)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矿山已中断生产一年以上的;
(三)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尚未建成投产的;
(四)设计生产能力达不到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的;
(五)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
(六)与规划建设大中型矿山范围冲突的:(但应由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确定,目前尚未确定建设业主的规划大中型矿区,予以延续,但有效期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确定,一律暂延期3年。


(七)申请延续的采矿权范围与探矿权范围有重叠的;(在采矿权人与探矿权人协商解决重叠问题后或者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导下解决重叠问题后可延续登记)。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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