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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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12.1地基基础工程

12.1.1基础处理试验段或试桩资料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抽查试验段或试桩方案及审批资料、监理签认资料、施工记录,试验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1)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或试桩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

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地基规范》第4.1.4 条)

(2)试验段长度或试桩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2地基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检查施工单位具备的专业资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地基规范》第3.0.2条)

(2)基础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试验段参数进行。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地基规范》第4.1.1条)

①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②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③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3)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地基规范》第4.1.2条)

(4)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地基规范》第4.1.5 条)(5)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局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

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

少于3处。(〈〈地基规范》第 4.1.6条)

(6)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

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地基规范》第 4.1.7条)

12.1.3桩基础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单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6.1.3-1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

垂线间夹角。(〈〈地基规范》第 5.1.3条)

,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相关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 3 -

小于50m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地基规范》第 5.1.4条)

表6.1.3-2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mm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

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

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地基规范》第5.1.5条)

(4)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

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地基规范》第 5.1.6条)

12.1.4基坑工程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量测、检测,抽查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地基规范》第7.1.2条-1)

(2)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

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地基规范》第7.8.1

(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

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地基规范》第7.1.3条)

(4)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地基规范》

第7.1.5条)

(5)地下连续墙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

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地基规范》第7.6.7条)

(6)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

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6.1.4-1的规定执行。(〈〈地基规范》第7.1.7 条)

表6.1.4-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控制范围内。(〈〈地基规范》第7.2.3条)

(8)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按表 6.1.4-2 的规定执行。(〈〈基坑规范》GB50497-2009 8.0.3 和8.0.4)

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见表

(7)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

6.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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