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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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如果认为无效可否予以认定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无效时是可否予以认定?对此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未主张,法院就不能认定,理由是根据辩论主义原则,即便是法院通过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如果该事实未经当事人主张,法院就不能基于该事实作出判决。除非如果不基于该事实进行判决会导致违反公共利益。尽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宜主动依职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是在确认之诉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当然可以直接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而不必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如果是在给付之诉中,合同无效只是判定事实的依据,是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在判决理由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评价并非事实本身,而只是法的观点,所以并不受辩论主义的限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一是合同是否成立,二是是否存在给付义务。至于是否主张合同有效只是当事人与对方进行攻击或防御的方法而已,而这种攻击防御的方法就被称为法的观点。法院所采用的法的观点是可以与当事人所采用的法的观点有差异的,并不受当事人辩论内容的限制。只要法院对认定的事实没有采用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就应该认为是符合辩论主义的基本原则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未提出的法的观点,法院应当通过行使释明义务来予以提出,这就是所谓的法的观点的指出义务。法的观点的指出义务虽然未被我国民诉法所采纳,但是从辩论主义原则出发,为了防止对当事人造成突然袭击,即便法官可以与当事人所持的法的观点不同,但应当给双方当事人对法官所持的法的观点进行充分辩论的机会,这样才会更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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