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行
政处罚等相关案件进行审查,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按照《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
和相关材料。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
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三条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犯罪案件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函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涉嫌犯罪
案件移送函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
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该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六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
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
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
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
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备案审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处理决定后,认为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
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检
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把握不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咨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应认真研究并答复。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