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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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HNPR—2021—04009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0日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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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云科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20〕5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7日云南省科技厅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24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4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琼府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完善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三)适用范围。

大型科研仪器包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统一网络管理。

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建设。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我省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围绕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布局需求,为解决现有平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提升海南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目标,以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为引领,着眼长远和全局,统筹布局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布局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确、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1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2020年6月8日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4号),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及《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广大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办公设备、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资等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包含办公、培训辅导、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星创天地主要是依托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农村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农村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农村创业者的对接服务平台,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
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
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有关规定,我厅委托专业化机构对2019-2020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绩效验收评价。

现批复“深海智能作业装备操控关键技术研究”等19个项目通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后补助经费3545万元待2025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下达后拨付。

附件: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果和经费安排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9日。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的顺利实施,推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根据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需要设立,由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旨在通过支持一批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促进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升规入统,打造一批科技服务业发展增速快、贡献大的产业集聚区,助推我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科技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推荐单位、承担单位三级管理责任制,强化承担单位在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且应明确项目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开展科技服务业发展趋势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发展重点和任务;(二)研究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三)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四)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五)审核备案项目重大调整事项;(六)对无法正常完成验收的项目予以处置,并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等实施信用管理;(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推荐单位一般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

其职责包括:(一)落实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二)审核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三)参与项目过程管理,指导和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项目、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处置意见等;(四)受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杭科高〔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乐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扶持措施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招商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南繁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附件3: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国外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有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国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国外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属于外资企业;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外籍人员;3、法人代表为外籍人员。

(九)国外项目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外籍成员。

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表(二)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 1 -(三)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四)附件清单- 2 -申报材料样式: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七年制目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3、国际交流活动汇总表4、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提纲5、附件清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申报类别(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注:国际孵化器名称须与申报主体的孵化器名称一致。

孵化器的级别填写最高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外科技企业注册地如不在孵化器内,则必须与运营单位签订孵化服务协议。

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 5 -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在孵国外企业情况汇总表2、外资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皖科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现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及评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安徽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相关要求,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省级大学科技园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需另行制定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原则上采用省、市县分级—3—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运行成效显著,符合省级认定标准,按程序推荐,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择优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

省级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第五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和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二)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市县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区域内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发〔2021〕9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发〔2021〕9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省政府《陕西省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原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等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陕西省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第三章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四章陕西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第五章服务与管理第六章发展与提升第七章附则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载体孵化服务能力,助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载体建设的目标是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向专业化、品牌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XX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

二、鼓励各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园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三、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二)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育等活动不少于5场。

(六)每年有1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四、备案管理:(一)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报市科技局统一备案,授予“XX市众创空间”牌匾,享受众创空间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提升高质量发展强市水平,打造海南西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扶持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整体迁入我市的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对我市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

(二)首次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总体评分达到50分--70分的,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对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纳入当年研发投入增量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全省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构筑高端产业多元化高地,提升高新技术服务格局,推进省域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业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我省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可优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要根据全省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特点,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要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省级高新区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调整;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省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助力企业发展提供创新创业便捷式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七条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推动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园区。

第一章园区设立第一条市县级园区设立条件坚持集约集聚,严把园区设立关口。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利于招商引资;(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四)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用地规模合理;(五)产业定位明确,并符合全省产业布局的要求;(六)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能耗及碳排放目标符合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园区上年度税收收入达5亿元或亩均税收达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60%);(七)经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第二条省级园区设立和认定条件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级园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一)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对地方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显著;(二)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土地单位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三)单位产出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相关的节能降碳要求,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我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基础上,同步推进绿化、亮化建设,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五)已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6日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撑产业链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创新联合体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成果转化、承担科技项目等为主要任务,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以“大企带小企”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助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高质量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2〕121号)的决策部署,支持市县、重点园区,围绕石化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核电产业、海上风电、现代种业、深海科技、航天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现代渔业、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医疗康养、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谋划建设创新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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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琼科[2018]28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8.07.16
【实施日期】201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8〕285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9号)和《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的要求,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四化”发展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海南省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县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并组织推荐认定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及其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
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8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
学历的占70%以上。

(二)孵化器
3.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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