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各国区块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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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主流国家对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分歧较大,政策态度可以分为严禁、限制与准许三大类。例如冰岛等国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对资本外逃现象非常担忧,因而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常谨慎,禁止购买交易比特币。而资本吸引力强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一般准许比特币,对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总体上看,一些国家禁止加密货币交易,但也有很多国家在允许私人之间使用加密货币交换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限制银行和金融机构从事相关交易。

(1)美国

总体而言,美国对于具体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持默许态度。美国关于比特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货币监管、投资活动等方面。货币监管方面:美国监管机构将比特币界定为“可转化虚拟货币”,受《银行安全法》监管;同时,对于比特币可能涉及的洗钱问题则由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执法监督。在投资活动方面:比特币中的“挖矿”合同则属于投资合同,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监管范畴。同时,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出台了适用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征税建议,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因而需要缴付财产税。同时,美国各个州对于货币服务的法律解释差异较大,因此各州具有不同的监管态度。2017年1月美联储发布《美国支付体系改善进度报告》,认可数字货币在支付行业领域应用的广泛前景,认为分布式记账的特征可能对传统支付行业的运行模式造成冲击,可能取代传统支付链条中清算结算服务商的角色

(2)日本

2016年5月25日,日本国会通过了《资金结算法》的修正案,该法案在民间也被称作《虚拟货币法》,正式将包含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纳入了法律规制的体系内。该法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次《资金结算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定义。

简而言之,“虚拟货币”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可以在不特定多数主体之间用于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财产性价值。根据前述定义,包含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被正式规定为支付手段的一种,其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但是,它仍然不同于法定货币,在税法等相关法律修改之前仍然被视作资产。

第二,引入“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概念并正式加以法律规制,实施注册制,将其置于金融厅的严格监督之下,并对业者课以多项行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信息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委托第三方执行业务时对其进行指导,向用户说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区别,对用户财产进行分别管理,由注册会计师或监查法人进行定期监查,制作并保管账本,撰写事业年度报告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

第三,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联动保护。把“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列为《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上的特定事业者,使其承担该法中规定由特定事业者承担的相应义务。

总之,日本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将“虚拟货币”规定为了法定支付手段并正式予以承认,不再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征收消费税,同时,在税法上又将其视作一种资产,通过“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不被视作资本利得,而是其他所得(个人)或营业收益(法人),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课税。

(3)英国

我们在2017年夏天访问英国,受到英国FCA官员以及前英国首相卡梅伦顾问的热情接待。英国不仅准许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英国政府还对比特币及区块链技术表现出巨大的兴趣。此前,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强调了电子货币的潜力,他表示希望英国能引导世界金融科技的发展。英国伦敦致力将自身打造成最重要的 FinTech中心,以对抗纽约、旧金山的金融影响力。此外,英国政府对比特币交易免征增值税,同时英国央行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也表现出高度的重视。此外,欧洲准许比特币的存在,欧洲法院的裁决曾认可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4)俄罗斯

俄罗斯对基于区块链的比特币持限制态度。俄罗斯在2014年底由多个部门发布了禁止比特币的政府文件,其主要担忧是比特币的使用可能引发俄罗斯资本外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2015年初,俄罗斯关闭了境内的比特币网站并发出风险警告。因此,总体上俄罗斯对比特币采取了限制的态度。

(5)菲律宾

菲律宾也即将承认比特币是一种支付系统。菲律宾官方已经发布了一份数字资产交易所指导方针,在方针中菲律宾正式承认比特币为一种支付系统。

(6)韩国

作为目前除日本和美国外的第三大比特币交易国,韩国政府去年作出的加强监管表态尤其令“币”圈深感寒意。2017年12月28日,韩国政府发表声明警告称,“虚拟货币不能起到实际货币的作用,并可能因过度波动而导致高额损失”。此后,韩国金融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双管齐下,对6家提供数字加密“货币”账户服务的银行和韩国最大的两家比特币交易所进行检查。目前,韩国正在就关闭虚拟货币交易所等监管措施进行讨论。据首尔广播公司报道,韩国司法部称,加密货币的泡沫可能在1~2年内破灭,“没有理由犹豫出手监管”。

问题4.G20公报草案称加密货币没有主权货币的特征,因而不是货币但是是一种资产,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杨东:据报道,G20公报草案称:20国集团(G-20)正在迈向一个共识,即加密货币说到底不是货币,但是是一种资产。这就意味着交易加密货币可能需要课征资本利得税。

然而,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最大的不同在于数字货币不以物理形态的货币形式存在,它本身就是财富的表现形式。数字货币的核心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由于来自于某些开放的算法,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主体,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控制它的发行;②由于算法解的数量确定,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固定,这从根本上消除了虚拟货币滥发导致通货膨胀的可能;③由于交易过程需要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认可,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加密货币是指不依托任何实物,而使用密码算法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依靠密码技术和校验技术来创建、分发和维持的数字货币。目前,加密货币的类型庞杂,但大多体量很小,加密货币市场仍以比特币(Bitcoin)为主,但以太币(Ethereum)、瑞波币(Ripple)和莱特币(Litecion)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与黄金货币相比,由于加密货币缺乏作为价值基础的信用基础,而是基于市场对比特币等商业价值的判断,因此其价格往往波动剧烈。不可否认的是,加密货币仍然是财富的表现形式,而非荷兰央行行长Klaas Knot所称“无论你称之为加密资产还是加密代币——但肯定不是加密货币——就我而言,要明确传递这个信息。”

问题5.美国的SEC等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最近的态度如何?

杨东:自2017年以来,美国SEC等监管机构就开始关注ICO并提示风险。尽管目前美国两大监管机构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尚未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监管框架达成一致,但均强调打击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今年2月6日和2月14日,美国举行了两次关于虚拟货币监管和区块链技术的主题听证会,主题分别为“虚拟货币:美国证监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督作用”、“超越比特币:区块链技术新兴应用”。其主要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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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在两场听证会中,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均表现出对区块链、虚拟货币和ICO的重视。虽然听证会内容并不代表美国政府的意志,但监管机构官员、官方智囊和商业领袖们之间的共识,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关于区块链技术大规模应用的共识正在形成。另一方面,美国的金融界人士并未解除对新兴技术的疑问,有人认为比特币类似于“郁金香热”,只不过未被禁止。

听证会之后,美国证监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多次联手,加强了对数字加密货币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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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监管动态与听证会结果,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在重视技术革新的同时,针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监管态势仍在愈发从严。

问题6.韩国区块链协会专注于行业自我监管,紧跟日本的步伐由行业自律监管迈向立法,此种模式是否可为我国所采纳?如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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