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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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陶瓷生产线财产租赁合同

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租赁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标的物

1.1甲方将位于甲方公司院内的陶瓷生产线设备及相应的土地、厂房和配套设施(以下

统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明细详见附件清单)。

1.2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仅限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1.3本合同项下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在租赁期间由乙方全权管理、使用。

1.4乙方无权对甲方租赁物及乙方在租赁期间新增的厂房、设备等以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或

其他单位、个人借贷,无权单方转租、处置租赁物。乙方如有特别需要用租赁物作短期抵押融资的,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作补充协议。

1.5 甲方将各生产线库存的产成品交由乙方代销,乙方每月按实际销售货款扣除%的销售费用后将货款返回给甲方,甲方也可以自己销售;甲方所剩下的原材料由乙方按成本价收购,原材料款由乙方按个月分批付给甲方;甲方所剩下的五金配件由乙方先行领用,乙方每月按成本价结算给甲方。

1.6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年。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3.1租赁费标准按万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租赁费。

4.2租赁费以生产线正式投产日开始计算,但从租赁物移交日至正式投产日之间的时间原

则上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根据甲方设备等的改造和新增时间需延长投产时间的,双方协商另作协议。

5.3租赁费按月缴纳:每线每月的实缴租赁费在次月的5日前缴纳,逾期每天按5%计算滞

纳金。逾期达2个月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6.4租赁费不包括应缴税金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上缴的相关税费。但经甲方

同意认可的相关费用或应由甲方缴纳但乙方已代缴的费用可在租赁费中扣减。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使用、管理

7.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8.2在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管理和定期不定期

维护保养,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乙方按原交付清单交还租赁物给甲方。造成租赁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租赁物正常使用损耗除外)。9.3在租赁期间,乙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扩建和新增设备及较

大固定建筑物等,但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再由乙方每月在上缴租金中按%扣除。经甲方同意所进行改造、扩建和新增设备及较大固定建筑物等,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甲方不支付补偿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及收取代乙方缴纳、垫付的各种税费。

5.1.2积极创造内外部环境,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内部和外部的各项事务关系。但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用或挪用乙方的财务资金,不得要求乙方提前支付租赁费。

5.1.3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注册名称、注册商标、相关认证证书和行政公章等;协助乙方设立一个独立的对公财务账户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5.1.4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场所,招工、员工食宿、治安纠纷的调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5.1.5有权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在乙方违法经营和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时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11.2乙方的权利义务

11.1.1在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安全生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照章纳税,独立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费、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待遇、水电气费用、原材料、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种事故赔偿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按生产需要以甲方名义招用员工,由乙方对招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达到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工作。乙方必须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乙方必须依法为招用人员落实各项劳动及社会保险待遇并承担费用。在租赁期间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支持工会等组织开展活动,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其人员劳动及社会保险待遇,保证其人员不向甲方主张劳动及社会保险待遇,不闹事上访。

11.2.2必须按时足额上交甲方租赁费用。

11.3.3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税法》、《劳动法》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工作,并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环保、安全防范设施。同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2.4 在租赁期间建立独立的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有权拒绝甲方对生产经营活动、人事安排及财务收支的一切干涉。5.2.5 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月缴纳,逾期缴纳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负,造成甲方及其他人损失的,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2.1若因甲方的债务纠纷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其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在租

赁费中扣除,不足赔偿时,乙方有权变卖甲方的财物用于赔偿乙方的损失。

6.2 若因甲方的故意等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确认,在租赁费中扣除。13.3若因乙方不按期交纳租赁费,除加收滞纳金外,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相应金额的产成品

用于抵付租赁费。

14.4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支付另一方不低于三个月租金的损失。

15.5若乙方不及时处理工伤事故或其他事故,不及时足额支付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工

伤待遇及事故费用,造成享受工资、福利工伤待遇的人员或事故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投诉、上访、闹事、仲裁、诉讼等方式)及其他行为造成甲方费用支出及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费用、赔偿款、食宿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用、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无条件予以承担。

16.6若乙方不及时处理租赁期间的债务和税费等问题,导致相篇二:生产线租赁生产经营

合同

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线租赁生产经营合同

甲方(出租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人):

甲方与乙方双方就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麻黄素提前生产线的生产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生产甘草提取物(甘草霜)事宜(包括:厂房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

(后附清单)。

第二条租赁期限:一年期限, 2015年 1月 1日起至 2016年12 月 31日止。租期届满,如甲方仍需出租,乙方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每年租金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清第一年全额租金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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