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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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争议解决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对原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撤销。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分为逐级复议和快速复议两种方式。

逐级复议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仍不满意,可以再向再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直至逐级复议完毕。

而快速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加快复议过程。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耗时较长,并需要律师的参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

行政复议一般适用于具有特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是否合规等。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相互衔接,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后,如果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希望争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有较大信心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定义与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者上级机关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较简单,通常包括提出复议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复议决定等环节。

行政诉讼则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程序相对来说相对复杂,包括起诉、立案、受理、调查、庭审、判决等多个环节。

二、适用条件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内。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已经导致法律关系发生争议;(2)当事人已经提出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未作出决定或超过法定期限;(3)或者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但已过期;(4)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的。

三、管辖机关行政复议一般由上一级或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和审理,如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省级行政复议机关等。

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分为各级人民法院。

四、结果效力行政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具有行政效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司法效力,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判决结果,否则会受到强制执行的处罚。

五、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是一种自愿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其他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失败后,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当事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合规性等方面的纠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方式。

在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争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程序和特点。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满,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分为逐级复议和一次性复议两种情况。

逐级复议是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按照一定程序逐级向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过程。

而一次性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有复议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机关负责对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复议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应该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决定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且具有相对较高的效率。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比较熟悉,因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审判,以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分为诉讼请求、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当事人根据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论,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时间周期较长,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然而,行政诉讼具有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及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处理的两个主要方式。

本文将分析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一、异同点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一些共同点。

首先,两者都是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的法律程序。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解决纠纷。

其次,两者都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合法性审查的手段。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保障司法公正与行政效率的需要。

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规范化建设。

然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首先,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程序,由同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程序。

其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自愿性程序,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程序,相对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行政复议对争议的解决更加灵活和便捷,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而行政诉讼更加正式繁琐,适用于一些复杂的行政争议,但也相对正式、费时费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意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可以解决一些行政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社会。

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纠正,避免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行政复议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改进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公正性和效能。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决定进行追究和纠正,促进行政机关更加规范运行。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

尽管它们都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供救济的途径,但它们在适用范围、程序性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解决,是一种相对简便高效的行政救济程序。

只要行政行为涉及特定当事人,且该行为侵犯了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即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使其合法、合理、公正。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外部争议解决,是一种通过法院审判来实现行政救济的程序。

当特定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或行政复议程序已终结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执行行政行为。

二、程序性要求1. 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复议: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复议申请,组织调查、听证,并向当事人发出复议决定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1) 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举行庭审,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比较强制,行政机关一般都会依法执行复议决定,并根据复议决定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行政机关通过内部调整与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司法程序的繁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选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选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在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两种不同方式。

它们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但在具体适用场景、程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并提供选择的建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的特点如下:1. 简便快捷: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较为简便、快捷,常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应结果。

2. 纠正错误:行政复议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使其重新审查和裁决,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司法争端。

3. 事先教育:由于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行政机关自律的方式,它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行事,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的特点如下:1. 受法庭保护:行政诉讼是在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有权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 法律适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适用法律,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违法救济:行政诉讼能够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体的区别和选择如下:1. 目的不同: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使其重新审查和裁决;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规范不同:行政复议是内部行政机关自律性的方式,其规范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和执行;行政诉讼则遵循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导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国家机构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尽管在表面上它们似乎有些类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定义、性质、申请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定义和性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通过司法审判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具有司法性质,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重新审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质,由行政复议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二、申请条件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行政诉讼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已经实施或者应当认定已经实施,当事人有合法利益或者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行政复议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不服的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尚未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三、程序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主要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起诉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然后,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辩论意见,并呈交证据。

最后,法院会作出裁判,并执行裁判结果。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主要包括立案、审查、调解、决定、履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后,机关将受理案件,并进行审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机关可能会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机关将作出决定。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而这两种机制的存在与发展,既体现了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检查,也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与决定的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与许可的复议程序;二是依法将复议职能分配给独立组织履行。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提高行政纠纷的处理效率。

此外,行政复议还能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促使其更加严谨、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主体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采取了独立的、外部的机制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与裁决。

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下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诉前、诉讼、执行等三个阶段。

行政诉讼的途径包括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和特别程序行政诉讼等。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通过司法判决统一适用法律条文,避免了行政机关自行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并能为公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关联且互为补充的机制。

两者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公民通常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减少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资源投入。

同时,行政复议也有助于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

一方面,行政复议可以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为,减少公民提起诉讼的需求;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机制,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地处理行政事务,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导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的机关不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的程序不同。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强度不同。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其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主要的救济方式。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简要介绍,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制度。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的特点包括:1. 主体特定:原告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对象特定: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程序法定:行政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方式,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的特点包括:1. 主体广泛: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对象明确:复议的对象同样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程序简便: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处理时间较短。

4. 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虽然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但两者在程序、性质和效力上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需先经过行政复议。

如果复议决定不能解决问题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了解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公众在面对行政争议时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仲裁、民事诉讼、⾏政复议与⾏政诉讼的区别当事⼈在选择仲裁,民事诉讼,⾏政复议,⾏政诉讼的时候应该谨慎选择,因为如果选择了仲裁就视同于放弃了⾏政复议的诉讼权利。

仲裁、民事诉讼、⾏政复议与⾏政诉讼的区别?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区别:⼀、参加的主体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然⼈、法⼈和其他组织;⾏政诉讼与⾏政复议的主体是⾏政机关和⾏政相对⼈。

⼆、主体的地位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实体法民法调整;⾏政诉讼与⾏政复议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为⾏政相对⼈,⼀⽅是国家的公权⼒机关,受实体法⾏政法调整。

三、调整的客体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政诉讼与⾏政复议调整的是⾏政相对⼈与⾏政主体之间的⾏政侵权⾏为。

四、管辖的机关不同仲裁是根据当事⼈的约定选择仲裁机关,为第三⽅调解机构,实⾏的是“⼀裁终裁”制度;民事诉讼与⾏政诉讼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实⾏“两审终审”制度;⾏政复议是相关的⾏政复议机关管辖。

五、他们之间的关系当事⼈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进⾏民事诉讼,视为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当事⼈选择了民事诉讼就不能再进⾏仲裁。

对于⾏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政⾏为,⾏政相对⼈觉得是侵犯了⾃⼰的合法权利,可向有关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政诉讼,也可不进⾏⾏政复议,直接进⾏⾏政诉讼。

仲裁:仲裁(Arbitration),⼜称公断,是指由双⽅当事⼈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曲直进⾏评判并作出裁决的⼀种解决争议的⽅法。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政诉讼:根据⾏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国的⾏政诉讼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和⾏政机关⼯作⼈员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民法院进⾏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法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行政法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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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审理机关不同。 其三,所适用的程序不同。 其四,审查范围不同。 其五,法律效力的终局性不同。
❖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复议必经。复议必经又称复议前置。 第二,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关系。即在复议与诉讼的关系上,允许 当事人自由选择。这种选择性的关系可具体表现为: 其一,先复议后诉讼。 其三,只复议不诉讼。
大家好
1
行政救济
一、定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国家组织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 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 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 1、以相对方请求为前提 2、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
机会。这封信随后被转到了市局法制处,民警告诉姜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于是,姜文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自己没有跟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嫖
娼。

法制处民警积极介入调查这起案件。9月25日,姜文又主动提出撤销行
政复议申请。他在申请书中写道:“通过在收容教育所的学习教育,我已认
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是违法的,决心真心服从处罚决定。”
分类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其一,二者产生的根源相同。它们都源于行政纠纷的存在,都是解决行 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其二,目的和作用相同。二者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三,审查对象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起因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 其四,形成的条件相同。二者都因相对方的请求而引起,均适用不告不 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其五,二者的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三方性。作为裁决者的复议机关或人民 法院,都是以独立的公平第三者身份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的行政争 议作出复议裁决和审判。 其六,适用的原则、程序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作出的裁决的种类和执行 的手段也基本相同。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独立的行政救济手段(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救济手段行政救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我国现在行政法理论中存在四种行政救济手段: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申请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者都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二)行政复议制度是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救济手段针对现在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二者合一的学说,笔者有几点意见予以驳斥:1.一方面从制度的产生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伴随着行政权能的行使所产生的行政救济制度,而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其属司法救济,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2.另一方面这两个制度各有特点: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提供了可能。

其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行政机关,不论是政府还是主管部门,相较于法院而言他们在解决一些专业性的争议时更具专业优势并能更快的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天然的行政附属性导致其居中裁判效果大打折扣,加之以程序并不完备、配套制度不理想以及审理方式公开性不强,一直难以达到制度设定时的预期效果。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争议。

也正是因为行政诉讼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证了公信力同时也保证了救济效果,使得行政相对人更愿意采用。

行政诉讼相较于行政复议其弊端是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效率不高,法院审判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性且不对合理性做判断。

(三)强调制度独立之意义经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于行政救济中的申诉与控告和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是有交叉的而且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各有优势也各有弊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作者:张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存在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

在区别与联系中,彼此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衔接关系。

衔接模式探讨的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衔接关系上存在诸多矛盾,从而影响二者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行政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比较分析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1)它们产生的原因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基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它们是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2)它们的作用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3)它们的启动方式相同。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都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不能依职权自行启动这两种程序。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我国的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受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监督,而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够及时纠正其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都属于国家救济途径,但其救济途径具有一定的事后性,仅限于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监督,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或对其行政行为不满时,常常会听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概念。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究竟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下面,咱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也就是说,当你认为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这些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

这就好像是在一个“大家庭”内部解决问题,上级对下级的行为进行评判和纠正。

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

它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相当于把争议提交给了一个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构,由法院依据法律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受理机关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机关。

比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能向上一级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具体来说,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在审查的范围方面,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合理性。

比如说,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是否恰当,处罚的方式是否合理等,都在复议的审查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接着,我们来看看审查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效率通常较高。

它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也会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程序则更为严格和规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一、前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同级别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往往会相互衔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其衔接关系。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 行政复议(1)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期限一般为60天内;(3)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由同级别或上一级别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

2. 行政诉讼(1)适用于具体或抽象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2)起诉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3)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1. 行政复议是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2.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引用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具体事实作为证据。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所作出的决定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后续诉讼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多次申请复议的,最后一次复议决定是终局性的。

这意味着,在最后一次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因违反环保规定被处以罚款。

A公司不服,先向市环保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仍被维持原决定。

随后,A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此案例中,A公司先进行了行政复议程序,并且最后一次复议决定被维持。

因此,A公司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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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与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就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就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就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就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复议选择型(二)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就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与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就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就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就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凡就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就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就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就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就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瞧,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就是一样的,即都就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与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就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与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她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就是说她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
2、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瞧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她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她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她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她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瞧,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a,行政裁决案件,
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就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就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就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就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就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就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就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行政检查案件,
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

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就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
① 国家行为案件,
② 抽象行政行为,
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

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

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就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她就是不可诉的,但若就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⑥ 调解仲裁行为,
⑦ 行政指导行为,
⑧ 重复处理行为,就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

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她只就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
①内部行政行为,
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就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③行政指导等其她非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
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就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与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就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就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就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

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

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

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就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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