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制度中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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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保护制度中政府环境责任
——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全面的工作,其中首要任务就是明确政府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的行政职责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政府必须忠实履行环境职责。本文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制度、环境改善制度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分析政府的环境责任,浅要分析政府如何履行自己的环境责任。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目标责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一个车间发生爆炸。由于污水处理系统存在缺陷,约100吨苯类物质通过厂区雨排水口和清净下水井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松花江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哈尔滨市政府于本月21日首次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原因是“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次日又连续发布2个公告,才向市民证实由于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松花江水污染并动员居民储水。国家环保总局直至11月23日才向媒体通报该事件。污染不仅影响了松花江上游的吉林省,更严重威肋、下游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影响到邻国俄罗斯,国家为防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5年间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
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后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并对其他12名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事故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显示,爆炸引起了大火,苯类物质随着消防用水一起绕过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直接进入了松花江。该工厂是否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成为疑点,可以看出政府在此次事件中难逃其责。该工厂的污水处理系统是否合格政府环保监管职能表现出缺失,企业和政府存在信息不公开,环保工作中失察,中石油和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吉林省环保局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二、关于政府环境责任
(一)政府环境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力以及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环境法学界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两个方面的界定,即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和政府的职能定位所确定的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做或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政府责任的特征
1.政府环境责任的主体
政府环境责任的主体不仅指政府,还包括具体行使环境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行政赔偿的追偿责任等责任形式只能由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
2.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
政府环境责任包含了政府环境民事责任、政府环境行政责任以及政府环境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但是本文所分析的政府责任是意在强调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如何履行自己的责任,因此政府环境责任主要分析政府环境行政责任。
三、结合案例分析环境保护制度中的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保护法》修改,在明确社会各方在治理环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基础上,突出强化了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责任,让地方政府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下文将以两方面来阐释政府在制度层面上如何履行自己的责任。一是带有监管性,或者说预防性、保护性的责任;二是责任追究方面,也就是法律责任。
(一)环境预防方面的政府环境责任
1.环境改善制度中实现政府环境责任
经济迅速发展大大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城乡建设的过程中,城乡规划布局不合理城乡大气污染以及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吉林石化分公司的污水处理系统是存在缺陷的,然而政府却没有完善相关环境污染处理系统的规划,导致了爆炸产生的污染物苯类物质进入松花江流域。尤其是该公司的厂区是靠近松花江流域的,就应该作为重点流域,严控监管,并且制定限期达标计划,而不是忽视其污染处理系统的规划与控制。
因此,政府在环境改善方面履行自己的环境责任,整合各种资源,运用各种
手段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市村镇环境规划,减缓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生态影响。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对于诸如“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同时政府在履行自己的环境责任的时候,也要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财政投入,不能一味地关注经济建设,忽视环境投入。这种环境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使用效益也相对高。“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政府忽视了环境监管方面的投入以及责任,导致了严重的江水污染,后期治理更加困难且耗资耗时巨大。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政府环境责任
政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应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在对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这要求政府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应当结合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审慎分析评估。不仅在项目审批的时候进行分析,还要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
先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前期行为,政府作为审批主体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进行相关预期问题的分析,更加有利于后期政府环境执法的工作的进行。在这一阶段,政府在履行环境责任的时候,就应该依法对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对未依法进行环评的规划严令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政府环境失职表现在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水污染估计不足,可见该政府部门在进行环评的时候没有在对该厂的污水处理对环境的影响方面进行有效的评估,也没有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化与拖延,使得松花江流域的环境污染失控。
3.环境监测制度与环境监察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该工厂是否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成为疑点,可以看出政府对该工厂的污水处理系统是否合格政府环保监管职能表现出缺失。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实施有效的监测,以达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程度。不仅要按照技术标准化地记录环境质量的细微变化,还要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以达到信息公开以及监测数据的有效管理。同时政府部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与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已经造成污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排放设施与设备,这是政府环境行政强制权的体现。执法不力和行政懈怠也可能使政府成为“间接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者”,因此这也是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