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金融模式,它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创新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既方便了用户,也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其监管和风险控制也面临很大的挑战。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第一,强化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合规性。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和标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和检查,防范各类风险。
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建设。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无资质机构和不法分子进入。
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确保产品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三,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和方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促进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推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业支持和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互联网金融的跨境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吸取国际经验,优化监管和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跨境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和安全。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强化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创新和加强国际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金融服务。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公布。
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进入更加规范发展的时期。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几条 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几条 - 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引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社会经济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人民银行积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本文将从人民银行监管层面来探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条内容:1. 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之一。
人民银行积极鼓励金融科技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积极投身于互联网金融创新。
人民银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前瞻性研究,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同时,人民银行还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2.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众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人民银行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人民银行建立了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数据,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风险。
一旦发现风险,人民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人民银行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人民银行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人民银行还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强化互联网金融合规管理互联网金融合规管理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人民银行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人民银行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注重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5. 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部分分析解读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析FK/FL-2015-7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这份指导意见并非业内人员期待的具体的监管规则。
然而这份指导意见,仍然会给P2P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一、P2P得到政府肯定,合法性不再受到质疑这分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持肯定态度,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
政府的支持态度,对P2P行业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该指导意见第(八)条,专门对P2P行业做出了指导,肯定了P2P行业的合法性。
虽然从学理上来分析,P2P行业是合法的。
然而事实上,自从P2P引入中国以来,普通百姓对P2P行业的合法性一直质疑不断,甚至有一些人呼吁取缔P2P。
P2P公司在宣传时,总花费大力气宣传自己的合法性。
如我公司的宣传海报上首先就是对公司业务合法性的解释。
指导意见明确说明了P2P适用的法律体系,打这消了公众对P2P行业合法性的疑虑。
二、明确了P2P由银监会监管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的监管部分进行了划分,P2P行业确定由银监会监管。
三、P2P平台确定为信息中介一直以来监管层或者业内对P2P平台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争议不断。
指导意见明确说明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这对平台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以后平台宣传上作出注意,不作出“全额保障本息”“100%保障本息”等类似的宣传,可改为“在保障金金额范围内垫付”等宣传内容。
四、互金公司上市成为潮流意见中“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实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A股上市。
有了政策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将会成为一种现象,再往后会在主板将会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
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对我公司的上市计划是一大利好消息。
当然,在细化的监管规则出来之前,P2P企业上市还存在一定困难。
但可以预测,P2P公司的上市已经成为趋势。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
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
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
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 副本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流动性办法》要求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的功能不包括( )。
A.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信息的监测B.每日计算各个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C.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D.支持对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的实时监控【答案】 D2、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为()。
A.重新定价风险B.收益率曲线风险C.基准风险D.期权性风险【答案】 A3、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A.3B.6C.4D.5【答案】 D4、()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A.短期贷款B.中期贷款C.中长期贷款D.长期贷款【答案】 D5、()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A.个人贷款B.代收代付C.支付结算D.储蓄消费【答案】 B6、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
A.现金B.贷款C.证券D.固定资产【答案】 B7、反映银行的资金头寸情况,可以衡量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指标是()。
A.存贷比B.核心负债比例C.超额备付金率D.流动性缺口率【答案】 C8、《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银行业监管当局的要求不包括( )。
A.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B.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C.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D.有符合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答案】 D9、根据《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非现场监管应当贯彻()的监管理念。
A.管理为本B.稳定为本C.风险为本D.发展为本【答案】 C10、下列指标中不属于商业银行盈利状况评价体系定量指标的是()。
A.资产利润率B.资本利润率C.成本收入比率D.财务管理的有效性【答案】 D11、从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看,储蓄存款的主要风险点不包括的是()。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1、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330号文解读
330号文解读一、背景介绍330号文,全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中国政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布的重要政策文件。
该文件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并推动互联网金融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深入分析330号文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监管职责和监管框架。
文件强调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文件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创新、优化监管、完善征信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三、个人观点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我认为330号文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文件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框架,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防止不良企业扰乱市场。
其次,文件强调了科技创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重要性,这将推动行业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创新。
最后,文件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这将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提高行业的公信力。
四、举例说明以P2P网贷为例,330号文的出台对于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文件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文件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建立风险准备金等措施,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最后,文件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推动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
五、结论总结总的来说,330号文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监管职责、强调科技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文件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未来,我们期待政府继续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十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健康指南”
部委在线MINISTRY ONLINE聚焦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对于为何制定《指导意见》,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指导意见》是因为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互联网金融长期以来“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终结了。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将使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进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规范发展轨道。
文 /本刊记者 冀航十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 “健康指南”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记者提问,对互联网金融确切定义、各部委监管分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则、底线进行了深入解读。
定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金融,同样具有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国企管理2015.08. All Rights Reserved.题和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他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然而,由于其发展较为迅猛,监管相对滞后等原因,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能力。
平台应当合理设定风险敞口限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同时对于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更加重视,不得将用户信息滥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机构。
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平台应当制定风险管理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各项机制。
平台也应当定期公布风险情况,并及时回应投资人的关切和疑虑,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平台应当规范用户合同,明确用户的权益和义务,并在用户购买理财产品前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和说明。
平台应当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风险评估、收益预期、投资项目等,确保用户能够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四,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加强自律管理。
平台应当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准则和标准,推动行业良性竞争和自律发展。
平台也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活动,分享行业经验和最佳实践,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科技公司、大数据公司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
平台也应当积极拥抱监管科技,探索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的融合,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建立长效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确保监管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退出和投资人损失提供适当的保护。
总的来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互联网金融平台加强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投资人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创新发展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努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智慧树知到《互联网金融》章节测试答案
D:安全合作
答案:A
第四章
1、支付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伴随着价值交换和财富转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支付早期以一般等价物 (比如牲畜)、贵金属等特殊商品充当实物货币,这可以理解为早期
的信用支付
B:信用支付基于具有国家信用的货币形式,部分货币还成为国际化货币
C:消费信贷的发展,为信用卡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从而产生了银行卡支付。 银行卡品类丰富,
A:京小贷
B:京东白条
C:京保贝
答案:A
4、目前, 电商小贷的监管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银行与电商合作发放小额贷款,
贷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已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由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进 行监管;另一种是电商企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独立发放贷款。目前还是由中央监管部门出台 指导意见,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般是金融办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
B:用户已经不满足单一的银行账户,需求已经向多元化支付账户,账户钱包化转变。
C:从刷卡签名或密码验证——基于生物特征、账户令牌化的识别技术 (如指纹、 虹膜、人脸、
声纹识别等)并不是正确的支付技术发展方向。
D:商业银行面临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信息黑洞,比如说资金在银行,操作指令却在支付机构。
答案:C
5、 支付产业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以下关于支付商业模式发展预测说法正确的有:
A:对
B:错
答案:A
5、金融机构积极建设自有数据平台表现为()?
A:推出官方APP
B:推出网பைடு நூலகம்商城
C:在已有电商平台推出银行旗舰店
D:推出基于电商的银行卡
答案:BCD
第八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 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 (X 政发〔2022〕10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引导,达到金融市场秩序良好,金融风险可防可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催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做到“五严禁”,即:严禁通过虚假承诺续贷方式让企业从民间借贷偿还贷款;严禁直接或者变相参预民间借贷;严禁强制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和其他服务;严禁采取先贷款再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或者开具承兑汇票等方式虚增存贷款,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严禁与企业串通逃避资金监管,造成社会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东及高管个人情况,催促企业规范使用信贷资金,防止企业利用信贷资金高息转贷(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
(二)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
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开展时常性风险排查。
严禁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任何形式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受托理财、合伙骗贷、暴力催债;严禁抽逃资本、虚假注资;严禁向客户直接发放贷款;严禁随意扣留客户保证金;严禁通过代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对于有违规记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银行合作禁入(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
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严禁公司名称和宣传使用“融资担保”、“贷款担保”、“信贷担保”等字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全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公司评级和外部审计,建立惩戒与退出机制。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超规定利率放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超范围超比例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商局)。
(四)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爆发,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成为当前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推动了金融创新、业务重整,而且还加大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按照“发展中保护、创新中稳步”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管,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服务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金融情报、风险分析和技术安全管理,采取强硬的技术保障措施,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完整监管。
要加强金融情报交流,完善金融监管工作体系,设立金融专业人士金融监管机构,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均一监管”的双重标准体系,实施统一的技术安全政策,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是加强金融客户保护,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互联网金融可以大大方便金融用户的管理和服务,但同时又可能带来非法注册、欺诈以及不良资产等风险,因此,就客户保护而言,应当抓住客户信息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两个突出问题,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客户的定期抽查,以便检测客户权益的完整性,进一步加强短信、语音验证等信息保护,有效防范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投融资行为。
三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加入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机构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超越行政权限,严格实施准入资格审批制度,要求非金融单位加入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时,必须做到完整透明,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支付安全,同时,对已加入的单位也要开展定期的抽查管理,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对其予以当场处理。
四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完善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各项业务,同时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如制定金融服务质量标准、定义和实施投资风险管理标准、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等,为建设一支具有完善管理和良好服务能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奠定基础,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互联网服务。
以上是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下一步,金融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完善监管模式、提供资源支持,实行联动,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和可信赖的金融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