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活动工作方案
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活动工作方案引言:懒政怠政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马虎敷衍、拖延推委等不负责任的态度,给群众工作和生活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
一、方案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套能有效问责懒政怠政现象并激励政府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的机制,使政府工作更加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任务:1. 制定和完善问责制度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惩戒性的问责制度,明确懒政怠政行为的界限和相应的处理方式,并确保问责机制的公正和透亮。
2. 建立举报投诉渠道设立权威可信的举报投诉渠道,便利群众向政府监督部门举报懒政怠政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 加强监督和督导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督导机制,确保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懒政怠政,对监督部门也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的实质性检查,消除形式主义。
4. 开展培训和教育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加强法律法规和道德操守教育,使其不敢、不愿、不会懒政怠政。
5. 加强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既体现对工作突出的表彰嘉奖,也重视对懒政怠政行为的惩罚,使政府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
三、实施措施:1. 制定问责方法制定详尽的问责方法,明确懒政怠政行为的标准和问责程度,包括纪律处分、行政惩罚、岗位调整等措施。
2. 完善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确保举报投诉信息的准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对举报违法懒政怠政行为的举报人予以保卫,并向举报人提供嘉奖。
3. 加强监督和督导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督导,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赐予表彰和嘉奖,对懒政怠政行为的惩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开展培训和教育组织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道德操守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宁综合素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5. 建立激励机制制定奖惩方法,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府工作人员赐予嘉奖和晋升,对懒政怠政行为的将进行相应的惩罚和降级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号)、《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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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干部打骂体罚处理篇一:干部带兵“十不准”干部带兵“十不准”不准打骂体罚士兵;不准收受部属、士兵的钱物和接收吃请;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对士兵进行罚款;不准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不准在士兵中拉帮结伙,搞亲疏关系;不准讽刺、挖苦士兵和侮辱士兵人格;不准指使部属、士兵为自己干私活和办违纪事项;不准擅离职守,离兵离营;不准亲友、家属子女在士兵食堂招待就餐。
篇二: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工作时间带彩娱乐问题201X年8月12日下午5点10分,府河镇农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何朝国、涢潭铺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安、党支部委员喻有全在该镇某山庄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何朝国、张永安、喻有全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201X年8月12日下午4点50分,府河镇中心学校会计包世华与其他三位当地居民在府河镇某酒店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包世华党内警告处分。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今年以来,仙桃市加大整治力度,修订出台了“最严禁令”,向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出重拳。
截至目前,已有1名校长被免职,17名教师停职待岗,其中8名城区教师调至乡镇。
今年6月,仙桃市纪委督导市教育局重新修订和出台了《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对违规违纪教师的五条处理意见,即责令其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责成学校同时给与其停职待岗半年,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仙桃市成立了工作专班,1至6月,查处乱办班、乱补课5起:仙桃九中初三年级提前违规到校补课,该校校长被免职;实验小学、二中、三中、四中共9名教师因参与有偿家教被停职待岗。
7月份,实验初中、仙桃一中共有8名教师违规开展暑期有偿家教被查处,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调至乡镇学校工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范文最新推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年8月21日,区委召开全区党员干部(扩大)会议,集中学习人民日报8月19日头版文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
此次学习,是我强化了责任意识,也使我认识到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是加强广大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学习,我感触颇深,现就学习谈一点认识及体会。
武汉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已持续4个多月,席卷到全市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
其目的都是为了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问题,都是为了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为经济社会不断前进提供坚强保障。
庸、懒、散行为,在武汉被归纳为10种表现: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远城区干部“走读”现象严重。
庸、懒、散,小则碍事,大则碍政。
现实中,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是常见病,也是慢病和顽症,须长期用“药”。
当大部分政府官员都处于庸、懒、散的状态时,最受摧残、最为悲哀的是人民群众。
作为一名年轻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杜绝庸、懒、散行为。
坚决杜绝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1 / 18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
一是“庸政”“懒政”现象正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越来越行不通了。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依据。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管、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
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是为了惩治“庸,懒,散”的行为,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深入开展治庸问责活动,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畅通治庸问责投诉渠道,完善治庸问责工作机制,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受理投诉原则围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全市统计系统依法统计,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工作目标,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局机关和具有委托履行统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和工作中“庸、懒、散”现象的投诉。
并本着有错必纠、以纠促建的原则,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投诉部门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本局系统的有关投诉,接受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督办的投诉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开展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投诉范围(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四)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五)“庸懒散”现象和其它属于投诉的行政行为。
四、受理投诉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采用信函、电话方式投诉的,应当告知真实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以上范围内的投诉,要认真进行详细登记,准确分类,在接到投诉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办结时限同上。
治“庸懒散奢”塑清风正气
治“庸懒散奢”塑清风正气作者:刘向东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10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重拳下猛药”,下大力气整治机关作风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一些地方、个别部门“庸懒散奢”等不良作风仍一定程度地存在,一些干部“不敢为不会为不愿为”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顽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阻碍了改革进程。
因此,整治“庸懒散奢”问题仍是当前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任务,需加大力度重点治理。
一、“慵懒散奢”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庸”就是平庸、平常,墨守成规,追求平稳,不敢改革不愿创新,得过且过,满足于当“太平官”,心中没理想,干事没激情,碌碌无为。
具体表现为:学习时主动意识不够,满足于被动灌输,一知半解,缺乏系统性;工作责任感不强,缺乏担当精神,存在“差不多就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开拓创新不足,“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尸位素餐地“撞钟”、机械重复地“推磨”,解决新常态新形势下复杂问题思路不清、能力不足、办法不多。
“懒”就是懒惰、懈怠,疏于思考,懒于学习,疲于做事,甘做“南郭先生”,滥竽充数,碰到问题绕道走、遇到矛盾往上交,在其位不谋其政。
具体表现为:遇事不动脑筋,不主动作为,习惯于当“收发室”、“二传手”、踢皮球,亲力亲为不够,缺乏担当精神,“软抵抗”、“绕道走”、“磨洋工”;有“冷面衙门”现象,干事不尽心,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拖拉疲沓,慢作为或不作为,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打一鞭子挪一步”、“混日子”等消极态度。
“散”就是闲散、散漫,政治上无定力,纪律意识淡薄,自由散漫,热衷搞形式、走过场,作风漂浮。
具体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党章党性意识不强,对上级决策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神龙见首不见尾”,在编不在岗,迟到早退、擅自脱岗;“身在曹营心在汉”,开会无故缺席、会上打瞌睡、看报刊、玩手机,纪律松弛,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逛淘宝;“口无遮拦信口雌黄”,会风会纪不正,保密意识差,乱说乱议。
【最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最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关于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行为个人自查自纠报告近段时间,我镇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关于治理“慵懒散软”工作行为的相关精神。
通过集体学习和会后交流讨论,同时结合党政办公室日常工作实际,围绕文件精神中的要求,针对庸、懒、散、软的问题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举一反三,认真进行了自查整改。
现就我个人在党政办公室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情况(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丰富理论素养。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出台后,本人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学习《规定》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做学习笔记,制定学习计划,用《规定》指导自己的言行,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规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丰富了自身的理论素养。
(二)严格遵守《规定》制度,牢记《规定》要求。
作为镇里一把手,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务求自己做到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不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占据自己的头脑,不让现实之中的歪风邪气侵蚀自己的灵魂,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本人在学习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之后,对照其内容,认真自查,能够严格遵守“19个不准”,无一违反,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
平时虽然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并注重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处在领导岗位上,日常性事务工作多,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来的都是客,要尽地主之谊,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整改报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自查自纠报告》()。
(2)工作抓落实力度不够。
虽然平时对工作强调很多,并注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且强调要求严格,但深入第一线的时间不多;开会发文件较多,对执行情况检查督促较少,过硬措施不力。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各级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履 行
怠 于 履行 法定 职 责
,
、
违 法履 行 或 政府各行政机关 及 下
一
级人 民 政府 履行 监 督管 理
,
导 致 国 家 利益
、
公 共利 益 或 职责 的 情况进行督促 检査
,
依 法实 施行政 问 责
。
公民
、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 权益 受 到损 害
;
向 社会 全面 公 开 行使 的 各项 行 政 职 权 及
、
次性告 知义务 的
( )
其法定 依 据
监督方式
、
实 施 主体
、
运 行 流程
、
职 责权 限 八
、
。 、
未依 法 受 理
;
、
调查
、
处理
、
回 告投诉举
救济渠 道 和 追责情形等 事项 报
行政机 关 履行 职责 应 当
致 使行
、
得 以 纪律 处分代替行 政问 责 政相对人 合 法权 益受 到 损 害
第 二章 第 八条
行政 问 责 情形
,
或 者使 其 逃避
减
轻责任 的
(
;
四
)
擅 自 设立 行政许 可或增 加 行政许可 前置
、
行政机 关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不履 行 法条件等无 法定 依 据减 损 公 民
(
、
)
未依 法履行行政 复 议
;
、
行 政应诉
、
行政
各级行政 机关应 当 根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规 定 推赔偿 行 政补偿 职责 的
干部作风案例专题
关于“治庸风暴”领导案例分析题解析案情简介:2011年开年以来,全国不少省市先后掀起了“治庸风暴”。
这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武汉市4月6日开始高调开展的“责任风暴”、“治庸计划”。
该市“治庸办”,曾一日内处分了近40人。
不只是中部的武汉,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如山东、山西、湖南、浙江、江苏、新疆等地部分地区,近一年来,均开展“治庸治懒”行动。
至少5年前,我国即有“治庸风暴”。
2006年2月13日,人民网时政频道以《治庸风暴袭卷全国“混混官”日子到头了》为题,搭建专题,介绍当时全国各地,如安徽安庆市、湖北沙洋县、重庆市、深圳市、兰州市等,“问责行政首长”,掀起“责任风暴”、“效能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情形。
从密集治理腐败,再前移到治理“庸官懒政”,专家认为,各地此举值得肯定。
此外,专家也指出,“治庸风暴”早已有之,但大多沦为“一阵风”。
如何将“一阵风”变成长效机制,正在考验各地官员的政治智慧。
在武汉市,他们将“责任风暴”、“治庸计划”分4个阶段,其中第4阶段为“9月1日至12月底为建立机制阶段”。
而山东宁津县委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目前的纠风绝不是“一阵风”,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以建立长效机制。
纵观全国各地的“治庸风暴”,大致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保障经济发展环境。
如武汉治庸,旨在打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投资发展环境,故而剑指吃、拿、卡、要等50种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以及得过且过、业绩平庸等10种“庸病”。
湖南治庸,出台了《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顾名思义,为经济发展环境着想。
二是暗访及举报形式多样。
不少地方成立“治庸办”、“优化办”等,派出含媒体记者在内的暗访组,或者让刚毕业的大学生,乔装打扮去暗访。
此外,各地一般开通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
三是雷厉风行。
如,武汉市强调追责不搞“下不为例”,“不管是谁”,情节严重将遭免职。
山东宁津县则有7名“一把手”走上曝光台,且原药监局办公室副主任被撤职。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庆五以耒武汉法治发展的至要历程及经验启禾※o周昕冯明武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市在巩固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诸多法治领域,取得了丰硕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总结回顾,为武汉加快建成国内_流法治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法制建设的起步(1949—1966)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在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塑社会规则与法律秩序,捍卫新生人民政权。
武汉解放后,全市上下迅速投入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城市法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是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
武汉市认真贯彻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从单纯依靠司法部门到发动广大市民参与,从实行规劝、检举、登记到提出輩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多措并举,有力地巩固了新生政权。
1950年,根据(土地改革法》,武汉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同时进行清匪反霸,消灭匪霸组织,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全市农业生产大幅增长,财政经济状况取得根本好转。
二是建立国家机构,实现人民民主。
1954年8月,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武汉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1949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正式成立;1950年初,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法院;1955年再次更名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治安庭、经济保卫庭、刑民婚姻庭、房地债务庭等,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1950年7月,武汉市人民检察署建立;1955年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扩充了机构,并成立了城区检察院,行使公诉、侦查贪污等职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武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制订办理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系统谋划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责任单位即为牵头单位,下同)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科学制订具体工作办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各牵头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办理方案和督办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填报样式见附表1、2)。
二、强化责任落实,高效推进办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承办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作风、提效能、抓落实。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研究建立市级层面调度推进机制,必要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破解难题、合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硬账硬结。
三、强化督办协调,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从2024年第二季度起,各牵头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责任事项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式样见附表3)。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并反馈市考评办,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强化责任感 治理“庸懒散”
强化责任感治理“庸懒散”全国商品包装科技情报中心站站长邱琦市委市政府以摧枯拉朽之势在武汉率先掀起“治庸问责”风暴,公开承诺整改十大突出问题,同时成立专项督查小组,明察暗访,促进承诺兑现;纪检、监察部门跟进,严格问责。
把“一把手”推到第一线,不仅要对行为本身问责,而且还要对具体责任人,分管和主要领导问责。
“治庸计划”的出台实施,管理投诉8000余件,给予组织处理300余人。
得到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治庸问责”风暴如同八级台风席卷城市每一个角落,庸懒散者,惊慌失措,德能勤者,泰然处之。
手下人出事,上级要“买单”,不由分说,这就是“庸懒散”的结果,令人感叹,发人深省。
所谓“庸懒散”,从字面理解为平庸、庸俗,懒惰、懒汉,涣散、散慢等等。
从现代解释角度来看,庸者,工作不力,业绩平庸,只谋人不谋事,创新能力缺乏,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任务;懒者,得过且过,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只跳“慢四”,不想作为,津津乐道,不愿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散者,纪律涣散,自由主义,经常在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
以己为本,不顾大局,不想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布置的任务。
“庸懒散”现象若在单位或部门中占据主流,则裤裆下挂镰刀——危险!因此,整治“庸懒散”,提升精神区位,推动跨越发展,势在必行。
古人曰:“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
”全句译意为:为官的法则,只有三项,即清廉、谨慎、勤勉。
这是宋人吕本中所著《官箴》的开首之语。
吕本中说,为官者明白了这三项法则,就可以永远没有耻辱,既得到上司赏识,又得到部下爱戴。
明初的名儒梁寅,“结庐石门山,四方士多从学,称为梁五经,又称石门先生。
”邻居的儿子初入仕途,向梁寅请教做官之道,梁寅便以“清、慎、勤,居官三字符也”两则赠之。
但此人未信守其言,居官不自律,终至身败名裂。
古训把“庸懒散”和“清、慎、勤”形成了鲜明对比。
今年元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上特别强调:“要坚持把治理‘庸懒散’问题作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突破口,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自查报告近日,我县各单位纷纷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党员干部持续转变作风,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某某单位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会上由崔主席了宣读《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通过了《某某单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党委副书记、镇长某某某做了《坚定践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的讲话。
会议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机关管理;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为标尺,提高党性修养,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打造一支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为推动全市民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周例会上,全体机关干部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引起广大机关干部的高度重视,掀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大讨论热潮,形成了凝心聚气、风清气正、谋事干事、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某某部门以集中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为主题,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研讨会。
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及《某某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单位职能和个人承担的岗位职责,逐项检查履职尽责情况;学习研讨中,中层以上领导依次发言,结合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指出自身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讨论中,各位同志也根据发言情况,对其他同志的查找出的问题进行了点评,并对整改措施给与了相关建议。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2005年5月19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5日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文山会海”问题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
按照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边学边查边改”的要求,为切实抓好全市政府系统“文山会海”问题的整改,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整改内容“文山会海”问题二、整改目标(一)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质量。
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总量比上年减少5%以上,年减少75件以上,简报不超过5种;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比上年减少10%以上;以各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简报每区不超过3种,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发的简报每部门不超过2种。
同时,严格控制公文字数和公文发送范围,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活动数量,提高会议和活动实效。
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数量严格控制在绩效目标挑战值以内(即全年80次以内);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数量比上年减少10%以上;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数量比上年减少10%以上。
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只注重会议形式、规格,不注重会议效果的问题。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鄂纪发﹝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抄送财政部门;二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工资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职责:一依据开除公职的政纪处分决定,通知和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办理受处分人编制注销手续;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依据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通知书,办理对统发工资单位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分人多发的工资、津贴;三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二组织协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抄送处分决定等文书,并督促协调执行到位;第十三条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切实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报告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到位;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建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以及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抄送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第十六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第十九条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的;二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和注销编制的,或者违规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受处分入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四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五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组织人事档案的;六未按规定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批准或者作出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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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
“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
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
(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
(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
(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
(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八)至(二十五)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十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
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六条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四条对党政机关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问
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l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被问责人的有关责任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八条(五)至(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在接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全市各级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