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网络安全管理,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通信网、语音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3. 安全可靠,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和实施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2. 监测通信网络安全状况;3. 组织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4. 处理通信网络安全事件;5. 提供通信网络安全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制定通信网络安全策略,明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2. 对通信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安全配置,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3. 对通信网络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5. 定期对通信网络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通信网络设备和系统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 具备安全防护功能,防止非法入侵、篡改、破坏;2. 数据传输加密,确保数据安全;3. 系统日志记录详尽,便于追踪和审计;4. 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第八条通信网络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利用通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2. 不得传播有害信息;3. 不得恶意攻击他人通信网络;4. 不得擅自修改通信网络配置。
第四章安全事件处理第九条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评估事件影响,确定事件等级;2. 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用户,采取应急措施;3. 对事件进行调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4. 对事件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通信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通信网络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引人关注。
为了确保通信网络的稳定运行和信息安全,许多公司和组织提供了通信网络安全服务。
本文旨在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进行评定。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能力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1. 网络安全威胁识别和防御能力: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应具备对网络安全威胁进行识别和分析的能力,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比如设置防火墙、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等。
同时,他们还应定期更新威胁情报,保持对新出现的威胁的了解,并及时升级防御措施。
2. 数据加密和隐私保护能力: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应提供强大的数据加密算法和技术,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和篡改。
此外,他们还应制定隐私保护策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网络应急响应能力: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能够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减少损失和影响。
他们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配备专业人员,能够快速定位并处置安全事件,并提供相应的恢复方案和建议。
4. 服务质量和可靠性: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应具备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可靠性,能够为用户提供稳定的网络安全服务。
他们应具备完备的网络基础设施,具备高效的故障排除能力,确保网络的连续运行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主要包括网络安全威胁识别和防御能力、数据加密和隐私保护能力、网络应急响应能力以及服务质量和可靠性等方面。
用户在选择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参考相关认证和评价结果,以确保自身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也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积极应对新威胁和挑战,为用户提供更加强大和可信赖的网络安全服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试行)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试行)1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概述1.1 概念本准则所述的通信网络包括通信网和互联网,所涉及的安全服务是指为了适应通信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为企业提供全面或部分安全评估、设计与集成的服务,包含从安全体系到具体的技术解决措施。
1.2 类型本准则涉及到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可以分为二个类型: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集成。
a)风险评估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和安全措施,防范和化解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安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b)安全设计与集成对所服务的通信网络的安全框架进行设计,形成安全建设规划,并对计划实施的安全策略细化,在安全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实施安全产品集成、安全软件定制开发、安全加固与整改或其它的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
2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等级的评判原则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是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的客观评价,直接反应了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资格、水平和能力。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要求分别针对每一类服务提供商分为基本要求和分类要求,基本要求是指所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都必须要达到的安全能力要求;分类要求是指对不同类型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提出了不同的能力要求,其中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集成类服务分别提出了三级能力要求,由高到低依次是甲级、乙级、丙级能力。
在本准则中,高等级能力的要求涵盖了低等级能力要求的所有方面。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要求是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的资格状况、经济实力、技术能力、服务队伍、服务过程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衡量和评价。
3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等级基本要求3.1 法律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b)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c)从事涉密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必须满足国家保密机关的相关要求;d)从事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工作一年以上,无违法记录;e)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质量,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可控性,促进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指导,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进行评定,可作为电信管理机构把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整体情况的参考,可作为电信运营企业选择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依据,也可以作为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改进自身能力的指导。
第三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以下简称能力评定)是指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从事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综合能力的评定,包括技术能力、服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获得奖励情况等要素。
第四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经过能力评定可取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能力评定类型与等级第五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分为两种类型: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集成。
风险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护对策和安全措施,防范和化解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安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设计与集成是指对所服务的通信网络的安全框架进行设计,形成安全建设规划,并对计划实施的安全策略细化,在安全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实施安全产品集成、安全软件定制开发、安全加固或其它的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分为三个级别,由低至高依次是: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对各级别能力的具体要求可参见《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能力评定组织管理第八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能力评定的发证工作,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信安委会)负责能力评定一级级别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二级及以上级别申请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技术专家评定1、组织专家评审2、公布能力评定结果和管理证后监督。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1.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概述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1.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概述1.1概念本准则所述的通信网络包括电信网和互联网,所涉及的安全服务是指为了适应通信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为企业提供全面或部分安全评估、设计与集成的服务,包含从安全体系到具体的技术解决措施。
1.2类型本准则涉及到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集成。
1)风险评估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和安全措施,防范和化解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安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2)安全设计与集成对所服务的通信网络的安全框架进行设计,形成安全建设规划,并对计划实施的安全策略细化,在安全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实施安全产品集成、安全软件定制开发、安全加固或其它的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
2.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等级的评判原则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是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客观评价,直接反应了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服务资格、水平和能力。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要求分别针对每一类服务单位分为基本要求和分类要求,基本要求是指所有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都必须要达到的安全能力要求;分类要求是指对不同类型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提出了不同的能力要求,其中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集成类服务分别提出了三级能力要求,由高到低依次是三级、二级、一级能力。
在本准则中,高等级能力的要求涵盖了低等级能力要求的所有方面。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要求是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资格状况、经济实力、技术能力、服务队伍、服务过程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衡量和评价。
3.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等级基本要求3.1法律要求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2) 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3) 从事涉密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必须满足国家保密机关的相关要求;4) 从事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工作一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5) 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网络企业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质量,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可控性,促进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指导,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进行评定,可作为电信管理机构把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整体情况的参考,可作为电信运营企业选择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依据,也可以作为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改进自身能力的指导。
第三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以下简称能力评定)是指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从事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综合能力的评定,包括技术能力、服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获得奖励情况等要素。
第四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经过能力评定可取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能力评定类型与等级第五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分为两种类型: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集成。
风险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护对策和安全措施,防范和化解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安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设计与集成是指对所服务的通信网络的安全框架进行设计,形成安全建设规划,并对计划实施的安全策略细化,在安全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实施安全产品集成、安全软件定制开发、安全加固或其它的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分为三个级别,由低至高依次是: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对各级别能力的具体要求可参见《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能力评定组织管理第八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能力评定的发证工作,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信安委会)负责能力评定一级级别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二级及以上级别申请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技术专家评定1、组织专家评审2、公布能力评定结果和管理证后监督。
中国移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V1.0
中国移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确保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及各省公司(有限公司和各省公司统称“中国移动”)网络安全前提下,高效、可控地推动网络与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工作,依据《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管理指南》(YD/T 1728-2008)、《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YD/T1730-2008)等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和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等信息资产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脆弱性、威胁、发生概率、安全事件影响等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公司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各省公司根据行业监管要求或者自身安全要求,针对中国移动通信网、业务网、各支撑系统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系统,如电梯控制系统、门禁系统等发起的各类风险评估。
第五条涉及的部门包括:总部及各省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办公室,其它网络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各级通信网、业务网和各支撑系统维护部门,如网络部门、业务支撑部门、管理信息系统部门、办公设施管理部门等等。
第三章评估工作宏观要求第六条风险评估内容及组织方式1(一)风险评估以识别网络和信息系统等信息资产的价值,发现信息资产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脆弱性、威胁,评估威胁发生概率、安全事件影响,计算安全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技术方案和管理要求。
(二)有限公司和各省公司应重点针对没有具体、可操作安全规范指导或者管理办法要求的安全领域,如电信业务流程层面,进行风险评估;(三)风险评估原则上以自评估为主,如自身人员数量、技术水平、评估标准支撑能力等不足或者时间紧迫、意义重大,可在上报有限公司审批、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应侧重通过白客渗透测试技术,发现深层次安全问题,如缓冲区溢出等编程漏洞、业务流程和通信协议中存在的漏洞等等。
网络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网络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网络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控制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公司网络安全能力,确保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管理的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公司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技术中心负责整体事务。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网络安全考核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考核内容客观,结果公正,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和指标第六条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考核评价制度,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全公司信息化整体水平,切实把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投资到位、高效统一。
— 1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网络安全预警建设体系、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网络安全培训、网络与设备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六大类,采用量化计分方式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
第八条考核的指标和分值依据公司年度网络安全建设重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九条公司每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考核工作,通过调取各单位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培训、设备及资产管理等数据指标和现场核查进行。
第十条网络安全考核采用量化计分方式,通过加分、扣分实现,其中网络安全预警建设、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和网络安全培训为加分项,总分100 分;设备资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为扣分项,总分100 分,网络安全考核最终得分为-100 分到+100 分之间,详见附件。
通信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保障通信网络和用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通信网络、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网络安全责任,规范网络安全行为,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通信网络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章网络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网络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网络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企业网络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责任。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护1.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识别网络安全隐患。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责任。
3. 对重要信息系统、关键设备进行安全加固,提高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第九条网络安全监测与预警1. 建立网络安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2.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漏洞及时修复。
3. 对网络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
第十条用户信息保护1. 严格执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2. 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防止信息泄露。
3.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培训与宣传1. 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
2. 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网络安全知识。
3. 加强对外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第四章网络安全应急响应第十二条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三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
第十四条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旨在规范组织内部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有效管理,保护公司及员工个人隐私不受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泄露,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档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以及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数据交换活动。
第二章网络设备与系统管理2.1 设备采购与配置要求a) 所有新购买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最低硬件要求;b) 安装操作系统时应选择稳定可靠版本并设置密码;c) 对重要服务器实施防火墙限制外部访问。
2.2 软件更新与漏洞修复a)确保软件正版化,禁止非授权软件运行;b)根据厂商公告及时升级补丁程序来解决已知漏洞问题;c)建立监测机制检查是否存在悬而未决待处理事项。
第三章数据存储和传输管控3.1 敏感数据分类和加密a)对公司敏感数据进行合理的分类,根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安全措施;b)使用强密码或其他可靠加密方式保护存储在本地设备上的重要数据。
3.2 数据备份与恢复a) 定期制定并执行完整、增量以及差异化等多种类型的备份策略;b) 对关键业务系统实行灾难恢复计划,并测试其有效性。
第四章系统访问管理4.1 用户账号权限管理a) 分配用户账号时需遵循最小特权原则,确保员工只能获得必要权限;b) 避免共享管理员帐户,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且唯一标识符。
4.2 记录审计日志所有网络活动均需要记录相关信息至审计日志中,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注销事件、文件操作等。
第五章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5.1 安全培训新入职员工须接受基础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并持续开展针对各类岗位所涉及风险领域专项技术学习。
5.2 演练与应急响应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流程。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空间活动进行监管、保护个人信息以及防范网络攻击等方面内容规定。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使用的通信网络系统。
第三条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公司的相关需求和指导意见,合理合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应通过组织、制度、技术手段等综合措施来实施。
第五条通信网络系统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通信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提高通信网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系统管理部门,负责通信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通信网络系统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规范,确保通信网络系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九条通信网络系统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通信网络系统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系统检查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三章系统建设第十一条通信网络系统应按照统一架构进行建设,通过组网、设备选择、配置等手段进行系统构建。
第十二条通信网络系统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交付、验收等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通信网络系统的建设应采用可靠、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通信网络系统应有完备的安全机制和防护措施,保障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通信的隐私。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五条通信网络系统的运维工作应采取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方式,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通信网络系统的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掌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通信网络系统的运维工作应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通信网络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在通信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通信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终端设备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网络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与发展并重;3. 责任明确,协同配合;4. 依法合规,技术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公司网络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3. 负责公司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4. 负责公司网络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5. 负责公司网络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网络安全责任。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信息系统安全1. 信息系统应采用加密、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输、存储和处理的安全;2. 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扫描,及时修复漏洞;3. 信息系统应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九条网络设备安全1. 网络设备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2. 网络设备应设置合理的访问控制策略,限制非法访问;3. 网络设备应定期更新固件和软件,确保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条终端设备安全1. 终端设备应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更新病毒库;2. 终端设备应设置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换;3. 终端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软件,防止恶意软件感染。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事件处置1.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置;2. 及时上报网络安全事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3. 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总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通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通信网络、通信设备、通信设施以及相关业务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管理,重点突出;(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确保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通信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通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信质量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以下机构:(一)安全保卫部:负责通信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二)网络运维部:负责通信网络的稳定运行、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三)技术支持部:负责通信技术支持、安全防护、漏洞修复等工作;(四)业务运营部:负责通信业务的质量监控、用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安全保卫部:1. 制定和完善通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2. 监督检查通信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3. 组织开展通信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4. 负责通信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网络运维部:1. 负责通信网络的稳定运行,确保通信服务质量;2. 制定和完善通信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制度;3. 组织开展通信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4. 负责通信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监控。
(三)技术支持部:1. 负责通信技术支持、安全防护、漏洞修复等工作;2. 制定和完善通信安全防护制度;3. 监督检查通信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 组织开展通信安全防护培训和演练。
(四)业务运营部:1. 负责通信业务的质量监控、用户服务等工作;2. 制定和完善通信业务质量管理制度;3. 监督检查通信业务质量,确保用户权益;4. 组织开展通信业务服务质量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通信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通信安全保卫工作:(一)建立健全通信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保卫责任;(二)加强通信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提高安全保卫能力。
行业规范iso中国电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电信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国电信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贯穿网络规划、设计、采购、建设、入网运行、维护以及下线退网整个生命周期;注重安全防护的标准制定与落实,注重督促工程设计和建设阶段的安全规范实施情况,注重监管运行维护工作制度规章的执行情况;建立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结合中国电信自身的安全管理需求,以年度为周期开展计划、实施、总结考评等工作制度;整体工作将按照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省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进一步落实贯彻本办法。
第二章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全集团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相关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通信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全网的通信网络安全负责,对各省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省级公司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对本省公司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企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所管理的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九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覆盖多部门、多专业,包括网络发展部门(以下简称网络发展部)、企业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部)、公众客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众客户部)、网络运行部门(以下简称网络运行部)等。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管理,规范测评行为,提高等级测评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测评工作,是指测评机构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已定级备案的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含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的安全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测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等保办”)审核推荐,从事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测评机构实行推荐目录管理。
测评机构由省级以上等保办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推荐。
第四条测评机构联合成立测评联盟。
测评联盟按照章程和有关测评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测评联盟在国家等保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测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为用户提供科学、安全、客观、公正的等级测评服务。
第二章测评机构申请第六条申请成为测评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需向省级以上等保办提出申请。
国家等保办负责受理隶属国家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全国测评机构。
省级等保办负责受理本省(区、直辖市)申请单位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其推荐的测评机构。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二)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500 万元以上,独立经营核算,无违法违规记录;(三)从事网络安全服务两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网络安全检测评估能力;(四)法人、主要负责人、测评人员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五)具有网络安全相关工作经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 人,专职渗透测试人员不少于2 人,岗位职责清晰,且人员相对稳定;(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满足测评业务需要的检测评估工具、实验环境等;(七)具有完备的安全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和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八)不涉及网络安全产品开发、销售或信息系统安全集成等可能影响测评结果公正性的业务(自用除外);(九)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附件1: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通信建设市场对通信建设服务企业的特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信息通信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企业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有效开展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协调信息通信建设市场主体企业自主制定、自行发布,供市场自由选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能力评价是对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信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综合评价。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企业诚信、管理水平、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制订。
第二章 工作机构第五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协调、管理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对服务能力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服务能力评价设立“央企受理单位”和“省受理单位”。
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为央企受理单位,负责企业甲级服务能力和央企服务能力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委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为省受理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及本省除甲级服务能力外的其他级别服务能力的评价工作。
第三章 服务能力设定与评价第八条 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暂设: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信息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评价。
第九条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是对企业从事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及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服务能力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条 信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是对企业从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服务能力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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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质量,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可控性,促进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指导,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进行评定,可作为电信管理机构把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整体情况的参考,可作为电信运营企业选择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依据,也可以作为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改进自身能力的指导。
第三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以下简称能力评定)是指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从事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综合能力的评定,包括技术能力、服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获得奖励情况等要素。
第四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经过能力评定可取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能力评定类型与等级第五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分为两种类型: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集成。
风险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护对策和安全措施,防范和化解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安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通信网络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设计与集成是指对所服务的通信网络的安全框架进行设计,形成安全建设规划,并对计划实施的安全策略细化,在安全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实施安全产品集成、安全软件定制开发、安全加固或其它的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分为三个级别,由低至高依次是: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对各级别能力的具体要求可参见《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能力评定组织管理第八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能力评定的发证工作,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信安委会)负责能力评定一级级别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二级及以上级别申请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技术专家评定1、组织专家评审2、公布能力评定结果和管理证后监督。
1由通信安委会组建技术专家库,由来自通信行业政府、事业单位、运营企业的安全技术专家组成,每批评定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定;2由通信安委会专家指导组成员组成,每批评审随机抽取4名(一级)/5名(二级和三级)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协),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能力评定的属地化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等级的能力评定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包括受理评定申请,组织一级级别的技术专家评定3、公布能力评定结果、管理证后监督和维持换证工作。
第四章能力评定申请与评审第十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申请能力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三)拥有健全的组织与管理体系,有专门从事通信网络安全服务的部门或团队;(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专门从事通网络安全服务的相关工具或软件;具有安全服务所必须的实验环境;(五)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项目管理、保密规章制度的培训机制和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六)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具体条件可参见《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申请能力评定,需逐级3由各地通信行业协会自行组建技术专家库,每批评定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定。
申请,即对照《准则》要求从一级开始逐级申请,获得一级证书后满一年可对照《准则》要求,提出升级申请。
获得二级证书后满两年可对照《准则》要求,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二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申请能力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副本,需有年检标识)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需有年检标识)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有年检标识)复印件;(五)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前款材料中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单位注册地行协申请变更。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提交材料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申请能力评定等级为一级的,能力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单位注册地行协,由单位注册地行协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单位注册地行协组织技术专家对其能力条件进行书面、现场评定,出具能力评定报告,提交通信安委会。
(二)通信安委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能力评定报告首先进行评审,在必要时针对递交材料可能提出的问题,申请单位需以答辩的方式解答,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三)通信安委会将评审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申请单位签订《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承诺书》,由通信安委会报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并由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申请能力评定等级为三级或二级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单位注册地行协,能力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申请材料由单位注册地行协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及材料的形式审查报告提交通信安委会,由通信安委会组织技术专家对其能力条件进行书面、现场评定,出具能力评定报告。
(二)通信安委会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能力评定报告进行评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以答辩形式解答评审专家针对提交材料可能提出的问题,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三)通信安委会将评审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申请单位签订《通信网络安全服务承诺书》,由通信安委会报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并由其颁发证书。
第五章能力评定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能力评定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能力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能力变更的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单位注册地行协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通信安委会每年抽取部分获证单位进行必要的核查。
获证单位在证书到期前提交证书维持申请。
第十七条证书维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维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单位注册地行协提交《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维持申请表》、证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按照本办法证书维持的相关规定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进行证书维持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新的证书。
第十八条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获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向单位注册地行协提交证书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年度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单位注册地行协报告;(二)单位注册地行协对获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进行年检,年检包括二个方面: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的能力和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安全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的反馈;(三)单位注册地行协在年检合格的单位的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对于年检未合格的单位,单位注册地行协将年度调查表转交通信安委会。
第十九条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获证单位提出维持申请。
证书原评定单位对维持申请单位进行评定,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获证期间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维持情况、通信网络安全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质量保证情况等内容,以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相应等级要求的持续性。
第二十条证书维持评定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
对于评定结论为“降级”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将根据相适应等级换发新的证书;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将收回其证书,一级证书检查结论为“降级”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将视同“取消”。
第二十一条未接受监督检查或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证书维持或评定等级升级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凡申请能力评定等级升级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应向单位注册地行协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评定等级升级未通过的单位,不影响其原证书的维持和年检工作。
第二十三条获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证书应交由单位注册地行协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获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应在变更内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单位注册地行协报告变更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能力。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提供通信网络安全服务造成严重安全事件或被电信管理机构投诉、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给予停止使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收回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在申请能力评定或能力评定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能力评定条件或有关资料的,通信安委会和单位注册地行协除应严格按照能力评定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能力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使用证书六至十二个月、降级、直至收回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获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应保守客户商业秘密,正确理解与宣传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制度,正确使用证书。
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收回证书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所有从事能力评定工作的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对于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管理机构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身份,并通报其原单位;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布第二十九条通信安委会对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通过通信安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三十条获证的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单位遗失证书,须通知单位注册地行协提交补证申请,通信安委会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一条通信安委会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能力评定的各项情况。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