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案件分析
法律追回彩礼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分析:法律追回彩礼案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彩礼是结婚习俗中的一种传统,通常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财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金额不断攀升,导致一些婚姻纠纷的产生。
本案中,原告(女方)因与被告(男方)婚姻关系解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彩礼。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9年订婚。
在订婚过程中,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及其家庭支付彩礼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0月,双方举行婚礼,并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不久便出现矛盾。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提出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第1项情形。
同时,原告李某在婚后不久便提出离婚,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证明原告李某给付彩礼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人民币30万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婚姻习俗中的一种财物给付,具有礼尚往来的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条件主要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3. 彩礼返还的数额:彩礼返还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彩礼金额、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给付彩礼的原因等。
彩礼退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文化在一些地区逐渐盛行。
彩礼,即男方在结婚时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被视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
然而,彩礼金额的逐年攀升,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彩礼退还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热点。
本案例将围绕彩礼退还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
婚前,张某家向李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张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10万元。
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拒绝退还。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条件。
关于彩礼退还的金额,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家庭的一种礼节性赠与,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彩礼的退还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年限、彩礼金额、当地风俗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彩礼金额为10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彩礼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赠与,其性质为婚约赠与。
彩礼的给付和接受,是基于双方结婚的预期,具有附条件性。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退还的条件主要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
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共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2.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予以退还。
2. 关于退还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某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故退还彩礼的金额应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退还给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5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诚意而给予女方的财物。
彩礼的退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原则上应予以退还。
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2)退还金额的确定退还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彩礼的金额及性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③离婚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④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彩礼返还案例
彩礼返还案例彩礼返还是指女方家庭在离婚时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男方家庭的一种行为。
彩礼返还案例在中国社会中并不鲜见,而且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彩礼返还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结婚后生活一度很幸福,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红主动提出将结婚时收到的彩礼返还给小明的家人。
小明的家人对此表示感激,并同意离婚协议。
案例二,小王与小李结婚多年,婚后生活一直不如意。
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李提出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小王的家人。
小王的家人对此表示意外,但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一提议。
案例三,小张与小刘结婚多年,婚后一直感情和睦。
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刘提出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小张的家人。
小张的家人对此表示感动,认为这是对彼此的一种尊重和理解。
这几个案例都体现了彩礼返还的一种社会风气,即在离婚时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对方家庭。
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对方家庭的尊重和理解,也为双方在离婚时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思想,即在人际关系中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彩礼返还案例的出现,也引发了社会对彩礼习俗的思考和讨论。
一些人认为,彩礼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家庭负担,甚至成为了一种“买卖婚姻”的现象。
因此,一些人呼吁逐步取消彩礼习俗,让婚姻更加纯粹和美好。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彩礼习俗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应当在尊重传统的同时,适当改革和完善。
总的来说,彩礼返还案例的出现,无疑是对彩礼习俗的一种挑战和改革。
它既体现了双方家庭在离婚时的理解和尊重,也引发了对彩礼习俗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彩礼习俗也会逐步改革和完善,让婚姻更加美好和幸福。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
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
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下称《婚姻法解释(⼆)》)第⼗条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案例]农民⼯张某南下打⼯四年,⾮常艰⾟积攒四万元钱,相中⼀个姑娘,订婚张某给李某家过⼆万元彩礼,结婚登记⼿续办了之后,⼩夫妻接触多了,感受越来越不好,双⽅都很理智,决定不结婚了,办理离婚⼿续,但是在⼆万元彩礼⾦⽅⾯双⽅争议⾮常⼤,男⽅说这两万元来的不容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说,婚结不成两个⼈的责任,给彩礼是⾃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
这样的的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应当怎样处理?[案例分析]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
给付彩礼的⾏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为,⽽不是⼀般的⽆偿赠与。
如双⽅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为发⽣法律效⼒,彩礼属受赠⼈所有。
如果结婚不成,赠与⾏为则失去法律效⼒,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
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年4⽉1⽇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适⽤前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最⾼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是双⽅未办理结婚⼿续;⼆是双⽅办理结婚⼿续但未共同⽣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律师提醒]婚约,是未婚男⼥对缔结婚姻关系的⼀种事先约定。
返还彩礼的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8年相识,2019年两人开始筹备婚事。
在婚前,甲按照当地习俗向乙支付了彩礼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双方于2020年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不合,甲乙于2021年离婚。
离婚后,甲要求乙返还彩礼,但乙以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姻短暂为由拒绝返还。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返还彩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彩礼?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为了表达诚意,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一定财物。
关于彩礼的返还,法律规定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于2019年开始筹备婚事,甲向乙支付彩礼10万元,属于婚前给付彩礼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彩礼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彩礼。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婚俗的合理引导。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返还纠纷较为常见。
以下是一些关于彩礼返还的常见问题:1. 婚前给付彩礼,婚后未共同生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答:根据法律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彩礼(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彩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物。
然而,在彩礼的给付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如彩礼数额过高、彩礼给付后离婚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彩礼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李某向王某的母亲提出结婚要求,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在婚后一年,李某发现王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1年,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王某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诉讼请求1. 判决离婚;2. 判决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的性质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彩礼并非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应属于赠与性质。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因此,彩礼返还的条件不适用于本案。
(三)彩礼返还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婚姻法律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不少人对于婚姻中彩礼的问题也开始关注。
最近,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彩礼返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
例如,如果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彩礼的问题;如果双方离婚,又该如何平分共同财产等。
在实际应用中,彩礼的返还存在很多争议。
以下列举了几个相关案例供参考:案例一:2018年,姜先生婚后两年出现了婚姻破裂,他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妻子不同意,认为这违反了双方最初的协议。
最后,法院裁定双方各自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妻子需要返还彩礼的一半给姜先生。
案例二:2019年,约翰李先生和他的妻子在登记结婚时,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要求。
因为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不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双方应该平分彩礼。
最终,双方按照协议条款分别返还了各自的一部分。
案例三: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一些丧偶者因为需要再婚,会第二次收取彩礼。
但是如果第二段婚姻再次失败,又应该如何返还彩礼?这也是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
以上案例只是彩礼返还的冰山一角,很多时候,彩礼返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因此,在婚姻中,公平公正的处理彩礼问题,至关重要。
仅仅依据简单的协议条款,未免太过粗略,当大多数人都难以自行解决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师的帮助。
此外,尽管彩礼的返还遵循民事法律制度,但也应该注意到相关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传统,以便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
在一些地区,彩礼不仅是一种礼物,也是一种传承文化的方式。
因此,我们需要更好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法律手段完善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使彩礼返还的行为更加合理和公正。
最近,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在该问题上有所行动,致力于打击虚假夸大的彩礼现象,推进更为可行和合法的处理方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颁布了一份意见,规定一系列处理婚姻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因彩礼纠纷等的政策。
[法律]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三、典型意义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2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
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
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
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关于赵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三、案例点评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还存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
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许多地区仍然盛行。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彩礼金额的逐年攀升,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彩礼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男方)与被告乙(女方)于2019年相识,并于2020年登记结婚。
在婚前,双方约定男方需向女方支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融洽,但不久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甲提出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争议。
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属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彩礼进行消费,故彩礼应当返还。
乙则认为,彩礼是双方父母为双方婚姻付出的经济支持,已经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不应返还。
三、案件分析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中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赠与行为。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赠与属于特定条件下的赠与,即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2. 彩礼的返还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后共同生活,不属于上述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3. 彩礼的返还范围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返还的范围。
在本案中,考虑到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双方经济状况,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4.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案例分析】彩礼返还纠纷
马某甲要求马某乙返还彩礼案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2016年1月5日。
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分居至今。
原告在婚前向被告送彩礼110000元。
结婚时被告陪嫁物品有家用电器若干、被子四床、毛毯两条、拜毯两条及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均在原告处。
原告诉称,被告自结婚以来与原告相处不到两个月,且原告父亲好意上门说情,却招致被告及家人肆意辱骂的事实来看,被告是有意识的以结婚为名收取彩礼,根本无意与原告共同生活。
期间,原告举证证明其为结婚负有债务。
故原告诉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某乙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彩礼1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约五克,价值约1600元)。
目前该案在经过一次开题尚未有结果。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婚前送给被告的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一是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二是本案中所涉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
争议与分歧意见: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两种分歧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理由:法院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同意的,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双方自结婚登记以来,相处的时间不到两个月,并且2015年1月4日发生纠纷后一直分居。
如此之短的相处时间尚且不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
其二,原告证明其为结婚负有债务,因为彩礼的支付导致债务缠身,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严重影响,应当认定已经造成了原告的“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上两种情形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事由,所以法院应当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
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
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裁判要旨】在民间⽣活中,彩礼是订婚中的必要程序,也是结婚中为了充当门⾯的重要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订婚之后,婚未结成或只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结婚证就⽣活在⼀起,⽽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他们最终在分⼿时刻产⽣了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在司法具体操作中,如果彩礼全部返还,则会引起民意的反感,司法失去民意,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根据法官的理性思维,从民间习俗中找到公平,判决彩礼只是部分返还。
另外,关于民间举办的出嫁⼥结婚典礼所花费⽤,没有相关证明的话,从常理和习俗⾓度上来说,应推测是男⽅⽀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常理。
【案情概要】被告孙*明与被告陈*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娟系⼆⼈⼥⼉。
原告鲁-亮与被告孙*娟经⼈介绍相识,于2008年12⽉16⽇订婚,订婚当⽇原告母亲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接收,2009年2⽉22⽇原告与被告孙*娟举⾏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共同⽣活5个多⽉,2009年8⽉被告孙*娟离开原告家,回到其⽗母家居住,⼆⼈已解除同居关系。
现原告以⽆法与被告孙*娟共同⽣活,已经分⼿为由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诉讼中,原告鲁*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收受,但由于双⽅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法沟通,所以分⼿。
分⼿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份,证明被告孙*娟离家出⾛,陈*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该录⾳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的声⾳,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孙*娟、孙*明、陈*玲辩称:我⽅没有收彩礼;原告与孙*娟已经登记结婚并举⾏婚礼,原告和孙*娟不在⼀起⽣活是由原告的原因导致的,也是暂时不能共同⽣活,原告8⽉中旬回到其⽗母家中。
古代关于彩礼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在我国古代,彩礼是婚姻中一项重要的习俗,也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物质补偿。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彩礼的返还问题时常引发纠纷。
本案件即是一起因彩礼返还引起的法律纠纷。
【原告】:张氏(女)【被告】:李氏(男)【案件经过】一、案件背景张氏与李氏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按照当地习俗,李氏向张氏家支付了高额彩礼。
婚后,张氏与李氏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经多次调解无效,张氏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请求张氏请求法院判决李氏返还彩礼及利息共计人民币若干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2. 李氏支付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 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计算。
【法院判决】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
二、关于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物质补偿,是婚姻习俗的体现。
然而,彩礼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必要保障。
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且双方对彩礼返还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氏支付的彩礼应予返还。
三、关于彩礼返还金额及利息计算关于彩礼返还金额,法院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1. 李氏支付的彩礼总额;2. 张氏与李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3. 双方离婚的原因及过错;4. 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氏应返还彩礼人民币若干万元。
关于利息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利息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一、李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氏返还彩礼人民币若干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氏承担。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彩礼返还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彩礼是婚姻习俗的体现,但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2. 当地风俗习惯,充分考虑了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和传统观念;3. 双方离婚的原因及过错,对彩礼返还金额及利息进行了合理调整。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传统观念也在慢慢的发生着改变。
尤其是在婚姻问题上,随着现代人的理念越来越开放,婚姻法律也越来越注重保障婚姻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其中,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
彩礼返还问题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针对“买卖婚姻”行为的规范。
要明确一点的是,彩礼是用来体现家庭慈母爱女儿的一种传统习俗,但如果成为了“买卖婚姻”的工具,那么就会让婚姻关系变得非常不健康。
因此,彩礼返还是既受到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受到我国刑法的监管。
在法律实践中,不少没有得到彩礼返还的受害人都在法庭上提出了起诉。
下面我们将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制度。
1、案例一:王某某因拒不退还彩礼嫌疑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王某某在婚后不久,就经常在家中施行暴力,而她的婆家却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
后来王某某因患上了严重精神疾病,在治疗期间王某某的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彩礼返还。
但王某某的婆家拒不退还,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
2、案例二:陈某某和某女子私奔,彩礼返还成了难题。
陈某某和某女子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下私奔到了外地,但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父母的认可。
当婚姻出现问题时,陈某某的妻子要求进行离婚,并要求彩礼返还。
但陈某某的父母却认为他们的女儿私奔,应该没有得到彩礼返还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彩礼返还。
3、案例三:小李没有得到彩礼返还,选择拆房子索赔。
在这个案件中,小李在婚后6个月要求离婚,并要求彩礼返还。
但丈夫拒绝彩礼返还,小李因此撤回了离婚申请。
后来,小李又因为维权不当拆掉了婆家的房子,丈夫因此提出民事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丈夫应该彩礼返还,但由于小李拆房子的行为不当,责令其赔偿。
可以看出,彩礼返还问题不仅涉及到婚姻法律关系,也涉及到了刑法的规定。
总的来说,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我们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健全,针对暴力婚姻等因素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日益重视。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三篇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
XX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
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
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证人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证人高某的证言与证人邵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证人邵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该4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
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
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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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姓名:陈成学号1134001468405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李某某经媒人手先后接受原告方礼金28450元,其中包括:看地方1900元、进门3000元、进门时给孩子礼钱750元、2007年春节前接受现金3000元、手机款1000元、缝纫机款300元、送好3000元、行大礼10000元、做生意款5000元、压礼款500元。
为结婚原告另支付婚纱照款800元、下车礼1001元、鞋一双款260元、化妆品70元、被告李某某及其母用药款110元。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李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
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一同到洛阳打工,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
2008年底被告李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及其家人亲友据此于2009年正月初七,到二被告家中拉走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接受彩礼清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李某某彩礼后,双方虽依约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1年有余,彩礼应由被告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
原告要求被告李大汉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其它花费,属赠与性质,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辩称要求原告之父杜某返还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因其请求对象是案外人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二被告可另案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再愿意同杜某某共同生活,上诉人杜某某请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一年有余,财力应由被上诉人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
上诉人杜某某上诉称其共给付被上诉人5万多元彩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38000元,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上诉人主张的部分花费属
赠予性质,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足,故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酌定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杜某某认为被上诉人李大汉故意隐瞒李某某实际年龄,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1、彩礼的性质如何界定
2、彩礼的范围如何确定,本案中哪些属于彩礼?
3、双方同居但没有登记结婚,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分析与结论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
上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婚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完全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男女方缔结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订婚也不是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订婚事实。
婚约期间的财物是一种赠与。
但财物是为“证实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约为条件而敦厚其因支属关系所发生的互相间的友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婚约期间的财物并非单纯以转移财物所有权为目的,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
“如婚约解除、无效、撤消而婚姻无法成立的,解释为条件成就,而依一般不当得利之法理,请求返还。
”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假如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假如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往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财产应当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是我国事我国长期形成的一种风俗习惯,本身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往往与给付财产相联系,如何区分和认定不同类型的婚约财产性质,是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条件和基础。
为此,必须依占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现实实际,正确、公道地解决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完善婚约财产纠纷审理制度。
婚约财产按其性质应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财产。
一类是当事人基于订立婚约而由一方赠与另一方或由双方相互赠与的财产,称为“赠与财产”或“赠与物”,包括食品、烟酒、化妆品、价值不大的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
另一类是当事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由当事人出于非内心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为的一种民事行为,如给付对方大量现金、大量衣物、其他贵重物品等,另一方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该部分应认定为彩礼。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目的现金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或者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期同居生活后闹矛盾的,双方往往会为彩礼返还问题酿成纠纷。
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彩礼返还问题。
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对该案处理得当、合理合法,对彩礼数额认定准确,确定返还的彩礼数额恰如其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往往需要法官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和酌情处理。
这就给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留下了相当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以至于有的法官认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论出现何种情况婚约彩礼都应当全部返还,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有点机械司法的做法,其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矛盾的化解。
其实,在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都需要法官以一颗公平合理合法的心态去妥善处理案件。
譬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农村女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了;还譬如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如果无条件地按第一条的规定让其全额返还,有失法律之公平,并且,按照当前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也要适当考虑到女方的名誉损失;另外,我们还应考虑到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看过错在谁,谁的过错大,这都应当是处理该类案件时确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酌情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对
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某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一年多时间,双方由于矛盾不能继续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味的照搬教条,支持全额返还,而应当是酌情返还。
作为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已经对全社会产生强大的指引作用,它启示广大人民群众收受彩礼的旧习俗要尽快予以破除,应当移风易俗、确立健康、和谐、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婚姻观。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