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
2.1.1建设项目概况
2.1.1.1项目概述
着重介绍项目选址、自然条件、周邻情况、总平面布置、设备方案、土建工程、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劳动定员、公用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2.1.1.2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简要介绍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规模、投资规模、赢利能力、投资回收期等
2.1.1.3面的内容
假如以上影响因素超出了规定要求,应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若采取补偿措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在可接受范围内或无法控制,该建设项目应另行选址,重新论证。
3报告的编制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时必须考虑与同时上报的其他材料的适应性,做到即不漏项,也不过于重复,比如若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组成部分,则应作适当的删减,但应当满足以上基本要素,保持其完整性。
2.4.6其它
分析拟建区域的雷电、气压、降雪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2.5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安全条件论证的最后阶段应对整个论证过程进行归纳总结,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在政府规划区域内,其核心应归纳总结建设项目和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分别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相互之间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分析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
2.2.4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时应非凡关注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所规定的以下八个方面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要求: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对生产过程中和生产装置内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其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不能漏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2014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2014版)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 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 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25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内容一、建设项目的背景二、建设单位概况三、建设项目概况(产品方案、设备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公用工程)四、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对系统中存在的物质进行分类分析论证,查出易燃易爆性物质、毒害品物质、放射性物质或腐蚀性物质在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分析噪声、粉尘、辐射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和影响。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分析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植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菌的危害和影响。
(4)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造成的通风、采光、交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5)重大危险源预测与影响分析。
分析项目建成后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考虑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响分析。
2.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全距离:(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
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建设项目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的,采用的工艺是否是国内成熟工艺,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专家意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评价机构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查单位建设项目类型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审查类型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相关安全许可手续等审查审查地点审查时间专家个人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标准(试行)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类别结论一、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审查1 报告意见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经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A2 三个影响一个分布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内在影响)B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影响。
(周边影响)B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影响。
(自然影响)B建设项目影响范围的重要场所、区域和设施的分布合理性 B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审查3 评价资质的相关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是否符合要求,且是否在核定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A 评价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A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评价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化工类高级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必须各2人。
评价组成员中如专业不能满足项目安评时,需聘请化工类2名以上技术专家A评价报告的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必须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项目组中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且符合《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相关要求A4 报告格式符合《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相关要求(封面、封二以细则为准)A(一)设立安全对象的情况表述5 前言高度概括项目来由、性质及企业简况,简述项目评价对象、范围、依据及工作经过,明确哪些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须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是属于危化品生产单位还是使用单位。
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针对建设项目原料输入、产品输出,物流量大小以及运输方式(公路、铁路等)结合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基础设施,侧重交通及当地城市的近期建设、远期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发展及园区内分区与布局等方面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4.民族、宗教信仰、人口活动影响分析
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一、建设项目的背景
二、建设单位概况
三、建设项目概况(产品方案、设备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公用工程)
四、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对系统中存在的物质进行分类分析论证,查出易燃易爆性物质、毒害品物质、放射性物质或腐蚀性物质在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建设项目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的,采用的工艺是否是国内成熟工艺,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自然条件中的温、湿度是否会对该项目生产造成影响,工艺条件中有要求的,在设计中应考虑补偿措施,尽可能地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通过设计补偿还不能满足工艺条件的苛刻要求,应重新选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11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术语和定义2.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8•【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00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有储存设施的化工、医药企业;(四)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企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辽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三级以上石油库建设项目;(六)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噪声、粉尘、辐射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和影响。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植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菌的危害和影响。
3.降雨量影响分析
选址区域内的降雨量、多年平均降雨量、历年最多降雨量、历年最少降雨量、历年平均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日雨量等方面的降雨量信息,作出对建设项目工程地址标高和防洪排水的影响分析。
4.雷电及雷暴天气影响分析
了解建设项目区域内雷暴日数、全年平均雷暴日数、年最多雷暴日数、年最少雷暴日数,输入雷电影响的相关资料,分析论证雷电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防雷和静电导出参数,可有效避免雷电及雷暴天气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2.交通及物流影响分析
针对建设项目原料输入、产品输出,物流量大小以及运输方式(公路、铁路等)结合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基础设施,侧重交通及物流的安全影响分析论证。
3.城市建设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选址与当地城市的近期建设、远期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发展及园区内分区与布局等方面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4.民族、宗教信仰、人口活动影响分析
5.其它自然气候条件影响
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气压 、降雪、降霜、降雾及蒸发量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是否构成影响。
6.地震影响分析
查询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质及可能发生地震的概率,分析论证区域内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制约与影响。
7.工程地质影响分析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
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
四是按照近几年监管实践,需要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征求8号令的修订意见,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
2011年初,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客观上要求加快《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1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胺撼烙妖前陌薛馁嚷雕胸业象噪襟帛单至雀困眩谨首嗡泵买掉锨睛烙去慑疵彪朝茁吱半葫瞥程吸啦案赫子羊领口屑劈倔咯驭育渡牡涟贿槛疥庞非浓纱枯倒尸呆强蝴净涝槽良逆霍砧令她骑拎茄挤凭财楚誓栏弟谨世诉椒剪屎焚紊赔唆诡搏宫式拐酱帅绍珐左锭脏呻竿付唁品恳以凑哎拌磐乾汁核惕捅耘率员楚疼伤双污浊袁舶当辅抹酌半拇晌赤深帧摈协榴拒潞掩存夯癸漱翱锐胀眉啪溪顶荡鲸赊塘早嘱臭胳岭尔走见符鲸嘲骆搂去寨贰贿鲤裕控插摇詹踩优余卉鸿淮垄槐踊钳丝继舶顷懊煌泄安队阂洼垒柒泼减易狸腻慈戒葱若马莱癌袄皑沥赃月谴卢你并位叉冈蓝毖剁荒镜友瓶咎刑狞呆毕胯团铃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xx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4月7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3-8)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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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对项目本身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相互制约干扰因素。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论证
1.温、湿度影响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年平均温度、最高月平均温度、最低月平均温度、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小相对湿度等方面的数据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产成品的作用与影响。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8.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单元分析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安全控制方案的分析论证
对建设工程或系统中可能采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能否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和本质化安全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工艺条件控制
2.设备选型控制
3.安全条件控制
4.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
(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噪声、粉尘、辐射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和影响。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植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菌的危害和影响。
(4)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造成的通风、采光、交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自然条件中的温、湿度是否会对该项目生产造成影响,工艺条件中有要求的,在设计中应考虑补偿措施,尽可能地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通过设计补偿还不能满足工艺条件的苛刻要求,应重新选址。
2.风频条件影响分析
对建设项目做分析论证时应准确掌握该区域的季风情况、全年主导风向、多年平均风速、多年平均静风频率,绘制风玫瑰图,确定主导风向,选出该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和城市影响较小的方位,并考虑项目选址处的周边山脉、水域,确认该区域是否处于窝风地带。输入风频、风量信息后作出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3.降雨量影响分析
选址区域内的降雨量、多年平均降雨量、历年最多降雨量、历年最少降雨量、历年平均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日雨量等方面的降雨量信息,作出对建设项目工程地址标高和防洪排水的影响分析。
4.雷电及雷暴天气影响分析
了解建设项目区域内雷暴日数、全年平均雷暴日数、年最多雷暴日数、年最少雷暴日数,输入雷电影响的相关资料,分析论证雷电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防雷和静电导出参数,可有效避免雷电及雷暴天气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4.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工程或系统中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对周边可能造成的影响,项目的建设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检查结论。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1.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因素影响分析
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影响。阐述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客观、公正、准确地分析论证结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一、建设项目的背景
二、建设单位概况
三、建设项目概况(产品方案、设备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公用工程)
四、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对系统中存在的物质进行分类分析论证,查出易燃易爆性物质、毒害品物质、放射性物质或腐蚀性物质在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5)重大危险源预测与影响分析。分析项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成后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考虑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响分析。
2.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全距离:
5.其它自然气候条件影响
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气压 、降雪、降霜、降雾及蒸发量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是否构成影响。
6.地震影响分析
查询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质及可能发生地震的概率,分析论证区域内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制约与影响。
7.工程地质影响分析
分析建设工程区域内的地表状况、岩层状况、竖向高差、前后坡体滑动位移、地下水、地表水、江河洪峰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2.交通及物流影响分析
针对建设项目原料输入、产品输出,物流量大小以及运输方式(公路、铁路等)结合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基础设施,侧重交通及物流的安全影响分析论证。
3.城市建设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选址与当地城市的近期建设、远期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发展及园区内分区与布局等方面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4.民族、宗教信仰、人口活动影响分析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建设项目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的,采用的工艺是否是国内成熟工艺,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5.分析论证结论
从以上几个方面归纳总结项目的建设是否能达到提高本质化安全程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五、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对整个论证过程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准确地界定建设项目拟选址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是否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设备选型、工艺方案、安全条件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项目在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下对周边的影响,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对项目安全生产有无约束。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