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食品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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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盐、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蜂产品、肉制品、罐头、水果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2大类食品1256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肉制品、水果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4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

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营养指标不达标,质量、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苏宁易购盈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盈棚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23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加工品0101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0102大米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0103挂面 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3.手工面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油、油其制品0201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0202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0203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味品0301酱油酱油0302食醋 1.食醋2.甜醋0303味精 1.谷氨酸钠(99%味精)2.加盐味精3.增鲜味精0304酱类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0305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2.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3.固体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5.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0306食盐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制品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2.熏烧烤肉制品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4.油炸肉制品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脯、其他6.其他熟肉制品0402发酵肉制品 1.发酵灌制品2.发酵火腿制品0403预制调理肉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制品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0404腌腊肉制品 1.肉灌制品2.腊肉制品3.火腿制品4.其他肉制品制品0501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2.高温杀菌乳3.调制乳4.灭菌乳5.发酵乳《食品安家标准高菌乳》发可按经备企业标准0502乳粉 1.全脂乳粉2.脱脂乳粉3.部分脱脂乳粉4.调制乳粉5.乳清粉0503其他乳制品 1.炼乳2.奶油3.稀奶油4.无水奶油5.干酪6.再制干酪7.特色乳制品8.浓缩乳料0601包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2.饮用纯净水3.饮用天然泉水4.饮用天然水5.其他饮用水0602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0603茶类饮料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2.茶浓缩液3.茶饮料4.果汁茶饮料5.奶茶饮料6.复合茶饮料7.混合茶饮料8.其他茶(类)饮料060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2.浓缩果蔬汁(浆)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0605蛋白饮料 1.含乳饮料2.植物蛋白饮料3.复合蛋白饮料0606固体饮料 1.风味固体饮料2.蛋白固体饮料3.果蔬固体饮料4.茶固体饮料5.咖啡固体饮料6.可可粉固体饮料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0607其他饮料 1.咖啡(类)饮料2.植物饮料3.风味饮料4.运动饮料5.营养素饮料6.能量饮料7.电解质饮料8.饮料浓浆9.其他类饮料食品0701方便面 1.油炸方便面2.热风干燥方便面3.其他方便面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0703调味面制品调味面制品干0801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头0901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0902果蔬罐头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0903其他罐头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饮品1001冷冻饮品 1.冰淇淋2.雪糕3.雪泥4.冰棍5.食用冰6.甜味冰7.其他冷冻饮品食品1101速冻面米制品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1102速冻调制食品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1103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食品和膨化品1201膨化食品 1.焙烤型2.油炸型3.直接挤压型4.花色型1202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2.冷冻薯类3.薯泥(酱)类4.薯粉类5.其他薯类制品1301糖果 1.硬质糖果2.奶糖糖果3.夹心糖果4.酥质糖果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6.充气糖果7.凝胶糖果8.胶基糖果9.压片糖果10.流质糖果11.膜片糖果12.花式糖果13.其他糖果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巧克力2.巧克力制品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代可可脂巧克力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304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及相关品1401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1402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1403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1404代用茶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类1501白酒 1.白酒2.白酒(液态)3.白酒(原酒)1502葡萄酒及果酒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1503啤酒 1.熟啤酒2.生啤酒3.鲜啤酒4.特种啤酒1504黄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1505其他酒 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1506食用酒精食用酒精制品1601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1602蔬菜干制品 1.自然干制蔬菜2.热风干燥蔬菜3.冷冻干燥蔬菜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1603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2.腌渍食用菌1604其他蔬菜制其他蔬菜制品品制品1701蜜饯 1.蜜饯类2.凉果类3.果脯类4.话化类5.果丹(饼)类6.果糕类1702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食品及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制品1901蛋制品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及焙烤产品2001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2002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糖2101糖 1.白砂糖2.绵白糖3.赤砂糖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5.方糖6.冰片糖7.红糖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制品220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干紫菜、干海参、其他2202盐渍水产品盐渍藻类、盐渍海蜇、盐渍鱼、盐渍海参、其他2203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鱼糜、冷冻鱼糜制品2204冷冻水产制品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2205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烤虾、海苔、鱼松、鱼肠、鱼饼、调味鱼(鱿鱼)、即食海参(鲍鱼)、调味海带(裙带菜)、其他2206生食水产品腌制生食水产品、非腌制生食水产品2207其他水产品其他水产品及淀粉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味片、凉粉、其他2302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点2401热加工糕点 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4.炒制类糕点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2402冷加工糕点 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其他类2.西式装饰蛋糕类3.上糖浆类4.夹心(注心)类5.糕团类6.其他类2403食品馅料月饼馅料、其他制品2501豆制品 1.发酵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2.非发酵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产品2601蜂蜜蜂蜜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2603蜂花粉蜂花粉2604蜂产品制品蜂产品制品食品2701片剂具体品种2702粉剂具体品种2703颗粒剂具体品种2704茶剂具体品种2705硬胶囊剂具体品种2706软胶囊剂具体品种2707口服液具体品种2708丸剂具体品种2709膏剂具体品种2710饮料具体品种2711酒剂具体品种2712饼干类具体品种2713糖果类具体品种2714糕点类具体品种2715液体乳类具体品种2716原料提取物具体品种2717复配营养素具体品种2718其他类别具体品种医学用方食品280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全营养配方食品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产品(注准文号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28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产品(注准文号儿配方品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产品(配册批准文膳食食品300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300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食品3101其他食品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添加剂3201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3202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3203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国市监食经〔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委、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联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现将《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6月15日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推动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现决定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管理监督责任,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遏制发生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提高师生和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1.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厉查处校内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将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发挥反垄断监管职能,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法加快审查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集中申报继续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

申报人可以将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电子邮箱,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可以邮寄;受理通知、补充文件清单、立案通知及审查决定将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送达,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正常进行。

市场监管总局已建立绿色审查通道,对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食品制造、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以及为复工复产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快速审查。

通过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非现场形式,主动与经营者加强对接、密切沟通,为经营者提交完备申报文件、资料提供全程指导。

在基本文件资料齐全后第一时间立案审查,依法加快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查效率,为经营者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二、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加快复工复产。

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达成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协议,如为在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给予豁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3.1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

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

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 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020食品安全条例word讲稿

2020食品安全条例word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前言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86条。

目录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第二章总则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章食品检验第七章食品进出口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 ___,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 ___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rbt033-2020解读

rbt033-2020解读

rbt033-2020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RBT033-2020 是中国食品行业的一项新政策,旨在规范食品安全领域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在加大力度,全力打造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食品市场。

RBT033-2020 解读这一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个消费者的饮食健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解读RBT033-2020,探讨其内容和影响,以及如何有效地执行和遵守这一政策。

RBT033-2020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全方位的监管政策。

它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包装储存等各个环节。

企业必须加强对于从原料到成品的全程监控,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RBT033-2020 对于食品销售企业同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政策下,食品销售企业必须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真实可靠。

企业必须对食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出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BT033-2020 对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传达政策法规,提高全民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RBT033-2020 是中国食品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性事件。

通过这一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可以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要想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更加健康、安全、可靠的食品市场。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RBT033-2020,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只有让那些敢于违法违规的企业付出代价,才能有效震慑其他企业,提高全行业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感。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安排部署2020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营养健康重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安排部署2020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营养健康重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安排部署2020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营养健康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甘卫食品函﹝2020﹞683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安排部署2020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营养健康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20﹞4号)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甘食安委发﹝2020﹞1号),以及全国、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做好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营养健康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构建完善“最严谨的标准”体系(一)加强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最严谨的标准”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甘发〔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年内出台《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制订颁布一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填补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零的空白。

结合我省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优先制订我省道地大宗中药材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地方标准,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发展。

(二)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及跟踪评价工作。

大力宣传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举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工作推进会,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提升准确理解标准和合理使用国家标准的能力。

下半年,继续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整理有效意见建议,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使用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六条(依法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禁止条款)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全国及各地区食品安全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全国及各地区食品安全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全国及各地区食品安全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food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

国家层面食品安全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食品安全安全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

2015-2022年国家层面食品安全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食品安全行业政策汇总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行业发展,如
河南省河南省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和宣传贯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
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的基础作用。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本文为《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旨在为大家提供帮助。

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法的制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

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法旨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同时,本法还规定了食品贮存、运输、装卸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对于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本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并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本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是《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需要关注的问题,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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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食品监管政策
郭文奇指出,2017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按照“12346”的总体思路,强化措施,整体推进,要求紧紧抓住一条主线,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三项改革创新,突出防控四类风险,并重点抓好这六项工作。

一是大力实施“两轮驱动”,抓好生产许可与监督检查两方面工作,推进监管工作体系化。

二是突出监管“两大重点”,抓好“一高一特”重点食品和“一大一小”重点主体监管,增强风险防范科学化。

三是建好用好“两个载体”,加快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系统与数据库建设,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

四是着力推进“两个转变”,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由体系构建向全面监管转变,监管重点由事前注册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转变,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

五是建好用好“两支队伍”,抓紧建立能够同时承担许可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发展培养并逐步形成以协管员、信息员为主体的社会化队伍,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

六是建立健全“两大机制”,加强协同协作,持续改革创新,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化。

会议要求,全系统要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抓学习转作风,严格讲规矩守纪律,抓好队伍廉洁自律,树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1、大力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显示,食用农产品抽检样品合格率已达98%。

但目前,种养殖环节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过量使用抗生素等问题依然突出。

为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超市肉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017年国家总局决定在大型食品连锁超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完善超市肉类、蔬菜、蛋类、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培养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推进示范超市肉菜质量满足高标准要求,落实创建超市内农产品准入制度,促进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优化升级,让消费者放心、安心。

2、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国家食药监总局决定于2017年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加强餐饮业监管,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

坚持源头严防,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坚持过程严管,将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

坚持风险严控,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预防能力。

通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使我国餐饮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上一个大的台阶。

3、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2017年,食药监系统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检查重点地区和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4、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农村食品市场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生产经营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问题突出。

农村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面临全民关注和高度期望的考验,依法行政和体制改革
的考验,问题多发和潜在风险的考验。

保障农村食品安全关键是要
发现问题、查找隐患、抓住重点、解除症结、消除隐患、防控风险。

2017年,要在摸清各地农村食品经营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深入
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认真查找和梳理当地农村食品问题多发、
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以及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
选取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逐步加以解决。

5、加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网络食品经营规模增长迅猛,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开放性等特点,其业态复杂多变,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形势的
变化。

食品经营监管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这种新兴业态的监管良方。

2017年,各地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好的
措施和办法。

各地食品经营监管部门要实施“以网管网”,利用互
联网的特点和有利条件,为我所用,利用网络大数据、网络链接、
搜索以及网络监测等手段,探索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加大网络
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要实施“协同管网”,注意加强与通
讯部门的合作。

要实施“信用管网”,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
息公开力度,让社会周知公众知晓,运用信用杠杆增加经营者社会
责任的压力。

6、继续推进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
畜禽水产品滥用药物或非法添加禁用化合物屡禁不止,引发社会关注。

如为保持水产品的鲜活状态,在其养殖运输、销售以及餐馆
暂养过程中,经营者容易滥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或禁用
化合物。

2016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与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食药监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
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7年,国家总局将继
续推进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督促和指导地方按照《方案》要求,
进一步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畜禽水产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是贯穿全年的重点工作,在2017年是见成效的一年。

食药监总局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方案》,监督畜禽水产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源头采购关、产品进货关、食品销售关和鲜活水产品暂养关。

对经营者自行运输或委托承运人运输和贮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行为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滥用药物和非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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