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停车场用地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用地政策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设城市停车场(不含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的用地管理。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土地供应2.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其土地供应应坚持“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的原则。

3.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4.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5.单独新建停车场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有偿供地。

鼓励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

6.采取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的单独新建停车场,其配建的商服用地按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有偿使用。

7.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增建自用或公益性停车场,所用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原主体用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条件下,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所用土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8.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增建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根据大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不同的等级和时间段。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场的设施和停车场的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在大连市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市区内和市区外两种,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市区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二、市区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停车场所处的具体位置和周边交通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按照每小时收费的方式进行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繁华商业区和交通枢纽周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一般居民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可能会相对较低。

三、市区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市区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相对较低,具体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定。

市区外的停车场可能会采用按次收费的方式进行计费,也可能会采用按小时收费的方式进行计费。

在一般的市区外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为统一,一般来说,停车费用也相对较为便宜。

四、特殊停车场收费标准。

除了一般的市区内和市区外停车场之外,一些特殊的停车场可能会有特殊的收费标准。

例如,机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景区停车场等,它们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这些特殊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它们所处的环境和服务水平都相对较高。

五、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

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政策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会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在进行收费标准调整时,一般会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停车场的经营状况,力求做到合理调整,不至于给市民和停车场经营者带来过大的压力。

六、结语。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市区内和市区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有所不同,而特殊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一般会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力求做到合理调整。

大连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是针对停车场使用者制定的收费政策,旨在为停车场
使用者提供清晰明确的收费标准,方便大家使用停车场。

以下是大连机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小时5元,全天最
高收费50元。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首小时20元,之后每小时10元,全天最高收
费100元。

3. 长期停车,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每天收费50元。

4. 临时停车,如果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免费。

5. VIP停车,提供VIP停车服务,费用为每小时20元,全天最高收费200元。

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每天24小时,不设节假日。

为了方便停车场使用者,大连机场停车场还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和移动支付,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大连机场停车场还制定了一些规定:
1. 禁止在停车场内随意停放、乱泊车辆,一经发现将会受到警告并处以罚款。

2. 超时停车将按照实际停车时间收费,停车场将通过车牌识别系统进行监测。

3.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

以上就是大连机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希望广大停车场使用者能够
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

同时,我们也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不断改进,为您提供更优质的停车服务。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大价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34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3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行业部门批准设置停车场的合法手续;2.开放式停车场应按规定标明收费范围,收费区域界线清晰、持久耐用、便于识别;3.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安装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二)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1.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书面申请;2.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原件和复印件;3.经营地点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登记原件和复印件;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1)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同时提供电子板示意图);(2)涉及住宅的室内停车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土地批件、规划部门详规图,利用人防工程的提供人防委托合同及人防工程使用证复印件。

(三)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程序1.经营者提交核定收费标准所需要的材料;2.受理并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4.按照定价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其中,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审批后应将结果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大连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北站停车场是大连市内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为方便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停车场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以下是大连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递增3元,封顶费用为3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小时递增5元,封顶费用为50元/天。

3. 超时费用,若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超出部分按每小时10元计费。

4. VIP会员,停车场提供VIP会员服务,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折扣,具体优惠内容可咨询停车场工作人员。

5. 特殊车辆,对于残疾人车辆、公务车辆等特殊车辆,停车场将提供相应的免费或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可咨询停车场管理部门。

6. 临时停车,如果只是临时停车不足1小时,可免费停放,但超过1小时即按照正常收费标准计费。

7. 支付方式,停车场支持现金、刷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选择。

以上就是大连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在前往停车时能够提前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同时,也希望停车场能够不断优化服务,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体验。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4年11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公安、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建、交通、工商、港口与口岸、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及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详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安排经营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时,应当及时改建或补建;已经建成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补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大价发[2013]3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价发〔2013〕3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3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行业部门批准设置停车场的合法手续;
2.开放式停车场应按规定标明收费范围,收费区域界线清晰、持久耐用、便于识别;
3.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安装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二)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 1.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书面申请;。

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空地经城建、规划、公安等临时性停车场
昼夜停车白天临时停车
轿车、小型客货车5元1元
四吨以下中型客车6元2元
四吨以上客货车8元3元
液化气罐车10元
摩托车2元
35万元以上豪华车10元
二、封闭住宅区内的露天停车场
昼夜停车收费标准
轿车、小型客货车5元
四吨以下中型车6元
四吨以上客货车8元
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2元
注: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三、住宅区内地下停车场:实行限价管理
1、机动车临时停车,每小时每辆3元;每昼夜每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按月租用者,每月每辆在200至600元内协商议定。

2、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日每辆收费2元。

3、住宅区内车库出租收费标准双方议定。

四、公园、旅游景点、海滨浴场的封闭式停车场
超过1小时的大车(大客、大货)10元
超过1小时的小车(面包、娇车、130以下货车)5元
不足1小时的大车5元
不足1小时的小车3元
其它超过1小时的大车3元
其它超过1小时的小车3元
其它不足1小时的大车3元
其它不足1小时的小车2元
五、市内机场、码头、火车站停车场
娇车、小型客货车(临时停车)2元
四吨以下中型货车(临时停车) 3元
四吨以上客货车(临时停车)5元。

图解大连停车收费新标准计费方式变化大

图解大连停车收费新标准计费方式变化大

图解大连停车收费新标准计费方式变化大收费标准A类区、B类区有别《通知》中将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站、点、库)分为占道(路内)、露天(路外)、室内(地下)、专业配套、封闭住宅小区、旅游景点及各类市场等类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其它区域”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大连市市内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红圈内是一类区)一类区范围是,北:沙河口火车站——鞍山路——铁路线——新生街——疏港路——东港商务区,南:星海广场——胜利路——胜利东路——望海街,东:荣民街,西:星海广场——中山路——西安路——解放广场——升平街——中长街。

二类区则是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除一类区外的余下部分。

白天占道停车半小时计费,一类区3元,二类区2元按照《通知》规定,占道停车场分为白天临时停车场(7:00-19:00)、夜间停车场(17:00至次日7:00)与昼夜停车场。

白天占道停车场划分为两个类区,采用计时收费,没有安装使用计时器具的停车场禁止收费。

一类区主要是指城市繁华地段,大型商场、酒店、写字楼、集贸市场集中地,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区域。

一类区中的青泥洼桥、中山广场与人民路两侧区域内的停车场,经批准可高于占道停车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类区是指一类区以外的城市区域。

处于两类区边缘的停车场根据停车需求变化情况,对执行类区的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类区白天小车3元/半小时,二类区2元/半小时夜间停车场不分类区,按次收费,停车不足两小时的不收费。

而昼夜停车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分别按白天、夜间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夜间停车场或昼夜停车场长期停放的车辆可以实行包月收费。

露天与地下停车场停车不足15分钟免费按照规定,露天、室内(地下)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实行划类区计时收费,类区划分与占道停车场相同。

露天停车场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以在不超过包月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室内(地下)停车场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每昼夜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场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停车成本,也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让市民了解大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1. 停车时间计费方式。

大连停车场的计费方式主要分为按时计费和按次计费两种方式。

按时计费是指根据停车时间长短进行计费,通常以每小时计费为单位;按次计费是指根据车辆的停放次数进行收费,通常适用于月租车位或者长期停车的车辆。

2. 收费标准。

大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场的规模和停车设施的配套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市区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长短和车辆类型进行调整,例如夜间停车费用、节假日停车费用等。

3. 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对于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等,大连停车场通常会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者免费停车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方便特殊车辆的停放,提高城市交通的便利性。

二、停车场收费规定。

1. 缴费方式。

大连停车场的缴费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手机支付等多种方式。

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方便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支付。

2. 收费时间。

大连停车场的收费时间通常是全天候的,也就是说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任何时间段内停放车辆,但需要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

3. 收费规定。

大连停车场在收费过程中会对车辆停放位置、停放时间、车辆类型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停车场还会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乱停车、逃费等。

三、停车场收费管理。

1. 收费监督。

大连停车场的收费管理通常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以确保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公平,并且不出现乱收费、漏收费等情况。

2. 收费服务。

大连停车场通常会提供24小时的收费服务,市民可以随时前往停车场进行停车和缴费。

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问题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停
车场收费,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大连市政府特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场,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首先,针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大连市政府充分考虑了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场规模、停车场设施等因素,并结合市场调研和公众意见,制定了一套合理的收费标准,以确保停车场的收费公平合理。

其次,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两种类型。


于室内停车场,按照车辆的停放时间进行计费,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半小时收费2元,全天最高收费50元;对于室外停车场,按照车辆的停放时间进行计费,
首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小时收费2元,全天最高收费30元。

同时,大连市政府
还规定了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环保车辆等)的免费停车政策,以满足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

此外,大连市政府还对停车场收费进行了监督管理,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确保停车场收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停车场收费存在的问题,市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网络平台进行投诉,市政府将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停
车环境,有效缓解了停车难题,提高了城市交通秩序,为城市交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希望市民能够自觉遵守停车场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家园。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停车设施的停放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活动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并严禁妨碍交通、占用消防通道、挡住紧急出口、阻碍行人通行等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合理布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活动的监管,提供相关的停车管理服务,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设计,确保泊位数量充足。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标识,确保停车泊位的可辨识性,方便车主停放和寻找车位。

第九条停车场内应当有清晰的车辆行驶通道,保证车辆有序进出停车场。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口通道和缴费收费设施,方便车主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停车场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做好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设立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乱收费、过高收费等现象。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应当合理计费,不得存在虚报、独立计费等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停车费用应当提供电子发票或者纸质发票,并能够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第十八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停车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机动车停放行为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以停车场、停车泊位为主,禁止在禁停区域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路面。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物业合同3篇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物业合同3篇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合同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停车空位管理、费用收取、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停车场物业合同管理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与停车场物业进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停车场物业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3. 物业服务费用及收费标准;4. 物业服务期限;5. 物业服务保障措施;6. 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向停车场物业提供必要的管理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停车位分配、巡查监控、服务培训等。

第八条停车场物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服务内容为车主提供周到的停车服务,确保停车秩序井然。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和停车场物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体系,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停车场费用管理第十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费用收取工作,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费用应当根据车辆停放时间和车型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收费人员,加强收费点管理,防止收费漏洞。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收费时间段,确保车主停车费用明细清晰,避免纠纷。

第四章停车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和车主的安全。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做好巡查和监控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为建立健全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构建与大连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行业发展,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1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的停车场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除外),高新区参照执行。

二、供应方式(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利用政府统一收储的土地(含地下空间)建设单一功能停车场或含有商业等其他功能的停车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二)协议出让(租赁)。

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一功能停车场,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

原用地以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单位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三)划拨。

建设单一功能停车场,用于公共停车需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1.政府或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建设停车场。

2.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建设地上停车场,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建设单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单体停土地、主要供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土地储备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予以落实。

车位。

枢纽站点因特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建设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具体设计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连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类A区一类B区二类区收费标准 (元/辆·半小时) 白天最高限价 (元/辆) 收费标准 (元/辆·半小时) 白天最高限价 (元/辆) 收费标准 (元/辆·半小时)白天最高限价 (元/辆) 白天临时停放小车 4 80 3 60 2 40 中车 5 90 4 70 3 50 大车 6 100 5 80 4 60 夜间 (元/辆) 小车 5 中车 6 大车及价值50万以上一类A区一类B区二类区备注小车中车大车小车中车大车小车中车大车露天 (元/辆) 每半小时 3 4 5 2.5 3 4 1.5 2 3 每昼夜最高 55 65 75 45 55 65 35 45 55 室内停车场 (元/辆) 每半小时 2 1.5 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停车场除外每昼夜最高 45 35小车中车大车备注路内停放 3 5 10 一小时内 5 10 15 一小时以后一般露天停车场停放 5 10 15 大型露天停车场停放 10 15 20 各浴场及星海公园正门、老虎滩正门、动物园二期、金州大黑山、发现王国主题公园、旅顺鸡冠山、白玉山、二〇三高地、横山寺停车场小车中车大车备注周水子国际机场 (元/辆) 每半小时 3 4 5 机场商务停车区内停车,由双方协商,最高不超过50元/辆·次。

24小时最高限价 30 40 50 大连火车站停车场 (元/辆) 每半小时 2 3 4 24小时最高限价 30 40 50 交通肇事专业停车场 24小时 20 25 40 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存放每日每辆车收电子邮箱:*****************按照《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城市交通流量,提高公共停车场泊位利用率,改变静态停车状况,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市内四区和高新区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停车场(站、点、库)。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及区、市、县收费水平的衔接,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医院、会展中心、大型体育场馆、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2.公共露天停车场;3.路内停车场;4.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5.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6.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含居民住宅与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共用的停车场)7.由政府投资兴建或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8.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其他停车场。

(二)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年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土地储备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予以落实。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一)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建、增建、补建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按照所缺少停车位的数量异地建设。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建设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具体设计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场作为物业共用设施,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三章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四章经营、管理与停放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

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停车场经营,应当依法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物价等部门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

工商行政、物价部门在为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时,可以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同经营地点的停车场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二)停车场权属证明;(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规划批复文件;(五)土地规划审批证明;(六)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七)占用道路许可证;(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占道审批文件;(九)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十)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十一)停车场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临时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属于政府投资停车场、公共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委托书;属于利用人防工程的,还需提供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属于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的,还需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依法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一次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