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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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10]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和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5、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到杭州市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委托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办理进杭登记手续。
6、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7、安装单位应加强安装资质证书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证书。承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出示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应防伪标志。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1、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有两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2、两台(含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同时施工作业时,应安装防碰撞工作空间限制器,有效限机的回转、变幅和整机运行区域,以防止塔机间结构、起升绳或吊重发生相互碰撞。
3、塔机应安装显示记录装置。其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和风速仪。
4、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轴连接。
5、塔机选址应当以起重臂不覆盖到围墙外道路、社区、学校、幼儿园、商业区等区域上空为宜。对施工场地狭处于市区的施工现场应当选用上回转、大力矩新型动臂式塔机。
6、塔机使用中,禁止将吊重物越过施工现场的门卫室、民工宿舍、食堂、办公楼及作业人员上方。
7、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包括钢格构柱设计、计算、制作与施工)和设置在深基坑旁的塔机基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限制器。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若为外置式传动,无超载限制器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需要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应、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工程参建各方各负,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意见关管理要求,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
一○年五月十日
杭建监总[201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
防止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或吊笼坠落等引起的施工安全事故,确保施工
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在原杭建监总〔2010〕33号文的基础上,
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管理
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总站将在8月1日后,设立
专门窗口和人员集中受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除告知等
备案资料,具体办事程序可至市总站外网通知公告栏内
()查看《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
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出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应同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
2、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3、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单位(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专(兼)职机械管理员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C证)。
2、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除按规定需办理进杭手续外,尚应到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部门办理安装资格登记手续(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外,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