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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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

1、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先开工后办手续,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时有存在。

2、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这一违法行为的后果,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方,并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3、建设单位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代表,非工程建设人员,甚至从未接触过工程,不具备工程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具备从业资格。

4、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竞标,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有的建设单位资金严重不足,让承包方垫资施工,承包方千方百计降低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给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问题。

5、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或合同约定。

6、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隐患。

7、建设单位未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二、监理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

1、监理单位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委托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

2、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部分监理人员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就担任监理工程师,甚至担任总监代表或总监。总监非在编职工,或总监一人身兼数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挂靠、走穴现象普遍,未履行应有的职责。监理人员外聘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无证人员多,现场服务人员少,专业工种不配套。

3、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工作不到位,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建立或内容空洞,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对进场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不认真检查,质量把关不严;对有关见证取样及送检的项目监控不力;对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未按规定实行旁站,或虽有旁站但记录不详,或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不够严谨,发现质量问题未能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实行整改。

4、监理单位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价不全面、不客观。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

1、无证越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工程,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低资质企业与无证包工头身上。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非法挂靠。中标企业借大企业的资质、扛大企业的招牌、打一级项目经理的旗号,参加投标而中标,实际干活的是挂靠企业,造成"一级队伍投标标,二级队伍进场,民工队伍施工"形成事实上的只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3、合同管理不规范,项目经理无证上岗或一人身兼好几个项目,不到位现象相当普遍,或一级项目经理中标,二级甚至三级、四级项目经理上岗主持等。

4、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岗证资格擅自上岗,尤其是特殊工种。

5、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擅自修改设计或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不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给工程留下结构安全隐患。

6、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技术标准,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

7、施工单位采购质量低劣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用于工程。

8、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取样和送检制度,不检、漏检或先用后检,试样、试件不具有代表性,不能真实地反应代表部位的质量。

9、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形同虚设,施工组织设计审批、重要分部、分项验收,企业质量和技术部门不参加、不主持等。

10、保证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不齐全,后补现象突出,尤其自检评定现场不实测,闭门造表现象普遍;功能测试不进行,随意填写测试记录等。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

1、为满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合理要求,随意修改和变更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

2、设计文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未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与实际相差较大,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规范各方质量行为的主要措施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普法教育,加大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努力营造在工程建筑领域人人知法、守法的氛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宣传和贯彻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促进各责任主体,提高其质量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要使广大群众和各方责任主体都明白在工程正常使用期内,对工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要承担相应责任,对由于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要负法律责任,必须时刻强调质量终身负责制。

2、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法制体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工程建设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存在违法质量行为的单位给予严惩,对存在不规范的质量行为及时给予警告,以遏止违法乱纪行为的蔓延。

3、管理特定环境、特定时期的工程,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如工业园区建设,面临着工业兴市、合力兴工的形势,在严格监管又不能伤害业主的投资热情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多给园区企业以咨询,多在程序上引导,改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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