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后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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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后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理解
作者: 俞可平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月: 2002-11-01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会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是一本大杂烩,收集着不同的学者文章,反映着学者对公民社会的不同理解,体现着看待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书中收录了七篇文章,这几篇文章比较注重案例研究:王颖、孙炳耀所写的《中国民间组织发展概况》一文首先指出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政治环境的宽松是民间组织得以飞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背景;俞可平所撰写的《中国农村民间组织与治理的变迁》是对福建漳浦东升村的典型的案例研究。选取该村作为研究个案,是因为从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政治结构来看,该村具有较大的典型意义与前瞻意义;孙立平的《民间公益组织与管理:“希望工程”个案》也是一个个案研究,通过考察希望工程来表现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市民自治与社区治理方式的变革》意图通过调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具体变化及其过程,以揭示我国城市具有真正意义的市民以及市民社会组织正在崛起;《行业协会与经济领域中的民间治理》一文重点关注经济领域的重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本书的收官文章是俞可平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作者指出公民社会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政治学意义(更
为强调“公民性”,即公民社会主要由哪些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构成)和社会学意义(强调其是介于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而公民社会组织具有四个特点: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以及自愿性。关于治理概念,作者指出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本书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人们,公民社会的兴起已经并正在对中国的整个社会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得益于其制度环境的改善。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修改了宪法,进行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国家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转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所有这些都是直接促成公民社会迅速成长的制度因素。
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把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当代一些主张三分法的学者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或狭义化为公民社会组织,将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作为判断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测量工具。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相对抗,恰恰相反,它并不排除国家的进入或干预,而需要国家为它的活动提供一种秩序,同时也需要国家对它的不足进行救济。
(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
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谐社会需要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融合,但同样不可缺少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作者俞可平看来,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够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正在不断涌现,它们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观察一下你周围的实际生活,你就可以发现,你周围的民间组织也不在少数,除了正式批准登记的村民组织、居民组织、社区组织外,还有大量的自发组织,如各种各样的业主委员会、维权组织、公益组织、互助组织、民间研究机构、松散的群众组织、利益团体、兴趣组织、形形色色的俱乐部等。它们对社会政治生活正在发生日益重要的影响。
第二,在利益已经多元化的现实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来自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而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的主体就是各种合法的或非
法的、紧密的或松散的、长久的或临时的民间组织。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主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邻里和睦、诚信友善的角度,都离不开做好各种民间组织的工作。
第三,就其性质和地位而言,民间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和桥梁。我曾经讲过,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从古今中外的治理经验来看,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实现的。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管理,既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政府与公民直接或间接冲突的重要途径。
第四,民间组织深深地植根于民众之中,它们既是公民自治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这里的民主,主要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自我管理。我们倡导的政治参与是一种有序的参与,也就是有组织的参与。除了政府的组织外,大量的应当是公民自己的组织,即民间组织。群众自我管理或公民自治,也不是无组织的,无秩序的,而是井然有序的,至少要求有一个管理或自治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许多情况下就是民间组织。同样,中央提倡的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也必然涉及到民间组织,因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合法的民间组织。
总而言之,党和政府对民间组织应当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防止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对立面,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最后,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点是什么呢?通过大量研究文献表明,我认为应该是以下两点:1、高度重视民间组织在培育公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架设政府与社会的桥梁; 2、高度重视政治参与在培育公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政治参与是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阶梯,政治参与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已初步形成,增强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更有利于中国加快公民社会的进程。
姓名:罗赛美
学历: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