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对比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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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对比分析研究[摘要] 通过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介绍,及两者之间的对比分

析,得出安全生产责任险较之工伤保险具有较为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与作用,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与推广,为高危行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了更为行之有效服务于民的保障。同时为更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行提供促进作用。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

引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1.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含义

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起到分散、转嫁风险的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以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或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政府或社会组织紧急救援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企业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开展和立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最多的险种。工伤保险由政府统筹统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了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等不同于其他保险项目的原则特点。

2.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存在的区别

2.1 两者属性不同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分属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在保险技术与原理方面具有相通性,但在理念方面却截然不同。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现代法治国家普适的公民应有的劳动者生存保障权这一宪法权利而设,同时其兼具秩序维持与激励自足之功能。安全生产责任险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综合治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而引入的现代发达国家成熟的商业保险模式,通过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可有效利用保险这根经济杠杆,调动保险机构这支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以实现安全生产的大计,达到保障人权与企业经济利益兼顾,经济发展与安生生产齐抓的共赢目标。故两者在目的与法律性质方面存在不同。同时,两者在管理体制、保障水平、营利性等方面均有不同。

2.2 两者保障对象不同

两者很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两者的保障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对象则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工伤保险仅能针对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而安全生产责任险则不仅能通过被保险人达到抚恤劳动者等功效,而且还能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及善后提供保障,同时,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所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可提供保障,对于企业自身的财产损失及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与财产等损失也可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由此可见,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更为广泛,其与工伤保障在劳动者个人保护方面的功能虽有重合,但在更多的方面却具有自身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安全生产责任险较工伤保险的优越性

3.1 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实施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是落实“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从安全法制、体制、机制、科技、文化等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因素,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利用保险经济杠杆,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提供重要的力量。促进我国生产领域长效、和谐、健康以及可持续的发展。

3.2 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通过费率浮动机制,激励投保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事故损失。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过程中,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上年度的事故和赔付情况等挂钩,实行行业浮动费率。投保企业若不重视安全

管理,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每年比同类企业多交若干保险金,从而督促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促进企业主加大对于员工安全保障的投入。

3.3 促进公共管理功能的发挥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具体表现在:一是如上所述通过浮动费率等激励措施,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管理。二是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咨询,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管理状况。三是发挥保险机构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履行防灾减损义务。

3.4 强大的赔偿机制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有效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赔偿、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等资金的来源问题,减轻相关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常常造成企业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有的企业主为逃避赔偿责任,采取逃逸或抽逃资金等手段,此时当地政府不得不代替企业主承担起事故救援、赔偿受害者或家属经济损失的责任,形成了“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引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后,一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向企业及受害人提供赔偿,解决了事故救援和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同时减轻了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得到补偿的权利,解除其后顾之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管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也无论其客观上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受害人都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救助。此机制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并且有利于促进企业主加大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4.结语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存在与发展是由其自身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所决定。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存在一定的功能的交集,但工伤保险并不能取代安全生产责任险。结合我国实际,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功能和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或许只有把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有机结合,从而更好的发挥了二者保障相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解除其后顾之忧的功效。那种认为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已从根本上解决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工伤危险,并从事实上剥夺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观点是极为片面和悲观的。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前景仍然是光明的!目前,也只有充分认清我国客观实际,认清二者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才更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更符合其理念。总而言之,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有百利而无一害,同时客观国情也迫切需要引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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