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声明书(为他人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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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声明书(为他人债务担保) 编号:公司
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本人自愿为被担保人与贵债权
人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兹作出如下保证声明:
一、被担保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贵债权人的借款,均属于本
人担保主债务范围之列,但最高本金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即:¥。
(一)本人所保证的被担保人在贵债权人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每笔债务
到期日可以超过上诉期间的终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的终日,
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在上述最高本金期限内,不论被担保人与贵债权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
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且,贵债权人对于是否给予被担保人融资具有自主决定权,本人将不以本声明书为据
而要求贵债权人给予被担保人融资。
二、保证范围为被担保人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贵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被担保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本人
将无条件替被担保人履行公司债务或承担责任。
四、本声明书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期到期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至每期主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债权人提前收回债务时,则视为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该项债务的保证
期间相应提前。
五、本人在本声明书项下的保证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本声明
书编号与债务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本人收到后应立即履行清偿责任。
六、本人保证以全部个人财产和收入履行保证责任,并且保证在保证期间内,不以任何
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或转让他人。
七、本声明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
本人仍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人确认,贵债权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本人事先同意,借
款期限届满,如需要续当(借款展期),不论续当次数多少、续当金额多少、续当费率及利率
调增多少(自愿调升借款费息、追加担保费,调升幅度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变更当物,本保
证始终有效,无需通知本人,本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九、本人对本申明书的签署和执行的与本声明书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本人现
在或将来均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或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十、本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贵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
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贵债权
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人承担本声明书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一、本声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声明书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本人于贵债权人凡因本声明书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人要求:本声明书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贵债权人应以
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送达: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电传:传真:如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贵债权人,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本人承认,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即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信函,挂号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 、电传,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传真,传正发出之日
4 、专人送达,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四、其他条款: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篇二:个人担保声明书
个人担保声明书
致:*********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年月日与(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签订了金额为元(币别:)、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本人自愿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担保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兹作出如下保证声明:
一、保证范围为被担保人的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及被担保人应当偿还贵公司的其他债务等)。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被担保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归还主债务本息,本人将无条件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三、保证期间
(一)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贵公司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分别计算。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贵公司按照主合同或本声明书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贵公司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本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协议修改、补充主合同的,无须征得本人同意,本人在本声明书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不变。
五、被担保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融资资金),均不影响本人的保证责任,本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六、本人保证以全部个人财产和收入履行保证责任,并且保证在保证期间内,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或转让他人。
七、本声明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声明书为不可撤销担保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