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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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离校管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离校管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离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研究生在读期间离校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学历教育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第三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校内相关培养环节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按照本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离校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五条研究生离校请假分为以下二类:(一)病假: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可请病假;(二)事假:研究生因本人、家庭等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校内培养环节、科研工作或集体活动等,可请事假;第六条研究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学校、学院或导师派出进行联合培养、参加会议、合作研究、完成科研课题等,需要离校时必须由学院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流程与程序第七条研究生离校请假必须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离校请假审批表》,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请假手续的流程:1. 病假:研究生请假七天(含七天)以内由导师签字后,经辅导员确认,由学院主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七天以上,由学院审批后,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 事假:研究生请假在七天(含七天)以内由导师签字,经辅导员确认,由学院主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七天以上,由学院审批后,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活动组织方(校内部门、学院或导师)报送的备案材料,须说明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等有效文件。

第十条研究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校,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离校请假的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进行销假;逾期不能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

第十二条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办理离校手续处理:(一)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二)未按规定时间续假;(三)离校理由弄虚作假。

科大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改管理办法(2011[1].6)

科大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改管理办法(2011[1].6)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改管理办法各学院:为了严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对研究生入学后学籍信息的更改做出如下规定:一、关键个人信息更改(姓名、身份证号)1、学生本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到研招办:(1)更改姓名:①《电子科大在校研究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口复印件,并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2)更改身份证号码:①上述“更改姓名”中提及的全部材料;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个人填写错误的不需此材料)。

注:学生在校期间修改身份证号,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仅改尾号的,提交各级公安机关的格式证明;第二层次,改行政区划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的格式证明;第三层次,改生日的,提交公安局原始存档的《公民身份信息变更审批表》复印件;2、研招办对比录取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修改录取库信息,复印申请材料存档。

3、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修改学生信息,申请材料原件存档。

二、非关键个人信息更改学生本人持《电子科大在校研究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经审核同意后更改,申请材料原件存档。

三、证书编号(如: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等)不能更改。

四、录取专业不能更改。

五、录取类别更改1、录取类别只能由自筹改为委培,不得由委培改为自筹。

2、学生本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到研招办:①本人书面申请;②已签字盖章的委培协议书一式三份。

3、研招办对比录取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修改录取库信息,复印申请材料存档,委培协议书一份存档。

4、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修改学生信息,申请材料原件存档。

5、学院凭委培协议书认可更改成功。

六、录取导师更改学生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转换导师申请表》,然后到研究生院学位科申请办理。

研究生院二0一0年五月十日附件:电子科大在校研究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需要考虑到研究生的特殊性以及教育质量的保障。

下文将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背景、目的、原则、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研究生教育成为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研究生的入学选拔和学术成果的达成对整个高校的教育质量和声誉起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研究生学籍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学籍信息不够完善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的1. 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通过学籍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学习进度和学业要求完成学业。

2. 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和学术研究,促进其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提升,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3. 保障高校教育质量和声誉:规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素质,增强高校的办学声誉,从而提升整个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三、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研究生,确保每个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师生互动: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强调师生互动,教师要关心和指导学生的学业和科研,以促进他们的成长与发展。

3. 鼓励创新: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鼓励学生进行创新研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和创新能力。

4. 纪律严明: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纪律严明的原则,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规定的学习进度和学业要求,确保教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内容1. 入学与招生:明确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要求和程序,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同时规定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程序。

2. 学籍注册:规定研究生的学籍注册时间和流程,提醒学生按时办理学籍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2017]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我校其他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与注册(一)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通知书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完成缴费、报到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因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病按国家招生规定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二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在学院同意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审核,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审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二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办理有关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业进程、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此,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于高校的教学工作至关重要。

一、学籍注册与注销1. 学籍注册学院通过网络平台向即将入学的研究生发送注册通知,研究生按照要求登录系统并填写个人信息、学历背景、研究方向等,完成学籍注册。

同时,研究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身份证明等。

学院将认真审核材料,并确认研究生学籍。

2. 学籍注销研究生学籍注销有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

主动注销指研究生自愿退出学业,需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程序后方可注销学籍。

被动注销指研究生因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学业要求的情况,学院有权决定注销其学籍,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二、培养计划与学业要求1. 培养计划制定学院根据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学科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课程、科研实践、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培养研究生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

2. 学业要求研究生在学业上需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修读必修课程、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

此外,研究生还需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研讨会等,以提高学术修养和科研能力。

三、学术评定与奖惩措施1. 学术评定学术评定是对研究生学术表现的综合评价。

学术评定以学生考试成绩、论文质量、学术交流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造能力进行评定。

学术评定结果体现在研究生的学籍档案中,并向学生本人进行反馈。

2. 奖惩措施学院对研究生学术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于违纪违规、学术不端等行为,学院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学分、责令退学等。

四、学籍变更与调整1.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指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包括姓名、性别、专业方向等变更。

研究生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申请并完成学籍变更手续。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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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杭电研********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杭电办********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当年“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为两周。

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

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

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业年限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条老生在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注册。

在注册截止日期后的第三周,各学院应将本学院研究生的注册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包括按时注册、未按时注册和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及情况说明等。

第二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第五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导师。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导师:(一)所学专业停办;(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离学校,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三)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以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转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转导师一般不迟于第三学期末前办理,转学须入学满一学期以后办理。

转专业、转导师或转学的审批报告存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转导师或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转导师: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学院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仅调整第二导师的情况,按转导师办法办理,但无须主管校长批准。

(三)转学:转学至其它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批准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请假、休学与复学第八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病假须有医院证明。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二周以上,须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学院应在学生销假后一周内将销假单上报研究生院。

凡需续假者,三天及以下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研究生院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验时间一月之内须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超过一月者,须经导师、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四周以上者;(二)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期间,或因病(校医院)建议休学者;(三)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四)已婚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者;(五)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六)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因病休学,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

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同时提交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手续。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作变动,研究生在休学其间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二)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三)学生在休学其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四)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大学学生医药费管理办法》处理;(五)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及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复查确认。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视情节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章退学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学位课程不及格、或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程补考不及格、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或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二)开题报告两次通不过,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不能完成论文工作计划;(三)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四)在规定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心理或精神障碍、意外伤残等,被认定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未请假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达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八)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九)自费出国留学的;(十)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六条根据上述条款,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需附校医院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

其他情况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

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院网页公布两周,视同已通知本人。

通知后两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将处理意见表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处理。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

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如果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本人拒绝接受的,向学生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达,或书面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同时由学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如维持退学决定,则退学决定在校内申诉程序终结时生效。

第十八条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习证明、退学文件等。

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等文件无法送达本人的,由研究生院在学校内公布两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十九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生退学后回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学的,其户口和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第二十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延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手续,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定向和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5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8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5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7年;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且成绩优异者,可以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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