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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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385-2019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11_T385-2019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编号:DB11/T 385—2019主编部门: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19年07月01日2019北京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7〕2号)的要求。

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1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原材料管理;5设备管理;6试验管理;7生产管理;8运输与交付;9浇筑与养护;10资料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术语进行了增减;2调整了基本规定要求;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了水泥、矿物掺合料等的复试项目;4补充了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方法; 5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6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应用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7增加了对混凝土养护的要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原材料管理 (4)4.1一般规定 (4)4.2水泥 (4)4.3骨料 (5)4.4矿物掺合料 (6)4.5外加剂 (7)4.6水 (7)5试验管理 (8)5.1一般规定 (8)5.2配合比设计 (9)5.3配合比使用 (10)6设备管理 (11)6.1一般规定 (11)6.2混凝土搅拌系统 (11)6.3搅拌系统计量设备 (12)6.4试验仪器 (12)6.5混凝土运输车 (13)6.6其他设备 (13)7 生产管理 (14)7.1一般要求 (14)7.2过程控制 (14)8运输与交付 (17)9浇筑与养护 (19)10 资料管理 (21)本规程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条文说明 (26)1总则1.0.1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管理水平,做到保证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标识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第八条评价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由受托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价标识中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由第三方标识评价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标识评价机构”)。

标识评价机构由受托机构确定、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评价标识工作细则、职责分工由受托机构另行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二)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 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 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 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 查核实,并在 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 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 标识程序一致。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前言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建筑成为了建筑业发展的趋势。

预拌混凝土作为现代建筑材料之一,也要紧跟时代潮流,进行绿色生产和技术管理,以满足人们对环保建筑材料的需求。

本文档从生产和技术两个方面出发,制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为企业绿色生产和技术管理提供指导。

一、生产管理1. 原材料选择1.1 原材料应选择环保、无公害、无污染的材料,如选用基料应符合GB/T 18046-2019《粉煤灰用于混凝土的质量》,观察硅铝比、热值、粘附度等参数。

1.2 使用材料应进行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2. 生产过程2.1 采用封闭式生产方式,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粉尘、噪音、无害气体泄漏。

2.2 监测生产过程中废物的产生情况,开展废物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3 企业应采取延长混凝土的逗料时间和加工时间,有效地提高混凝土的使用寿命。

3. 质量控制3.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2 交货前对混凝土进行检测,确保混凝土符合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技术管理1. 设备管理1.1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经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的运行完好。

1.2 故障设备应立即停机检修,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故障的发生。

2. 人员管理2.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

2.2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

3. 环保管理3.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监测废气、废水和噪音排放,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3.2 合理利用能源,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并采取措施减少浪费,减轻环境影响。

三、通过规定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规程要求,不断完善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推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两部门共同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两部门共同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蕊 来 自加拿大国家研究委 员会 (NRC )的 Ralph M Paroli博士于 2016年 1月起正式担任 ASTM 董事会 主席。Paroli主 席拥 有蒙特利尔肯考迪 亚大学分析化学理学 士学位 、迈吉尔大学 物理 和无机化学博 士学位 ,自 1994年起 ,以成员身份在 ASTM董事会承担工作直至 201 1年。他 曾担任 D08委员会 (屋 顶和 防水 )主席 以及 D1 1委 员会 (橡胶 )和 E60委 员会 (持 续性 )的委 员。 (李文娟 )
■_ 行业资讯 I ndustry I nformation
【栏 目编辑 :钱进 】
1月 22日。全国标准化 工作会议在京 召开 。会议总结 了 “十二五 ”时期及去年标准化工作 ,研究了 “十三五”时期标 准化事业发 展 ,并部署 了今年 的工作任务。质检总局局 长、党组书记 支树 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际标准化组 织 (ISO)主 席张晓刚致辞 ,质检总局 党组成 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田世宏作工作报告。 (李文娟 )
根据 《中国制造 2025》的战略部署 ,2015年 12月 30日,工信部 、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 了 《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 系 建设指南 (2015年 版 )》 (以下简称 《建设指南 》 )。 《建设指南 》聚焦智能制造 跨行业、跨领域 的融合创新领域 ,建成 覆盖 5大类基础共性标准 、5大类关键技术标准及 10大领域重点行业应用标准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 系。 《建设指 南 》明 确 了建设智能制造标准体 系的总体 要求、建设思路 、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 方式 ,从 生命 周期 、系统层级 、智能功能等 3个 维度建立 了智能 制造 标准体 系参考模型 ,并 由此提 出了智能制造标准体 系框架 ,框架包括 5类基 础共性标准和 “5类关键 技 术 标 准 以及 在 不 同 行 业 的应 用标 准 。 (新 华 )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工厂已成为各行各业追求的目标之一。

预拌混凝土行业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逐步转向绿色生产。

而评价一个预拌混凝土工厂是否符合绿色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要求:1. 环保设施完备:绿色工厂应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等,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节能减排措施:绿色工厂应采取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例如优化设备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3. 原材料选择:选择符合环保标准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负荷。

4. 生产过程控制:绿色工厂应建立健全的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符合环保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5. 废弃物处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废弃物处理机制,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理,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 环保意识培养:绿色工厂应加强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促使员工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共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7. 绿色认证:绿色工厂应积极申请相关的环保认证,如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提升企业的环保形象,获得公众的认可。

8. 社会责任:绿色工厂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等,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评价一个预拌混凝土工厂是否符合绿色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工厂的环保设施、节能减排措施、原材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废弃物处理、环保意识培养、绿色认证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标准,工厂才能真正称得上是绿色工厂。

希望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绿色工厂会越来越多,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是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工厂评价也成为了行业内的重要话题。

以下是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要求。

1. 节能减排
绿色工厂评价的首要目标是节能减排。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等。

因此,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同时减少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

2. 环保材料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使用环保材料,如可再生材料、回收材料等。

这些材料不仅能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还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环保设备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如高效过滤器、废气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备能够有效地减少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同时提高生产效率。

4. 环保管理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包括环保政策、环
保目标、环保责任等。

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环保计划,定期进行环保
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保问题。

5. 社会责任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
环保理念的普及和推广。

企业应该与政府、社会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
作关系,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总之,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只有
这样,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2019年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相关最新最全标准规范

2019年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相关最新最全标准规范

112 GB50309-2017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13 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114 JGJ/T406-2017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115 JGJ/T412-2017
混凝土基体植绿护坡技术规范
116 CJJ99-2017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117 JGJ/T411-2017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68
GB 51247-2018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
69
JTG 5210-2018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70
GB/T 51323-2018 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及可靠性鉴定标准
71
T/CECS 548-2018 美缝剂应用技术规程
72
T/CECS 562-2018 城市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18
JGJT 454-201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
19
CJJ/T 289-201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标准
20
GB50496-201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21
JG/T566-2018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
22
JC/T 2473-201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陶瓷砖抛光微粉
23
JC/T 2503-2018
134 JT/T 1166-2017
桥梁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无损检测
135 GB/T33803-2017
钢筋混凝土阻锈剂耐蚀应用技术规范
136 JC/T 605-2017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模
137 GB/T 19273-2017 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与改进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1.0.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第一版制定了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适用于上述七类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

今后将逐步扩展其他种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1.0.3 绿色建材评价在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和各地域特征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定义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3 保温材料 heat insulating material用于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有机保温、无机保温建筑材料。

2.0.4 砌体材料 masonry material由烧结或非烧结生产工艺制成的实(空)心或多孔直角六面体块状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除复合砌块外的所有砌体材料。

2.0.5 预拌混凝土 premixed concrete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包括常规品和特质品。

2.0.6 建筑节能玻璃 building energy-saving glass由普通平板玻璃经过深加工后,用于建筑透明围护结构用的玻璃制品,包括吸热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

2.0.7 陶瓷砖 ceramic tile由粘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实心或空心板状建筑用陶瓷制品,包含建筑陶瓷砖、陶瓷板、陶板、瓷板等。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19年03月11日有效性:有效发文日期:2019年0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审批,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办法中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绿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

第八条凡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需另外设置分站点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备的试验检验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

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控制项、
程序全国统一, 标识全国通用, 在 评价机构报备。 出现下列重大变 评分项和加分项。 参评产品及其企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 化之_的, 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业必须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 控 平台 发布。 ( 一) 企业 生产 装备 、 工艺等发 制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 污水 、 住建部、 工 信部绿色建材推广 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 噪声排放 , 工作场所环境 、 安全生 和应用协调组明确为绿色建材评价 的;( 二) 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 产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评分 标识 日常管理机 构, 由该机 构承 担 的;( 三) 产 品标 准发 生 更新且 影 项是 从节能 、 减排、 安全、 便 利和
( 三) 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四) 低到高分为—星 ( 6 0 ≤Q总 <7 0 ) 、 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二星 ( 7 0 ≤Q 总<8 5 ) 三星 ( Q总 和 标 识 。同一 生产 企 业 的 同一种 ( 五) 利用 获得 的 标 识 进 行 虚 假 > t8 5 ) 三 个等 级。
工作, 1 0  ̄1 4 E ] , 住建部与工信部联 识使用, 保证 出厂产 品各项性能 关信自 在信皂 、 平台 上予 示。 合印发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指标 与标 识的一致性。 对标识的 技术导则 ( 第一版 ) 制定了砌 办法实施细则》 和《 绿色建材评价 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体材料 ( 具体规定见本期3 2 页) 、 技术导则 ( 试行) 》( 第一版) 。 标识有效期为3 年, 有效期内 保温材料、 预拌混凝土、 建筑节能 实施细则规定了绿色建材评 企业应于每年1 2 月底前向评价机 玻璃、 陶瓷砖、 卫生陶瓷 、 预拌砂 价标识工作的组织管理 、 专家委员 构提交标 识使用情况报告。 有效 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居业》
【年(卷),期】2016(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8-9)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标识管理;绿色生产;评价;高性能混凝土;生产质量;高混凝土;建材生产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528.52
【相关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J],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J], ;
5.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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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
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
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 ,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
(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
(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二)不少于20 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

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
(四)提交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 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2 人。

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没有参与被评审的评价项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
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标识有效期为3 年。

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可申请
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

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
向省级部门申诉。

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 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

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伪造评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

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其标识:
(一)实际生产控制指标与要求指标不一致;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
其生产
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让标识或超范围使用的;
(三)以虚假材料获得评价标识的;
(四)拒绝相应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

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
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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