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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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第 二章 经营许可
第 六条 机 动车驾 驶员 培训 依 据经 营项 目、培训能 力 和培训 内容实 行分类 许 可 。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业务 根据 经 营项 目分 为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道路运 输驾 驶员 从业 资格
货物 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 培训 许
可 的 ,可 以从 事 道路危 险 货物 运 输 驾 驶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训 业务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 管 部 门负 责组织 领 导本行 政 区域
三级 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许 可
的 .只 能从事 一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业 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结 业 考 试 制 度 、
教学 车辆 管理 制度 、教学 设施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教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培训 三类 。
第 十条 申请从 事普 通机 动 车驾 驶员 培训 业 务 的 ,应 当符 合
下列 条 件 :
( ) 健全 的培 训机 构 。 一 有 包 括 教 学 、教 练 员 、学 员 、 质量 、安全 、结 业考 试 和设施 设
有 偿 提供 驾驶 培 训 服 务 的 活 动 。
第 四条 第五 条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交 通部 主管 全 国机
管理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和便民。
的 .可 以从事 两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机 动 车驾、教练 员
管 理制 度 、学 员管 理制 度 、培训
动 车驾驶 员培训 管 理工作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 范机 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经营 活动 ,维护 机 动车驾
负具 实 本 政 域 的 责 体施 行 区 内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1—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是对2018年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修订。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建立以安全驾驶素养提升为目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体系。

二、建立安全驾驶素养考核制度,严格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的资质和考核情况。

三、精细化培训内容,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引导机动车驾驶员正确学习和使用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

四、建立评价机制,激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提高培训质量,努力达到安全驾驶素养提升的目标。

五、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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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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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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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有效规范驾驶员培训,保护公共安全,降低事故率。

据了解,新规定对驾驶员培训内容、时间、车辆、教学场地、教练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培训内容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包括公路驾驶、环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夜间驾驶、复杂路段驾驶、紧急处置等六个方面。

这将使驾驶员不仅掌握基本驾驶技能,还能提高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其次,在培训时间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时间为不少于48课时,其中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不少于12课时、实操课程不少于36课时。

这种设置可使学员在充分、系统地掌握驾驶技能的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种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

再次,在车辆和教学场地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在专用驾训场地或安全条件满足的道路上进行。

这就要求驾训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驾训场地具备一定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确保了培训环境安全和学员的学习质量。

此外,针对驾驶培训教练员这一重要角色,新规定要求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驾驶员培训经验不少于三年、安全责任意
识强等条件。

此外,教练员还要经过相应的职业考试、培训和考核,使其更具专业性和质量。

总而言之,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驾驶员教育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将规范教练员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培训质量和体验。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下,该规定将为建设更安全、更宜居的城市交通环境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文明驾驶素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教练员和学员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坚持“教育为本,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和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条培训教练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注重安全教育,加强文明礼仪培养。

第六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要求参加培训,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增强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培训工作规范。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配置教学场地和设备,保证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认真组织教练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学员符合报名条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备给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培训教练员管理第十一条培训教练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教练员应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言传身教。

第十三条培训教练员应教会学员正确的驾驶技能和操作规范,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四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参加培训活动,认真听讲,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学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六条学员应主动提出问题和意见,积极参与讨论,共同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件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给培训机构,配合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教练员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序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教练员应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学员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允许矫正;三无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第十五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第十九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第四章教员第二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第二十一条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第二十二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第二十三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交验身份证件;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接受身体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第二十四条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第五章教练车第二十五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六条教练车的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二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三小型汽车,车长米以上,轴距米以上,轮距米以上;四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五其它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七条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八条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第二十九条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第六章教练场第三十条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由中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详细规定了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设施设备要求、师资队伍建设等,保证培训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驾驶员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规定了驾驶员培训的科目设置,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培养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

3. 培训教材和教学手段:要求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的教材和教具,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模拟驾驶等,提高培训效果。

4. 培训考核和证书发放:规定了驾驶员培训的考核要求和标准,培训机构需对学员进行科目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5. 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部将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巡查和监督,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运营和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能力和交通法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提高培训机构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1—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资质要求:1. 拥有工及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 精通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3. 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并具有____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验,且近____年内无不良教学记录。

4. 教练员总数的____%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持有《教练员证》。

二、教学设施与场地:1.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需配备机动车构造、维护、故障诊断、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及专用场地。

2.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除上述设施外,还需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场地。

三、教练场经营业务条件:1. 教练场地应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2. 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办公、教学、生活设施和维护服务设施,均应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3. 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均需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4.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包括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涵盖安全检查、安全责任、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经营场所及教练场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5.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教练场经营申请无需提交)。

6.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教练场经营申请无需提交)。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规或规章,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这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培训机构的认可和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培训设施要求、教练员资格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 学员报名和学习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的报名条件、培训费用、学习时间要求等。

3. 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材要求,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科学、符合驾驶员培训的要求。

4. 培训室外实操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时的实际驾驶操作要求,包括考试科目、路线选择、安全要求等。

5. 培训考试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评分标准等。

6. 培训记录和证书发放: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记录和证书发放要求,确保学员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保障培训的合法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水平和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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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与学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教学质量控制、学员管理、教练员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满足教学需求,并对培训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技能评价和考试成绩等,确保培训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群体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教练员的管理第八条教练员应当取得合法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制定个别教学方案,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培训。

第四章学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认真参加培训,按照教练员的要求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纪律,不得损害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包括驾校、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注重素质教育,强化道德观念培养,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科学、系统、全面地进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技术与安全教育相统一。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弘扬道路交通秩序,培养文明驾驶习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手续。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教学。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交通法规、理论知识、安全技术、车辆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注重学员的心理素质和驾驶技术的培养,使其具备合格的驾驶员素质。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安排学时和教学内容,确保达到培训目标。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以便评估学员的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练车和考试,确保培训的质量和合格率。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专业教学设备和模拟器,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

第三章考核与证书发放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学员需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证书。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考核情况,确认学员是否达到培训要求。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学员通过考核后,及时发放驾驶证书和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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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就是指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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