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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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第二条新区管委会成立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用地审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鹏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新区领导小组由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双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城市更新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改革、财政、产业、社会建设、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务、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教育、法制、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监察、建设工程管理、消防、规划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办事处。

第三条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是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新区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廉政方面监管,制定廉政方面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办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深府[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35号2007年3月2日)《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龙岗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对大鹏半岛生态环境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规定的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补偿政策收到良好的效果。

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大鹏半岛位于深圳市东北部,总面积295.33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224平方公里,基本生态用地238.86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76%;可建设用地面积56.47平方公里,已建设用地18.6平方公里,规划到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36.3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度129.31公里,其中沙滩岸线总长度近10公里,可开发为浴场的沙滩21处。

现设有葵涌、大鹏、南澳三个街道办,下辖25个社区居委会,134个居民小组,2005年末户籍人口25513人;原村民16991人,其中葵涌、大鹏、南澳各6686、5201人和5104人。

由于区位偏远、交通不畅、政策控制等因素,大鹏半岛长期处于城市经济梯度发展的末端,其本地生产总值和预算内财政收入远低于龙岗区和全市的平均水平,目前仍属发展相对滞后的欠发达地区。

为做好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特制定本综合补偿办法。

一、关于生态补偿(一)补偿原则。

大鹏半岛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既反映了城市经济梯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与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密不可分。

要统筹考虑大鹏半岛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中长期发展工作安排,把生态补偿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资源有序开发、现行政策落实有机结合起来,着力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产业监管协议

产业监管协议

产业监管协议协议名称:产业监管协议一、背景与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产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合作机制,保障产业的正常运行,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标准,提高产业监管的效率和可行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定义1. 产业:指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

2. 监管机构:指负责产业监管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

3. 监管对象:指在特定产业中从事经营、生产或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监管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监管机构应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待监管对象,不歧视任何一方。

2. 依法监管原则: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行为合法合规。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监管对象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保障监管对象的知情权。

4. 风险防控原则:监管机构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5. 创新支持原则:监管机构应积极支持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支持。

四、监管职责1. 监管机构的职责:a) 制定产业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并及时修订。

b) 监督和检查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c) 处理监管对象的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权益。

d) 收集、分析和发布产业相关数据和信息,提供决策参考。

e) 开展产业调研和评估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f) 合理调度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2. 监管对象的职责:a)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b) 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c) 及时报告产业发展情况、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

d) 积极参与产业自律组织,共同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e) 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培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五、监管措施1.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档案核查、业务调查等。

2. 抽样检测:监管机构可对监管对象的产品、服务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深发改[2007]129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07.07.31【实施日期】2007.07.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因《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3日)公布而自行废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深发改〔2007〕1292号 2007年7月31日)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我局对《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现予发布实施。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在《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导向目录》的修订依据是,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国家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十一五”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国家、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三条《导向目录》的政策取向是,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和产业第一原则,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适度重型化制造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深圳监管协议书

深圳监管协议书

深圳监管协议书甲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深圳市相关监管部门,乙方为在深圳市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为确保乙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监管协议书。

第一条监管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对乙方业务活动的监管职责,确保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监管范围甲方对乙方的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监管方式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文件。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四条乙方义务1. 乙方应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

3. 乙方应主动报告业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五条监管结果甲方对乙方的监管结果将作为乙方业务活动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

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 如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甲方有权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新区管理体制,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龙华新区、大鹏新区(以下统称新区)。

龙华新区的范围为现宝安区龙华、大浪、民治和观澜街道行政区域。

大鹏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行政区域。

第三条新区应当根据区域特点、区位优势和功能定位,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重点,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政府分别设立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辖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辖区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管理、服务;(四)参与编制辖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助编制法定图则和各项专项规划;(五)负责编制辖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含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工作;(七)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工作;(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各项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务、文化、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体育、人力资源、机构编制、民政、安全生产、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人民武装等;(九)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三岛一区”和“美丽大鹏”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及其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请与租售、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文体旅游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坝光指挥部办公室、葵涌办事处、大鹏办事处、南澳办事处及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领导小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

产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二)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社会合作方的合作方案;(三)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统租、出租(出售)价格的议定办法;(四)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分配原则和办法;(五)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租售价格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六)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七)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二)负责产业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三)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解读等工作;(四)撰写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五)承办产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深法制[2014]13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大鹏新区规
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法制[2014]137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深编〔2011〕85号)、深圳市大鹏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鹏编〔2012〕9号)等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计[2003]47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发布日期】2003.06.02【实施日期】2003.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因《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9日)公布而自行废止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2003年6月2日深计[2003]475号)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市“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和任务,积极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结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行业组织的指导意见,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深圳市2002年产业导向目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一、凡属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

二、凡属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准新建项目,不准简单扩大生产能力;情况特殊的,须经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宜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除本目录列明的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外,凡属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均属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之列。

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各级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停止或限制提供贷款,经贸、建设、工商、国土、环保、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扩建有关手续。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深发改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7日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挖掘我市分布式资源调节潜力,打造源网荷储高效互动新型电力系统,更好推动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关键设备产品有效供给1.支持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基于先进感知、计量、定位的智能控制终端,基于通用大模型的负荷功率预测,面向资源聚合商的规模化分布式资源实时感知与协同调控系统等重点研发方向支持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市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负责)2.鼓励虚拟电厂关键设备规模化量产。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开放车端V2G功能。

对于V2G充电桩、分布式资源智能控制终端、分布式资源协同运行管理软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计算芯片等虚拟电厂关键核心设备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提升充换电设施车网互动水平3.提升充电设施智能有序充电能力。

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能力,符合相关地方标准。

加快直流公共快充站升级改造,提升快充桩功率调节能力,经评审后对存量直流公共快充站智能化改造部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深圳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试行

深圳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试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试行)(送审稿)宗地编号:项目名称: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生物家园(DY04-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17〕5006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制甲方(产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 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电话:乙方(土地竞得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鉴于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号宗地的使用权,并签订了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为保证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用地发展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甲方作为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与乙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土地位置:大鹏新区土地用途:新型产业用地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名称: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生物家园(DY04-13)土地使用年期(年): 20合同约定项目动工日期: 20 年月日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日期: 20 年月日第二条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甲方对乙方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生物家园项目产业发展进行全程监管。

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经营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等相关要求,有关项目建设与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研发用房准入及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事项。

(一)建筑标准1.乙方应将本项目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生物产业研发用房。

该研发用房应当具备前瞻性的规划设计、高标准的建筑质量、优异的环境质量和良好的兼容性、拓展性,充分体现生物产业及人性化、智能化、绿色环保节能等特征。

2.本项目建筑物皆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规定的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标准。

3.本项目应配套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面源污染削减率≥50%。

深产监协〔〕第号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深产监协〔〕第号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深产监协〔〕第号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公示稿)宗地编号:项目名称:先进半导体显示产业总部土地出让合同编号:深圳市制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部门地址: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部门地址: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部门地址:为保障深圳市总部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号)要求,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丙(乙方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三方同意,签订本发展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DU09-01地块土地位置: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土地用途:商业服务用地(C)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约0.8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名称:先进半导体显示产业总部土地出让年期: 30 年二、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总部经济政策,为乙方的总部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和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在乙方于本协议约定承诺期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丙方的责任。

三、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总部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先进半导体显示产业总部的项目建设。

(三)乙方承诺: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乙方在完成遴选方案及监管协议公示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 2020年1月 1日至 2024 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承诺期”),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 1300亿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深府[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四日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坚持“产业第一”和“长消平衡”,不断加强和改善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效能,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对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与服务(一)成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

负责研究判断全市产业发展特别是工商业发展的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有关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联系和服务制度。

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调整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市、区政府领导要带头定期到重点企业调研服务,引导并支持企业实现发展转型和产品优化,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企业为大的意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加大跨部门协调服务力度,继续完善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企业家服务制度。

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的投资项目,要参照我市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力争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监管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监管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2014)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二〇一四年一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3)23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2013-2015年)》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备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T201-0080土地位置:桂湾片区一单元1街坊土地用途:商业性办公用地用地面积:51416.09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77000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40 年三、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实际自用率、房产出售和出租情况。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发布及调整前海深港合作区租金指导价格。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主要用于金融产业发展,乙方入驻项目需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产业发展要求。

(二)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应根据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不少于40%的办公用房面积作为自用(自用办公用房可对外出租),剩余物业面积可对外出售或出租。

(三)乙方承诺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二年年底前,入驻企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年度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乙方(乙方为境内企业或单一中标人为境外企业的)承诺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或者质押所持的持有本宗地的项目公司股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
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3]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7
【实施日期】2013.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拓宽产业用地供应来源,实现产业用地资源最优化配置,本着市场调节、优化配置、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搭建专门的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负责我市产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需求信息收集及信息共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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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试行)
(送审稿)
宗地编号:
项目名称: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
生物家园(DY04-1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17〕5006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制
甲方(产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鉴于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号宗地的使用权,并签订了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为保证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用地发展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甲方作为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与乙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大鹏新区
土地用途:新型产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项目名称: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
生物家园(DY04-13)
土地使用年期(年): 20
合同约定项目动工日期: 20 年月日
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日期: 20 年月日
第二条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
甲方对乙方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生物家园项目产业发展进行全程监管。

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经营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等相关要求,有关项目建设与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研发用房准入及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事项。

(一)建筑标准
1.乙方应将本项目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生物产业研发用房。

该研发用房应当具备前瞻性的规划设计、高标准的建筑质量、优异的环境质量和良好的兼容性、拓展性,充分体现生物产业及人性化、智能化、绿色环保节能等特征。

2.本项目建筑物皆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规定的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标准。

3.本项目应配套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70%,面源污染削减率≥50%。

4.在本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维工作中应全面应用BIM技术,其模型精度需符合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BIM模型交付标准相关要求。

5.按照产业监管的要求,乙方承诺:
5.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5550万元以上,其价格指数以签订协议时为准;
5.2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包括设备和地价款)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6.本项目建设的研发用房中至少应包括:公共实验室6400平方米,展览中心1600平方米,会议中心(包括容纳500人报告厅1个)1968平方米,图书馆(包含活动室)1040平方米,园区管理中心800平方米。

(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分项面积进行适当调整)
7.乙方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统筹与连接,相邻地块间应预留地下连通接口。

8.乙方装修政府产权用房,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8.1研发用房的产业空间部分以毛坯交付即可;
8.2对大厅、门厅、走廊、楼梯间、洗手间、公共会议室、展览中心、园区管理中心及研发用房公共空间等部分进行精装修,每平方米平均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人民币1200元。

(二)研发用房权属及移交
1.本项目由乙方建成后将无偿移交全部研发用房面积的40%给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由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完全产权。

返还物业中至少应包括公共实验室约6400平方米、展览中心约1600平方米、会议中心约1968平方米、图书馆约1040平方米以及园区管理中心约800平方米,上述返还用房总面积初步估算约11808平方米。

(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分项面积进行适当调整)
2.除本协议列明的政府产权用房外,其他研发用房产权由乙方享有和处分,但是,乙方在处分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书相关规定。

3.乙方应在相关工程法定验收完成后120日内将政府产权用房,按照“分项移交、整体确认”的方式无偿移交。

4.在物业整体移交确认前,相关权责风险不发生转移,乙方仍然有管理维护相关物业资产的责任。

(三)产业准入
1.乙方研发用房可以公开出租但不得转让,出租对象须符合《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有关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项目准入条件。

2.研发用房严禁擅自转租。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和大鹏新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
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由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等指标落实情况。

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书所约定指标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本宗地研发用房出租对象由甲方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租。

第四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用地只能用于生物家园项目的建设。

乙方负责筹措研发用房及相关配套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项目建设投资。

由于本项目地理地质和建设周期等不利因素,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施工降效、物价上涨等管理风险和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货款、工程款及酬金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征得新区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申请报批并按照报批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建设。

乙方可进行优化设计或设计变更,但不得利用设计变更降低建设质量和标准,优化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须征求甲
方意见。

(三)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核验申请。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四)乙方在取得的用地使用年期内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给第三方,乙方应保证第三方与甲方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五)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建成。

项目建成后,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六)对于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七)乙方应当将乙方研发用房出租对象信息报送甲方审核。

第五条法律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约定总投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验申请义务;乙方不配合甲方核验的,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约定总投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不因此
解除乙方的核验申请义务。

(二)经甲方核验,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额的10%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建筑面积面积×10%}作为初次违约金。

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额10%的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三)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租售研发用房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乙方应按租售金额的2倍缴纳违约金。

(四)政府产权物业未能按期移交,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项目总投资额万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以及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工期、土地用途、建设标准等约定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提请土地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合同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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