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补助...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拨付资金
并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预算 单位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研究 制订本预算单 位国有经 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 的措施 ;
人 , 国有资本控 股公 司 国有 资本 叁殴 公 司 国有 股
权(股份 )应 分享的公 司清算净 收人 , 全额 卜交 ; (五 ) 法律 第十 一条 包括: 法 规和规章规定应上 交的其 他 国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背 预 算 支出 主 要 有资本 收益 , 按照有关 规定执 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2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总 目录 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省 出资企业 未按 照规 定期 限足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 于每年 1 月 3 日 1
前 , 向预算大事 件发 生
影 响等特殊情 况需 要 调整 预算 的 , 由省财政 厅 编 制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调 整 方 案 , 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意并报一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批 准 后 组 省人 织实施 第二十八 条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 当年 结
(或 所属 ) 企业提 出 的支 出项 目计 划进行 审核 , 并
(一) 统筹兼顾, 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 自 身积 累 发展 与国有 经济 结 构 调 整及 国 民经 济宏
观调控 的需 要 , 适 度集 中 国有 资 本 收益 , 合理 确 定预 算收支规模 !
为 加强 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管理 .
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 制度, 促进省属 国有企业 的改 革与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书 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 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第一篇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XX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9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5〕2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省政府出资企业:《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5月4日附件1: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补助...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补助...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补助...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补助...近日,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正式以鄂发改规〔2015〕2号印发,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两个管理办理与2013年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3号)相比,增加了对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的详细、分类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是第四条规定,“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鉴于目前我省实际情况,所有安排省预算内直接投资的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审批.二是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的问题,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要求是甲级以上,结合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从提高项目决策水平的角度,规定要求具备乙级以上资质.鉴于编制机构要求是乙级以上,则评估机构也应要求乙级以上.《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一是第八条,“按照规定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于不同行业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不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近年来也多次调整下放,此条规定表明,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不影响项目审批权限.二是第十条规定,资金申请报告仅需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而不再强制要求提供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以及相关用地、规划、环评等要件,但同时又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市(州、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并进行详细审查”.附加条款主要目的,是鉴于当前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授权各行业管理处室,根据不同类型专项、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详细审查,防止在资金安排上出现重大失误.(原标题: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各地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确定重点帮扶地区和重点建设领域相关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战略决策及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点多面广的同类投资补助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应当公开,便于各地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应按照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区)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

对于点多面广或制定了省级规划的项目,应当由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县(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对于点多面广、建设标准统一等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各地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投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确定重点帮扶地区和重点建设领域相关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战略决策及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点多面广的同类投资补助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应当公开,便于各地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应按照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区)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

对于点多面广或制定了省级规划的项目,应当由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县(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1修改)【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鄂财投评发[2011]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鄂财投评发[2011]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行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鄂财办发[2003]15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投资评审处。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各类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程是我省财政部门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认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投资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的依据(一)国家关于投资、财政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一)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

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质量、增幅纳入考核评比。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严禁将教育收费和医疗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将列入财政部清单管理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加大“四本预算”的统筹力度,将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收入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的50%收回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三)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湖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市(州)、跨流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湖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在属地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国家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和投资补助...
近日,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正式以鄂发改规〔2015〕2号印发,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上
述两个管理办理与2013年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3号)相比,增加了对省预算内
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的详细、分类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是第四条规定,“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
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鉴于目前我省实际情况,所
有安排省预算内直接投资的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报经省政
府同意后审批.二是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的问题,考虑到国家发
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要求是甲级以上,结合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从
提高项目决策水平的角度,规定要求具备乙级以上资质.鉴于编制机
构要求是乙级以上,则评估机构也应要求乙级以上.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一是第八条,“按照规定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由于不同行业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不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近
年来也多次调整下放,此条规定表明,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不影响
项目审批权限.二是第十条规定,资金申请报告仅需附项目相关批复
文件,而不再强制要求提供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以及相关用地、规划、环评等要件,但同时又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
报告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市(州、林区)、县(市)发展改
革委(局)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并进行详细审查”.附加条款主要目的,是鉴于当前市、县发展改
革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授权各行业管理处室,根据不同类型专项、
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详细审查,防止在资金安排上出现重大失误.
(原标题: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