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doc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个人,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政策。
这些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投资,促进创新和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多样,包括减免税、税收延期、免税和税收抵扣等。
下面我们将对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1.创业者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团队邮件购买类:允许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将所需设备及办公用品邮购,免征增值税,减轻了初创企业的负担。
-创业税收减免:对于初创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有助于减轻企业创业阶段的负担,促进创新和发展。
2.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税收优惠:对于在特定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企业,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3.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资本利得税或减免股息所得税等,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税收优惠: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创新和发展。
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税收优惠: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或减免,以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转让税收优惠: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或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5.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保税收抵扣:对于进行节能环保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鼓励企业投资节能环保技术,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再生能源税收减免:对于从事再生能源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领域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
最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3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67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1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创新等目标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减免、减税的措施。
本文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作用和种类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与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务部门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扶持的政策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励投资、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支持就业等。
通过减免税的方式,有效降低企业和个人负担,增加其投资和消费能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免税、免税、抵扣、退税等方式。
其中,减免税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增值税等;免税是指对特定行业或产品完全免征税收;抵扣是指将某种税收的支付额度与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消;退税是指对已纳税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可以激励创新和投资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其次,税收优惠能够降低企业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增加收入。
再次,税收优惠可以吸引外资投资和促进国际贸易,推动经济对外开放。
最后,税收优惠还可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和差异化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目标和对象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1. 投资类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行为,以鼓励投资、扩大产出为目的。
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投资所得免税、投资损失抵扣、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2. 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鼓励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以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等。
3. 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促进就业增加和人力资源发展。
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雇佣劳动力所得税减免、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等。
4. 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鼓励企业采取环境友好型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
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5.21
•【文号】财税字[1997]63号
•【施行日期】1997.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
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63号1997年5月21
日)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4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创新创业、保障民生福祉等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扣除、抵免等措施。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税负,增加可支配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
那么,在 2024 年,又有哪些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我们关注呢?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延续和优化,将为众多小型微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增强其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其次,在增值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也有所调整。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再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然给力。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实施。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运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于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壹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运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壹)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运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之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第四条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件!"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0房屋#建筑物为/,年&/0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年&10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2年$!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0"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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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在税收领域,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了解这些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规划以及经济活动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常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需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4、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农业相关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例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引言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个人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免税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公司投资、刺激消费、降低企业成本、吸引国内外投资等。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和效果。
1. 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利润所征税的一种税收。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
根据不同的政策,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方式,例如减免税率、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等。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其次,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促进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最后,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2. 免税或减免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税费。
免税或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可以为特定行业或产品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消费和产业发展。
对于部分免税或减免增值税的行业,如农业、教育、医疗等,政府认为它们对社会有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种政策可以促进农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流通,提高教育和医疗资源的供给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
3.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进口物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这种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促进国内外贸易。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可以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外贸发展。
对于一些特定的关键物品或技术装备的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4. 特定区域或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为了促进特定区域的经济发展,政府会对该区域内的企业实施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特定区域可以是自由贸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通过给予特定区域或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吸引企业投资,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在特定区域或产业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减少企业成本,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总结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总结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节产业结构、鼓励创新创业等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措施。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进行总结,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1、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税收。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要点1、深入了解政策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等官方渠道发布的税收政策信息,确保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政策内容。
仔细研究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关键要素,明确自身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资格。
2、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可靠的依据。
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发个和同学合作的,此文写了一段时间了,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从现有的资料看,立法者一直将税法中的社会团体限定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如《释义》一书就是按此口径对税法第二条、条例第三条以及第五十二条进行解释的。
如非特别指出,本文中社会团体均指同一口径。
而从税法的角度看,社会团体不仅涉及到纳税人的确认,而且涉及到公益性捐赠的问题以及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的类型极为复杂。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核准登记。
根据现有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共八家单位。
另有十四家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其中我们熟悉的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红十字总会。
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不进行社团登记与免予登记,与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措辞颇有相似之处,财税[2008]160号文件将接受款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限定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显然忽视了上述问题。
为解决“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的问题,财税[2009]124号文件出台,相关条件中也不再要求年度检查合格。
新型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4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3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参加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问题。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问题。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因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4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4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3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参加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问题。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问题。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因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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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三)房产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人民团体是指国务院授权的政府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其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人民团体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
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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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一把手”: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征文
稿
反腐倡廉研讨征文
管好“一把手”: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市政协
周长生
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居于领导班子的核心地位,担负着领导全面工作的重任。
同时又拥有较大的权力,在群体活动中起着组织、指挥和决策的主导作用。
那么,怎样才能抓好这种特定的角色位置在党内监督呢?笔者认为,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充分发挥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上级组织在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好下级一把手的前提下,要继续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决不能以为将某人推上一把手位置就算“大功告成”。
在违法乱纪的干部档案里不乏这样的案例:有的人走在领导岗位或当上一把手后,他们身上存在的缺点甚至错误被人为地“掩盖”起来而得不到组织的及时警示和纠正,结果积小成大,慢慢变深,滑入泥坑。
由此可见,那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平常疏于教育,放弃监督,硬要重新调整班子活出了乱子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只会危害党的事业,错过干部教育的时机。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讲话时指出:“有些人早就有不廉洁行为了,但我们在考察干部时确未能发现,结果导致其中一些人仍继续得到提拔和重用。
社会上有人把这种现象说成是‘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
干部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我们要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加大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力度。
在经常性的考察中,要进一步拓宽视野,既要听取一把手的汇报,更要听取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还要沟通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以便去伪存真,准确地把握一把手的本质和主流。
二、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同处于一个领导集体中,班子成员和一把手有更多的接触和了解的机会,监督起来最直接、最方便。
但这里的关键是班子成员要有坚强的党性,敢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
就一个班子而言,团结战斗不等于一团和气、彼此护短;尊重一把手不等于盲目信赖、庸俗迎合;互相监督决不是离心离德、搞“窝里斗”。
毛泽东同志曾经告诫我们“身边要有不同的声音。
所以班子成员都应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在坚持实事求是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坦陈己见,特别是对一把手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制止的要制止,达到优势互补和相互监督之目的”。
三、要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根据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都要编入党的一个基层支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大量事实证明,只要各级机关党组织坚持正确的学习、生活制度,按照党章规定行使对包括一把手在内的党员干部的监督权,就能够有效地防范、遏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然而,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机关党组织行使监督的职能仍然在较大层面上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与监督领导干部相关的机制动力严重弱化。
一些地方提拔、任免干部不征询机关党组织的意见,部分单位党组织(党委)民主生活会部吸纳机关的
党组织专职书记参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和一把手不积极参加机关党组织开展的党内活动,诸如此类游离于机关党组织监督之外的现象已酿成许多不良后果。
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因受贿罪被逮捕,其反省中有这样一句话:“领导干部的组织生活不正常、失去来自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帮组。
”他的这种“抱怨”虽然不能为其开脱罪责,但确实发人深省。
四、要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群众拥有监督权利,也最讲实际,他们对党和政府形象的评价往往是通过贴近其生活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这个窗口来观察的,“排头兵”的权利运行是不是为人民服务,是他们关注的焦点,评说的热点,何况“众人的眼睛”本身就有巨大的威力,可以弥补其他监督主体视野的不足,令伺机越轨者心惊胆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邓小平同志指出:“扩大群众的监督,很重要。
”但是,由于认识、机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当前的群众监督尚缺乏应有的力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不愿监督。
有的人难以跳出功力的束缚,以是否直接有害自己利益为前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二是不敢监督。
有的人认为自己被人家管着,担心提了意见会给“小鞋”穿。
三是不能监督。
有的人认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活动空间大、层次高,加之不少东西被蒙上一层神
秘的色彩,情况不明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督。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注重教育群众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参与监督。
要注意发动群众辩证地观察领导干部队伍,克服行驶监督权利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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