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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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修改讨论稿)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修改讨论稿)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讨论稿)二0一六年八月说明1、根据当前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中对规范内容不够理解,对规范的实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讨论稿对规范的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的释义,并根据贵州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技术解决的意见,对我省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消防设计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对国家规范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2、为达到方便使用、保障安全、服务功能的目的,讨论稿内容包括:(1)、将设计中一些常用到的用语列出,以方便设计者引用和对规范内容所指范围的理解;(2)、对规范有规定但具有争议需进一步明确做法的内容;(3)、不同规范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需要协调的内容;(4)、对规范修订需补充的内容。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讨论稿)2015年5月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我省原有《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及下发的《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06年第1号)》、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黔公消[2014]33号)等文件中相应的条款急需调整,对消防设计及审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需要得到明确的释义,和统一的认识及技术处理方法。

为做好当前的设计、审查工作,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达到方便使用、保障安全、服务功能的目的,经与省住建厅协商同意,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征求意见形成此讨论稿,并于2016年8月日,召开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代表、审查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导意见》。

一用语1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具体包括:1.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1.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1.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1.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1.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1.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指派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配合对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培训资料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培训资料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培训资料消防技术规范是指在消防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它是确保消防安全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然而,由于消防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消防技术规范的学习和操作难度较大。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消防技术规范的难点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操作技术指南的培训。

一、消防技术规范的难点问题1. 技术含量高:消防技术规范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的,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技术内容。

对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来说,初学时难以迅速理解和掌握。

2. 操作难度大:消防技术规范是在实际应急救援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其中包含了许多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技巧,涉及到多种操作技术。

对于没有足够经验的消防员来说,操作难度较大。

3. 规范体系复杂:消防技术规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火灾预防、扑救、逃生、疏散等。

虽然每个方面具有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但是规范体系较为复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理解和掌握。

二、操作技术指南的培训资料消防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如果能够在预防阶段充分发挥消防技术规范的作用,就可以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帮助消防人员更好地掌握消防技术规范,我们可以针对上述难点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操作技术指南的培训资料,以便消防人员更好地进行学习和实践。

1. 制定消防技术操作流程图:流程图是一种比较直观的操作指南,可以帮助消防人员快速掌握操作流程和关键步骤。

2. 编制消防技术操作手册:操作手册是对消防技术规范的详细解读和实践操作的记录,方便用户随时查阅。

3. 开展实战演练:实战演练是消防人员学习消防技术规范的最佳方法,可以通过模拟真实火灾场景,实际操作,加深对技术规范的理解和应用。

4. 技术培训课程:消防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级别和专业背景的参训人员进行定制化的技术培训课程,针对不同阶段提供不同层次的培训。

这样可以有效提升参训人员的消防技术素质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贵州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2019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正式稿14页

2019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正式稿14页

2019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9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消防技术规范存在问题

消防技术规范存在问题

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的探讨摘要:在本文中,我们对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结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与不足,对现有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探讨,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有效的改革建议,为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改革提供了一定研究价值。

关键字:消防技术规范;不足;改革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引言火灾的发生会造成巨大的人身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消防技术规范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可以对火灾事故进行预防并使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对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消防技术规范是消防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是世界各国消防管理的主要手段与方式,通过制定和贯彻科学的消防标准以及规范来对建筑物的防火管理、防火设计以及如何防火灭火进行指导。

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技术的飞速进步,再加上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各种新的技术和材料也已用于建设使用,使得现有的技术规范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例如现有的技术规范在实际操作上的不足使得消防的监督工作受到影响,规范中的一些条款也滞后于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

本文对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2.现有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我国第一本消防技术规范是在1953年由公安部消防局开始编制,在1956年开始施行,其后的时间里经历过若干次修订工作。

由于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下制定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受着计划经济的影响,消防技术规范工作仍旧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现有的消防技术规范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新要求。

目前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存在问题可总结如下:规范制度的修订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一直以来,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工作一直是在统一的组织下进行的。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技术指南

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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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XX参与人员:1. 主持人:XXXXX2. 专家组成员:XXX、XXX、XXX等3. 与会人员:XXXX、XXXX、XXXX等会议纪要:1.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致辞并介绍与会人员,明确会议目的和议程安排。

2. 主持人详细说明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和目的,即针对消防技术规范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以期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为消防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3. 专家组成员依次就各自所负责的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进行介绍和讲解,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与会人员也积极提问与讨论,互相交流经验和看法。

4. 归纳总结各个疑难问题的讨论结果和解决方案,形成共识。

具体讨论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消防设备选型标准及配置合理性的界定问题;b) 消防通道的规范化建设问题;c) 建筑物消防漏洞和隐患的排查与防治问题;d)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难点和解决对策等。

5. 在研讨会期间,专家解答了与会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并就各个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

在会议结束后,专家组成员还会进一步收集和整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后续工作中进行更为精确有效的解决。

6. 会议还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展望,包括:a)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消防技术规范,解决当前存在的疑难问题;b) 加强消防技术规范的宣传推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和防火能力;c)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不断提升消防技术规范的实施水平。

7. 最后,主持人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并代表主办单位感谢与会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热烈讨论,表示本次会议对消防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撰写完成,并将其分发给与会者和相关人员。

与会人员可以依据纪要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工作和研究,并根据疑难问题研讨会的成果,推动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完善和实施。

同时,会议纪要也可作为该议题的参考资料,供后续研究和探讨使用。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物业管理用房、供业主使用的非营业性社区活动中心等小型居住社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分隔单元的划分和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1条的规定。

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 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6条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外墙上开口除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2条表格中防火间距的要求控制。

贵州省坡规

贵州省坡规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前言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山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103号)的要求,本规范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作为国标版《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参编单位的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修订。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结合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所涉及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特殊场所楼层设置、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必要规定。

本规范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南路233号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邮编:550001)。

主编单位: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谭效东、毕跃洪、贾国斌、张彤、张璇、董明、陈楚、罗从容、汪洋、张建主要审查人:毛方益、许家强、李万里、刘运晖、冯晓伟、刘勤世、陈海、王建国、黎明、周可、田庆、阮志伟、张翼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3.1 一般规定 (3)3.2 建筑分类 (4)3.3 耐火等级与构造 (5)3.4 防火分区 (5)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6)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5.1 一般规定 (7)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8)5.3 消防电梯. (9)6 特殊场所楼层设置 (9)7 消防设施的设置.........................................................................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2)引用标准名目 (13)附:条文说明 (13)1 总则1.0.1 为了合理确定坡地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预防坡地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贵州省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金华地区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队:根据各大队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支队防火处人员讨论及广泛征求各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和社会消防设计单位意见后,支队防火处对部分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作为我市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依据,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总平面布置图(一)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作业面和登高作业场地设置,在执行《高规》4.1.7、4.3.4、4.3.5条与《2021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1条时要求:1.有“隐形”消防通道或“隐形”消防攀爬作业场所的建筑物,不得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树木或障碍物,地面承重和坡度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2.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可分段设置,但每段应都能用于消防车登高操作,互不衔接的各段原则上每段都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确有困难时,应确保任一登高面外沿至最近楼梯口的距离不超过30米,且至少有一个登高面侧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3.当使用城市道路作为消防攀爬场地时,应明确无影响攀爬作业的障碍物,如高大树木、行道树和架空线路;4.《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21?18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各个单元”:指各单元若干户的窗口应能通过云梯进人;5.建筑总平面布置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攀爬场的设置应明确;6.高层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面及操作场地设置参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

(二)消防车道设置要求:1.高层住宅建筑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对于农药和染料等的工程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还是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农药、染料等精细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液氧是否按乙类液体考虑其火灾危险性分类? (2)硫磺闪点为207℃;根据规范条文说明生产的火
第三章 厂房(仓库)
4 地下仓库
某地下仓库,建筑面积10489.94m2,设有36间小型物 流仓库 。根据规范,地下室仓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为300m2,设置自动灭火设备其面积可达到600m2。 该建筑地下室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 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对该地下仓库的占地面积是否 有限制? 规范对地下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没有明确规定。对 于单层地下仓库,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一般不应大于地 上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其他防火设计仍应符合本规范 的有关规定。
由于消防技术规范的属性、工程建筑的设计 、建设、使用管理的复杂性,因此在执行消防 技术规范过程中,经常遇到很多矛盾和疑难问 题。
我国现有消防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基本上是按建 筑或场所的使用性质分类制定,不同的使用性质其 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不同;同样高度、同样平面布 置的建筑,不同使用性质时,消防分类不同,其消 防安全技术要求也不同。如高层公寓式建筑,办公 使用时为公共建筑,住宅使用时为高层住宅,两者 消防设计要求差别很大。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的多样 性,综合性,许多建筑按照目前消防技术规范难以 进行消防定性、分类,有的分类明显不合理。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1 泄压比的确定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的泄压面积计算与建 筑外围护情况无关。无论建筑敞开或半敞开,其 泄压比值均应按表3.6.3选取;当为多层建筑时, 应分层计算。

武汉市消防技术规范常见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武汉市消防技术规范常见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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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E)的选用及应用研究

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E)的选用及应用研究

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E)的选用及应用研究摘要:通过现行制造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市场现状和应用场景,探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E)的选型及应用要点。

关键词:转换开关电器(TSE)、自动转换开关(ATSE)、PC级、使用类别、转换时间、控制器、设计位置、市场现状。

Wuhuizhou(Shanghai Lujiazui Financial and Trade Zone Development Co., Ltd., Shanghai, 200123)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urrent manufacturing and design specifications,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market situation and application scenario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points of dual power 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 (ATSE).Key words: transfer switching equipment (TSE), 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 (ATSE), PC level, use category, transfer time, controller,design location, market status.引言自动转换开关(ATSE)作为民用项目里最重要的元器件之一,肩负着项目中的消防负荷、重要负荷的保障任务,一直是各元器件设备商的必争之地,因此出现了滥用ATSE的现象,标书中也出现了很多屏蔽竞争品牌的技术要求。

本文将通过现行制造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市场现状和应用场景,探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选型及应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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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物业管理用房、供业主使用的非营业性社区活动中心等小型居住社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分隔单元的划分和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1条的规定。

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 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6条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外墙上开口除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2条表格中防火间距的要求控制。

图示5-1六、公共建筑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1.3和第6.1.4条的相关规定,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6m,以防止火灾在不同分区间蔓延;多层公共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允许减小其间距:1、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间距不小于4.5m。

2、任一侧外墙上设置乙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m。

3、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间距不限。

图示6-1七、以下无人员停留的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室内水体景观的水面部分、水族馆的水体水箱、以及装修材料采用A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

八、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1、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1/3;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九、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套按照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2、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5m;当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8,且不应大于10m。

注:本条所指“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条文说明中“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

十、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者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和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时,厅室的面积可放大至60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10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 10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且系统设计参数按严重危险Ⅱ级确定。

2、不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可设置在地下一、二层,但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4、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的固定座位数不超过400个,疏散人数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5、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37.5m,当设在地下室时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在不同方向设置疏散出口。

6、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十一、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

图示11-1十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及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图示12-1十三、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中的老人住宿、看护部分不属于“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是指供老年人建筑中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和阳光厅(风雨廊),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十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的相关规定。

十五、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十六、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建筑独立设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要求,若与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的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与专项建设标准在部分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十七、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可按各自单元的总高度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一致时应在较低单元屋面与较高单元安全出口之间设置室外连廊或安全通道连通(图示17-1)楼梯间。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5条的相关规定。

图示17-1十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3条: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图示18-1十九、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2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户数为5户(含5户)至8户(含8户)的住宅单元,当剪刀楼梯间采用共用前室(含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位,所有住户不应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见图示19-a、19-b);图示19-a 图示19-b2、层户数为9户及9户以上的住宅单元,当剪刀楼梯间采用共用前室(含与消防电梯合用)时,每户应有两个位于不同方位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 (图示19-c)图示19-c3、进入共用前室的两个不同方位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4、住宅单元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梯段分别设置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见图示19-d),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计算两个安全出口距离时,对于同一前室可算至相对较远一端的前室入口不小于5m(见图示19-e、19-f及图示19-g)。

图示19-d 图示19-e 图示19-f图示19-g二十、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按规定已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到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包括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十一、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取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1-2表中规定,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应取上限值,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时,可取下限值。

二十二、商店建筑采用敞开式外廊、露台、下层屋面作为营业区公共通道时,该公共通道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疏散人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敞开外廊作为公共通道时,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相关规定要求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室外走廊,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图示22-1);2、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2);3、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的按3m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3)。

图示22-1 图示22-2图示22-3二十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6.4条规定,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该天桥、连廊应连通2座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

(图示23-1):二十四、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的不同户之间的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要求;建筑上、下层开敞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同一户的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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