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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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1 目的
规范产科安全管理,严格产科有关医疗行为管理与约束,促进产科质量与安全的提升,提高产科质量,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
2 范围
产科相关科室。
3 定义
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凡涉及产科安全问题,都是医疗安全。
4 职责
4.1 医务部负责《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培训、督查、考核;
4.2 科主任负责在医疗过程中《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落实;
4.3 各级医师严格执行《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5 标准
5.1 严禁医院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5.2 严禁医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5.3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5.4 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5.5 严禁医院及其人员接受母乳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5.6 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院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院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5.7 严禁医院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发生遗弃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5.8 严禁医院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
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院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院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5.9 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授权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院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10 严禁医院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6流程
6.1 见《急救管理制度》
7表单
7.1 《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
7.2 《传染病登记本》
7.3 《死婴、死胎处理知情同意书》
8相关文件
8.1 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8.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8.4 《四川省妇产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
8.5 《美国医疗机构评审国际联合委员会医院评审标准(第五版)》
8.6 《患者十大安全目标》
9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