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钻勘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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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钻勘查工程合同

甲方: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范围:桩基超前钻工程,钻孔数量为个,预计总进尺深度为米,具体以甲方确认的图纸资料为准。

甲方委派现场代表:;乙方委派项目经理:;

二、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备,取样试验及出试验结果报告全包干方式;包机械设备的进、退场及费用和临时设施及其费用;包负责办理政府部门的一切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具体综合单价见下表:

1、施工总价(元)=固定综合单价(元/m)*钻孔长(进尺深度) (m)

2、上述固定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包干单价,包工、包料、包设备及设备进退场、包质

量、包安全文明措施费、包管理费、包利润、包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固定综合单价不以任何理由调整。

3、钻孔深度计量方式:从地面开始计算,钻机实际进尺深度为钻孔深度(钻机需进

入中风化岩内5米)。

4、工程量的确定方式为:以甲方现场工程师、经理、总工程师及监理确认的量为准。

四、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按甲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计算。

2、付款方式:待工程结束,在乙方完成的钻孔经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合格的勘察

成果资料及结算资料,双方结算完毕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价款。

3、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将本合同提交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工程发票及完税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五、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 12 日历天,具体为2010年月日开工,2010年月日完成合格的钻孔并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如乙方逾期,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2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以每日为单位确定进度)。

六、甲方责任

1、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提供人工挖孔桩设计图纸说明

和桩表、桩位及承台平面布置图。

2、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施工临时用水、

用电已接通至红线边,场内及接引至场外临时生活区的用水(2个点)、用电(从配电箱DX10、DX11)的接引工作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的费用视同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水电费由甲方承担。施工临时供水、供电设备在乙方进场后均移交其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完整交回甲方。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

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其中成果资料还应包括探明钻孔位地下是否有孤石、孤石分布位置、厚度或是分层(须钻穿孤石)在内的成果报告。

2.乙方的超前钻工程的钻孔将作为孤石爆破孔,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钻孔保护措

施满足爆破的需要,否则乙方应自费负责整改并达到孤石爆破钻孔所应具备的条件。

3.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乙方自费整改

完善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因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因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工程勘察前,提交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提交总进度计划(需列明每日进度)。

5.工程勘察前已对于勘察工作范围地下是否存在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

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以及具体位置分布进行核实。

6.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

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7.乙方打钻时应将每个钻孔采集的各地质层样本完整的存放于甲方指定的场所,并

进行有序的编号。

八、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应对甲方、监理签发的《工程整改通知单》提出的整改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回复,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接收《工程整改通知单》或拒不按照《工程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乙方所有内业资料必须采用《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广东省及珠海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表格;如有违反,每次承担 1000 元违约金;;

3)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九、解除合同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赔付。通知自送达乙方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乙方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乙方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或已逾期完工超过3日的。

(2)乙方完成的钻孔以及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经甲方、监理

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逾期整改超过3日的。

(3)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乙

方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超过2日的。

(4)乙方擅自转包、分包工程。

(5) 其他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可解约情形。

合同解除后,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结算工程款,在乙方完成的钻孔经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经双方结算完毕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价款。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完成钻机等主要设施、材料、人员等的退场工作,并在清场后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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