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引
冷水江市采矿权许可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冷水江市采矿权许可登记办事服务指南一、采矿权转让(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办事条件:符合《探矿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具务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受让人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三)申办资料:1、采矿术转让申请报告及申请书;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3、转让人、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4、受让人的资金,技术条件等资质证明文件;5、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矿山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涉及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当提供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6、矿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7、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9、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还需提供采矿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已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证明材料;10、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延缓一、七、八、九项需提供原件外,期科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审查资格,确定是否受理;建筑砂石、粘土等由我局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我局审批;其它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资料整理归档。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二、新设采矿权(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办事条件: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办资料:1、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1、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1)现采矿权深部及外围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2)现采矿权内的储量核实报告或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3)扩界矿区范围批复;(办理程序见后“3、划定矿区范围流程”);(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6)土地复垦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7)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8)以及国土资源厅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步:先做(1)、(2)项;第二步:根据地质报告确定资源量,申请办理第(3)项;第三部: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
以上报告需要有(1)、(2)和(3)项的批复文件后,主管不能才对报告予以组织会议受理审查;说明:为了缩短办事时间,在确定好扩界后矿区范围、生产规模提交矿区范围申请后,矿方可同步签订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的设计单位,对报告同步进行设计编制工作,待批复文件下发后,即可申请相关报告审查工作。
2、采矿权设立流程:(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申请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厅需要提交的材料:1、市局意见;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7、环保部门批文(含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批文);8、矿区范围批复文件;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10、矿区范围图;11、矿产资源开发方案;12、环境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13、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3、划定矿区范围流程划定矿区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1、市局意见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4、储量审批文件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若为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票据的复印件8、矿区范围图9、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10、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11、地质报告12、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相关表格下载:。
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
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
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一般如下:
一、申请材料准备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3. 矿产资源评价报告(或项目规划);
4.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申请;
5.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提交
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接受审核和审批。
三、受理与审核
1.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 对矿床储量、品质、采矿方案等进行评估,进行现场勘察和研究。
四、公示和反馈
1.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反馈;
2. 对于发现有问题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情况,并告知补正的申请材料。
五、审批与签发
1. 经过审核同意的申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批准;
2.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签发矿山开采证,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领取。
以上就是矿山开采证办理的流程。
申请人在办理前需认真做好准备,准备完整的材料,遵守规定,如实申报。
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引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监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五)
1、业务情形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证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办采矿许可证。
2)拟开采的矿种符合2.7.1.1范围;
3)符合《上海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
4)拟开采范围内,已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地质勘查评价报告;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矿山规模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根据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企业提供开采方案中明确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砖瓦粘土的开采。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本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体。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
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
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
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矿区范围的预留。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
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
黑龙江煤矿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煤矿采矿许可证是依法进行煤矿开采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煤矿开采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煤矿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二、申请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具有与采矿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3. 具有与采矿活动相适应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4. 具有合法的矿山资源开采权;5.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办理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意见;(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6)安全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7)地质勘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安全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8)矿山开采设计方案;(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或其授权的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3. 审查与公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4. 审批与颁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审批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5. 领取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持审批决定书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采矿许可证。
6. 验证与备案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验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副本报备至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四、注意事项1.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2.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补充材料;3. 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4.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5. 采矿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办理采矿许可证流程及手续流程
办理采矿许可证流程及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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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办理流程
采矿证办理流程采矿证是指在合法的矿产资源领域内,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颁发的一种证件。
持有采矿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受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下面将介绍一下采矿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的采矿项目和矿种选择合适的采矿区域,联系所在地的矿务局或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和勘探工作,以了解矿区的实际情况。
这一阶段通常包括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留存量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
申请人需要聘请专业的地勘单位或者个人来完成这些工作,并将获得的勘察和勘探结果作为后续申请的依据。
然后,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矿业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有关的地质勘察和评估报告等。
这些材料通常需要经过公证,确保其真实有效。
接着,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人还需要填写《采矿证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资质、经验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所申请矿区的相关地理、环境、经济等资料,证明自己具备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能力和条件。
经过初审合格后,申请人需要公示一段时间,以便供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审查和反馈。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申请者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评议。
公示结束后,申请人需要通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通常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会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勘察和评估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最终的审批决定。
最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将获得采矿证,并支付相应的证书费用。
采矿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到10年不等,根据不同的矿种和采矿区域而有所不同。
持有采矿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开采矿产资源,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护环境、安全生产。
总之,采矿证的办理流程涉及到勘察、申请、公示、评审等多个环节,需要申请人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经费。
办理流程繁琐,但是只有通过正规的流程合法获得采矿证,才能享受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权益。
采矿权办理流程
采矿权办理流程采矿权办理流程是指依法获得采矿权的一系列程序和手续。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一、了解政策法规要办理采矿权,首先应该了解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
二、取得资格审查申请办理采矿权之前,需要先取得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经济实力,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三、确定矿产资源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预测。
这一步骤需要申请人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申请入矿现场进行采样分析、查阅相关资料等,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位。
四、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在确定矿产资源后,申请人需要填写《采矿权申请书》,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矿产资源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五、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对矿产资源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品位等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六、发布采矿权许可证经过审核和现场勘察后,相应的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如果符合要求,则会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七、签订合同和缴纳费用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采矿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费用和使用费用。
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是保证合法行使采矿权的重要环节。
八、开始采矿活动在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完成后,申请人可以正式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在开采过程中,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九、定期报告和年检申请人在获得采矿权后,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开采情况,并接受年度审核和检查。
这是为了确保采矿活动符合规定,并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具体的监管。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实际的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矿产资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办理流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和咨询。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引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根据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的: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6.《土地复垦条例》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0.《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1.《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12.《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1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1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16.《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17.《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 号)18.《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19.《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2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2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2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2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2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28.《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29.《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30.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31. 《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32.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9年第1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126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3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三、申报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采矿证办理实施方案
采矿证办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采矿证是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是矿业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采矿证的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当具备矿业权人资格,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矿业权人身份证明、矿业权范围图、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2. 专家评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将由专家进行评审,主要审查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
评审结果将作为采矿证办理的重要依据。
3. 行政审批。
经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合格后,申请人将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审批。
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人资格、矿业权范围、矿业权期限等。
4. 发放采矿证。
经过行政审批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将颁发采矿证给申请人,标志着申请人取得了相应的矿业权,可以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注意事项。
1. 提前规划。
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证之前,应当提前进行充分的规划和准备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避免因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办理流程延误。
2. 合规经营。
取得采矿证后,矿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采矿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得超范围开采,不得超期经营。
3. 定期复审。
采矿证持有人应当定期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和品位的复核,确保开采活动符合环保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四、结语。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采矿证的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希望申请人和矿业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办理和经营,共同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申请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申请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图不合格退件并作说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一、适用范围1、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2、缴纳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4份)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1 : 5000 或 1 : 10000);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矿山企业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5、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提供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的审查意见;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及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备案登记表。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说明书)及环保部门(县级以上)的审查意见;9、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提供开采黄金矿产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0、申请开采煤矿的,提供煤炭管理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1、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12、属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需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证明资料。
三、办理结果1、进行采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2、未批准(复函说明理由并退还资料)。
四、收费项目1、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证,中型矿山300元/证,小型矿山20 0元/证)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矿区面积)3、公告费(按200元/证代收)4、采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以评估确认的数额为准)。
五、办理期限1、“窗口”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费款缴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办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一、拟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向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拟定矿区范围报告;2、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3、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4、地质剖面图;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出具申请人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二)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县级进行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国土资源乙。
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应在收到县级初审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级审批机关。
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四)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区地质剖面图;4、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5、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流程
1. 申请材料的准备
- 填写完整的《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 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采矿权出让收费凭证。
- 矿山开采方案及矿区范围坐标成果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 申请与受理
- 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审查与批准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 对符合条件的,批准采矿许可证申请。
4. 缴费与领证
- 按规定缴纳采矿许可证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 领取采矿许可证。
5. 年检与延续
- 每年需接受采矿权年检。
-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期办理延续手续。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操作。
相关单位要做好资料准备,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采矿证办理、审批程序流程
交费、领采矿许可证
领函
补件通知 (1 个工作日)
存档
打印采矿许可 证及《浙江省颁 发采矿许可证 通知》
寄送县级 国土资源 局资料各 1份
通知
复核
不同意
不同意
签发 不同意
同意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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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县级 国土资源 局资料各 1份
通知
复核
不同意
不同意
签 发 同意 不同意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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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工作流程
办理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申请单位
提交采矿延续登记申请资料
签收
矿管处 (受理 13 个工作 日呈报、发(证))
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办理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申请单位
提交采矿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签收
矿管处 (受理 13 个工作 日呈报、发(证))
符合要求 是
受理
否 退件
需补充资料的
审查
拟定审批责任表
分管局长 (5 个工作日)
补件
交费、领采矿许可证
领函
补件通知 (1 个工作日)
存档
打印采矿许可 证及《浙江省颁 发采矿许可证 通知》
交费、领采矿许可证
领函
补件通知 (1 个工作日)
存档
打印采矿许可 证及《浙江省颁 发采矿许可证 通知》
寄送县级 国土资源 局资料各 1份
通知
复核
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程序图
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程序图
附: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三)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四)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五)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六)地质资料汇交证明;(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八)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九)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十二)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十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新设采矿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二)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七)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八)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九)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十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十二)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十三)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十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一、采矿权审批办理科室主办科室:矿产开发管理科,协办科室:地质勘查科、资源环境科、规划科、执法监察科。
二、采矿权审批流程采矿权申请人准备齐全手续资料——通过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初审——协办科室会审——矿管科长复核——主管局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
审批过程中手续资料不齐全,及时通知补正,不符合审批条件,及时退卷。
三、采矿权审批手续资料采矿权新设立审批:(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的手续资料1、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矿区范围图)3、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普查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有关图件、表格等)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批意见书5、工商企业预留名称通知书6、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应提供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及探矿权注销登记手续,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供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7、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提供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工商企业预留名称通知书、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8、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二)采矿权审批需提交的手续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3、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7、属地下开采的,还应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批意见8、有资质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砖瓦粘土矿山一般可不提供)9、在行洪、排洪河道内开采河砂的,提交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或同意开采的批复意见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省厅委托延续)11、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1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采矿权延续审批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3、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审批意见书4、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评审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省厅委托发证)6、采矿权延续申请(内容包括提出延续申请、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近几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采矿权变更审批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3、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审批意见书4、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评审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6、采矿权变更申请(内容包括提出变更申请及原因、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近几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9、属采矿权转让的,还需提供批准采矿权转让的有关文件10、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计部分的审查意见(地下开采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11、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1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采矿权采转让审批(一)、转让申请人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证明材料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7、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8、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图幅大小要求A4纸)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或报告;10、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11、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
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
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
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矿区范围的预留。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
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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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489-2015/01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南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代码:0489分项:(1)采矿许可证(新办);(2)采矿许可证(延续);(3)采矿许可证(依申请变更);(4)采矿许可证(转让);(5)采矿许可证(补证);(6)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一)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权限: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进行登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或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5)砖瓦粘土的开采。
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内容本市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补证、依申请注销的审批办理。
(三)法律效力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审批对象申请本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体。
五、审批条件(一)采矿许可证审批(新办)1、业务情形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砖瓦粘土的开采。
2、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本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体。
2)拟开采的矿种符合2.7.1.1范围;3)符合《上海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4)拟开采范围内,已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地质勘查评价报告;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矿山规模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根据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企业提供开采方案中明确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本市商委的核准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如下:a、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b、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c、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d、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e、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f、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g、天青石开采h、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二)采矿许可证审批(延续)1、业务情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采矿权(新办)条件;2)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三)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变更)1、业务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依申请变更登记:(1)依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的;(2)依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依申请变更开采方式的;(4)依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采矿权(新办)条件;2)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四)采矿许可证审批(转让)1、业务情形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依申请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依申请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人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评估后,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进行招拍挂,确定中标单位后,签署中标合同。
2、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采矿权(新办)条件;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3)采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5)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4、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监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五)采矿许可证审批(补证)1、业务情形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证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办采矿许可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五)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1、业务情形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依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采矿权人在矿山关闭30日内,申请办理依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对采矿许可证审批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依申请注销的材料的形式标准见“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材料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所列目录提供;2、.申请材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采矿权新办2、采矿权延续3、采矿权依申请变更4、采矿权转让5、采矿权补证6、采矿权依申请注销(三)申请文书名称(1)采矿权(新办)申请登记书;(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采矿权(依申请变更)申请登记书;(4)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5)采矿权(补证)申请登记书;(6)采矿权(依申请注销)申请登记书。
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二)办理期限采矿许可证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依申请注销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配号环节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准予批准同意书。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证件样本附后。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二)不批准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关于不予采矿权转让的告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2]166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已取消,该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依申请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依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依申请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依申请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