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

合集下载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63)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63)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6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关于船级检验中的特别检验,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

A)第一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年内完成B)除第一次特别检验,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检之日起5年内完成C)特别检验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6个月开始D)特别检验应于船级证书到期之日前完成答案:C解析:2.[单选题]当事故现场发生在机舱时,通常由 担任应急现场指挥。

A)助理船副B)船副C)船长D)轮机长答案:D解析:3.[单选题]焚烧炉的废油柜内一般设有______。

A)净化器B)冷却器C)滤器D)搅拌器和加热器答案:D解析:4.[单选题]以下( )不是管理中“协调”的作用。

A)引导组织之间相互协作B)引导人员之间互相配合C)有效利用各种资源D)培养人员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答案:D解析:5.[单选题]50米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______中国国旗。

A)戊种B)丁种或戊种C)丙种或丁种D)甲种或乙种或丙种答案:C解析:6.[单选题]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______节以下。

D)15答案:D解析:7.[单选题]根据我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标准救助合同,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

A)被救助船船长代表所有利益方,同救助人的代表签订救助合同B)救助方应救助遇难的船、货和其他财产,并将其送至合同约定或事后协议的地点C)救助方可合理免费使用被救助船舶上的设备进行救助工作D)救助工作只获得部分效果,除“特别补偿”外,获救方不需再支付任何救助报酬答案:D解析:8.[单选题]船长在接收换旗的二手船时应( )。

Ⅰ.组织有关船员核对被海关封关的物品;Ⅱ.接收原船证书,并要求有关方面尽快将新证书办好送船;Ⅲ.安排有关人员测量、核算并接收交船当时船上留存的燃油;Ⅳ.将有关接船情况记入航海日志的重大事项记录栏内。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规定背景和目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为了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的安全性,中国国家海事局于2002年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审批:所有船舶携带危险货物都需要事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过审批后方可携带。

申报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计划,并接受相关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

2. 船舶装载与运输: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必须进行货物的分区分隔,确保不同类别的货物之间不会相互污染或产生反应。

同时,船舶需要配备相应的救生装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船舶符合性评估: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评估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以及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4. 事故应急管理:船舶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便于及时传达事故情况和求助。

5.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船舶危险货物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和意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规范船舶装载与运输过程,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此外,规定还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要求,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水平。

这个规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安全稳定的贸易运输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VTS技能大比武第三次模拟考试

VTS技能大比武第三次模拟考试

VTS技能大比武第三次模拟考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船舶顺着弯曲航道行驶,船首方向与弯曲轴线始终成较大夹角,顺航道行驶。

[单选题] *A 因此不能称为B 但仍称为(正确答案)C 故不宜称D 故不一定属于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公里以上的船舶 [单选题] *A 25B 30C 35(正确答案)D 4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机动船在弯曲航道中时下行时应 [单选题] *A 沿偏凸岸一侧行驶B 沿航道中间或沿主流行驶(正确答案)C 沿偏凹岸一侧行驶D 沿航道两侧行驶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非潮流河段,顺航道行驶的吊拖船队上驶,与下行的机动单船对驶相遇,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是: [单选题] *A 单船应当避让船队B 上驶的吊拖船队避让下行的机动船(正确答案)C 互从左舷会过D 互从右舷会过5. 在湖泊、水库水域,甲船为一船队,在其右前方有一机动船为乙船,甲、乙两船交叉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甲、乙两船避让行动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乙船避让甲船B.甲船避让乙船(正确答案)C.甲、乙两船均为让路船D.应视具体情况而定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在潮流河段,顺航道行驶的两机动船对驶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避让行动应遵循:①不论是涨潮还是落潮时,上行船应避让下行船②不论是涨潮还是落潮时,逆流船应避让顺流船③不论是涨潮还是落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以左舷会船 [单选题] *A.①③B.②C.③(正确答案)D.②③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的渔船“不得妨碍”的责任,就是要求渔船在其捕鱼时应当:①考虑当时航道条件,以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为前提,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固定渔具②留出足够船舶(船队)安全通过所需的水域③准确地显示《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信号,以便来船识别。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有:Ⅰ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Ⅱ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港口法Ⅲ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Ⅳ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A.Ⅰ~ⅣB.Ⅱ~ⅣC.Ⅰ~ⅢD.Ⅰ、Ⅱ、Ⅳ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应禁止的情况有:Ⅰ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Ⅱ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Ⅲ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Ⅳ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A.Ⅰ~ⅢB.Ⅱ~ⅣC.Ⅰ~ⅣD.Ⅰ、Ⅱ、Ⅳ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是正确的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Ⅱ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VTS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Ⅲ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Ⅳ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批准A.Ⅰ~ⅣB.Ⅱ~ⅣC.Ⅰ~ⅢD.Ⅰ、Ⅱ、Ⅳ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项不正确A.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批准B.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C.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VTS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D.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______提出申请;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B.海事管理机构C.公安消防机构D.船舶检验部门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A.36小时B.24小时C.7天D.3天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______的船,可以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A.爆炸品B.放射性物品C.闪点28℃以上易燃液体D.有机过氧化物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Ⅰ爆炸品Ⅱ放射性物品Ⅲ有机过氧化物Ⅳ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A.载运危险货物的B.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C.操作能力受限制的D.国际航行的载运危险货物的1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Ⅰ航行;Ⅱ停泊;Ⅲ修船;Ⅳ作业;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依法向下列哪个部门申请批准 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B.海事管理机构C.公安消防机构D.船舶检验部门1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_____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_____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A.36小时;7天 B.24小时;7天 C.36小时;3天 D.24小时;3天1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A.24小时B.36小时C.3天D.7天1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_____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A.我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B.船舶检验机构C.我国海事局D.中国船级社1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_____,应当经我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Ⅰ船用集装箱;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Ⅲ船用中型货盘;Ⅳ船用可移动罐柜;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_____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A.船舶保险B.海事管理C.船舶检验D.船级1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______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Ⅰ船体Ⅱ构造Ⅲ设备、性能Ⅳ布置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正确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Ⅱ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Ⅲ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Ⅳ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正确Ⅰ对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Ⅱ对此类船用载货空容器,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后,可以当作一般容器处理;Ⅲ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参加相应的保险;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A.Ⅰ~ⅢB.Ⅰ~ⅣC.Ⅱ~ⅣD.Ⅰ、Ⅱ、Ⅳ2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A.船舶保险B.海事管理C.船舶检验D.船级2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活动期间,不得Ⅰ检修和使用雷达;Ⅱ检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Ⅲ检修和使用卫星船站;Ⅳ进行明火作业;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活动期间,不得Ⅰ进行明火作业;Ⅱ进行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Ⅲ使用供应船进行加油作业;Ⅳ使用供应船进行加水作业;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A.48小时B.36小时C.24小时D.3天2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A.7天B.1个月C.3个月D.6个月2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Ⅰ船名Ⅱ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Ⅲ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Ⅳ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Ⅰ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Ⅱ安全作业注意事项;Ⅲ人员防护;Ⅳ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于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Ⅰ易燃、易爆、易腐蚀;Ⅱ剧毒;Ⅲ放射性、感染性;Ⅳ污染危害性;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Ⅰ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Ⅱ申报显示船舶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Ⅲ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Ⅳ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2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Ⅰ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Ⅱ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Ⅲ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Ⅳ交通部规定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A.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C.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D.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3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A.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C.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D.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3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A.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C.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D.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3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有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的叙述正确的是:Ⅰ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Ⅱ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Ⅲ应当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Ⅳ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有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的叙述正确的是:Ⅰ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Ⅱ应当持有公司颁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Ⅲ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Ⅳ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Ⅰ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Ⅱ经核实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Ⅲ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Ⅳ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Ⅰ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Ⅱ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Ⅲ船员不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Ⅳ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事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机构可以采取等强制性措施;Ⅰ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Ⅱ禁止进港、离港Ⅲ责令驶往指定水域Ⅳ强制卸载,滞留船舶;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1-5ACCAA6-10CCABD11-15BBAAD16-20CAABB21-25AACBA26-30AADBC31-35DAADC36-37DA。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8(0)28【摘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货物;财产安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5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探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探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章专章规范了
船舶 载运 危 险货物 的要 求 。 二是在 法规 层面 。 9 7年 2 18
行 )等规 定 , 》 以更加 具体 的措 施 有效 督促 执法 人 员依 法
履 职 、 格 执 法 , 防 滥用 职 权 、 严 严 徇私 舞 弊 、 忽 职 守 现 玩
运 危 险货物 安全监 督 管理 规 定》 ,对 船舶 载 运危 险 货物
得 到明 显提高 。连 云港 海事局 从 19 年 就开 展 了对 危 96
险货物申报人员、 码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人员、 集装箱
装箱检查员、 在危 险品船舶上任职船员的培训 , 对于预
防危险品事故发生起到了根本性作用。 04年《 20 港口危
作机 制的 重点。
续保持 稳定 的关键 之举。 为连云港 海事局 派出机 构的 作 连云港 墉沟 海事处 , 区集 中 了羟个港 口的 全部危 险品 辖
集装箱 . . 如何在 现场 监督管理 工作 中建立健 全船舶 载运
危险 货物安 全监督 管理长 效工作 机制 , 保证 此类船舶 安
全进 出港 口, 更是基层 海事 处工作 的重 中之重。 此, 为 笔 者结台 日常 临督管理 工作 的开 展,进行 了有 蒜探 索, 同
运 险 物 督 理 效 作 制 题期 能 自 危 货 监 管 长 工 机 问 ,望 勰
突出 关键 成效。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
机制内容
笔者认 为 , 船舶 载运 危险
维普资讯
, 0 8 ̄ . 5. 、2 0 m @
1— — — — 1— n Y —r—T Ⅵr Y Ⅶ1 1 _ ● 。
维普资讯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07年第7号
交通部
全款适用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第7号令
交通运输部
2004.8.1
全款适用
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2013第15号令
交通运输部
2014.4.1
全款适用
20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6﹞598号
2012.2.1
全款适用
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
海船舶〔16〕619
交通运输部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17第14号令
20
交通部
2017.7.1
全款适用
2017年第14号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997第8号令
交通运输部
1998.1.1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44号令
交通部
1993.2.1
全款适用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员678号
2012.10.1
交通部海事局
2012.10.1
全款适用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安监协调56号
安监局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2第10号
交通部
2013.2.1
全款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493号
2007.4.9
国务院
2007.6.1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355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成为国际航运的一项重要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指那些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污染或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危险货物通常分为九个主要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腐蚀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品。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合规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申报和标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货主必须向船舶运输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标记。

标记应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品标志、货物名称、危险品编号等信息,以便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识别、处理和储存。

2. 船舶设备和装备为了满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备。

例如,船舶应配备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舱室、防火设施、通风设备、灭火器材等。

此外,船舶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3.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货物的特性和处理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船员持有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续签。

4. 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

因此,船舶和港口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包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急撤离程序、危险品泄漏和污染控制等。

同时,应定期组织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5. 监督和执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受到监督和执法的支持。

各国应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船舶和港口的安全管理情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则涉及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因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定义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指的是各种能够危害人员、船舶或环境安全的物质,包括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等。

这些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特殊的处理和管理。

二、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受到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制约。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最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负责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规则。

IMO通过《国际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签、分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正确标示货物的性质、提供合适的装卸工具等。

同时,船舶也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和排水等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三、国内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我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例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船员和货主必须对危险货物进行经过训练和考核,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船舶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评估和验收。

除此之外,我国还对危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装标志、罐车和输送管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水平,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挑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各国的标准和规定存在差异,使得船舶在国际航行中的安全管理变得复杂。

其次,危险货物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对于船舶来说管理难度加大。

再者,船舶运输环境复杂多变,风浪和恶劣天气等因素都会对危险货物的安全造成影响。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共计8595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利于更加安全的行驶与运载,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看一看,你究竟了解了多少了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 1 -。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综述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综述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综述上海海事局徐旻一、历史与现状1、海上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管理的发展状况船舶运输具有载运量大、成本低的特点,是社会生产和工业发展的主要运输途径,早在18世纪人们就认为所有对人类和环境能造成或易于造成危险的物质均应禁止运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生产中应用危险物质的品种和数量大大增加,需要船运的危险货物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

由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各国政府普遍开始重视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以消除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限度,从而使危险货物的运输成为可能。

但是在1960 年以前,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管理主要是遵照各国政府所制定的原则和规定。

由于各国的规定形式多样,习惯做法不尽相同,标准和要求也各异,不仅给所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带来了困难,而且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实现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正常进行,有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相关专门机构,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方式进行研究,通过召开各种相关的国际会议,对各专门机构研究提出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建议、规则等予以讨论,并以会议决议形式建议或要求各国政府予以采纳,从而实现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

目前,国际上海运危险货物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二是国际海事组织。

这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多个有关海运危险货物管理和防止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规则、建议书、指南,并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以不同的国际会议决议形式对各缔约国政府执行国际性规定提出了要求,并督促各缔约国政府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国际规定接轨的本国法律规定以保证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2、我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概况为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保护环境,我国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管理体制及有关规章,一方面积极加入有关国际公约及规则,航行我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国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主要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则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不断推进有关国际规定的国内化进程,并根据相关国内法对国内航行船舶进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对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九条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VTS)中心报告,并接受该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

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应当为向其报告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

第十条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第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船舶提交上述申请,应当申明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员名单,危险货物的名称、编号、数量,过驳的时间、地点等,并附表明其业已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齐备、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对申请材料显示船舶及其设备、船员、作业活动及安全和环保措施、作业水域等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未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排放其他残余物或者残余物与水的混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放。

禁止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设定并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内,向水体排放任何禁排物品。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计划,支援当事船舶尽量控制并消除损害、危害的态势和影响。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十八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第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第二十二条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禁航区、航道、渡口、客轮码头、危险货物码头、军用码头、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核准程序和手续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规定执行。

船舶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第四章申报管理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