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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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工人、农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妇女、少数民族、科技界、教育界、文艺界等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八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生产、便于选举工作、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以村民小组、街道居民组织和机关、厂矿企事业的科、室、车间、班组为单位成立选民小组,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农村、街道居民应以户口为依据进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职工名册进行登记。登记前应对照户口底卡、居民身份证或者职工名册进行预登。登记时,应坚持边宣传、边登记、边核对的工作方法;登记后要认真复查,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本细则没作规定的,按《选举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调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加强政权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二十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使一个应该有选举权利的人被错误地剥夺选举权利;也不使一个不应该有选举权利的人取得选举权利。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26•【字号】•【施行日期】1983.1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五条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2016-2016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2016-2016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2016-2016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摘要】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代表选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要高度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选出的代表应果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感。

不能单纯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职务照顾安排。

因身体条件、工作情况等限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般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宪法规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换届选举。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对于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

在党委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切实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

今冬明春,新一轮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选举。

这是进入新时代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十条第一款),并在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第二款)。

因此,依法设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组织保障和法定要务。

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践,就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等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职位设置以及人员构成范围,选举法没有规定;但是,省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一般有原则规定。

例如,《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镇一级“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同时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望台镇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流程模板

望台镇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流程模板

目录第一章指导原则与操作流程一、指导原则 (1)二、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具体步骤一、中共望台镇委员会关于批转镇人大主席团《关于补选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2)二、关于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公告 (5)三、关于选民补正榜的说明 (6)四、代表候选人推荐表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7)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9)五、选区市镇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11)六、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票样) (12)第三章选举阶段相关表项一、补选代表计票单 (13)二、选区补选代表计票结果公告 (14)三、选举结果记录单1. 补选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记录 (15)2. 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记录 (16)四、选举情况统计表1. 补选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投票选举情况统计表 (17)2. 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投票选举情况统计表 (18)五、当选代表名单公布榜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名单公布榜 (19)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名单公布榜 (20)六、代表登记表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21)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23)七、代表名册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24)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25)第四章镇人大主席团公告关于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和补选情况的公告 (26)第一章指导原则与操作流程一、指导原则参照《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执行。

(一)补选代表最佳时间:召开人代会的一个月前进行。

(二)选择选区:在缺额选区进行。

(三)确定候选人确定方式:等额(四)补选前书面向镇党委请示关于补选的相关事项,待党委同意后进行。

二、操作流程(参照代表换届选举程序)(一)由镇人大协助选区进行选举。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第一篇: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选举xx市xx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供选区或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参考)选区负责人讲话选民们:现在开会了。

今天,我们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xx市xx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先宣布大会纪律:1、一切行动听从大会主席团指挥;大会进行期间,不要擅自走动,不要说话,不要做手工活,不要看书看报,自始自终保持大会严肃认真的良好秩序;3、未宣布散会,不要离开会场;4、对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投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今天这个大会,区选举委员会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共同委派同志到我们这里主持。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委派书。

(照念。

念完后)请同志上主席台主持大会。

经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两位同志为副执行主席,协助执行主席主持我们今天的大会。

大家如果同意,请鼓掌通过。

请同志上主席台。

(上台人员就座后,主席团开会研究大会程序,提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检票员、计票员名单。

暂不向选民宣布。

主席团会议后)选举主持人讲话选民们:我们这个选区(投票站),共有选民人,现已到会人,超过一半以上,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现在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这次选举高坪区第五届、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过二十多天的工作,到十一月十九日前已经公布了区、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和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今天正式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区和全乡镇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每一个选民都应当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态度,积极热情参加投票选举,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投下庄严的一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区、不设区的市按街道办事处区划或者系统(含几个选区的大单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区、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单位)的选举工作。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选举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在农村一般应当以邻近的几个村民委员会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在城镇,可按街道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选区。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选区将已经登记确认选民资格的选民和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新登记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与单位职工名册或者户口簿及有关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2016年乡镇换届方案

2016年乡镇换届方案

2016年乡镇换届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2016年乡镇换届方案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步骤。

乡镇换届是中国乡镇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实现权力交替和政府工作的连续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以确保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换届时间和范围•时间:2016年年末•范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乡镇政府3. 换届程序和步骤3.1 筹备阶段在换届前,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筹备工作,包括:•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换届工作;•制定换届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选拔培训人员,为新一届乡镇政府准备培训材料和培训计划;•检查乡镇政府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组织换届公告,公示换届相关信息。

3.2 候选人提名阶段在换届时间前,各乡镇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

具体步骤包括:•发布候选人提名公告,公示选民可以提名的范围和条件;•选民提出候选人提名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材料;•乡镇政府对提出的候选人提名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公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接受选民的监督和投诉。

3.3 选举阶段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各乡镇政府应按照规定组织选举。

具体步骤包括:•发布选举公告,公示选举时间和程序;•组织选民登记,核对选民资格;•发放选举通知,告知选民选举地点和时间;•进行乡镇政府换届选举,确保选举公正、秘密;•统计选票,计票员公开进行票数统计;•公开公示选举结果,并接受选民的监督和投诉。

3.4 交接阶段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政府后,乡镇政府应按照规定进行交接工作。

具体步骤包括:•成立交接工作组,负责乡镇政府换届交接工作;•整理交接资料,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组织新一届乡镇政府成立大会,就职和宣誓就职;•新任乡镇政府成立后,进行新一届政府工作安排。

4. 总结和展望2016年乡镇换届是乡镇政府的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应认真组织和实施换届工作,确保换届工作按时完成,并保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24•【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4.0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含民族乡、民族镇,下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副主任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批准,并通知代表。

每次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前,由大会主席团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的缺席代表名单印发各代表团。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通知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并予以公告。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批准。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代表可以依法联名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提出候选人人选。

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选,应当与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选同等对待,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辽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2009〕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6.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四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相关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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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经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二、将《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此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望台镇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流程模板

望台镇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流程模板

望台镇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流程模板目录第一章指导原则与操作流程一、指导原则 (1)二、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具体步骤一、中共望台镇委员会关于批转镇人大主席团《关于补选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2)二、关于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公告 (5)三、关于选民补正榜的说明 (6)四、代表候选人推荐表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7)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9)五、选区市镇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11)六、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票样) (12)第三章选举阶段相关表项一、补选代表计票单 (13)二、选区补选代表计票结果公告 (14)三、选举结果记录单1. 补选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记录 (15)2. 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记录 (16)四、选举情况统计表1. 补选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投票选举情况统计表 (17)2. 补选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投票选举情况统计表 (18)五、当选代表名单公布榜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名单公布榜 (19)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名单公布榜 (20)六、代表登记表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21)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23)七、代表名册1. 海城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24)2. 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25)第四章镇人大主席团公告关于望台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和补选情况的公告 (26)第一章指导原则与操作流程一、指导原则参照《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执行。

(一)补选代表最佳时间:召开人代会的一个月前进行。

(二)选择选区:在缺额选区进行。

(三)确定候选人确定方式:等额(四)补选前书面向镇党委请示关于补选的相关事项,待党委同意后进行。

二、操作流程(参照代表换届选举程序)(一)由镇人大协助选区进行选举。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辽委办发[1999]2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8.18【实施日期】199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25号1999年8月18日)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计划地交流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新形势下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践证明,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有利于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有利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地区之间的联系,推动地区间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发展。

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领导。

要根据《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干部交流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和促进干部交流工作健康开展,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水平,为实现辽宁的振兴与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发布)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立足需求,流向合理,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2007年修正)

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2007年修正)

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章代表的罢免第四条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一)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作出相应决议;也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经全体会议同意,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还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经全体会议同意,直接授权常务委员会调查、审议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7)-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7)-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7)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

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县、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它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它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在县、乡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县、乡的选举工作。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选举,不单独分配代表名额。

”三、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四、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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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8.03
【实施日期】201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1987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根据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199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
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次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驻辽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第三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
成。

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县、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印发选票,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八条区、不设区的市按街道办事处区划或者系统(含几个选区的大单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区、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生产、便于选举工作、便于选民活动的原
则,以村民小组、街道居民组织和机关、厂矿企事业的科、室、车间、班组为单位成立选民小组,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第十一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选举工作的印章和文件,分别移交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立卷存档。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代表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可依照《选举法》
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三条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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