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2)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以下是一个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某农场院内的建筑物,刘某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镇行政机关对案涉某农场院内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镇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刘某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
以上案例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撤销原判。
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题:王某参加其同事婚礼,席间喝醉酒并拒绝其同事送其回家。
王某在回家途中,对过往的行人寻衅滋事并对往来车辆扔石块。
正在执勤的巡警发现王某的行为后强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予以管束,直到第二天凌晨王某酒醒后才放其回家。
1. 执勤巡警的行为为()A 行政拘留B 行政强制C 行政强制措施D 行政强制执行答案:BCo《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2. 关于执勤巡警强行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管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B 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C 执勤巡警应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D 执勤巡警应当在对王某实施管束后24 小时内通知王某家属答案:BCo《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 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500 元。
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
1. 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答案:B。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2. 当地派出法庭受理乡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定条件包括()A 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B 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C 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 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答案:ABC《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因某县公安局对县城一名中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在甲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数名民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及县委大楼,打砸部分办公室及车辆,县政府及县公安局为制止骚乱,采取临时强制措施。
教学案例2
教学案2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宏盛公司承建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河东村村民建设工程项目后,与山东省济南圣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塔吊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制造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的塔式起重机一部,合同约定卖方不负责安装,由买受人找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出卖人派技术人员指导。
后项目部将该起重机的安装口头承包给一个长期从事塔吊安装但没有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安装队伍,并于2007年7月16日将塔吊首次安装好。
同月23日,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塔吊检验为合格。
2007年11月21日7时许,因塔吊提升高度不够,在安装附墙加升第4个标准节的作业过程中,塔吊外套架、回转机构以上部位的起重臂、平衡臂及塔帽整体向后臂方向倾翻,从33米高处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31415.2元。
事故当日天气多云转晴,日平均温度9.6度,日平均风速1米每秒,可排除自然元素造成事故。
事故发生后,由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成立子长县“10.2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技术组于11月18日给调查组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该塔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
后宏盛公司就塔吊的产品质量问题向调查组申请司法鉴定,调查组认为事故的原因很明确,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宏盛公司遂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申请司法鉴定,后经子长县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后,2008年1月7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顶升套架焊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顶升套架所检结构材料中部分材料性能不符合GB/T700-2006对Q235B的要求。
期间,子长县“10.21”事故调查组于2007年12月5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子长县“10.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安装资质,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一直扎根东北黑土地,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改革使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东北三省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作用,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为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加强对下指导,第二巡回法庭对2015年以来本庭及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编写了《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
2020年12月10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新闻通气会,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并发布《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同时通报了15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现将该批15起案例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金某、崔某诉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3.李某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4.沈水湾公司诉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5.绿盾公司诉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6.韩国会社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7.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8.便当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9.恒佳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10.海歌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11.吴某诉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12.鑫蕾公司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13.天阳公司诉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解除探矿权出让协议案14.刘某诉黑龙江省泰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15.南京钛能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一、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山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农机公司及周边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1、案例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某市B区冻肉厂被告:某市B区卫生检查队某市卫生局某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B区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
市卫生局知情后,又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冻肉厂不服,便以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被告是否正确?答:1、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此案应由A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B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冻肉厂,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2、此案被告不正确,B区卫生检查队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相对人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卫生检查队是由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活动的后果由市卫生局承担。
所以本案被告应为市卫生局。
2、案情介绍: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
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
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
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
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案例分析2
参考答案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88条规定: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 条规定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 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根据《行政诉讼法》 39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 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 个月期满后, 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 诉讼法解释》 8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 1996年 日前。在此前申请的, 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 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 11条规定 条规定: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申请 (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据此规定,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在本案中,李 据此规定 在本案中,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而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案例及分析2
【案例6】天通花园小区的27户居民不堪忍受建筑噪声,愤 而向“环保110”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实地勘 察和监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 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 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 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终止,即便是夜 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 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 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 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 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 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 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 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 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 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 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 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 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 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பைடு நூலகம்
{分析}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 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 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 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 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生产线,未执行环境影响评 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 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 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 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Ⅱ类混合区的要求, 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2)
一审事实认定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辽源市通讯 器材厂于1992年8月15日向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 装修该厂门面,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原告在距原 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原告超出上述核准的装修 范围,用砖、水泥修建非永久性建筑,所建门面超出外墙1.7 米,超过核定距离1.4米。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 为原告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 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审核范围, 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故于1992年9月16日、9月22日和 10月15日三次向原告送达了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但原告 不予理睬,继续施工。1992年10月21日被告派员强行拆毁 了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及装修的门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费2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评析
• 本案是建设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 罚不服而引起的诉讼。法院在判决中既维持了行政机关的 处罚决定,又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 的损失进行了适当的处理。
案例评析
• 本案原告建筑施工的违法性。《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 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唯据这一规定辽源市规 划管理处应当是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原告辽源市通讯器 材厂进行建筑施工,应首先取得规划管理处颁发的规划许 可证,经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是不对的。但从本案案 情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也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某些职权。 判决书没有说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规划管理处的关系, 以及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权范围。不管怎样,进行建筑 施工应当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仅仅取得同意但没 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就进行施工是不合法的。法院判决维持 辽源市规划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本案发生在1992年。 1997年公布的《建筑法》吴明确地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需 要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 许可证则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其他 一些条件。
“三考”基本法律知识案例学习题库(二)
7、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二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为由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题:(1)姜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2)吕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又该如何处理?
18、案情:江某,女,30岁,下岗工人。某日,江某在某医院门口出售伪造的医院出生证明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将其抓获。民警将江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江某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供认不讳,称此举是为给仅五个月答的儿子买营养品。此外,江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邻居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江某所述事实均属实,并根据江某所提供线索成功侦破了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案。最后,公安机关综合江某的行为表现,认为对江某应减轻处罚,遂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执行。
问题: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12、案情:某日晚,公交某车队售票员沈某来到火车站售票处,见一名军人急于购买车票。使上前搭讪,谎称自己有个叔叔在售票处工作。军人见他“热情”帮忙,就给他400元钱,托他买一张去北京的卧铺票。沈某在接钱后即朝售票处楼上走去,当他打算爬窗从脚手架上翻出售票处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住。等在楼下的军人见沈某被民警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受了骗。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2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
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
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
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
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
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参考答案】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
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参考答案】(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
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
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
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
遂将朱某行政拘留。
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
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
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3、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
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
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4、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行政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住某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XX区XX街道XX号。
2019年5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XX街道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原告张先生居住的XX街道进行房屋征收。
原告认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2. 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辩称1. 《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符合法定程序。
2. 《决定》是在充分征求了居民意见、进行了听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原告张先生诉称1.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2.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搬迁安置。
3.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2.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搬迁安置。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居住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
3.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土地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甘露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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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 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 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包括三个: (1)“省会市”,即省会所在地的市、自治区的首府。 (2)“国批市”,即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特 区市”,即经济特区(深圳、厦门、汕头、珠海)所在地 的市。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大按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三级。 6.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规章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应当规定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 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范围上有两方面,一是为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7.国际条约和协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件 的相关规定,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文件关于我国行政机关 和其他有关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 立法后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适用。 8.法律解释。指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情 形,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法律作出的解释。主要包 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 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基 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行使 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 请再审引起的再审。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从广义上讲, 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一事二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事二诉,即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一事二诉的行为违反了诉讼经济原则和司法权威,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围绕一事二诉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对一事二诉的法律适用和解决提供参考。
二、一事二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法律禁止一事二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当事人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别立案,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三、一事二诉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离婚诉讼张三与李四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张三向A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张三又向B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法院和B法院均受理了张三的诉讼。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一事二诉。
A法院和B法院均应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2.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王五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赵六索赔。
王五先向A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同时,王五又向B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六赔偿损失。
A法院和B法院均受理了王五的诉讼。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A法院和B法院可以分别立案,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并审理。
张某1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1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晋行终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克恭耿转成彭志祥【审理法官】李克恭耿转成彭志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某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当事人】张某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张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1张某2【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张某1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确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与张某2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但张某1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张某1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题:一、王某参加其同事婚礼,席间喝醉酒并拒绝其同事送其回家。
王某在回家途中,对过往的行人寻衅滋事并对往来车辆扔石块。
正在执勤的巡警发现王某的行为后强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予以管束,直到第二天凌晨王某酒醒后才放其回家。
1.执勤巡警的行为为()A行政拘留 B行政强制C行政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执行答案:BC。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2. 关于执勤巡警强行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管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B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C执勤巡警应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D执勤巡警应当在对王某实施管束后24小时内通知王某家属答案:BC。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500元。
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
1.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答案:B。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2.当地派出法庭受理乡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定条件包括()A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B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C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答案:ABC。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三、因某县公安局对县城一名中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在甲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数名民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及县委大楼,打砸部分办公室及车辆,县政府及县公安局为制止骚乱,采取临时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起诉状_范文 (2)
行政诉讼起诉状_范文行政诉讼起诉状原告:张三被告:某市政府一、案件背景及起诉理由本案涉及某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原告张三因受到该行政行为的损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案件背景某市政府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限制商业活动时间的行政命令,规定所有商家在晚上9点之后不得继续营业。
然而,该行政命令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原告张三的经营活动,导致其商家的销售额大幅下降,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 起诉理由(1)某市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程序,未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且没有充分考虑到商家的合法权益。
(2)该行政命令的实施将导致原告张三的商家经营受到严重限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某市政府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政命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未提供有效的补偿措施。
二、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宣布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限制商业活动时间的行政命令违法无效;2. 要求某市政府撤销该行政命令,并恢复原告张三商家的正常经营权益;3. 要求某市政府向原告张三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案件事实和证据1. 某市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文件及其内容;2. 原告张三的商家销售额下降的相关销售数据;3.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相关文件;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行政行为违法的,受影响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及代理人1. 原告张三请求由被告某市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 原告张三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二)-1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二)-1(总分151,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 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
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C.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
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D.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2.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 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 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
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
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B. 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 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D. 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4.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B. 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C. 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D. 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5. 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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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
旧城区改造协议的性质及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效力——盛东公司诉东洲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旧城区改造协议的性质
为实现旧城区改造,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法定要件,属于行政协议。
2.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效力
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条款的单方变更既不符合协议约定,也未涉及法定事由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事由,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行政机关对协议的单方变更未能取得行政相对人一方的认可,该变更并未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行政机关迟延履行协议义务,致使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行政相对人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7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阳,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仲,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金,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
法定代表人:宋桂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月英,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洲区政府)因与抚顺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公司)行政
2
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1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代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洲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地块改造协议》是民事合同,未能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的责任不在东洲区政府,《地块改造协议》已经变更成为《东洲菜窖沟泊林溪谷项目开发协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确认本案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审理。
盛东公司答辩称: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涉案土地未被征收的责任应当由东洲区政府承担。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东洲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一)《地块改造协议》是否是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虽然新屯地块改造协议系盛东公司与东洲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但从协议事项上看,是房屋征收补偿及改造开发旧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3
征收与不产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该事项属于东洲区政府的法定职责;从协议中对权利义务的约定看,为盛东公司交纳给东洲区土地储备中心新屯地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稳定保证金、拆迁服务费,东洲区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工作并同意由盛东公司通过摘牌获得该地块的开发权,约定了东洲区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实际履行看,协议履行过程中,东洲区土地储备中心2012年7月5日致函给盛东公司称东洲区政府要求总计交纳4500万元方能开始实施新屯地块动迁,2015年8月21日东洲区政府亦直接致函给盛东公司商洽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综合以上分析,应当视为东洲区政府委托东洲区土地储备中心与盛东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目的是为实现旧城区改造,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符合行政协议的法定要件,属于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盛东公司交付拆迁安置款项后,东洲区政府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因此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协议的效力
根据《地块改造协议》约定,盛东公司应当支付拆迁补偿安置金1000万元、稳定保证金100万元、拆迁服务费163.37万元,盛
4
东公司实际交纳了2263.37万元,其后东洲区土地储备中心通知盛东公司根据东洲区政府意见,应交纳动迁安置补偿保证金总计4500万元,该通知属东洲区政府对协议条款的单方变更。
并未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改变动迁安置保证金数额的约定,本地块改造协议履行中也未涉及法定事由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东洲区政府的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事由,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东洲区政府对协议的单方变更未能取得盛东公司认可,该变更并未发生效力。
(三)关于本案判决方式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盛东公司实际交付了2263.37万元,已经履行了协议义务。
东洲区政府迟延履行债务,未能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地块改造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盛东公司以东洲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为由请求解除涉案协议,其理由成立。
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地块改造协议并由东洲区政府返还盛东公司拆迁保证金,并无不当。
东洲区政府主张《地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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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已经变更成《东洲菜窖沟泊林溪谷项目开发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东洲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梁凤云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张代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默
书记员战成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