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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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1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1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
题的答复法[2010]14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总页数】1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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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我院此次集中学习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我认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我们来说既是“高压线”,更是保护措施,要在领会信念的基础上管好自己同时,还要做好家属的宣传教育。

今年以来赶超发展的形势、氛围对法院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情操的要求,我们要迅速进入组织工作状态。

一是做到“身到岗、心归位”,在工作时间把全部精力放到工作中来。

特别是班子成员和中层部门负责人要带好头,影响和不断创新干警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要坚决杜绝玩风,上班时间严禁打牌、。

院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要加强督查,对内从严抓好教育立案查处。

要自觉、自重,从严要求自己,珍惜自身和法庭形象。

二是用心、认真做好每件事,办好每件案。

要强化进取、竞争意识,高标准定位,扎扎实实做好各自工作;部门负责人要高效率地执行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能力水平,创造性的办好丑事,要大胆管理,带好队伍。

要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更高的工作要求、更佳的工作成效,为全院教育工作争先进位、争取应有地位作出积极通力合作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员的“饭碗”备受关注。

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准确理解和适⽤该条的前提。

全⾯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法精神《政务处分法》施⾏前,公职⼈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对⾏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员的处理。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规定,国家⾏政机关⼯作⼈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作。

根据上述规定,⾏政机关⼯作⼈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

1988年《国家⾏政机关⼯作⼈员贪污贿赂⾏政处分暂⾏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2007年《⾏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对事业单位⼯作⼈员的处理。

2012年《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第⼆⼗⼆条规定,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法院、检察院⼯作⼈员的处理。

《⼈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作⼈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文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文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法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9月25日法发〔2002〕1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办法》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迅速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

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和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知《办法》的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

二、要狠抓《办法》的执行。

《办法》是纪律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要坚决纠正执纪偏宽、偏软的问题。

三、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有关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严格执行《办法》的同时,也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爱护和保护广大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持他们依法正确行使执行权力。

对于诬告、陷害执行人员的要坚决查处。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法院人员工作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法院人员工作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法院人员工作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体会
我们法院近日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认识到:
一是规范和调整人民法院法官工作纪律,不仅限于廉政方面的严格规定,还要把勤勉履职上升到纪律层面。

所以要想改变过去对廉政问题的粗糙认识,比如不腐败,不受贿,不吃拿卡要等等,就必须廉洁勤政。

第二,不仅是故意的错误要受到惩罚,过失的错误也要受到惩罚。

因此,除了提高廉政警惕性,还需要加强工作中的责任感,避免杜绝工作失误。

第三,既注重结果的公平,又强调程序的公平和公开。

因此,除了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实体公正,还需要规范司法程序,公开审判程序,充分体现公平正义。

下一步我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核实和调查平时办案的薄弱环节。

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从受理案件到结案,检查自己的习惯做法,并向全院报告。

二是对司法鉴定、送达程序、法院诉讼、财产流转等重要司法环节进行调查,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

针对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适用涉及的环节,组织研究规范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三是强化监控约束,严格质量效率管理,控制隐形超审限。

提前限定监控节点,每月组织2个月以上案件集中讨论,集体研究审判思路。

加强庭审监控,组织庭审笔录和庭审视频评估。

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文)时间:2010-01-29 10:08 来源:新华网法发(2009)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学习法院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法院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法院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法院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时值我院正在开展“勤政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根据院里要求,民一庭于今天下午在北七楼会议室召开全庭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一次集中学习。

会议由蔡学刚庭长主持,院廉政监察员潘志芳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前,我们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印制成册,分发到每名同志的手中。

同志庭长首先讲到,自我院“勤政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以来,民一庭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并进行自查自纠,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与思考,民一庭全体同志在思想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触动,廉洁自律这根弦已经绷紧,下一步要结合自身找准民事审判中的风险点,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守住一个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严防死守保廉政。

最后,同志作了发言,我们的廉政建设要不断加强,廉政的学习要不断推进,这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一出台,就要求大家进行学习,目的是要通过学习,起到预防、警示的作用。

廉洁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事,一刻也松懈不得,不断学习,我们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能超越纪律与法律的界限,廉洁才能得以维持,“零违纪”法院才能得以实现。

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枉法严重将被开除

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枉法严重将被开除

嫡 目 巨 重 蔓 熹£ 强 _
复或作 出错误答 复的;属于本单位或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 复的咨询 问 题 ,采取推诿筹方式不作答复 的;接受 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 未履行首 问责任
的, 纳税 人可进行投诉 。
办 、 高人 民法 院 、 最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业 和信 工 息化 部 、 中国人 民银 行 、 监 会 等八 部 委将 在 银
公安部表示 ,酒后 驾驶是全 球道路 交通安 全 的公 害。
法官枉法严重将被 开除
最高人 民法院 日前发布了《 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 ( 下简称《 条例》 。依照《 ) 条例》 以殴打、 , 辱骂 、 体罚 、 非法拘禁或i { 谤、 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 节较重 的 , 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 ; 节严重 的 , 情 给予 开除剑 分。 而体罚 、 虐待被羁押人员 , 或者殴打 、 辱骂诉讼参与人 、 涉诉_ [ 访人的 , 则会从重处分。 最高 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条 例》 《 颁布后 , 最高 院过去 出仨 的所有 纪律 条规 均可 同时废止 , 包括《 关于人 民法 院工作人 员 律处分 的若 干规定 ( 试行 )、人 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 》《 行 ) 、人 民法 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 ( 》《 试行 )等 。 》 根据《 条例 》 规定 , 处分种类分为 :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撤职、 开除。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 , 应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 构成 罪被判处刑罚 的, 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 ,条例》 《 起草过程 中, 针
赌博 违法犯罪 活动 。 公安 部等 八部 委决 定 , 过在 全 国范 围内 通
联合违法 犯罪 活动 , 中查处 一批 利用 互联 网组 集

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者,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责任。

鉴于此,我认真学习了最近出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在学习的过程中,许多思考逐渐涌上心头,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我对条例的落实充满信心。

可以说,此條例的出現,意味着我們一個不可回避的真實問題,即現在我們司法僵化、敷衍塞責等問題。

因此,這個條例的出現非常重要,它將對司法行為審查、公正办案、司法公信力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在我們的實踐中,將更好地監督裁判人員以及杜絕不法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司法行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对条例内容深入程度给予肯定。

条例具体阐明了各种处分情境和处分力度。

从警告、记过到撤销、解聘等,条例用简明扼要的措辞,详尽有条地规范出了在工作中不当行为的处分方式,旨在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促使他们加强行为合规意识,规范业务操作,拒绝所有腐败行为。

第三,我认为我们应当在执行处分方法时切实思考其工作价值。

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政府和公共机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承诺为人民服务。

当处分行为发生时,代表的是一种伦理层面的约束力,通过处分我們可以督促公务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意识,提升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最后,条例本身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适用范围。

特别是适用性非常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工作领域。

这意味着,无论是公务人员还是其他行业,只要他们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条例都是可以奏效的。

这一点其实也预示着我们的国家在未来会越来越注重道德建设和宏观监管,为整个行业注入更多的公共责任和道德处理方式。

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法律尤其是道德法律所具有的工作力量,它代表着一种力量,对公共利益、公平公正、人民幸福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

我们的青年法律人必须秉持对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的尊重,加强能力培养和职业修养,用我们的工作去传承和维护法治,用我们的智慧和力量去捍卫公民权益。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测试题附答案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测试题附答案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测试题试卷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选择正确答案填在答题卡相应题序处)每小题1分,共40分。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D 个月。

A.12B.18C.36D.48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A 之日起,解除其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B.处分决定作出C.处分决定D.处分下达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

A.职务B.级别C.工资D.工资档次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较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D.开除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 。

A.减轻处分B.从轻处分C.免于处分D.给予处分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D.开除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A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D.开除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过或者降级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D.开除1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B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过或者记大过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1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 A 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6篇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6篇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 (2)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 (2)精选6篇(一)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处分权的重要性和责任,也意识到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处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法律原则,秉持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严守法定程序,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我认识到处分权是法庭的权力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因此,在行使处分权时,必须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事实和证据,并依法确定责任人,不能滥用职权或不当干预。

其次,学习条例使我明白了处分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即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分决定。

这要求我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处分的合法性。

再次,学习条例让我认识到处分决定要公正、客观、公开、透明,即要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要坚持客观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不受个人情感影响;要执行公开原则,将处分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要贯彻透明原则,公开处分决定的依据、理由和程序。

这要求我在处理处分案件时要公正客观,避免个人偏见和歧视,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学习条例让我明白了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处分案件时要严守法定程序,不能越权或滥用职权。

这要求我在处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处分权限、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处分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通过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处分权的重要性和规范性。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将始终遵守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行使处分权,做到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一 (2)精选6篇(二)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我来说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机遇。

这一条例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处分制度,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06•【文号】法[2010]148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10〕14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溯及既往。

《条例》发布前已做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如需要进行复议复查,适用当时的规定。

尚未做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处理。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因违纪违法应当降低或者取消所享受的待遇的,应由其原所在法院监察部门参照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和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中如何扣减退休金问题的答复》(监法复〔2004〕1号)的精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由该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属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法院领导干部退休以后,因违纪违法需要给予降低或者取消所享受待遇的,由上级法院向退休人员原所在法院提出监察建议,并由该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二○一○年四月六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第三节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一、总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者,是法治社会的守护者,其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人民法院系统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官、书记员、执行员、庭审人员等。

三、处分对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操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四、处分种类。

(一)警告,对于轻微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记过,对于一般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记过期限为一年。

(三)记大过,对于较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大过期限为两年。

(四)降级,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降级处分,降级期限为三年。

(五)撤职,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处分,撤职期限为五年。

(六)开除,对于特别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五、处分程序。

(一)调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搜集证据材料,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听证审查,对于违纪违法行为成立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处分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和理由、申诉途径等。

六、保障措施。

对于受到处分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陷害。

七、监督机制。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决定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分决定,应当进行复核,确保司法公正。

八、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之前已经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进行处分。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操守,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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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发(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第十九条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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