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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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并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各国普遍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核心原则以及一些典型国家的相关经验。

一、矿产资源评估的概念和原则1. 概念矿产资源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方法、标准和技术手段,对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可采储量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资源的丰度、价值和开采各阶段的可行性,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 原则(1)科学准确性原则:评估结果必须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可靠的方法,尽量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评估过程要严谨、客观、全面,结果要尽可能准确。

(2)可持续性原则:评估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要关注当前的可采储量,还要考虑未来的资源供应和环境保护。

(3)透明度和公正性原则:评估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评估结果要可复制和可验证。

评估人员应该遵守道德和职业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1. 矿产资源分类根据矿产资源的特性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能源矿产和非能源矿产两大类。

能源矿产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非能源矿产包括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

2. 储量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制度: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产权归属、开采权的取得和行使条件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资源储量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勘探开发管理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各国建立了勘探开发管理制度,包括勘探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勘探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等。

这些制度保证了资源的有效探明和开发。

(3)储量估算与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的储量估算和管理是储量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各国根据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和需要,建立了相应的储量估算和管理制度,包括储量估算方法、储量报告要求等。

三、一些典型国家的经验1. 美国美国的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非常成熟。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了服务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一)是资源保障的重要途径。

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对资源的需求集中释放,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我省矿产资源禀赋条件较差,资源利用方式较粗放,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巨大。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可以开源节流,释放和盘活一批资源储量,达到“小矿变大矿、一矿变多矿、呆矿变活矿”的效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二)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矿业开发形成的“三废”,压占土地,污染环境,产生了许多安全隐患。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业“三废”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排放增量,逐步消纳历史存量,有利于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经济升级的内在要求。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资源型产业的发展底盘。

国内外经济正向绿色经济深度转型调整,矿业也必须同步转型升级,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走绿色发展道路,切实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落实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要求,实施省政府“两计划一工程”,也迫切要求矿业及后续加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资源产业,培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河南省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意见书
豫储评字〔〕号
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年月日
报告名称:报告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报告编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报告编制人员:
评审专家:
主审:
副审:受理日期:评审方式:评审日期:评审地点:
一、矿区概况
(一)矿区位置、交通及地理概况
(二)矿业权设置情况
(三)地质概况
(四)煤层特征
(五)煤质及煤的用途
(六)其它有益矿产
(七)开采技术条件
二、矿区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简况
(一)地质勘查工作
1、以往地质工作
2、本次工作概况
(二)矿床勘查类型的确定及工程控制程度情况
(三)资源储量估算
1、估算对象及范围
2、工业指标及估算方法
3、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4、资源储量变化对比
三、报告评审情况
(一)评审依据
(二)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
(三)主要成绩
-1-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矿产储量评估师意见
(六)评审结果
四、评审结论
特别提示:
本次评审工作是在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同时承诺所有资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进行的,报告的原始数据质量由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负责。

附件:
年月日-2-。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部分扣除。
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 其组织的专家审查。
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 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 对新增探、采地矿的理坑道区、钻位孔等、工程面,均积应进、行编勘录,查研究单矿层位厚度、等特工征及作其变时化。间、主要工作量、勘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
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 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 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 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

矿业权评估中的储量及经济性评价

矿业权评估中的储量及经济性评价
矿业权评估中有关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规定
通常,矿业权评估中使用的有关储量应经过评审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 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166号)中规定了不同评估目的所使用的 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权限。 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 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 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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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前储量级别的划分
移动鼠标以选中对象。但是当对象没有填充内容是只有点中边框才能选中,而边 框又不易看到。所以除了矩阵和表格一般可将对象填充颜色设为白色 如果想选中分散的对象,按住 Shift 键然后选中一个一个对象
按住鼠标左键拖动覆盖住你想选择的多个对象,你能选中拖动区域内所有的对象 。结合Shift键可以十分方便地选中一些小的或隐藏的对象
3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我国储量分类标准的划分的历史沿革
稳定发展阶段(2):1992年《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标准出台 查明资源划分为:能利用资源储量和尚难利用资源储量 能利用资源储量划分为:a亚类和b亚类,当前完全经济的和外部条件满足后 经济的 块段地质可靠程度分为:ABCDE五级。 储量划分的目前阶段: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002年发布《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国标,GB/T13908-2002)
我国储量分类标准的划分的历史沿革
矿产资源储量的初创阶段:1959年发布《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 ·将储量分为平衡表内储量及平衡表外储量 ·按照勘探研究程度分为四类五级:开采储量(A1),设计储量(A2、B、C1) 远景储量(C2),地质储量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4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4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304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地质勘查文件,是指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所取得的可供后续勘查或开发阶段利用的各类地质及物化探资料。

可分为原始资料、实物标本资料和综合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地质编录和原始图表等;实物标本资料包括岩(矿)心、测试样品的副样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综合资料包括各种经过整理复制的图表以及与各勘查阶段相对应的勘查报告(或总结)。

(2)中间性文件,是指未完成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交了按规范编制的中间性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

(3)阶段性文件,是指按照不同的勘查阶段,完成了相应的勘查工作,按相应规范编制的各勘查阶段的勘查报告或资料。

3.指导意见3.1矿业权评估应利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拟批准的)的矿业权范围一致或有关的地质勘查文件。

3.2矿业权评估应利用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

按有关规定应评审、评审和备案的,需同时利用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经野外验收的,需同时利用验收证明文件。

对未经评审备案、验收的地质勘查文件,应要求委托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3.3矿业权评估利用的地质勘查文件,应依据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的地质勘查报告。

利用涉及勘查工作量的勘查报告,可根据需要同时依据以往的地质勘查报告。

利用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报告,评估的矿业权范围、工业指标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核查。

3.4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系统分析、利用地质勘查报告及其附件、附表、附图等综合资料。

综合资料存在疑点和瑕疵时,根据需要应抽查复核原始资料或实物标本资料,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

一、报告的委托、编制与审查
涉及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按照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发证权限进行委托,部发证的由省厅委托。不涉及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各类报告由矿业权人自行委托。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委托,待省厅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编制单位资格后再行实施。
承担储量报告编制的单位一般应当是具有乙级(含)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从事矿业权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具体编制单位由省厅另行确定。
七、勘查项目转采矿权后剩余区块的处置
原则上必须对整个勘查区进行总体勘查,资源探明后符合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可按规定设置采矿权。不得在探矿期间将部分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原则上也不得分立,转采矿权后剩余区块不再保留。但对面积较大的勘查区,整体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资源情况基本查清,今后可能采用二个或二个以上开拓系统的,可以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立部分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可依法转为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采矿权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勘查区范围。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客观、真实,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就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二)没有参与原矿业权评估(评估所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未列入设计利用储量,如边际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的资源储量,仍为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矿山企业不得自行开发,在开发利用环境、技术条件改善后,并经发证机关批准成为可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或实际利用,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经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评估,进行有偿处置。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针对矿业权评估工作所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矿业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一、指南的背景和目的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产资源的性质、数量和经济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了本指南。

指南的目的是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

二、指南的内容和要求1.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评估的方法和技术: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包括地质勘探、资源评估、经济评估等,评估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工作。

3.评估的数据和信息:评估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地质数据、矿产资源数据、市场信息等,评估人员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评估的程序和流程:评估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确定评估目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等,评估人员应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评估工作。

5.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结果应准确无误,评估人员应尽力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6.评估的报告和使用:评估结果应编制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包括评估目标、评估方法、数据分析、评估结果等,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三、指南的应用范围和对象本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适用于矿业管理机构、矿业企业和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等。

四、指南的意义和价值本指南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指南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170801100750166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170801100750166
4.5 产品销售价格,采用历史实际价格的平均值的方法进行定量判断。历史 实际价格平均值计算时段,应考虑价格资料情况、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和历史实 际价格变化幅度。
4.5.1 对于可取得充分历史实际价格资料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或等于 3 年的,产品销售价格按评估基准日 前 12 个月实际平均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大于 3 年、小于等于 5 年的,产品销售价格按评 估基准日前 24 个月实际平均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3)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大于 5 年的,首先分析估算评估基准日前 60 个 月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然后根据该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按照 表 4.5.1 确定历史实际价格的取值时段;根据取值时段计算历史实际价格平均值。 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的确定: R=(R1+R2)÷2×100% 其中,R1=(月平均价格最高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 ×100% R2:将评估基准日前 60 个月平均分成 5 个时间段,计算每个时间段价格平 均值,按各时间段价格平均值环比变化幅度的平均值确定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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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该方式的适用性。 4.4 产品销售价格可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分析确定。
定性分析是在获取充分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经验对价格总体趋势做出基本判 断;定量分析是在获取充分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产品销 售价格做出定量判断。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其结果均视为对未来产品销售价格的 判断,但不能作为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实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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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涉及的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建设项目用地压覆涉及的矿业权补偿评估、法律 诉讼涉及的矿业权赔偿或补偿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值内涵并 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其评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矿业 权评估专业人员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等因素, 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储量,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本文将从矿产资源评估的背景和意义,矿产资源评估的方法和技术,以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矿产资源评估的背景和意义矿产资源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估,以了解其规模、分布、质量等特征,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储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矿产资源评估的背景在于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而评估的意义在于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二、矿产资源评估的方法和技术矿产资源评估的方法和技术主要包括地质勘探、资源量评估、储量计算等。

地质勘探是矿产资源评估的基础,通过地质调查和取样分析,获取有关矿产资源的地质信息。

资源量评估是对地质勘探结果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源量的估算、分级和分类等。

储量计算是通过采样和实验分析,确定矿藏中可采储量的方法。

矿产资源评估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遥感技术、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测井技术和数学模型等。

遥感技术通过空间图像信息的获取与解译,提供了大范围的地质勘探数据。

地球物理勘探技术通过测量地球的物理场,如地磁、地电、地震等,来获得地下结构和岩石性质的信息。

测井技术则通过测量井孔中的地球物理参数,以确定储层性质和储量。

数学模型则是通过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对矿产资源进行模拟和预测。

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作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储量估算和管理工作,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储量估算原则、储量报告要求、储量审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储量估算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等。

科学性原则要求储量估算基于充分的地质数据和合理的储量估算方法。

可行性原则要求储量估算的过程和结果应符合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准确性原则要求储量估算的结果应符合实际情况的准确性。

一致性原则要求储量估算的方法和结果应符合专业领域内的一致性。

中国矿业权评估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 2《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11300-2010)》-------------- 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10)》---------------- 6《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30300-2010)》----- 17《矿业权评利ffl地⅛勘查文惭导意见(0!VS30400~2010)》 ------- 21《矿业1郊的利ffl后续地⅛勘查班十文用⅛导意见(。

临30500~2010)》24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30700-2010)》------ 26《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CMVS30900-2010)》----- 30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10)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 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还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维护资源和生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职责,加强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利用方式创新,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率和普及率,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坚定保护就是节约的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最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坚持高效利用。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坚定高效利用就是节约的理念,对主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

CMVS307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CMVS307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它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

(2)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矿业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前景粗略评估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矿业权(申请)人为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4)初步设计,是指矿业权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各系统的技术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的设计文件。

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的方案设计文件。

3 指导意见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对下列应当关注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借鉴、利用其合理部分。

3.1应利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矿山设计文件有审查意见的,同时利用其审查意见。

委托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关注不同矿山设计文件内容详略程度、可靠程度、精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差异。

3.3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披露的影响矿业权评估结论的问题与建议。

3.4通常情况下应利用距评估基准日的最近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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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 30300-2008)
1总则
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指导意见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5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动用资源储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动用资源储量=采出矿石量X(1-矿石贫化率)+采矿损失量
=采出矿石量X(1-矿石贫化率)你矿回采率
式中:煤矿采矿回采率指采区回采率;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的非金属矿不计矿石贫化率。

(1)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动用资源期间的实际采出矿石量、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和采矿损失量计算;
(2)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的矿山,可根据其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以及矿山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规定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估算。

3.6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E(参与评估的经济基础储量+资源量X相应类型可信度系数)
对于金属矿产,应针对矿石量和金属量同时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同类型资源量折算前后其矿石品位保持不变。

(1)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应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
储量,参与计算。

(2)通过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矿业权评估。

(3)矿产勘查报告中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

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视为经济基础储量全部参与计算。

(4)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其各类资源量处理如下:
①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 )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②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
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做规定的, 可信度系数
应在0.5〜0.8范围内取值;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时,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确定。

③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等。

④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 ,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均视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全
部参与评估计算(可信度系数取 1.0)。

(5)预测的资源量(334)? ,应谨慎考虑其是否参与评估计算。

应用指南中有规范的,从其规范;应用指南没有规范的,如参与评估计算,应确定相应的可信度系数。

3.7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x采矿回采率
( 1 )露天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为最终边帮矿量;
(2)地下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①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产生的损失;
②由留永久矿柱(如边界保护矿柱、永久建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以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能开采的保护矿柱等)造成的损失。

3.8设计损失量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设计损失量中资源量应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的资源量按相同的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2)对设计确定的后期回收的矿柱,如某些大巷和工业广场矿柱,应属临时矿柱,不应归为永久矿柱做设计损失量扣除。

(3)注意区分永久矿柱和压覆矿产资源(如水体、建筑物和铁路下压覆矿),两者不能混同。

3.9采矿损失量是指采矿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通常以采矿损失率表示。

采矿损失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X采矿损失率
3.10评估时不得根据后续勘查设计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和类型进行修正。

矿业权价值咨询评估时,委托方有特别约定的可依据约定进行修正,但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4附则
4.1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本指导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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