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09.08•【文号】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现将《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八日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加强矿山救援管理,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保证迅速有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
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体系,提高矿山应急救援综合能力1.加强矿山救援基地建设。
建立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省级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2.发挥矿山医疗救护队伍的作用。
浅析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浅析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摘要:本文着重分析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和新形势下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矿山应急救援队;队伍建设;特点;煤矿企业。
引言:我国是世界产煤大国,也是煤矿事故多发国,因此必须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给予充分和高度重视,就煤矿安全而言,首要的是对煤矿事故预防问题,这是保证煤矿安全的最主要方面,其次是在发生煤矿灾害事故后如何控制灾变与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国有财产损失问题。
我国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理煤矿各类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活财产损失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支安全有生力量和机动部队。
对矿山应急救护队伍自身来讲,提高抗灾水平和能力,提高救灾效果,历来是业务范围之内经常研究的课题。
矿山应急救护队伍应当经常总结日常管理及救灾实战经验、不断探讨提高救灾效果的途径与对策,克服不利因素,发扬有利因素,使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救灾水平和救灾效果日益完善与提高。
一、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的特殊性和现状1、军事化管理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是一个军事化管理的组织,对它的要求和管理工作,跟部队的性质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管理、严明的制度、严肃的态度、铁的纪律、听党指挥的工作作风。
矿山应急救护队伍的责任在于矿山救援,安全生产监察与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当煤矿事故发生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体现出顽强的战斗作风与思想觉悟,要无条件接受组织上的任务分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组织要求,还要有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和手段。
2、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是为社会和矿井安全生产服务的。
但不是生产单位,它是属于并服务于社会和矿井安全生产的。
因此我们无法以经济效益,产品产值或利润为评估来衡量矿山救护队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做出的贡献。
3、由于岗位特殊,指战员经常面临着新老队员在岗交替,人员变更的环境之中。
新队员的培养成长与老队员的退役安置成为矿山救护必须正视的一个课题,在频繁的新老队员交替中必须重视思想维稳工作,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救护工作的连贯性,调动新队员与老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抢险救灾意识与服务意识,增强队伍的战斗力是救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战备共64页文档
国 家 煤 矿 全 监 察局
资 技 信指 综 产 术 息挥 合 财 装 管协 部 务 备 理调 部 部 部部
行科 事安办 业技 故全公 安装 调监室 全备 查察 基司 司司 础 管 理 指 导 司
驻 总 局 纪 司
职 业 安 全 健
安 全 监 察 管
安 全 监 察
为提高应对特大矿山事故的综合能力,规划建
立了26个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其中煤矿20 个,非煤故矿山6人。目前已建立了平顶山、大同 、开滦、鹤岗、淮南、芙蓉、六枝、兖州、平庄 、铜川、新疆、金川(非煤)、华锡(非煤)、江铜(非 煤)等14个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
国家矿山救援铜川基地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分布示意图
矿山救护队分大队、中队、小队三级组织,大队由2个以上 中队组成,中队由3个以上小队组成,小队至少由9人组成。中 队是独立作战单位,小队是基层作战单位。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应急战备
一、战备值守
1、24小时战备值班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执行24 h战备值班。值 班期间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的 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 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值班指 挥员报告。
技术性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性在于每个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 熟悉矿井采掘、通风、机电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急救、抢 险、救人灭灾的技术业务知识;了解救护技术装备的性能、 构造、维修、保养,并能熟练操作和排除故障;掌握各种救 灾工艺技术,能在窒息区抢救时得心应手。
军事化管理
所谓军事化是指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开展军事训 练,以灾区为战场,以矿灾为消灭之敌,以呼吸器械为武器, 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每个指战员都要坚决服 从命令,听从指挥。
矿山救援规程
矿山救援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63.8-1995 煤矿科技术语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炭科技名词》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3术语和定义GB/T15563.8—1995《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commander of mine rescue team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3.2地面基地surfaee rescue base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提供气体组分分析和矿山医疗急救而设在矿山地面的后勤支持系统。
3.3井下基地 underground rescue base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讯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
3.4反风演习 ventilation reversal exercise生产矿山用以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演练。
3.5火风压 fire-heating air pressure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关于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1)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升基层应急队伍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度;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发展需要,兼顾县、乡xx财力、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突出xx,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2)建设目标。
到年底,基本建成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xx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
同时,持续规范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基本形成xx统一、协调有序、独家并购、优势互补、支撑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使应急救援能力基本能够满足本地区和xx领域应急响应需求。
二、建立健全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应急救援队伍。
xx县要依托公安消防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除了灭火,综合应急救援队还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遇险人员等社会安全事件。
同时,协助相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xx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求,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的互动演练,持续提升队伍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2)深入推进街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街道、镇要整合现有力量,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干警、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作用,组建或明确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充分发挥就近优势,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非煤矿山应急预案要求标准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要求标准。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6. 《非煤矿山安全规程》7. 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三、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要求标准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地质勘探、开采、选矿、运输等环节。
四、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4. 科学救援、确保安全5. 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五、应急预案内容要求1. 总则(1)编制目的: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2)编制依据:列出编制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适用范围:明确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4)工作原则:阐述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1)成立应急指挥部:明确应急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和权限。
(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3)建立应急队伍:明确应急队伍的组成、职责和培训要求。
3. 事故预防与控制(1)事故隐患排查: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和频次。
(2)隐患治理: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责任人。
(3)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应急响应(1)预警机制:建立预警机制,明确预警等级、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措施。
(2)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应急响应的启动、升级、降级和终止程序。
(3)应急资源调度:明确应急资源调度的原则、程序和责任。
5. 应急处置(1)现场救援:明确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要求。
(2)伤员救护:制定伤员救护方案,明确救护原则和措施。
(3)次生灾害预防:制定次生灾害预防措施,确保救援安全。
6. 应急恢复(1)现场清理:明确现场清理的原则、方法和责任人。
非煤矿山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非煤矿山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一、编制目的为确保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03号);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如坍塌、滑坡、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体系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业员工和专职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现场救援和事故处理。
五、应急救援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2. 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3. 救援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救援工作。
4. 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处理。
六、应急救援资源配置1. 人员: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设备: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救援器材等。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战备
第二章、矿山救护应急战备及响应 第一节、矿山救护队特点
矿山救护队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 护规程》等法规建立,能够处理和抢救矿井火灾、矿山 水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瓦斯突出与喷出、火药爆破炮 烟中毒等矿山灾害的职业性、技术性、军事化的专业队 伍;当矿山发生灾害时,能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人员和处 理灾害的专业救护组织。
第二节、中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我国对应急救援的理论研究和应急救援 系统的建立方面, 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 还 存在较大差距,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 的颁发实施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日益严峻才逐 步受到重视, 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状况 以及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节
国外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系统情况
1、美国 1987 年美国环保署、联邦应急管理署发布了《应急 计术指南》, OSHA 标准《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生产过程 安全管理》和环保署标准《风险管理计划》中对企业事 故应急提出了要求。联邦政府设立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 , 并成立了国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RNT) , 由环保署牵 头, 下列16个政府部门组成: 环保署(NRT) 、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局(OSHA) 、国防部、商务部、交通部、公共 卫生事业管理局( 卫生部)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内 务部、司法部、能源部、财政部、核工业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总务管理局、美国海岸警卫队。
职业性 矿山救护队的职业性在于经常处于战备状态,时刻 保持高度警惕,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常备不懈,平时 下井熟悉巷道路线,检查消除隐患,并有不少于6人的值 班、待机的小队执行昼夜值、待班,一经接到事故通知 警报后,值班小队要在1min内登车出动,(待机小队2min 内)专业服装及仪器装备均在车上。行进途中,队员在车 内着装佩械,下车后可立即奔赴灾变现场。
应急队伍建设方案
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篇一: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应急队伍建设方案为充分发挥基层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办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经费投入,开展培训教育,改善技术装备,落实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打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队伍。
二、建设目标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组建并加强镇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设任务(一)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 - 1 -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的作用,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发挥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矿山救援规程
附件1矿山救援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规范矿山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企业(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矿山救援队伍、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从事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援的工作原则是:(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二)分级响应,快速反应。
(三)科学决策,统一指挥。
(四)协作联动,高效处臵。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援发展规划列为其中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所辖区域内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矿山救援所需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矿山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现场处臵、救援装备配备和安全避险设施建设等措施。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动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救援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鼓励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救援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第一节组织建制第九条矿山救援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援队指战员是企业一线作业人员。
第十条矿山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援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援大队或矿山救援中队。
年生产规模达到12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6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或者高瓦斯煤矿企业和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救援队。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矿山救援队,但应当设立兼职救援队,并与附近的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矿井、矿场比较集中的矿区,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援队。
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一)为消防队加强兼职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准备水平,建立装备先进.组织严密.作风过硬.素质良好.协调有效.快速反应.能够协同专业矿山救护队一起作战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1)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抢救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备管理模式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兼职救护队的主要包括任务:1.引导和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受令处理井下火灾、瓦斯、煤尘、水害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作出受令进行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救援和地面消防工作。
4.受令进行煤矿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启封密闭、反风演习以及其它需要配用氧气呼吸器才能完成的工作。
5.参与审查、贯彻实施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煤矿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除事故隐患工作。
6.协助煤矿搞好职工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救援报告:1.报告程序:现场救护小队长→现场指挥长→地面指挥部→总指挥长。
2.报告内容:事故地点、事故时间、事故性质、受灾人数、受灾范围。
3.报告要求: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总结报告立即报告调度室或抢险救灾指挥部。
(四)值班工作:1.值班队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当接到事故电话立即出动。
2.值班期间,对救援装备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有效保证呼吸器合格、完好,处在备战状态,氧气压力不得优于18MPa。
值班人员小队人员听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做好出动的准备,并在有关规定时间需要进行内出动进行救援。
3.电话值班员不得当面他人拨打代替,必须听懂记清事故电话,及时、陈丕显准确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巡查领导汇报,杜绝误传误报事故电话或上级指示致使时代精神导致救护工作失误。
国家非煤矿山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非煤矿山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非煤矿山(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矿山、煤矿等)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体系1.国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地方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3.企业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企业内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四、应急响应1.事故报告(1)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2)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响应:事故涉及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二级响应:事故涉及人员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1000万元的。
(3)三级响应:事故涉及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的。
(4)四级响应:事故涉及人员轻微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的。
3.应急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调配救援物资。
(3)开展现场救援,确保被困人员生命安全。
(4)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评估,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将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培训保障: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篇)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背景介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
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工作。
二、预案制定目的: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确保救援工作的迅速和有序进行。
2.明确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4.加强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的效果和安全性。
三、预案内容:1.组织机构(1)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矿山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领导负责总指挥,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医疗救援队、通信救援队等,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动。
(3)救援物资装备:准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包括病床、担架、绳索、灭火器等,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进行。
2.预警与报警(1)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指标和预警标准,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2)建立报警机制:建立报警电话和报警信号,保障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警求助,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现场处置(1)确认事故情况: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迅速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前往事故现场,确认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2)组织救援工作:指挥救援队伍进行搜索、救援和抢救工作,确保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3)消除事故隐患:排除事故现场的隐患,确保事故不再扩大和重复发生。
4.伤员救治与后续处理(1)伤员救治: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和转运,保障伤者的生命安全。
(2)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3)事故善后和重建:及时组织事故善后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安抚和救济。
四、预案执行与演练:1.定期演练: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矿山救护规程完整
矿山救护规程第一章总则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 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一. 矿山救护队伍1. 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2. 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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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目录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4)5 驻地选址与规划 (4)6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4)7 基础设施 (6)8 技术装备 (7)9 信息通信 (8)10 经费保障 (8)11 培训与演练 (8)12 综合管理 (9)13 质量标准化建设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山东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基础设施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配备表 (12)附录C山东省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应共享的大型装备列表 (17)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或大中型矿山企业建设的非煤矿山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矿山救援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T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AQ1009-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非煤矿山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或大中型矿山企业建设的,储备应急救援人才、技术、装备,具备侦查搜救、灭火与气体排放、现场支护,以及抢险排水、医疗院前急救等功能,能够承担一定区域非煤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兼顾自然灾害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专职救援组织。
3.2 矿山应急救援为处理矿山灾害事故而开展的应急救援活动。
3.3 矿山救援指挥员矿山救援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统称。
3.4 矿山救援队员执行矿山应急救援具体战斗任务的人员。
4 总则为规范和指导矿山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矿山救援队建成后能够适应服务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矿山救援队接受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依托企业共同管理。
负责承担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矿山救援队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合理规划和布点,充分整合当地现有救援队伍和资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
矿山救援队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实行专业化建设、准军事化管理,坚持质量标准化,着力加强应急指挥系统、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基础设施、规章制度、预案体系、综合保障、培训演练和思想作风等建设,切实做好事故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矿山救援队应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能够及时、快速、高效、协调地开展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能够在接到命令后根据事故类型携相应装备3小时内到达80%以上的事故现场;能够将事故现场情况和数据及时报告给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车辆救援出警行驶过程中因救援需要出现违章,情况属实,应协调交警部门免于处罚。
矿山救援队建设应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立足服务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充实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装备。
5 驻地选址与规划驻地选址矿山救援队驻地选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救援队在服务区域内矿山救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满足以下要求:a)交通便捷;b)与服务区域内矿山生产企业的距离适中;c)医疗、通讯等基础设施齐全。
驻地规划矿山救援队驻地规划应以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培训、训练、演习、救援为原则,具体建设标准由所在地自行制定。
现有矿山救援队中基础较好、能够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无需再规划,可依照本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建设;基础较差、无法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应依照本规范重新规划、选址、建设。
6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6.1 机构设置6.1.1 矿山救援队应根据需求按大队或中队规模组建,按大队-中队-小队的体制编制,实行统一管理。
6.1.2 矿山救援大队应设置办公室、战训科、装备维护、政工管理、后勤保障等职能科室,矿山救援中队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上述科室或明确专人负责上述职能。
有条件的救援队,可设置抢险排水队、救援钻探队、现场抢险队和应急专家队等专业队伍,各专业队具体人员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依据承担的任务确定。
6.1.3 矿山救援队最低按中队规模组建,人员规模应不少于31人,不少于3个小队;按大队规模组建的矿山救援队人员规模应不少于100人,不少于2个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
6.1.4 矿山救援队应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分工,健全的队伍编制,科学的运行机制、联动方式及调度指挥程序。
6.2 人员配备6.2.1 矿山救援队实行队长负责制,救援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至少2名,总工程师(可兼任)1名,可设副总工程师(可兼任)1名。
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宣传报道人员(可兼任),有条件的救援队应配备医务人员。
6.2.2 救援中队应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2名,配备1名工程技术人员(可兼任)),以及(满足需要的驾驶人员和必要的仪器修理、氧气填充、机电维修等后勤服务人员。
6.2.3 救援小队应设正、副小队长各1名,并由包括正副小队长在内的9名以上救援队员组成。
6.3 人员要求6.3.1 矿山救援队队长矿山救援队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由组建单位任命,年龄不超过55岁;b)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c)经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
6.3.2 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55岁;1b)应有不少于5年的井下工作经验,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c)副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d)应接受过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救援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e)了解各种灾害事故的性质,熟悉矿山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灾害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与方法,掌握矿山自救、互救及医疗急救技术、仪器装备性能;具有矿山事故抢险救灾经验、救援队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
6.3.3 中队长和副中队长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50岁;b)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c)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d)中队长经过国家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副中队长经过省级及以上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6.3.4 小队长和副小队长小队长和副小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50岁;b)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2年以上;c)身体条件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经过省级及以上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d)应具备满足救援行动需要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能及时妥善处理救援中遇到的突发情况。
6.3.5 队员队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占队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b)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c)身体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援队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
6.3.6 副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中队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
6.3.7 根据矿山救援工作的需要,矿山救援队可保留少数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援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超龄年度不能大于5岁。
6.3.8 救援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整。
对调整和退役人员,矿山救援队可根据需要留任管理、技术指导或后勤保障人员;无法满足矿山救援队需要的人员,由依托单位根据其在矿山救援队工作期间职级和工作特长妥善安置。
7 基础设施矿山救援队应建有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和培训演练场所。
各类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开展业务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的需要,各类用房类别见附录A。
7.1.1 办公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使用面积以满足实际需要为主。
7.1.2 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调度室、装备器材库、会议室、救援车库、装备维护室、氧气填充室等,救援大队除上述用房以外还应包括电教室等,其中:a)值班调度室应专供值班员值班和夜间休息用,应有单人床一张、统一的卧具一套、桌椅一套,配备应急平台终端、录音电话、传真机、紧急出动报警装置、服务区域交通图、值班制度、值班记录等;b)装备器材库要求通风良好,有配件柜,设备台架,能存放队内的所有战备物资;c)会议室应能满足救援队学习和开会需要,并有相应的配套设施;d)救援车库应布局合理,各类设施配套齐全,进出和维修方便;e)装备维护室应具备仪器、装备性能检测、日常保养与维修等功能;f)氧气充填室应具有氧气瓶充气等功能;g)电教室应配备投影仪、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可与会议室合并建设。
7.1.3 辅助用房:矿山救援队应设置值班休息室、培训室(可设在电教室)等辅助用房,宜设有培训学员宿舍、阅览室、食堂、浴室等。
7.1.4 培训演练场所:矿山救援队应建有模拟演习巷道、室外训练场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还应建有综合训练馆。
其中:a)模拟演习巷道应建有平巷、矮巷、矩形巷、梯形巷、拱形巷等各类规格齐全的巷道,长度不低于50m。
模拟演习巷道可以通过改造矿山企业的废弃巷道来建设,但应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b)综合训练馆应配备各类体能训练器材和体能检测设备,宜建有虚拟演练室、队员活动室等场地,;c)室外训练场应建有常规技术操作训练设施,室外训练场还应建有大型特种装备训练设施及跑道等。
矿山救援队及所属救援中队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
8 技术装备矿山救援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具有成套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靠性。
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救援队应配备个体防护、灾区作业、检测检验、信息通信、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培训演练、应急保障等装备器材,大队、中队、小队及个人技术装备的配备标准应符合AQ 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配备标准分别见附录B-1、B-2、B-3及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