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该文属于规范性文件,只是对《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细化,并作些程序性规定。
已采纳
2
在制定该管理办法时,请参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已采纳
3
建议尽量不对国家湿地公园作相关规定,我省文件不能规范国家湿地公园。
已采纳
4
为适应当前“放管服”工作需要,建议精简申请省级湿地公园的申请材料,且改革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证明材料。
已采纳
5
江西省林业局林政处
建议将第九条第(五)点“拟设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边界矢量图”修改为“拟设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边界1:1万纸质地形图和矢量图”。
此条已删除
6
建议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申报材料”作为第十条的第(一)。
此条已删除
7
建议在第十条第(三)点最后增加一句“并同时在拟设立湿地公园的权属地进行公示,
征求社会意见”。
此条已删除
8
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点“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修改为“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范围的标桩定界工作”。
已采纳
9
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修改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标桩定界工作完成情况”。
未采纳,原因: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
10
江西省林业局人事处
根据省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杜绝在部署工作、印发文件中对下级“夹带”机构编制要求,防止出现干预市县机构编制的现象,建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须做修改。
已采纳
11
南昌市林业局湿地办
建议将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
理由:南昌市现有两处省级湿地公园均不是林业主管部门在管理,均为其县区城建或城管委等部门实行管理职责,且很难将这两处湿地公园移交给林业主管部门。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
12
浮梁县林业局
建议将第九条第(七)项删除。
理由:因为第十条第(一)项明确了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此条已删除
13
建议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能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未采纳
14
建议增加省级湿地公园的湿地管理内容;建议增加乡村小微型湿地的建设内容,助推乡村振兴。
未采纳,湿地公园的管理不包括小微湿地。
15
建议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湿地公园内的有关事务。
未采纳,表述不清晰。
16
建议第十六条修改为: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保育区,可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划分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
保育区不得开展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管理活动除外……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
17
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湿地公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禁止对湿地动植物资源造成破坏性损害。
未采纳,原因:湿地公园的建设应遵循《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设计要求
18
第十九条对湿地公园土地的征占用没有提出审批机关,只是提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明确审批机关。
已采纳
19
第二十一条要求,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建议增加明确审批程序、审批机关的条款。
建议第二款修改为:湿地公园禁止引进破坏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未采纳,原因:引进外来物种有法定的审批程序
20
建议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对调。原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未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监督检查与评估内容包括:
(一)湿地公园本底资源变化情况;
(二)能力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
(三)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四)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与利用情况;
(五)科研监测、宣传教育与建档立卡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
21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为独立条款。
同上
22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
同上
23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顺延。
同上
24
抚州市林业局
建议增加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公园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
未采纳
25
赣州市林业局
建议第二十二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省林主管部门报送所在地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及年度数据”
修改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地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及年度数据。”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
26
建议第二十三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未采纳,原因: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林湿发2017)150号保持一致
27
建议第二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