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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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篇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法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遵从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利益。

在当今道德标准还不能为一切人所自觉遵守的环境下,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力,以达到交易安全、增加收益、促进货物流通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

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

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

即(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2)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3)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

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

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

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大家知道留置权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就是说,即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作为补偿。

那么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今天,我就为您整理了“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设立留置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就目前而言,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而且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并且应当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对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得适用留置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留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为避免滥用留置权的情况发生,应该维持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

有的意见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经济实践需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

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因此,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

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是指加工、承揽企业在向供货商购买原材料或零部件时,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在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拥有留置权,即在未获得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将货物交还给供货方。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在考虑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之前,企业必须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供货方已经将物品全部或部分送达至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承揽企业尚未获得相应的款项;•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加工、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所必需的货物。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全部满足,企业才可以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一旦加工、承揽企业决定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应通过书面方式向供货方通知,并明确告知留置物的内容、数量、质量及存放的地点。

留置物应该妥善保管,并避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供货方应该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供货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加工、承揽企业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留置物进行处理,以便从中收回应得的款项。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注意事项•留置物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行使留置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行使留置权过于武断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加工、承揽企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加工、承揽企业应该妥善保管留置物,避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

如果留置物在保管期间遭受损坏,加工、承揽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过程中,供货方和加工、承揽企业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建议相关各方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

结论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在保障加工、承揽企业的权益和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对条件、程序、细节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需要企业和供货方在签订合同和埋头合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合同规定的留置权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法》中关于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存在疑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

二、抵押权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享有的继续留置该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等。

3. 留置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继续留置占有的财产,并就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物已被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若债务人无法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现质权。

五、区别说明1.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占有标的物的不同。

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占有,仍由债务人继续占有和使用;而留置物则需由债权人占有。

2. 抵押权和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不同。

加工承揽合同之债

加工承揽合同之债

留置权加工承揽合同之债,债权人享有法定的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因加工承揽合同作为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但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此期限称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它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双方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则必须先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而不能不通知债务人宽限期,就直接变现留置物。

(应当通知对方:留置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第一,已经留置其动产;第二,告知债务人宽限期;第三,要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5、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6、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可适用于多种场景,以下是部分例子: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并且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

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
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债权⼈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纪合同⽽占有债务⼈的动产。

因侵权⾏为占有他⼈的动产,不发⽣留置权。

债权⼈合法占有债务⼈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可以⾏使留置权。

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期的,不能⾏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能够证明债务⼈⽆⽀付能⼒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的义务相抵触。

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如果留置权⼈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则不得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

留置权⼈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使留置权。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置后税金价款的优先债券持有人权,留置权经历多次变迁,至今天已具有十分对外开放的对象。

提及留置权,可以牵涉至很多东西,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南武线财产、清偿期、适用于条件、适用范围等。

那么,留置权的适用于条件就是什么?输了网为您答疑。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已期满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职责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主债权合约中签订合同,当债权人南武线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职责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告,轻易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表述》第ll3条)(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是:留置权就是依法产生的借款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为了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百六⼗四条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留置权的规定。

定作⼈应当按照约定⽀付报酬是定作⼈的基本义务。

如果由承揽⼈提供材料完成⼯作成果的,定作⼈应当向承揽⼈⽀付材料费。

承揽⼈为完成⼯作⽽垫付的其他费⽤,定作⼈也应当偿还。

如果定作⼈⽆正当理由不履⾏⽀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有权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财产,在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个特征:第⼀,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的;第⼆,留置权⼈有权从留置的债务⼈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是⼀种法定担保⽅式,它依法律规定⽽发⽣,⽽以⾮当事⼈之间的协议成⽴。

为了保障承揽⼈收取报酬等权利,许多国家在⽴法中赋予承揽⼈对⼯作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如德国民法典第647条规定,承揽⼈因其制造或修缮占有定作⼈动产时,就其承揽关系所产⽣的债权对于制造或修缮已毕的动产上享有留置权。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发⽣的债权,债务⼈不履⾏债务有,债权⼈有留置权。

根据有关我国法律并借鉴国外的⽴法例,本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有权留置⼯作成果,并通知定作⼈在不少于两个⽉的期限内⽀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逾期仍不履⾏的,承揽⼈可以与债务⼈协议将留置的⼯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提供材料的费⽤、⼯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以及承揽⼈的其他损失等等。

⼯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应付款额的,归定作⼈所有,不⾜部分由定作⼈清偿。

承揽人留置权

承揽人留置权

承揽人留置权什么是承揽人留置权?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以对承揽的工程或者物品的控制而享有的一种担保权利,对于未经支付的工程款或物品的价款,承揽人可以通过扣留物品或者工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种权利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

承揽人留置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567条规定:“承揽人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的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的物品等,未经支付价款的,可以留置该建筑物、构筑物、物品或者其它承揽人为该建筑物、构筑物、物品提供的的其他物品.”,这就为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产权人权利不主张或者其权利已被确认无效的第三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移交的物品系承揽人依合同条款交付给合同对方的•承揽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物品提供服务或者其它物品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承揽人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

承揽人留置权的保障作用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保障承揽人的利益,它可以通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物品的控制,来迫使产权人进行支付欠款。

对于需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如果产权人拖欠工程款,承揽人可以通过留置权力来促使产权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法的工程款。

同样,对于物品交易的情况,如果买家未能按时支付价款,承揽人也可以以留置权的方式来要求买家进行支付。

承揽人留置权的注意事项在行使承揽人留置权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在行使留置权前,要进行合法的公示和通知,告知产权人留置物品的事实和留置的期限等;•留置的物品应当与欠款的性质和金额成比例,过多或者不成比例的留置会被认定为行使过度留置权;•如果在规定的留置期限内,产权人没有对欠款进行支付,则承揽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留置物品的变卖或者拍卖。

总之,承揽人留置权是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当发生合同争议或款项拖欠等情况时,承揽人可以通过留置物品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同时,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留置物品的选择、留置的期限等细节问题。

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天台某汽修服务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浅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天台某汽修服务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浅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天台某汽修服务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浅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发布时间:2021-12-16T03:01:06.84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10期作者:张格莱[导读] 案涉车系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有。

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后被派往台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任职。

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摘要:案涉车系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有。

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后被派往台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任职。

程某在台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该涉案车辆由其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程某曾委托汪某将涉案车辆送至天台某汽修服务部进行车辆保养。

经检修后发现需要进行大修,天台某汽修服务部的经营者在未获得程某明确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进行了大修。

因没有人支付费用,案车辆仍滞留天台某汽修服务部。

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维护取回案涉车辆,诉至法院。

车辆本身是物权,维修产生的费用是债权,因债权不能行使,天台某汽修服务部行使了对车辆的留置权。

关键词:物权;债权;留置权;基本案情本案涉案车辆是属于原告公司名下的合法资产。

本案第三人程某为原告公司员工,后经被告2(台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邀请,成为被告2公司融资顾问。

第三人驾驶本案涉案车辆赴天台县被告2公司工作一段时间。

2020年6月27日,被告2法人代表周某勇同意员工汪某以需要更换本案涉案车辆的机油滤芯为由,将原告公司名下一台现代朗动小轿车开至被告1(天台某汽修服务部)处进行维修。

其后,被告2称车辆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大修,但并未征得原告及第三人本人同意。

第三人去被告1处索回车辆,被告1拒不返还,并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支付高额修车费。

第三人随即在当日下午6点左右报警。

经民警协调后,要求被告1将车辆原样装回,不可再做其他动作,原告支付修车费后,即可将车辆取走。

经多次协商,原告向运管局、交管局等部门投诉后,被告1仍无法给出此次维修的准确价格,并无法开具维修明细清单及正规发票。

可以留置的6种合同

可以留置的6种合同

可以留置的6种合同一、加工承揽合同。

嘿呀,这加工承揽合同可有意思了呢。

比如说你找个师傅给你打个漂亮的柜子,你把木料啥的都给了师傅,师傅吭哧吭哧地给你做柜子。

要是你到时候不给师傅工钱,师傅就可以留置这个柜子。

这就好比是师傅的劳动成果有了个小保障。

师傅心里想着呢:“我辛辛苦苦做的柜子,你要是不给钱,我可不能就这么便宜了你。

”这留置权就是给师傅这样的劳动者的一种公平对待。

师傅也不是想故意霸占你的柜子,就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嘛。

要是你把钱给了师傅,师傅肯定开开心心地把柜子给你送到家,说不定还会给你一些保养柜子的小窍门呢。

二、货物运输合同。

想象一下,你有一批新鲜的水果要运到另一个城市去卖。

你找了个运输公司,把水果都装上了车。

结果到了目的地,你却不想付运费了。

这运输公司的司机可就不干了呀。

司机大哥会想:“我开了这么久的车,费了油,还担着风险,你想赖账,没门儿。

”这时候呢,司机大哥就可以留置这些水果。

不过司机大哥也不会随便处置这些水果的,他还是希望你能把运费补上,然后他就会把水果完好无损地交给你。

毕竟大家都是为了生活,都不容易,可不能因为一点运费就闹得不愉快。

要是运输公司随便把水果给卖了或者弄坏了,那也是不对的,得按照规定来处理这个留置的事情。

三、保管合同。

咱说说保管合同哈。

假如你把自己心爱的祖传宝贝交给一个保管公司保管。

这个保管公司给你的宝贝提供了安全的存放地方,还得小心地看护着。

可是到了该付保管费的时候,你却耍赖不想给。

那保管公司就可以留置你的宝贝啦。

保管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觉得很委屈呢:“我们这么用心地保管你的宝贝,你怎么能不给钱呢?”不过他们也会好好对待你的宝贝的,毕竟这是有价值的东西。

只要你把保管费交了,你的宝贝就会立马回到你的身边。

这也是为了保证保管公司的利益呀,人家付出了劳动和资源来保管你的东西,你就得给钱,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四、仓储合同。

这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点像呢。

比如说你有一大批货物,没地方放,就找了个仓库租了个地方。

可以行使留置权合同有哪些?

可以行使留置权合同有哪些?

可以行使留置权合同有哪些?一、可以行使留置权合同有哪些?(一)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

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二、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一)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

未约定的,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二)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三)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三、留置权的行使要注意什么?(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成立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

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加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加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加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1)主体资格审查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

(2)合同标的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承包商有时候会签订一些加工合同,这些合同签订需要双方都要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出现问题能有效解决病有所依据,最后工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确保双方都满意,以承揽合同为例,小编搜集了一些关于加工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工合同注意事项在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

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及时通知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

所以,在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合同一方应当在天内,通过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定作人有依据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当一方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常常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留置权就是其中之一。

留置权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通过保留对货物或财产的控制权,迫使对方履行合同或以该财产为担保向自己支付费用。

本文将探讨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以帮助商业主体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工具。

一、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与特点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前,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作为担保。

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的留置权事项,可以参照民法总则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执行。

留置权的特点是具有专属性、暂时性和补偿性。

专属性指的是留置权的行使仅限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其他人不具备该留置权;暂时性是指留置权是根据特定事由而产生的,一旦该事由消失,留置权也会解除;补偿性是指留置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在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留置权是建立在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只有在合同关系中才存在留置权这一法律权利。

2. 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 留置财产对合同应收款项具有足够的价值:留置权是指留置一定价值的财产来保证实现合同权益,因此被留置的财产应能够对应相应的款项。

4. 留置财产的合法性:被留置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否则留置权可以视为无效。

三、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的行使范围在承揽合同中,留置权可以具体体现于以下方面:1. 留置货物:当一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所承担的服务时,对方可以留置相关的货物,直到对方履行完合同义务。

2. 留置款项:当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时,对方可以留置相应的款项,直到对方支付完合同款项。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一、什么是留置权。

朋友,咱们先来说说留置权是个啥玩意儿。

留置权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合法占有了另一个人的动产,在这个动产的主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时候,占有人有权留置这个动产,并且可以用这个动产来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哦。

就好比你把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结果你没给洗衣费,洗衣店就可以把你的衣服留置着,等你给了钱再把衣服还给你。

这就是留置权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体现啦。

二、涉及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1. 加工承揽合同。

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呀,留置权可常见啦。

比如说,你找了个木匠师傅给你打造一个超级精美的衣柜。

你和师傅说好了价钱、交货时间啥的。

师傅辛辛苦苦地把衣柜做好了,结果你却耍赖不给钱。

这时候呢,师傅就可以把这个衣柜留置下来,不交给你。

毕竟这是他付出了劳动才做出来的,他有权这么做来保障自己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师傅可能会想:“我这么用心做出来的东西,你不给钱就想拿走,哪有这样的好事儿呢?”这就是加工承揽合同里留置权的体现,它保护了承揽人的权益呢。

2. 货物运输合同。

再说说货物运输合同。

假如你找了一家运输公司把一批货物从A地运到B地。

运输公司按照约定把货物安全地运到了目的地,可是你却不付运费。

那运输公司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啦。

他们会觉得:“我们风里来雨里去,把你的货安全送到了,你还不给钱,那我只能先扣着你的货咯。

”这样可以促使货主尽快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不然自己的货物拿不回来呀,多着急。

3.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中的留置权也很好理解。

你把自己珍贵的首饰交给保管公司保管,约定好了保管费用。

等你去取首饰的时候,你却拒绝支付保管费。

保管公司就可以留置你的首饰啦。

保管公司会说:“我们可是一直好好保管着你的宝贝呢,你不给钱,我们就只能先留着咯。

”这就保障了保管人的利益,让他们的保管服务不会白白付出。

4.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点类似哦。

你把一堆货物存放在仓库里,到了该付仓储费的时候你却耍赖。

仓库管理员可不会让你这么轻易得逞。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3篇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3篇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3篇篇1甲方(留置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项交易达成合作意向,为保证甲方权益并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行为,就留置权问题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留置权的定义及适用情形1. 留置权是指甲方在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时,有权依法占有乙方的动产或不动产,以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

2. 适用于本合同下的交易情形包括: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形。

二、留置物的范围及交付1. 留置物的范围限于与乙方未履行义务相关的财物。

2. 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留置物,乙方应当立即交付。

三、留置权的行使及限制1. 甲方有权在乙方未履行义务时行使留置权。

2. 甲方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乙方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留置权。

3. 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履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留置物。

四、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1. 本合同项下的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甲方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在乙方未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债权。

五、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当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地履行本合同义务。

2.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行使留置权,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乙方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乙方其他合法权利。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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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篇一: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该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鉴定、印刷、测绘等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还负担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移交定作物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而言,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报酬。

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其留置权要受到限制:第一,如果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承揽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第二,在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如果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实际上承揽人也无法行使留置权。

因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第三,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承揽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篇二:简析货代行使货物留置权问题简析货代行使货物留置权问题一、案情回放XX年10月和11月,国内卖家a公司先后向瑞典买方c 公司发运了两批led灯泡。

XX年2月27日,c公司托运一批led灯泡进口到上海,收货人为a公司,货物价值为26,美元。

a公司委托b货代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涉案货物于4月8日进口,5月2日进行了进口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货物价值为26,美元,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征免事项记载为保证金。

5月16日,上海海关就涉案货物向a公司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49,元。

6月19日,b公司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人民币18,元。

6月25日,a公司发律师函给b公司称,涉案货物系从瑞典退回的返修货物,a公司是货物的所有人并持有正本提单;b公司擅自提高代理费用并扣押货物,不予接受,同意按约定的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9,元予以支付,并要求b公司尽快放货。

XX年3月8日,a公司发索赔函给b公司称,涉案货物被b公司扣押,造成a公司货款损失26,美元及海关保证金损失人民币49,元。

5月22日,上海海关以涉案货物涉嫌违法为由向a公司收取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

7月8日,上海海关依法认定涉案货物未于XX年5月2日前复运出境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并责令a公司补办货物进口手续。

7月9日,a 公司缴纳了涉案货物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9,元。

a公司遂起诉b公司索赔货款损失美元;保证金损失美元;海关罚款21000元;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元。

二、法院判决(一)一审判决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货运代理费用系国外起运港的港杂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货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b 公司因与a公司就货运代理费用产生纠纷而扣押了a公司的货物,由此导致a公司发生了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b 公司无权扣押a公司的货物。

2. 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发生的债权,涉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合同范围。

b公司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并就相关费用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了a公司的货物,缺乏合法的依据。

3. 即使b公司希望通过扣押a公司货物的手段实现其利益,在a公司的货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下,其留置财产的价值也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b公司扣押货物并消极等待的行为导致了损失扩大,其行为与法律要求的留置权人的义务也不相符。

4. 鉴于本案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货运代理费用也不是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而是涉及国外起运港的货运代理港杂费用,因此对于b公司抗辩其同时作为本案货物的契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有权留置涉案货物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5. 由于涉案货物被b公司扣押,a公司无法及时返修并回运,由此导致其已向海关缴纳的一笔保证金人民币49,元被转为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该项损失系因b公司的行为及过错所致,b公司对此应予赔偿。

6. 在b公司扣押涉案货物、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应当知道涉案货物已无法按照原计划返修并被回运,同时a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和货物进口申报的义务人,也应当知道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和货物进口申报的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的法律后果。

a 公司无视上述情况并放任货物未进行进口申报的状态持续,最终导致海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该罚款决定是针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所作的,与b公司扣押货物的行为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关罚款损失应当由a公司自行承担。

遂判决:(1)b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货物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损失共计人民币49,元;(2)对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判决b公司提出上诉,认为:(1)a公司违约未支付货代费用,b公司有权留置其货物担保债权的实现,且行使留置权合法。

(2)原判未适用《物权法》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据《物权法》第230条和第233条的规定,认定一审判决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三、简要评析1. 作为货代是否有权行使货物留置权?一审中,法院认定涉案争议的是货运代理费用,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因此不属于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范围。

然而,二审法院却实际上认可了b公司提出的适用《物权法》有关留置权规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定货代公司是否可以行使货物留置权时确有不妥,《合同法》与《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不适用于货运代理合同,而且其忽略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所以,在货主不履行到期债务而货代公司已经合法占有货主的动产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

而且,《物权法》第231条进一步提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所以,《物权法》法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留置,并不限制必须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

而且,本案也不存在《物权法》第232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因而不得留置的情况。

因此,只要符合前述《物权法》规定的情况,货代公司行使货物留置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如果本案争议的费用为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帮货主垫付的必要费用,我们认为依据《海商法》第87条的规定,也可行使货物留置权。

2. 货代公司行使货物留置权应注意什么问题?虽然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可了b公司行使货物留置权,但是,最终却维持原判决,认为b公司行使货物留置权不当。

我们认为,货代公司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至少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应注意留置财产的种类和数额。

《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因此,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时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而其中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也不应当大大超过主债权的费用,否则其留置行为可能就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如果货物为不可分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留置范围,一般认为可以留置不可分物整体。

(2)应注意留置财产的及时处置,避免扩大损失。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所以,留置权人应当在扩大的损失发生之前就积极采取措施处置被留置的货物,而不能留置完货物就消极等待。

篇三:留置权相关案例债的担保之留置权一、留置权的要件积极要件:1、留置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case:乙借甲一笔钱款,逾期未还,经多次催讨都无济于事,甲一生气,将乙家的一辆新的自行车私自牵到自己家。

乙得知后要求甲归还,甲以乙未还欠款为由,拒绝归还,并声称对乙行使留置权。

甲的理由是否充分?2、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case:甲请乙维修自己的宝马轿车,并约定修完后一周内支付相关费用,维修期间遇金融危机,甲做生意严重亏本,乙听说甲现在是身无长物,估计甲不能偿还维修费,便在维修后私自将甲轿车卖掉,以抵偿维修费。

甲异议,乙声称是行使留置权,乙之说法是否有道理?3、留置权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的除外case:甲委托乙为其托运一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甲并未支付运费,乙未表示异议。

后来,甲又委托乙为其托运货物,到目的地后,甲支付运费,想提走货物。

但乙反对,要求一并支付前一次的货款,否则就要行使留置权。

乙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本案中甲乙都非企业)消极要件:1、留置权人占有动产必须是非基于侵权行为:无案例2、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case: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者一口急用的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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