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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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的调查报告
2012-07-16 14:46
近些年来,我市逐渐成为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重要流入地。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我市后,基于自身在族属、传统文化、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素质、生活技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城市生活的适应中遇到了很多难题,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缘由,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进一步搞好我市的民族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现状
最新的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当前,我市共有少数民族51个,少数民族常住人口约12.7万人,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人口约11万,约占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7.7%。
每年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有6万,以回族、东乡族、撒拉族等民族为主体。
现根据我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体的调查,就其流动类型、就业情形、居住方式、居留倾向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详述。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类型。
我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一,按照其在流入地的时间特征分类,可分为过往型与居留型两种,超过一天者即为居留型。
前者又可分为当日往返型与交通中转型,后者可分为短期居留型和长期居留型。
具体说来,兰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很多属于交通中转型(即过往型)流动人口,其在城市停留时间较短,对城市的影响较小。
长期居留型又可以称为暂住人口,对城市的影响较大。
第二,根据其流向可分为流向城市者与流向农村者,以及流向国外者与流向国内其他省区市者。
其中,流向我市的国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主体,流向农村者与国外者的情况在我市还比较少见。
第三,根据其流动的动因可分为劳务型、经营服务型、公务型、文化型、社会型等,或简化为经济型与非经济型两种。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最主要的目的是寻找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收入,改善自身生活,他们以务工、经商等多种形式出现在城市中。
对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分类,我们更多地依据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动因将其划分为经济型与非经济型两类。
第四,由于宗教纪念活动、宗教传播活动以及宗教学习活动的开展而出现的相对规模较大、局部影响较深远的宗教型流动人口,包括宗教活动参与者、宗教职业人员以及宗教活动学习人员三种亚型。
宗教型流动人口既不完全类同于文化型流动人口,因为其在进行宗教活动时还伴随有探亲访友、治病疗养、经商等活动;也不能简单列入其他类型,因为其数量巨大,影响较大,应该单独列出以示重视。
我市目前共有清真寺和拱北等宗教场所83处,其中66座主要分布在回族人口较多的城关区和七里河区。
这显然会吸引周边各县区、西北地区乃至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群众进入我市从事宗教活动,从而使得我市基于伊斯兰教形成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类型的特色突出。
关于兰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的调查报告
2012-07-16 14:46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情形。
我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职业选择天然性地与清真饮食行业产生联系,加上我市作为甘肃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区之一,己有的清真饮食行业可以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因此,相当一部分人主要选择在清真食品行业(其中以清真餐饮业为主)就业。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直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户2888多家,经营面积392840.8平方米,从业人员20023人,年营业额约在27.88亿元以上,除此之外,还大量存在一些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临时摆摊设点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经营人员。
目前,牛肉面和清真食品的制作、加工和零售等相关行业已成为我市少数民族经济主要分布的行业,是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的主体,也是吸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的主要行业。
除了依托民族身份与民族文化实现在民族特色经营行业集中就业外,我市还有一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民族特色缺乏的大众行业从事某些文化要求不高、科技含量较低、待遇较差、保障较少的那些被学术界称为“三D行业”( Dangerous、Difficult、Dirty)的工作,如建筑业、废品收购、维修业、装卸搬运业、拆迁业、个体运输业等。
比如东乡族流动人口,多在房屋拆迁与建筑工地上从事“抡大锤”、“收旧家具”等工作。
有研究者曾在我市的废弃物品处理场所和拆迁工地做过调查,发现每一处工地都有东乡族农村劳动者,而且都是结伴从业。
在七里河区西园、西湖街道暂居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其从业领域基本都分布在装卸、拆迁、建筑、蹬三轮车、跑摩的、废旧回收等低收入行业,很多人生活处于贫困状态。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住状况。
进入我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了保持民族生活习惯,更方便地开展宗教生活,他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一种围寺而居的民族心理以及同族、同教与同乡意识,其选择聚居主要出于经济生活需要、维护共同利益、“同类呵护”、保持“同质文化习俗”以及抗“同化”的考虑,这种聚居形式可以使同一民族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支持,在生活上彼此照应,减少身在异乡为异客的孤独感。
因而,相对聚居成为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格局上的显著特征。
其聚居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如“金城关、西关、南关、徐家湾、李家湾、龚家湾、小西湖、西园、皋兰山、伏龙坪、五星坪、桃树坪”等地。
同时,还有很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出于谋生与就业的需要,分散居住在我市的各个角落,以散、杂居的形式出现在城市中。
具体说来,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聚居既有工棚式又有村落式。
一般说来,采取工棚式聚居的主要是城市中从事建筑行业的流动人口和在新兴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在私营和三资企业里打工的流动人口。
村落式聚居比较典型的是“广东村”,即来自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广河县与东乡族自治县,现居住于七里河一带的广河人与东乡人的相对集中居住区域。
除此之外,像西园街道的柏树巷、工林路以及西湖街道的骆驼巷、小西湖等地则是我市世居少数民族与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交汇的相对聚居区。
(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留倾向。
流动人口在城市滞留时间的长短,是反映其活动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
有学者曾在2007年对聚居于西园街道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兰州的暂住时间、城市认同、留居意向等问题做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暂住时间超过1年的人占总数的60.3%,超过3年的人占总数的41%,超过5年的人占总数的29.7%,超过10年的人占总数的14.3%。
可以看出,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滞留时间与居留倾向均较明显,同时说明在我市存在着为数不少的、不改变家庭长久居住地的流而不迁或者称之为长久性定居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在七里河区的小西湖、柏树巷、工林路以及城关区的金城关一带有很多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建筑房屋定居,虽然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也不享
受城市户籍者的一些优厚待遇,但其己经成为城市的“事实移民”,甚至有人己经定居达20余年,并打算终老兰州。
还有些人修建了房屋不仅供自己使用,而且依靠房屋租金维持生活。
二、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及分析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陌生的城市后,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专业技能,以及语言、文化迥异等因素的影响,其在适应城市社会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碰到很多问题。
具体来说,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工作、生活期间所遭遇到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
(一)社会歧视问题。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农民工群体的一个有机构成,具有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双重身份,他们在城市中的名义社会地位与实际社会地位相差甚远,其在城市中备受歧视是不争的事实。
具体来说,许多市民对进入城市的少数流动人口怀有一种概念化的印象,总认为他们落后、野蛮、不讲卫生等,甚至在没有接触和交往之前便对其产生了偏见,进而导致在语言上藐视,在行动上则有意回避,在就业中有意排斥等歧视行为。
(二)就业困难问题。
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目前的就业形式主要有务工和经商两种类型。
对于务工类型的人,除了一部分在清真中高档次饭店和清真食品相关行业就业之外,大多数人从事的是“脏、累、危、低”性质的工作;对于以自我雇佣形式通过经商做小生意的人,主要从事的是烤羊肉串、卖羊杂碎、卖水果、摆地摊贩售小商品、摩托车载客、收旧家具家电等工作。
加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具有的民族性和在宗教生活方面的特殊需求,使得其就业面更窄,就业机会更少。
所以,从总体上来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比较艰难。
(三)工资拖欠与克扣问题。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我市后因为前述原因不太容易实现就业,虽然有很多人在城市中做小生意维持生活,但还有部分人依靠乡缘、地缘、族缘的初级关系找到了工作,他们像通常意义上的农民工一样,多以打工形式分布在建筑和餐饮行业。
与汉族农民工一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同样面临着工资克扣和拖欠的问题。
(四)贫困问题。
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是其就业问题、工资拖欠或克扣问题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结果。
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整体上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同时还有部分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有学者曾对我市流动人口的贫困率做过调查和测算,结果显示,在目前约6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约有5万人处于贫困状态,超过7500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物质上的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也必然导致了部分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精神文化上的贫困。
(五)学龄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问题。
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城市中接受正规或非正规教育的主要渠道包括在公立学校交借读费或赞助费借读、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就读、在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在宗教场所或阿语学校接受宗教知识和语言教育等。
从就学渠道上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途径似乎很全面,但事实上,受体制性障碍、经济条件方面的限制,能在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或民办就学者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而农民工子弟学校因为数量不足、办学条件有限,其入学者也很难收到良好教育。
所以,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难的问题当前还非常严重,失学、半失学的情况在少数民族流动适龄儿童中所占的比例很高。
(六)学前儿童的学校教育问题。
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学前儿童的教育问题表现比较
突出,为了强调其重要性,在此单独加以论述。
少数民族学前儿童,在民族生活习惯、宗教生活方面有特殊需求,但目前我市公办和民办的少数民族幼儿园在数量上很少,现有的一些为数不多的少数民族幼儿园都是清真寺自办的或依托各清真寺创办的,从总体上看,这些幼儿园在数量、招生规模、学生容量上都非常有限,光是解决本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学前儿童教育都满足不了,更是难以为流动人口的子女提供学前教育。
这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非常突出。
三、对加强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对策建议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具有特殊性,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的管理和服务必须兼顾民族和宗教因素,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一)提高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关系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城市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成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对象,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也成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召开的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就已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的任务是广泛的,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做好本城市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工作,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二是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平等权益,帮助他们增强城市适应能力;三是做好与城市功能相应的面向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工作。
因此,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放到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的高度来认识,必须把它当做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好抓实。
(二)扩大城市民族工作范围。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对城市民族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冲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重了城市民族工作的任务,为适应这种新情况,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就要扩大工作范围。
具体来说,就是要将过去仅仅局限于城市范围内的民族工作扩展到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源地密切相关的省区城市与乡村,扩展到民族地区,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城市之间的交流、协调、合作,完善远程管理。
由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来自较为偏远的民族地区,城市政府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不太熟悉,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文化缺乏必要了解。
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的民族问题时也往往是力不从心。
而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政府不仅掌握着较多的政策信息,而且对这些民族的社会文化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因此,加强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于加强管理和服务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协调城市民族关系、调高民族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作、协调内容上,流出地政府要在源头上开展相关的法制、政策方面的教育作用,流入地城市则要在具体的技术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居住和治安管理服务、子女教育、权益维护中发挥作用。
(三)扩展城市民族工作的内容。
扩展城市民族工作的内容,就是要将过去不属于城市民族工作范围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到当前的民族工作范围中去,要积极帮助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其在城市中遇到的就业、子女教育、贫困等困难与问题;要在
全社会倡导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良好风尚;要积极排解民族摩擦和纠纷,消解可能造成民族关系问题、民族矛盾的潜隐;要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积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他们合法经营,勤劳致富;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与教育改造,做到惩教并举。
具体来说,当前应着力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民族工作部门要通过开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的调查研究,重点摸清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族构成、文化素质、性别年龄、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经济收入、就业状况等关键问题,为管理和服务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要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各区的街道、乡镇要对居住在本辖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形成一个网络,实时报告本辖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和相关情况,实现动态管理;三是要采取灵活措施,尽可能的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间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城市管理的基本规定,提高其自身素质,引导其自觉增强现代文明的、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守法经营的意识;四是要落实民族优惠政策,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生活上予以关心与帮助,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援助、解决子女入学难题等措施,帮他们排忧解难,摆脱生活困境。
五是要建立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联系点制度,将联系点设在社区、市场及其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布较多的地方,及时了解他们流动的态势,及时了解他们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提供帮助;六是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建立快捷的舆情信息监测、上报制度,提前排查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转变、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的方式方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市少数民族人口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中有一些已经不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要适应城市新的民族工作需要,就必须通过一系列改革和探索,立足管理与服务,走社会化的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教育、法制等多种手段开展工作,从而达到管理、服务与保障相结合的目的。
基于此种现实情况,就必须要采取多样化的工作方式,才能应对当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出现的问题。
具体来讲,一是要必须处理好民族工作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党政部门总负责,民族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安、民政、教育、计生、环卫、工商、税务、劳动就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的民族工作合力,实现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齐抓共管;二是要依托城市社区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尤其是要依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聚居社区,探索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模式,将原来的防范性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参与型管理,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认同意识和归属意识,帮助他们融入城市社会;三是必须要多渠道开展城市民族工作,不仅要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还要动员民间组织、社会力量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参与管理。
(五)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是一项多主体、多渠道、多方式、多层面的工作,需要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包括城市民族工作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少数民族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等。
在具体措施上,当前应着重抓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保障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使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工作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地处西北民族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较为突出,当前很有必要先行一步,探索
性的出台一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还要加强对现有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二是城市民族工作部门要强化其保障主体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方面的主体作用。
城市民族工作者要树立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思想,要把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权益的工作作为城市工作的重点来抓,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
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生活、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三是伊斯兰教协会、少数民族联谊会等民间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成为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少数民族同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法律政策、寻求帮助和慰藉、联络民族感情以及向政府部门表达民意、反映情况的自主性组织;四是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和少数民族民间组织,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聚居区、务工单位、宗教场所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开展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是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中心,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适应城市生活提供心理救助,为维护其在城市生活期间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