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
水利部公报 2019.2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
水监督〔2019〕139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监督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项制度。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6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zwgk/zfxxgkml/201905/t20190520_1208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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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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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 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 单位开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
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 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 定问题性质。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 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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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目录
附件 1-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3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5 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
严重 严重 较重 一般 严重 较重 严重 较重 较重
10 未对其它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较重
11 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 12 未制定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13 未严格执行已颁发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 14 未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或制定后未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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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本岗位管理工作混 乱,存在质量隐患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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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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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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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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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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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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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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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2.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原则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法律依据: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 公平公正: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检查; - 严谨细致: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面、细致、严谨;- 效率高效:优化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加强协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3.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材料、结构等质量; -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
3.2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定期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定期检查; -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抽查,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 - 临时检查:当发生重大事故或问题时,立即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
4.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4.1 监督检查程序•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召开会议:对重点工程和问题工程进行会议讨论并确定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工程:按照计划,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和解决,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形成报告:根据检查情况,编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版)
4.《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年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在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各类水利设施,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求。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是保障水利工程可靠运营和安全利用的基础。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纠正和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合规性。
监督检查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按照规定进行。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监督检查要关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质量缺陷和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可靠。
3. 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要发现和排除水利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审核。
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与环境、社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程度。
2. 施工现场检查。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操作规程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履约、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材料选用等。
3. 材料设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所用到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材料的合格证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4. 现场安全检查。
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程度等。
5. 竣工验收。
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一、总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资金的合理使用。
6.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2.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 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监督检查的责任。
1.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4.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监督检查的效果。
经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六、监督检查的保障。
1.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手段的建设,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3.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监督检查工作的合力。
水监督[2019]139号-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全附表
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安全管理体系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重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严重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较重(二)勘察设计文件4未制定勘察作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严重5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标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或未提出预防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建议严重6未对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价较重7未确定度汛标准和度汛要求严重(三)安全事故处理8未按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较重(四)内部安全管理9未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学习一般10未组织安全生产制度检查评估一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安全保证体系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重2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不落实严重3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较重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严重5调减、挪用安全管理措施费用严重6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较重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未报监理审核较重8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较重(二)技术方案9未按规定制定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严重10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组织论证较重11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较重12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较重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较重(三)设施、设备、材料管理14未经批准,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严重15未组织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严重16租用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严重17未按规定运输、存放、使用危险品严重18安全设施、设备及相应附件、管线等保护不到位较重19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前未进行荷载试验较重20未定期对设备、用具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较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四)施工作业21违章指挥、违规操作严重22对发现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纠正严重23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较重24违规用电、用火,存在风险隐患严重25未按照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作业严重2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较重(五)施工环境27未组织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管理较重28未按要求在危险部位、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示较重29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混乱、标识不清一般30安全间距、尺寸、电压等不符合规定严重31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较重32施工照明、通风、排烟、排水、防雨、防雷、防风、防火、防辐射等不符合规定较重33施工场内交通设置不符合规定较重34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较重(六)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事故处理35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较重36安全生产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一般37安全监测发现重大异常,影响工程安全,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严重38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严重3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瞒报严重40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严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七)防洪度汛与应急管理41未编制度汛方案严重4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重43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消防、联络通信等器材、设备严重44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防汛应急、消防等演练较重(八)安全培训教育45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46人员安全教育时间、频次不满足规定较重(九)档案管理47未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防护用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等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较重48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一般49各类安全检查、检测记录不全一般(十)其他50未对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较重5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严重。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达到保障人民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
监督检查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
公正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项目,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是指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透明是指监督检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相关人员了解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有效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能够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隐患。
2.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证书和培训经历,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和违规施工等情况。
3. 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对于发现的严重违反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4.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
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明确各级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方法。
2-1鲁水监督字【2019】16号附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山东省水利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省水利厅对全省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组织监督检查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培训(安全专题)考试试卷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培训(安全专题)考试试卷单位:姓名:分数:一、单选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备选项中仅一个最符合题意)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应承担的()。
A.权利和责任B.权利和义务C.责任和义务D.权利、责任和义务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是指()行为。
A.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B.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C.安全生产管理违纪行为D.安全生产管理违章行为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
A.监督B.监管C.责任D.监察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其他参建单位作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A.主责责任B.总责主责C.总责责任D.全责部分责任5.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多长时间。
()A. 3 个月B. 6 个月C. 1 年D. 3 年6.图中,气瓶使用应遵守什么规定?()A.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10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5m以上间距。
B.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8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2m以上间距。
C.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2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8m以上间距。
D.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5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10m以上间距。
7.对于图示作业行为,管理人员做法错误的是()。
A.要求工人停止作业,禁止使用地拖。
B.要求作业人员穿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
C.在旁边监督作业人员继续作业。
D.要求在操作架上铺满脚手板。
8.图中,()不是与施工用电相关的违规。
A.电缆线拖地铺设。
B.电缆线缠绕钢管铺设。
C.配电箱门没有上锁。
D.现场地面凌乱。
9.对于该图描述错误的是()。
A.电箱内无电工巡查记录。
B.使用违禁排插。
C.接线应从箱底部进出。
D.箱门应使用花线与箱体连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水监督〔2023〕327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23〕32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11月22日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直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发挥直管工程在行业管理中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工程是指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淤地坝和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及附属工程设施。
三峡水库、南水北调工程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列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是直管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工程的日常监督,明确管理单位(包括直管工程现场管理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的职责,督促问题整改。
管理单位是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条水利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直管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检查。
同时,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回头看”。
第五条水利部将监督工作成果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等级评定、预算安排等参考内容,作为管理单位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1.主管部门:由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职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质量监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1.计划制定: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和重点工程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实施: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
3.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结果报告: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对涉及到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监督检查效果评定1.水利主管部门对各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方式。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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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水监督〔2021〕4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2月29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2023二级建造师《水利实务》真题答案解析(最完整版)
2023二级建造师《水利实务》真题答案解析一、单选题(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模板拉杆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
A.1.0B.1.5C.2.0D.2.5【答案】C2.型号为“QL口x口-口”的启闭机,其结构型式属于()。
A.移动式B.卷扬式C.螺杆式D.液压式【答案】C3.项目后评价中,过程评价不包括()评价。
A.前期工作B.建设实施C.运行管理D.综合评价【答案】D【解析】过程评价: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
4.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该竣工验收后()年内进行。
A.1B.3C.5D.7【答案】C【解析】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5.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0年版)》,可能对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或投资规模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其性质应认定为()。
A.特别严重B.严重C.较重D.一般【答案】B【解析】可能对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或投资规模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认定为“严重",产生较小影响的认定为“较重“或”一般"。
6.下列工作方法中属于竣工审计方法中其他方法是()。
A.抽查法B.核对法C.盘点法D.调查法【答案】C【解析】审计方法应包括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调查法、分析法、其他方法等。
其中其他方法包括:(1)按照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可分为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等。
(2)按照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等。
(3)实物核对的方法,可分为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等。
7.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分达到()分,证书期满后不予延期。
A.5B.10C.15D.20【答案】C【解析】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累计记分达到20分,撤销证书。
2020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模拟试卷(二)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边坡破坏类型中,()是指边坡岩(土)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向临空方向发生长期缓慢的塑性变形的现象。
A.滑坡B.蠕变C.崩塌D.松弛张裂『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蠕变是指边坡岩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向临空方向发生长期缓慢的塑性变形的现象,有表层蠕动和深层蠕动两种类型。
2.《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混凝土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倍。
A.2B.1.5C.1.25D.1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
《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混凝土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25倍。
3.水工建筑物的基本设计方法不包括()。
A.理论分析B.单一安全系数法C.工程类比D.原型观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工建筑物结构受力状况及主要设计方法。
水工建筑物的基本设计方法包括理论分析,试验研究,原型观测和工程类比。
4.粗骨料品质要求中,针、片状颗粒含量()。
A.≤0.5%B.≤1.0%C.≤1.5%D.≤2.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材料的应用条件。
5.由于基坑降水中断,黏性土地基发生土体隆起的形式属于()。
A.流土B.管涌C.接触冲刷D.接触流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渗透系数和变形。
在渗流作用下,非黏性土土体内的颗粒群同时发生移动的现象;或者黏性土土体发生隆起、断裂和浮动等现象,都称为流土。
6.用浆液灌入岩体裂隙中以提高岩体的整体性和抗变形能力的灌浆称为()灌浆。
A.接缝B.固结C.接触D.回填『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灌浆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
4.《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年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一)质量管理体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未建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未明确质量主要负责人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制定质量目标或质量目标不明确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不满足现场需要未制定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质量奖惩制度未明确各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未明确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划分未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质量责任书中未明确质量责任、没有奖惩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未对其它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未制定质量缺陷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已颁发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或制定后未组织实施未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联络员制度针对国家或行业没有相关标准的特殊施工工法或“四新”技术,未组织制定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未对其它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严重严重较重一般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一般严重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二)质量管理岗位履职18 19质量管理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质量管理责任人驻场时间不满足要求或脱岗严重严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20 21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本岗位管理工作混乱,存在质量隐患质量管理责任人专业技能差,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类严重较重(三)施工图审查22 23 24未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擅自施工较重较重严重(四)施工技术准备25 26 27 28未及时办理测量基准点的交接手续;提供的测量控制基准点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未督促有关单位组织设计交底,或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不满足需要未对参建各单位的项目开工技术准备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指出或按要求处理未督促和组织有关单位对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和提供施工技术指南(操作指南)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五)设计变更管理29 30 31未制定具体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的设计变更管实施办法不满足工程需要未按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变更管理严重较重严重(六)质量检查32 33 34未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组织必要的抽检未制定抽检计划,或未按计划对主要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或对主要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检不满足相关规定对典型、严重或反复出现的质量缺陷,未组织分析、吸取教训,未提出预防措施严重较重较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35 36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未组织检查,或检查不到位对质量督查、巡查、检查、稽察等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整改到位或未进行相关责任追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对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对参建单位现场机构的质量行为、各项制度执行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予以指正和督促整改质量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未按照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进行质量缺陷备案未按规定将质量缺陷情况报有关部门核备未对质量缺陷的整改实施监督检查或检查不到位未进行质量检查或检查后未留下相关记录分类较重严重37严重38 39 40 41 42 43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七)质量事故处理44 45 46 47 48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未按规定对质量事故进行认定或初步认定未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对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处理未建立质量事故档案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八)质量检验与评定49 50 51未及时组织工程项目划分或未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或未及时对不合理项目划分组织修订项目划分未明确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对质量监督机构批复的项目划分意见未及时组织落实较重较重较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52 53 54 55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促整改未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未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分类较重严重较重较重(九)工程验收56 57 58 59 60 61 62未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验收工作计划或未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未审查相关单位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其验收工作未组织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未按规定及时验收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十)其他63 64 65 66 67 68 69 70未及时组织研究或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合同规定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进行管理委托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法规、质量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业务培训不合理压缩工期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原材料不配合上级部门质量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推诿扯皮严重严重较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71 72 73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不配合上级部门质量检查工作,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销毁、隐匿资料未按要求编制“年度度汛报告”或“度汛技术要求”“年度度汛报告”或“度汛技术要求”编制不及时分类严重严重较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一)质量管理体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未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或未执行未设置现场设代机构或机构设置不符合合同要求设代人员驻工地现场时间不满足合同要求未制定质量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设代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未经建管单位同意未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未制定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有效性管理规定未设置“四新”技术应用控制环节设计校审记录不具有可追溯性未设置外委成果的质量把关环节未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较重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二)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13 14 15 16 17 18 19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不落实或结果缺乏适用性环保、水保、移民等专业设施设计深度不够专业设计成果存在缺陷设计文件存在缺项或漏项编制的招标设计文件不满足工程招标及工程建设需要未按合同要求或供图协议及时提供施工图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错、缺、碰、漏”现象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三)现场服务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现场设代人员资质、专业、数量配置不满足合同要求现场设代服务不到位,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土建、金结、机电等专业交叉时,设代服务衔接不到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未按合同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期地质勘察工作地质勘测设计工作不详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未按要求进行建基面地质编录或未编写地质情况说明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特殊地质问题未及时作出地质预报和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或调整设计,对质量、安全、进度等造成影响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或交底表述不清、记录不详采用“四新”技术没有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或未专门对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未参加应参加的监理例会、质量分析会等各类会议未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联合检验、验收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四)设计变更32 33 34 35 36 37设计通知、设计变更不符合规定程序施工图设计阶段未编制施工质量标准、施工技术要求或针对性较差设计变更报告未经批复擅自提供变更图纸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设计变更程序用会议纪要代替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变更报告内容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较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38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设计变更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结算分类较重(五)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39 40 41 42 43 4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由于勘察设计漏项及错误或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前期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够未按规定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未及时提出质量事故的设计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不合理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六)工程验收45 46 47 48未按规定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合同完成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工作报告对不合格工程、不合格项目同意验收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七)其它49 50未按规定编制设代日志、设代月报、设代年报等文件对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巡查和稽察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其余内容参照《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执行一般严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一)质量控制体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未制定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目标不满足质量管理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目标未进行宣贯未编制质量控制体系文件,或编制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不全或不满足质量控制需要监理单位资质不满足承担的监理服务工作要求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专业、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未报项目法人(项目建管单位)批准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挂名、不履职,或长期不在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监理机构岗位质量责任不明确,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监理单位未与监理机构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书中未明确质量责任、无具体奖罚规定或未执行,无可操作性严重较重一般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二)施工准备工作13 14 15 16 17未制定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无审批手续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缺项、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无质量控制要点、控制措施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无记录,或对存在问题未督促落实整改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如人员设备进场、工器具准备等)未进行检查与批准或审核工作,或检查与批准、审核工作存在不足对混凝土、浆砌石等项目施工器具不满足相关规定即允许开仓或默认开仓未按规定协助建管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成果进行批准和实地复核施工图不满足开工条件,即同意开工未协调建管单位及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同意或默认施工单位在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施工对施工图纸审签不符合监理规范要求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批准或默认开工合同项目开工申请批复时间晚于实际开工时间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准备工作审核不严或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组织设计交底会议组织的设计交底会议没有记录、记录内容不全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审查不严对工艺试验审查不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未按规定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全即同意用于施工或结算分类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一般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4 35未对施工单位地质复勘和土料场复勘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严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或未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报告对批复的施工方案实施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存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签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签证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对进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工作存在不足未按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对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工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委托不具备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取样工作进行见证对平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处理措施不力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批准或默认施工单位使用错误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或配料单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拌和系统及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混凝土拌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未按合同和规范规定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部位、主要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无记录,或编造旁站记录工作期间履职不到位,擅离职守,脱岗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工序施工过程旁站记录不完整分类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55 56 57 58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三检制”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检查不到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复核或复核不认真,签认存在明显错误的质量评定表单元(工序)工程未经检验合格即允许或默认下道工序施工对施工(安装)单位有质量改进指令,但事后无检查或有检查无记录未按规程规范要求组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或设备安装主要单元工程)质量验收,或未验收即允许或默认下道工序施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未及时报送建管单位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相关人员未进行签字确认或签认有错误对施工单位申报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审批意见填写不准确对施工单位申报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审批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审查不严格对明显的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下发监理指令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及时处理或落实整改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召开质量专题会议,或议定的事项未落实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由他人代签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单位签字不全工程质量评定评定资料弄虚作假分类较重严重严重较重59严重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较重较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一般严重(四)安全监测设备安装监理71 72未参加监测仪器和材料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记录不详未对监测仪器率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较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对电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未对施工人员资格及所用检测设备进行审查未对需要变更的方案提出审批意见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监测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未及时复核监测单位监测结果未及时组织系统联合测试未组织开展试运行阶段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未按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未组织相关单位移交基准点、原始资料、考证表等相关原始资料未对监测仪器埋设质量缺陷处理进行监督或记录未督促监测单位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和处理分类较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五)金属结构、设备监造84 85 86 87 88 89 90 91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驻厂监造或监造无资料未对项目检测人员、设备、方法进行审核,未对项目检测实施全过程监督并确认结果未对零部件加工工艺、精度、材质进行检查监督,或没有记录未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无记录、编造旁站记录旁站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职未对金属结构件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等进行检查未对设备制造质量检验和试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未对外购外协件质量检验进行审查确认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92 93 94 95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进行出厂验收,出厂验收资料不全,无验收大纲,无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资料未组织工程金属结构件、永久设备进场验收,或验收无记录工程金属结构件、永久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不全无监造日志、日记,或记录不全分类严重严重较重较重(六)输变电工程监理96 97 98未对变电所址、线路路径进行复核和检查处理发生特殊工种人员资质不符的现象未检查发现或未指令其停止作业未对重要项目、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设置见证点、待检点,并实行旁站监理严重严重严重(七)质量缺陷管理99 100 101 102 103 104未制定或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质量缺陷进行检验和评估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对质量缺陷的处理未实施监督、检验及验收;检验和验收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未按规定将质量缺陷的检查、处理和验收情况上报建管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质量缺陷管理制度的执行、缺陷处理工作落实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或检查工作不到位严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八)质量事故处理105 106 107 108对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无记录或记录不详、不实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要求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未实施监督及验收,或监督、验收无记录严重严重严重严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109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分类较重(九)质量问题整改110 111对质量督查、巡查、检查、稽察等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对项目法人(建管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较重(十)工程验收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资料未审查,或审查无记录施工验收阶段使用规程、规范不当未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提交各时段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对遗留问题未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中填写清楚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验收遗留问题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严重(十一)监理资料及其它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监理日志、日记等资料造假监理日志、日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或日志与日记填写内容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巡视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例会记录内容不完善,例会次数不满足监理规划要求监理用表格式不规范,或填写错误施工进度滞后,未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未责令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未制订监理业务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未落实严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一般较重一般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128 129 130 131 132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不严格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及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整编检查监督工作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管理,未制定监理收发文管理办法,文档管理混乱检查发现问题后以未同意施工等为由进行推诿,逃避监理责任分类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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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
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各流域管理机构对本流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问题分类
第七条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各
类行为
第八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较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过处理后不影晌响工程
正常使用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质量缺陷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3
第三章问题认定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按照质
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进行
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单位开
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
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査组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
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权威鉴定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单位委托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
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第十四条各级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査现场发现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督促建设及有关单位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单位在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按年度汇总分析责任追究结果,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
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二)约谈。
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三)停工整改。
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对责任单位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四)经济责任。
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五)通报批评。
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
六)建议解除合同。
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日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
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规定不长于90天的观察期,观
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已量(七)降低资质。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提请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八条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
准见附件4。
第十九条对被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成或建议建设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被责任追究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人等。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见附5。
第二十条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且造成后果的特别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一年内,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多家责任单位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
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应被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单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的水行政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法人负责人,责成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二)隐瞒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三)拒不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或有其他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情况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可责成或建议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
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
第五章附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