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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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推荐刑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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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刑法经典案例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运用甲男与乙女于某目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D、无罪答案:D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二、空间效力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

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

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明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

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A、对张某实行逮捕;B、立即驱逐出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答案:A、C、D(普遍管辖原则)三、时间效力刑法第12条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5年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答案:C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类似情况如: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得400元。

甲乙二人的行为: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 C五、主观方面1、间接故意: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结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过失D、意外事件答案:BCD(间接故意的认定)2、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张文中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

案件涉及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多项罪名,最终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家犯罪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文中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物美集团董事长,涉嫌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文中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贪污公款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挪用资金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企业负责人,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企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单位行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庄木弟,男,1968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9年,庄木弟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经审理,庄木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

二、庄木弟案件的法律分析1.庄木弟涉嫌受贿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受贿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受贿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庄木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滥用职权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在刑法中,诈骗和贪污罪是两种常见而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一、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公平交易和社会信任。

在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构成有一定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通过欺骗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手段和结果,即通过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其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制造了对方无法识别真相的假象,导致其做出与真相不符的决策。

例如,某人以伪造的文件向他人借款,并以虚假的承诺欺骗对方相信其还款能力,最终导致对方财产受损,这就是一种明显的诈骗行为。

对于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和相应的刑罚处罚,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

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私分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共服务精神,破坏了公平正义。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类似于诈骗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挪用公共财物,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行为和结果,即公共财物的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贪污罪的手段和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虚构支出、冒名开支、滥发津贴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滥用职权,窃取国家和公共财物,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某政府工作人员将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并以虚假的理由掩盖行为,最终实施贪污犯罪。

对于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故意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盗窃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潜入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强奸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酒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贩毒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毒品海洛因,并将其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徐某某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徐某某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徐某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3月,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理,徐某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具体事实如下:1.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员工,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工作调动、职称评定等事宜,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万元。

2.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家,谎称能够帮助他人进行投资理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负责人,谎称能够帮助他人获取项目合作机会,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 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徐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徐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案件事实来看,徐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知名企业员工、企业家、负责人等身份,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他人信任。

(3)徐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徐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要求。

(二)徐某某的刑事责任1. 徐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徐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2. 徐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徐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犯罪情节严重。

3. 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国企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是贪污还是诈骗

国企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是贪污还是诈骗

国企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是贪污还是诈骗国企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抑或贪污罪【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郭某系洪江市电力公司双溪供电所工作人员,负责供电所后勤管理工作。

2013年7月初,郭某因被人逼账但没钱归还,于是联系到“红岩机制砂厂”法人代表谢永清,让其缴纳该厂6-7月电费,同时对其谎称“红岩机制厂”6月至7月用电量在其录入电力公司系统时输错了,多了几万块钱,且不能更改,让谢永清帮忙“预付”多出的钱充系统帐目,次月再冲抵。

为取得谢永清信任,次日,郭某在怀化火车站附近找了一制作假证的妇女,以300元制作了一张金额22万元的虚假《洪江市农电管理总站电费凭证》,几天后郭某将该凭证交给谢永清,随后谢永清分两次将11万元汇入郭某私人帐户。

7月28日该所收费员杨某到“红岩机制厂”收取当月电费时,谢永清发现被骗。

分岐意见:对郭某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被告人郭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郭某采取伪造公司电费凭证的手段,骗取“红岩机制厂”信任,收取“红岩机制厂”11万余元电费,非法占为己有。

符合诈骗罪构罪要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其一看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其二看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是否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一)郭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利用的是其身份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贪污罪认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了这样的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1. 贪污罪:精释: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私分、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案例百选: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并伪造相关单据,骗取审批。

最终被判处贪污罪,剥夺政治权利,拘役十年。

2. 受贿罪:精释: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案例百选:某企业总经理接受某供应商的贿赂,以便在采购过程中提供更多订单。

供应商为总经理提供了高额回扣款项。

最终总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3. 渎职罪:精释: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务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百选:某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建设项目审批时,故意泄露相关文件给某开发商,并接受了该开发商的巨额好处费。

最终该工作人员因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4. 泄露国家秘密罪:精释:指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故意泄露给未取得泄露资格的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案例百选:某军事情报员将机密军事文件交给外国特工,以获取经济利益。

最终该军事情报员因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死刑。

5. 对抗国家决策罪:精释:指公职人员明知国家有关决策,故意采取积极行动阻碍或者妨害国家决策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案例百选:某政府高级官员在反对某项国家政策时,利用其职务之便,积极策划并组织大规模抗议活动,以达到阻碍国家决策的目的。

最终该官员因对抗国家决策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贪污罪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以一起贪污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经查,王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为公共财物。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共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犯罪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 侵吞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b. 窃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

c. 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

d.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如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犯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仍然故意实施。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廖某东案件法律分析(3篇)

廖某东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廖某东,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廖某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某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廖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1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针对廖某东案件的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廖某东原系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7年,廖某东以公司名义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开发商为该公司开发住宅小区,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廖某东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开发商损失惨重。

2. 案件经过2018年,开发商向某市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廖某东合同诈骗。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廖某东存在以下犯罪事实:(1)虚构项目,骗取开发商投资。

廖某东在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虚构住宅小区项目,骗取开发商投资。

(2)隐瞒债务,拖欠工程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廖某东隐瞒公司债务,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

(3)虚假诉讼,损害开发商利益。

廖某东通过虚假诉讼,企图逃避债务,损害开发商利益。

3. 案件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廖某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廖某东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廖某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以虚构项目、隐瞒债务等手段,骗取开发商投资。

(2)客观方面:廖某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项目、隐瞒债务,骗取开发商投资,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作者:王欣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摘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本文在明确界定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及贪污罪的界限后,认为应当将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

另外,本文对职务犯罪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了反思,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转变我国职务犯罪的处罚理念及扩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0-03一、基本案情2002年,某县刘村、任村、李村共同出资兴建了任村小学,并由陈某负责的工程队进行修建,工程完毕后,任村小学尚欠陈某工程款10000元未清。

2008年,国家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同年4月,该县成立“普九化债”办公室,下设“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普九”债务的审核认定,并由各乡镇、村、学校对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时任刘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伙同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某、李村村长李某、负责修建任村小学的工程队负责人陈某商议后,由刘某、任某、李某伪造陈某工程队修建学校的合同,并分别利用各自保管本村村委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本村村委证明,证明任村小学欠陈某工程款80000元。

随后,刘某、任某、李某以债权人陈某的名义直接将该笔债权上报给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

后公示期满债权被审核认定后,2009年12月份,该80000元工程款被直接拨付到陈某个人帐户。

该款到帐后,除偿还实际修建学校的欠款10000元外,剩余70000元由刘某、任某、李某及陈某等人分掉。

对于刘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开证明、伪造合同,伙同陈某骗取国家普九化债款70000元的事实,并不存在异议。

但是,对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何为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同时限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适用。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趁着夜色将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盗窃,被发现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三:贩卖毒品罪小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秘密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4. 案例四:强奸罪小红在公共场所将他人强行引诱到偏僻地方实施强奸行为,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5. 案例五:抢劫罪张三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 案例六:贪污罪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私自侵吞,被公司发现后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7. 案例七:故意伤害罪李四与王五发生纠纷,出于故意将王五打伤,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8. 案例八:走私罪小李利用其工作之便,将大量走私物品偷运出国,被海关查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9. 案例九:诈骗罪小王利用虚假的身份和承诺骗取他人财物,被被害人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刘奕水案件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刑法、行政法、证据法等多个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刘奕水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政府部门的严重违法案件。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一)刑法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受贿罪。

3.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行政法问题1. 违反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行政纪律。

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于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产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此行为是贪污还是诈骗

此行为是贪污还是诈骗

和偷盖 国土局公章 ,伪造土地 出让合 同、国土证等手段 ,骗取 该公 司用于 交纳土地 出让金 的资金 ,共计 2 0 5 余
了伪造 的市国土局公章 ,丁某利用 伪 造 的合 同骗取 了重庆市某公司较大资 金, 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另外 , 丁 某还私 自打印了国土证 , 偷盖 市国土
局公章 , 重庆市某 公司也正是看到 了 龚比 刘斌
万元 ,丁某将其 中的 2 万用于偿还 1 0 赌债 、私人债 务 以及个人 生活 消费 ,
另外 4 万元 由张某获得 。 O
盖有市 国土局 公章的国土证 ,才对 丁 某产 生极大的信任 ,从 而 自愿将 2 0 5 万 元钱 交给 了他而不是按规定交给市 国土局 ,基于这一点 ,丁某 的行 为符 合诈骗 罪的构成要件 。
的土地 出让合 同 ,并在假合 同上 加盖
至 2 0 元 ( 照 有 关规 定 土 地 出让金 5万 按
是不 能上下浮动 的,丁某的真实 目的 是 为 了让该公 司觉得 有利可 图,以便 从该公 司骗取现金)在具体 经办过程 。
中丁 某伙 同张某 ( 另案处理 )采取 开
“ 大尾 小 ” 发 票 , 刻 国土 局 公 章 头 的 私
土地 出让金 , 公 司占有的几块土地 将
由 划拨 变 为 出让 性 质 。
犯罪嫌疑人 丁某时任重庆市某 区
国土局 资产地籍科副科 长 , 具体 经 办 该项业务 。 0 4 2 0 年初 ,丁某接 到该公
笔者 同意 第三种观点 ,丁某 明知 自己客观上 没有偿还能力 ,却仍 然将 2 0万元用 于偿还赌债 、私人债务 以 1 及个人消费 ,因而我们可以认 定丁在 主观 上对 这 笔钱具 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

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就是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通过隐瞒事实或者欺骗的手段骗取较大数额的财产的行为。

而贪污罪则不同,贪污罪是针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的。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的罪种,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对于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

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

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

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

罪名比较

罪名比较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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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

具体区别如下:
诈骗罪量刑及判例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关于诈骗罪的量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综上,如果诈骗金额达到28900元,则刑罚将达6年4个月(未考虑自首、退赃的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贪污罪量刑及判例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了“数额 +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废除了原规定中的绝对确定的数额标准和以数额为主、以犯罪情节为辅的规定,替之以“数额”或“情节”作为量刑的标准,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三档刑罚。

将裁量权更多交给司法机关。

修改后:★★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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