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办学协议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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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联合办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联合举办学校的办学宗旨:

二、学校名称:。

三、办学地点:租赁办学,租期暂定年。每年租金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四、投资总额、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

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万元,其中甲方占%股份,即出资万元;乙方占%股份,即出资万元。甲乙双方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双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增资扩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

五、办学规模

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年规划,

总容量设置个教学班人规模。

2、学校组织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条款运作。

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

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

2、拟定年月正式开学。

七、招生意向与规划

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计划在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

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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